●經部 春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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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事。

    弊軒謂《左》氏雲魯滅者,未知内諱不言滅之義。

    然終春秋世魯自項外未嘗滅國,何以知其内諱不言滅乎?憶吐二年無駭率師入極,《左》氏亦僅曰入,不曰滅;《公羊》以為諱滅而言入者,未可信也。

    趙匡曰:滅而言入,實入者将如何書之?此言頗當。

    又十九年邾婁人執曾阝子用之。

    《左》氏以為宋襄公使邾文公執之者,《公羊》不言所以,而何氏以為邾曾阝因季姬故,二國交忿,邾因曾阝子至其地,執而用之。

    此本鑿空之談,拜軒遂附會其說,而曰《左》氏壹不知季姬事實,乃歸惡于宋襄,又托子魚谏語;趙匡譏《左》氏凡謬釋經文,必廣加文辭,欲以證實其事,信哉斯言,雲雲。

    此無論其蔑傳妄斷,即論季姬之事,《經》于僖公十四年書曰夏六月季姬及曾阝子遇于防,使曾阝子來朝,至九月又書季姬歸于曾阝。

    《左》氏以為季姬來甯,公怒曾阝子不朝,止之。

    季姬因會曾阝子于防而使來朝,公乃歸季姬。

    《公羊》但曰非使來朝,使來請己也,其說亦可與《左》氏相通。

    曰請己者,即言請己歸曾阝也,固絕無私會擇胥之言。

    而何氏創為使來請娶己以為夫人之說,夫春秋世雖淫亂,未以諸侯女私會外侯要昏于父者。

    況魯号秉禮,僖公賢主,斷無縱其息女至此!此固何氏之最謬妄者。

    拜軒更曰:季姬者伯姬之媵也,伯姬許嫁邾婁,于上九年卒。

    禮、嫡未嫁而死,媵猶當往,故是時魯緻季姬于邾婁,行及防,遇曾阝子而悅之,使來請己,僖公許焉。

    則更無稽可駭。

    九年《經》書伯姬卒,《左》氏無傳,《公谷》亦僅曰許嫁而不言何國。

    漢人有曰許嫁邾婁者,亦不知何據。

    且伯姬卒以九年,亦無遲至五六年之久而媵始行者。

    媵既行則邾有迎,魯有送,豈得塗遇目成,挺身更嫁?拜軒更引《白虎通義》曰:伯姬卒時,娣季姬更嫁曾阝,《春秋》譏之,以為即此注之證。

    班氏等說雖有師承,然總不如左氏之親承聖教;況其說亦不過曰季姬更嫁于曾阝,終不見私許事。

    自邵公以鄙倍之見申私說,宋胡安國元趙訪和之,拜軒更附會其詞,而《春秋》幾成穢史矣。

     聖祖仁皇帝禦案從《左》氏而阙《公谷》,前人若蘇子由,近人若李穆堂,皆深斥何氏此诂之悖。

    總之《左》氏或有福╀處,不過張皇文飾,其事自有本末。

    二《傳》雖已多疏舛,然各有師授,非向壁虛造之談。

    唐之啖助趙匡,生千餘載之後,憑其私智小慧,而欲盡廢傳記,可謂小人之無忌憚者。

    宋劉敞孫複輩繼興,流及明代,其怪詭百出,幾以解經為笑柄,真讀書之厄也。

    拜軒此書,喜學漢人注書文法,多曲奧其句,未免筆鈍舌強。

    然博識細心,其可取處甚多。

    又言何氏設例與經詭戾,序中舉其不通者數端;注中亦時有異同,往往兼采《左谷》,旁及諸家,擇善而從,多所補訂,是固非專己守殘者。

    且亦深譏啖趙之徒,橫生異義,深為經病,而時不免轉引其說以難《左》氏,則所謂蔽耳。

     鹹豐庚申(一八六○)三月二十二日 閱《公羊通義》。

    孔氏注義簡,既多正何解,亦不曲護傳文,治公羊家最為謹确。

    然如齊仲孫來之為公子慶父,季姬及曾阝子遇于防之為淫奔,滅項之為齊桓,皆《公羊》之曲說,最不可通。

    注家例不駁傳,從而申之可也,乃必橫诋左氏,反以為誣。

    今即以齊仲孫一事明之,無論子女子所謂齊無仲孫,果何所見;齊既無仲孫,左氏何以能強造一仲孫湫之名?以魯公子外之而強屬之齊,名何以正?言何以順?此皆三尺童子能辨之矣。

    此經上文季子來歸,《公羊傳》曰:其稱季子何?賢也。

    此據其他皆稱公子友也。

    然前書公子慶父如齊矣,此又何賢乎篡弑熏淫之賊而稱仲孫也。

    豈為季子賢者諱而并諱慶父之名乎?外之以齊而美之以字,此何說也。

    以矛刺盾,恐百喙不能解也。

     同治辛未(一八七一)六月十七日 ◎公羊禮疏(清淩曙) 閱江都淩曉樓先生(曙)《公羊禮疏》。

    乾嘉間諸儒多尚《公羊》之學,以西漢特重《公羊》,首立學官博士,而何氏作注,又在東漢,遂謂《公羊》最存古義,何注又最有師法。

    自武進莊氏方耕、曲阜孔氏羿軒皆專精其業,著有成書,淩氏與武進劉申甫起而和之,蓋自兩漢以來,言《公羊》者莫之先也。

    此書皆取其注之有關禮學者,條分件系,博引群書以證之,俱詳贍而不蕪,名通而不滞,可謂必傳之作。

    淩氏字子升,以諸生貢太學,著有《四書典故》六卷、《春秋繁露注》十七卷、《禮論》一卷、《公羊禮說》一卷、《公羊問答》二卷及《禮疏》十一卷,總為《蜚英閣叢書》,皆精确得漢儒家法。

    先生食貧力學,阮儀徵督兩廣時,曾延教其子,并刻其《禮論》等入《皇清經解》。

    先生有自撰《禮論》前後序,述其貧悴之況,令人酸鼻。

    三旬九食,忍餓著書,真有不愧古人者。

    同時若戴東原氏,嘗一月斷炊,注《離騷》成始得食。

    郝蘭臯氏官京師日惟一食,力疾作《爾雅義疏》,為戶部主事二十年不遷,皆貧而樂道者矣。

     鹹豐辛酉(一八六一)六月初七日 ◎春秋谷梁傳時月日書法釋例(清許桂林) 得問月書,以孔氏微波榭所刻宋元憲《國語音》及近人海州許月南孝廉(桂林)《春秋谷梁傳時月日書法釋例》見贈。

    《谷梁》之學鮮傳者,邵氏洪氏所輯皆未行。

    近日鎮江柳賓叔孝廉(興恩)撰《谷梁大義述》,儀徵太傅為之序;閩中陳頌南侍禦複贊《谷梁傳廣證》,而其書都未見于世。

    許氏與柳氏同出吾鄉湯文端之門,(文端典江南試,二君皆以經學得隽。

    )許氏此書,先從《谷梁》所書時日疏通其大旨,以《公羊》為《谷梁》外傳,《左》氏為《谷梁》衍義,唐陶山作序己譏其武斷,則漢人專門之結習,其能謹守師法者在此,其不能擇善而從亦在此。

    予未暇為此學,亦未究閱其書,姑識其大端而己。

     同治癸亥(一八六三)正月二十八日 閱海州許桂林《谷梁傳時》、《月日釋例》,亦一家之學,而首為總論,極诋左氏,其言甚悖,且雲所著尚有《疑左》二卷,蓋妄書也。

    是書成于道光丁未,前有阮儀徵唐陶山兩序,唐序尤佳。

     同治壬申(一八七二)三月十一日 ◎谷梁大義述(清柳興恩) 閱鎮江柳興恩《谷梁大義述》。

    僅一冊,前有序例七則,言第七為長編,言取載籍之涉《谷梁》者,以經、史、子、集依次摘錄,附以論斷,今所刻止《尚書》、《史記》寥寥數條;其第二述禮,止赙三從庶母祭錫命四條;第五師說,止及何休《廢疾》、鄭君《釋廢疾》四條;第三異文,祗及隐桓;第四古訓,并無一字。

    蓋僅刻其略。

    柳氏畢生治此,其全書當有可觀。

    然其序有雲:《春秋》托始于隐者,惟《谷梁》得其旨。

    《傳》曰:先君之欲與桓,非正也,邪也。

    探先君之邪志以與桓,是則成父之惡也。

    如《傳》意,則隐于惠公為賊子。

    《傳》曰:為子受之父,為諸侯受之君,廢天倫、忘君父。

    如《傳》意,則隐于周室為亂臣。

    《孟子》曰:孔子成《春秋》而亂臣賊子懼。

    托始于隐者,所以誅亂臣賊子。

    則誣妄悖誕,愚儒舞文,悍恣如此,傷教害義,亦《春秋》家學之亂臣賊子矣。

     光緒乙酉(一八八五)十月二十五日 ◎谷梁禮證(清侯康) 閱侯君谟《谷梁禮證》共二卷,止于昭公八年秋于紅之傳,蓋未成之書也。

    引史據經,古義鑿然。

    然自僖公以後止文五年傳會葬之禮于鄙上一條,而如二年作僖公主及大事于太廟跻,僖公四年逆婦姜于齊,六年閏月不告朔猶朝于廟,十有二年子叔姬卒,十有八年夫人姜氏歸于齊,《谷梁》皆據《禮》以發《傳》,而此悉略之,其下便接于紅傳禮證四條。

    疑其書實至僖公而止。

    其文傳一事、昭傳四事,刻者掇拾系于其後耳。

    伍崇曜跋言孝廉撰是書,未完而卒,假得其叢稿,厘為二卷。

    則非其次第本如是矣。

     光緒甲申(一八八四)十一月二十六日 ◎谷梁補注(清锺文熏) 閱锺子勤《谷梁補注》。

    锺氏用力勤至,足成一家之學,而時失之拘牽。

    如僖二十八年春公子買戍衛,不卒刺之,先名後刺,殺有罪也。

    公子啟曰不卒戍者,可以卒也,可以卒而不卒,譏在公子也,刺之可也。

    慈銘案,成十六年十有二月乙酉,刺公子偃。

    大夫日卒正也,先刺後名,殺無罪也。

    範武子于公子啟下僅注魯大夫。

    楊士勳疏引舊解雲,公子啟即公子偃。

    啟書日者,啟無罪。

    是公子啟曰之日,乃月日之日。

    非雲曰之曰。

    古人作日月字皆方闊象形,作雲曰字則瘦小,後人反之。

    (唐以前隸皆不如此。

    )于是以此傳公子啟日,誤作公子啟雲解。

    士勳唐人,尚認日月字,故引舊解說之,舊解是也。

    啟蓋偃之字,以相反為義。

    公子啟日者,傳引刺偃書日以證此不書日為買之有罪,下雲譏在公子也,刺之可也。

    言此為罪買當刺,故不書日,其理甚明。

    锺氏不信舊解而申疏,言上下文勢,理恐不然,猶襄二十三年傳引蘧伯玉曰。

    今案彼傳雲冬十月乙亥臧孫纥出奔邾,其日正臧孫纥之出也。

    蘧伯玉曰,不以道事其君者其出乎,此是傳引伯玉平日論出奔之事,非謂伯玉說此經也。

    伯玉年輩遠過宣聖,豈得與春秋筆削之辭,亦不必是論武仲。

    锺氏乃謂伯玉當夫子修春秋時,年近百歲,是比之于屍子沈子,亦不達甚矣。

    又謂不卒戍句,是當時斷獄議罪之辭,公子啟解其義而事可知,《左》氏《公羊》,徒滋曲說。

    後世史書但雲某官某有罪棄市,或雲有罪自殺,以實事為虛辭。

    案《左傳》謂公畏晉殺之而以不卒戍告楚,《公羊》謂買不肯往戍而以不卒戍為内辭,揆之事理,《左》氏為長。

    晉伯方興,釋憾于衛,楚救不克,魯先與楚,又親于衛,不知晉文之強,故先戍衛。

    既知楚非晉敵,懼而殺買,托辭以謝楚人,此必左氏親見魯史,故能為此言。

    公谷皆傳聞測,不足為據。

    其以先名後刺為殺有罪,先刺後名為殺無罪,亦非通例。

    锺氏乃欲後世史書皆以為法,反以稱有罪為虛辭,則先刺後刺,豈足見實事乎?其慎甚矣。

     光緒壬午(一八八二)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