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部 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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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不用,百姓無患,天子不怒,如此則樂達矣。
合父子之親,明長幼之序,以敬四海之内,天子如此,則禮行矣。
《史記》、《樂書》亦同。
按天子如此四字甚不成語。
此段上節有雲如此則民治行矣,下節有雲如此則四海之内合敬同愛矣,文皆一律,此處不得添出天子二字,當是涉上文天子不怒而衍。
此處是廣論禮樂之功,推極之于天下大順,不得忽接此四字,專就天子立言,與上下文義淩犯。
孔《疏》謂天子若能使海内如此,則是禮道興行。
又雲,《禮》雲天子如此,《樂》不雲天子者,《樂》既雲天子不怒,故略其文,皆是曲說。
至陸農師謂天子不怒當曰天下不怒,似亦有理,然與百姓無怒句辭意重複。
輔漢卿謂四海之内一句,恐在合字上,是欲讀以敬天于為句,義固甚通,但以敬四海之内,即所謂與人敬而無失四海之内猶兄弟也,其義所包甚廣,既無左證,而欲颠倒經文以就己見,此宋儒之長技,非經學之通裁,故二說皆未敢從也。
(高郵李氏謂當作四海之内以敬天子,亦未可從。
) 同治甲子(一八六四)七月初三日 《禮》、《雜記》雲,親喪外除,兄弟之喪内除。
鄭注,親喪日月已竟而哀未忘,兄弟之喪日月未竟而哀已殺,是以外為服,内為心。
孔《疏》雲:兄弟謂期服及小功缌也。
宋儒長樂黃氏曰:如注說内除,則日月未竟而哀先殺,是不能終其喪也。
内除外除,皆言日月已竟,服重者則外雖除而内未除,服輕者則不惟外除而内亦除也。
(慈)案兄弟之喪,謂小功以下兄弟之服。
鄭氏注《儀禮》《喪眼記》雲,兄弟猶言族親也,蓋經傳皆言昆弟。
至此記大大之子于兄弟降一等,乃稱兄弟,故鄭以族親明之。
期大功中亦有兄弟眼,而昆弟之期,則一體至親,不得謂之兄弟服。
大功則為從父昆弟及為人後者為其昆弟,一為旁尊,一為義降,皆不得謂之兄弟服。
《喪眼傳》雲,曾祖父母何以齊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
近儒程氏瑤田《喪服足徵記》雲:小功以下,率皆兄弟服,故得專兄弟之名。
然則言親喪外除者,謂父母三年之喪,本以再期大祥而止。
然二十七月而禅,禅而後除眼,父在為母齊衰期,然必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禅,所謂親喪外除也。
外者,眼制日月之外也。
兄弟之喪内除者,謂如小功缌麻,兄弟之親已殺,故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婦。
己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所謂兄弟之喪内除也。
内者服制日月之内也。
鄭君《禮注》,皆精當不易,此條或偶有未盡,黃氏則逞臆求通矣。
同冶甲子(一八六四)十一月初五日 《禮記》、《中庸》上祀無公,注先公組绀以上至後稷也。
《正義》雲:組绀太王之父,一名諸整。
《周本紀》雲,亞圉卒,子太公叔穎立;太公卒,子古公父立。
又《世本》雲:亞圉雲生太公組绀諸壁,則叔穎組绀諸整是一人。
此雲追王太王王季上祀先公,則先公之中包後稷也。
《司服》雲享先王則衮冕,先公則驚冕。
後稷為周之始祖,拾祭于廟,當同先王用衮,則先公無後稷,故鄭注《司服》雲,先公不巒至諸煞,若四時常祀,惟後稷及太王王季之等,不得廣及先公。
《天保》雲,礻龠祠蒸嘗于公先王,鄭《注》先公謂後稷諸墊,是四時常祀,但有後稷及諸整以下,(今本是四時常祀二句,誤在鄭注上;又後稷下無及字,今皆依文義更正。
又案四時上當有文王二字,以天保為歌文王之事也。
)此皆望經上下釋義故不同,或有至字誤也。
(此指天保箋或本有作謂後稷至諸整者,故雲有至字為誤,其文甚明。
今本後稷下仍有至,則此語不可解。
今仿臧氏琳注疏削繁之例,稍為删正之。
)案據此則沖遠所見詩《天保》箋作先公謂後稷諸整無至字。
今《詩經》注疏本仍有至字,而《正義》申之雲,先公謂後稷至諸錾,俗本皆然。
定本雲諸整至不,疑定本誤。
《中庸》注雲,先公組绀以上至後稷:《司服》注雲,先公不至諸整;《天作》箋雲,諸整至不。
同是先公而注異者,以太王之前皆為先公,而後稷周之始祖,其為先公,書傳分明,故或通數之或不數之,皆取便通,無義例也。
此歌文王之事,又别時祭之名,文王時祭所及先公,不過組绀亞圉後稷而已。
《箋》言後稷至諸整者,廣舉先公之數,不謂時祭盡及先公也。
又《天作》序箋雲:先公諸熬至不窟,正義申之雲,諸整至不,于時并為毀廟,惟拾乃及之。
此言祀者,(據序雲祀先王先公。
)乃是時祭,其祭不及此等先公,而箋言之者,因先公之言,責解先公之義,不謂時祭皆及也。
時祭先公惟後稷,若直言先公為後稷,嫌此等不為先公,故除去後稷而指此也。
案沖遠兩疏,皆近曲說。
《天保》明雲プ祠蒸嘗,是四時之常祀,安得及先公?鄭《箋》後稷下本無至字者是也。
蓋産時後稷為太祖,亞圉諸整古公季曆為四親廟,正與《王制》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合。
鄭《箋》不及亞圉者,省言之耳。
後人誤加至字,定本作諸整至不,則尤誤矣。
《天作》本為祭之詩,(據疏引或說。
故序雲祀先王先公,袷亦稱祀也。
袷者,群主合食于太祖之廟,後稷為太祖,則自在先王之列,故箋于先公不言後稷。
若如疏說,則《天保》、《天作》,皆本于不窒等無涉,鄭《箋》何必專為先公二字,兩處皆橫相牽引,以乖經義乎?至《中庸》先公,則自當包後稷言之。
後稷雖為太祖配天,未嘗追加王号,故仍稱先公,而廟正南面之位,配天于南郊,所謂祀以天子之禮也。
不以降,皆升合食。
《國語》有我先王世後稷,吾先王不及十五王十八王之稱,所謂皆祀以天子之禮也。
言各有當,不必強為之說。
至沖遠之疏《中庸》,明知《天保》箋有至字者為誤,而《詩疏》複據誤本,曲為附會,尤失于檢校矣。
) 光緒丙子(一八七六)二月十七日 《檀弓》滕伯文為孟虎齊衰,其叔父也,為孟皮齊衰,其叔父也。
《正義》雲,孟虎是滕伯文叔父,滕伯是孟皮叔父,言滕伯上為叔父,下為兄弟之子,皆著齊衰。
案《正義》以此經上文雲,古者不降、上下各以其親,故知其叔父也兩句,一指上言,一指下言。
然兩句同文,古無此例,且鄭氏不應無注,疑下其叔父也,本作己叔父也。
古書其己多通,《詩》、《鄭風》彼其之子,《左傳》襄二十七年引作彼己之子。
此上句其叔父也,言孟虎是滕伯之叔父也,其字指滕伯;下句己叔父也,言已是孟皮之叔父也,己字指滕伯;文義本自分明。
故鄭君止注膝伯文殷時滕君也,爵為伯,名為文,(此蓋據世本言之,非止以周制諸侯降旁親,故遂疑為殷人也。
)其餘不待更注。
《正義》雖别自言之,而未言其字當兩解。
蓋唐初本尚不誤,今注疏中亦出為孟皮齊衰、其叔父也句,疑亦後人所轉改,内兩其字誤同,而宋元人若馬彥醇(孟)吳幼清等異說遂紛紛矣。
光緒丁醜(一八七七)正月二十二日 《禮記正義》、《王制祭法》,皆言天子七廟,輿《谷梁》合,此自為王者之通制,不主文武世室而言。
蓋《王制》既雲三昭三穆,自當連高祖之父祖數之,此周之尚文,以多為貴也。
文武世室為特立,當如王肅言,權禮所施,非常廟之數也。
世室制與廟别,故經典無九廟之文。
惟常制,已祧之主皆入太祖之廟,周以有文武世室,故先公之主,藏後稷之廟;成康以下之主,依昭穆分藏文武世室,自當如鄭君說以文武為二祧也。
《周禮》、《春官》守祧奄八人,疏以天子七廟,通姜螈為八廟者是也。
周公成王時止有後稷文武三廟,而七廟之制早定,故守祧之奄,先設是數,若世室則其時不得豫定也。
祧字不見《說文》,《祭法》及《春官》鄭注皆曰遠廟為祧,蓋别乎近廟而言之。
祧與廟對文則别,散文則通,故在《周禮》、《春官》曰守祧,曰廟祧;在《儀禮》及《左傳》曰先君之祧;《左傳》又曰豐氏之祧;此散文不别之證。
凡主之已祧者曰祧,廟之将祧者亦曰祧,故鄭君曰祧之為言超也,超上者美名也。
或據《說文》跳畔也,為四時界祭其中,謂跳即祧。
不知跳是兆域字,非祧字,廟安得為四時界以祭?此妄說也。
《大戴禮》、《荀子》皆曰有天下者事七世,可知七廟者後王之通制。
周以文武功德之盛,又别立兩世室,故後世遂有九廟之說,明世室不在七廟中也。
祧有四時之享嘗,又上而為壇為蟬,則有禱,又上而為鬼,則有薦,(鄭君祭法注雲,凡鬼者薦而不祭。
)袷則皆合食,是雖遠而百世未嘗不緻孝飨也。
東漢以後,稱宗始濫,至唐而無帝不宗。
然親廟以三昭三穆為限,廟以九為定法,周之文百世而不易者也。
(晉至康帝時廟已十一室,而世仍限以七。
唐玄宗始準周制為九室,至宣宗時廟已十一室,而昭穆仍各限以三,蓋以景帝當後稷為太祖,高祖太宗當文武世室,廟準乎九而世仍限以七也。
) 光緒丁醜(一八七七)六月十七日 殷以前親廟皆四,後世自晉汔明,開國之君皆立四親廟,國朝亦止追尊肇興景顯四祖,是固謂百王之成憲不可易也。
太祖創業,世祖定鼎,聖祖混壹華夏,故皆稱祖。
誠以稱祖者百世不祧,稱宗者親盡則祧,義萬世之成法也。
世祖時創定廟制,分中殿為九間九室,聖意淵深,明示世數有定限也。
宣宗時以郊壇配位有數,诏以三祖五宗為定,是郊配尚以地限,況廟制一定不可變也。
澧時焉大,順次之,宜次之,今九室已滿而祧太宗,所謂時也順也宜也。
太宗既桃而褚則從四祖以配食于前殿,又有陵殿以昭嚴事,有奉先殿以展孝養,盡禮盡文,何嫌何疑?而朝無知禮,士不通經,妄為揣摹,附會遷就,或請建世室,或請創别廟,務為不根之談,輕壞大原之禮。
而禮官萬青藜者,争請分中殿為十一室,百僚群而和之,贻笑千古,可太息矣!(國朝以太祖高皇帝準周後稷為太祖,以世祖章皇帝聖祖仁皇帝準周文武世室,其後則以三昭三穆為斷,率由成憲,無容凝講者也。
) 六月十八闩 《檀弓》舜葬于蒼梧之野,蓋三妃未之從也。
鄭《注》釋三妃甚明,而《漢書》、《劉向傳》雲舜葬蒼梧,二妃不從。
《後漢書》、《趙咨傳》雲,昔舜葬蒼梧,二妃不從;《張衡傳》雲,哀二妃之未從兮,翩傧處彼湘瀕;此皆作二妃者,以書記相傳,多雲二女,未必用《檀弓》文也。
乃章懷于《趙咨傳》、《張衡》傳兩注、李善《文選》、《思玄賦注》皆引《禮記》作蓋二妃未之從也。
孜孔氏《正義》申說三妃甚詳,豈唐時《禮記》有别本欤?然則《釋文》及《
合父子之親,明長幼之序,以敬四海之内,天子如此,則禮行矣。
《史記》、《樂書》亦同。
按天子如此四字甚不成語。
此段上節有雲如此則民治行矣,下節有雲如此則四海之内合敬同愛矣,文皆一律,此處不得添出天子二字,當是涉上文天子不怒而衍。
此處是廣論禮樂之功,推極之于天下大順,不得忽接此四字,專就天子立言,與上下文義淩犯。
孔《疏》謂天子若能使海内如此,則是禮道興行。
又雲,《禮》雲天子如此,《樂》不雲天子者,《樂》既雲天子不怒,故略其文,皆是曲說。
至陸農師謂天子不怒當曰天下不怒,似亦有理,然與百姓無怒句辭意重複。
輔漢卿謂四海之内一句,恐在合字上,是欲讀以敬天于為句,義固甚通,但以敬四海之内,即所謂與人敬而無失四海之内猶兄弟也,其義所包甚廣,既無左證,而欲颠倒經文以就己見,此宋儒之長技,非經學之通裁,故二說皆未敢從也。
(高郵李氏謂當作四海之内以敬天子,亦未可從。
) 同治甲子(一八六四)七月初三日 《禮》、《雜記》雲,親喪外除,兄弟之喪内除。
鄭注,親喪日月已竟而哀未忘,兄弟之喪日月未竟而哀已殺,是以外為服,内為心。
孔《疏》雲:兄弟謂期服及小功缌也。
宋儒長樂黃氏曰:如注說内除,則日月未竟而哀先殺,是不能終其喪也。
内除外除,皆言日月已竟,服重者則外雖除而内未除,服輕者則不惟外除而内亦除也。
(慈)案兄弟之喪,謂小功以下兄弟之服。
鄭氏注《儀禮》《喪眼記》雲,兄弟猶言族親也,蓋經傳皆言昆弟。
至此記大大之子于兄弟降一等,乃稱兄弟,故鄭以族親明之。
期大功中亦有兄弟眼,而昆弟之期,則一體至親,不得謂之兄弟服。
大功則為從父昆弟及為人後者為其昆弟,一為旁尊,一為義降,皆不得謂之兄弟服。
《喪眼傳》雲,曾祖父母何以齊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
近儒程氏瑤田《喪服足徵記》雲:小功以下,率皆兄弟服,故得專兄弟之名。
然則言親喪外除者,謂父母三年之喪,本以再期大祥而止。
然二十七月而禅,禅而後除眼,父在為母齊衰期,然必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禅,所謂親喪外除也。
外者,眼制日月之外也。
兄弟之喪内除者,謂如小功缌麻,兄弟之親已殺,故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婦。
己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所謂兄弟之喪内除也。
内者服制日月之内也。
鄭君《禮注》,皆精當不易,此條或偶有未盡,黃氏則逞臆求通矣。
同冶甲子(一八六四)十一月初五日 《禮記》、《中庸》上祀無公,注先公組绀以上至後稷也。
《正義》雲:組绀太王之父,一名諸整。
《周本紀》雲,亞圉卒,子太公叔穎立;太公卒,子古公父立。
又《世本》雲:亞圉雲生太公組绀諸壁,則叔穎組绀諸整是一人。
此雲追王太王王季上祀先公,則先公之中包後稷也。
《司服》雲享先王則衮冕,先公則驚冕。
後稷為周之始祖,拾祭于廟,當同先王用衮,則先公無後稷,故鄭注《司服》雲,先公不巒至諸煞,若四時常祀,惟後稷及太王王季之等,不得廣及先公。
《天保》雲,礻龠祠蒸嘗于公先王,鄭《注》先公謂後稷諸墊,是四時常祀,但有後稷及諸整以下,(今本是四時常祀二句,誤在鄭注上;又後稷下無及字,今皆依文義更正。
又案四時上當有文王二字,以天保為歌文王之事也。
)此皆望經上下釋義故不同,或有至字誤也。
(此指天保箋或本有作謂後稷至諸整者,故雲有至字為誤,其文甚明。
今本後稷下仍有至,則此語不可解。
今仿臧氏琳注疏削繁之例,稍為删正之。
)案據此則沖遠所見詩《天保》箋作先公謂後稷諸整無至字。
今《詩經》注疏本仍有至字,而《正義》申之雲,先公謂後稷至諸錾,俗本皆然。
定本雲諸整至不,疑定本誤。
《中庸》注雲,先公組绀以上至後稷:《司服》注雲,先公不至諸整;《天作》箋雲,諸整至不。
同是先公而注異者,以太王之前皆為先公,而後稷周之始祖,其為先公,書傳分明,故或通數之或不數之,皆取便通,無義例也。
此歌文王之事,又别時祭之名,文王時祭所及先公,不過組绀亞圉後稷而已。
《箋》言後稷至諸整者,廣舉先公之數,不謂時祭盡及先公也。
又《天作》序箋雲:先公諸熬至不窟,正義申之雲,諸整至不,于時并為毀廟,惟拾乃及之。
此言祀者,(據序雲祀先王先公。
)乃是時祭,其祭不及此等先公,而箋言之者,因先公之言,責解先公之義,不謂時祭皆及也。
時祭先公惟後稷,若直言先公為後稷,嫌此等不為先公,故除去後稷而指此也。
案沖遠兩疏,皆近曲說。
《天保》明雲プ祠蒸嘗,是四時之常祀,安得及先公?鄭《箋》後稷下本無至字者是也。
蓋産時後稷為太祖,亞圉諸整古公季曆為四親廟,正與《王制》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合。
鄭《箋》不及亞圉者,省言之耳。
後人誤加至字,定本作諸整至不,則尤誤矣。
《天作》本為祭之詩,(據疏引或說。
故序雲祀先王先公,袷亦稱祀也。
袷者,群主合食于太祖之廟,後稷為太祖,則自在先王之列,故箋于先公不言後稷。
若如疏說,則《天保》、《天作》,皆本于不窒等無涉,鄭《箋》何必專為先公二字,兩處皆橫相牽引,以乖經義乎?至《中庸》先公,則自當包後稷言之。
後稷雖為太祖配天,未嘗追加王号,故仍稱先公,而廟正南面之位,配天于南郊,所謂祀以天子之禮也。
不以降,皆升合食。
《國語》有我先王世後稷,吾先王不及十五王十八王之稱,所謂皆祀以天子之禮也。
言各有當,不必強為之說。
至沖遠之疏《中庸》,明知《天保》箋有至字者為誤,而《詩疏》複據誤本,曲為附會,尤失于檢校矣。
) 光緒丙子(一八七六)二月十七日 《檀弓》滕伯文為孟虎齊衰,其叔父也,為孟皮齊衰,其叔父也。
《正義》雲,孟虎是滕伯文叔父,滕伯是孟皮叔父,言滕伯上為叔父,下為兄弟之子,皆著齊衰。
案《正義》以此經上文雲,古者不降、上下各以其親,故知其叔父也兩句,一指上言,一指下言。
然兩句同文,古無此例,且鄭氏不應無注,疑下其叔父也,本作己叔父也。
古書其己多通,《詩》、《鄭風》彼其之子,《左傳》襄二十七年引作彼己之子。
此上句其叔父也,言孟虎是滕伯之叔父也,其字指滕伯;下句己叔父也,言已是孟皮之叔父也,己字指滕伯;文義本自分明。
故鄭君止注膝伯文殷時滕君也,爵為伯,名為文,(此蓋據世本言之,非止以周制諸侯降旁親,故遂疑為殷人也。
)其餘不待更注。
《正義》雖别自言之,而未言其字當兩解。
蓋唐初本尚不誤,今注疏中亦出為孟皮齊衰、其叔父也句,疑亦後人所轉改,内兩其字誤同,而宋元人若馬彥醇(孟)吳幼清等異說遂紛紛矣。
光緒丁醜(一八七七)正月二十二日 《禮記正義》、《王制祭法》,皆言天子七廟,輿《谷梁》合,此自為王者之通制,不主文武世室而言。
蓋《王制》既雲三昭三穆,自當連高祖之父祖數之,此周之尚文,以多為貴也。
文武世室為特立,當如王肅言,權禮所施,非常廟之數也。
世室制與廟别,故經典無九廟之文。
惟常制,已祧之主皆入太祖之廟,周以有文武世室,故先公之主,藏後稷之廟;成康以下之主,依昭穆分藏文武世室,自當如鄭君說以文武為二祧也。
《周禮》、《春官》守祧奄八人,疏以天子七廟,通姜螈為八廟者是也。
周公成王時止有後稷文武三廟,而七廟之制早定,故守祧之奄,先設是數,若世室則其時不得豫定也。
祧字不見《說文》,《祭法》及《春官》鄭注皆曰遠廟為祧,蓋别乎近廟而言之。
祧與廟對文則别,散文則通,故在《周禮》、《春官》曰守祧,曰廟祧;在《儀禮》及《左傳》曰先君之祧;《左傳》又曰豐氏之祧;此散文不别之證。
凡主之已祧者曰祧,廟之将祧者亦曰祧,故鄭君曰祧之為言超也,超上者美名也。
或據《說文》跳畔也,為四時界祭其中,謂跳即祧。
不知跳是兆域字,非祧字,廟安得為四時界以祭?此妄說也。
《大戴禮》、《荀子》皆曰有天下者事七世,可知七廟者後王之通制。
周以文武功德之盛,又别立兩世室,故後世遂有九廟之說,明世室不在七廟中也。
祧有四時之享嘗,又上而為壇為蟬,則有禱,又上而為鬼,則有薦,(鄭君祭法注雲,凡鬼者薦而不祭。
)袷則皆合食,是雖遠而百世未嘗不緻孝飨也。
東漢以後,稱宗始濫,至唐而無帝不宗。
然親廟以三昭三穆為限,廟以九為定法,周之文百世而不易者也。
(晉至康帝時廟已十一室,而世仍限以七。
唐玄宗始準周制為九室,至宣宗時廟已十一室,而昭穆仍各限以三,蓋以景帝當後稷為太祖,高祖太宗當文武世室,廟準乎九而世仍限以七也。
) 光緒丁醜(一八七七)六月十七日 殷以前親廟皆四,後世自晉汔明,開國之君皆立四親廟,國朝亦止追尊肇興景顯四祖,是固謂百王之成憲不可易也。
太祖創業,世祖定鼎,聖祖混壹華夏,故皆稱祖。
誠以稱祖者百世不祧,稱宗者親盡則祧,義萬世之成法也。
世祖時創定廟制,分中殿為九間九室,聖意淵深,明示世數有定限也。
宣宗時以郊壇配位有數,诏以三祖五宗為定,是郊配尚以地限,況廟制一定不可變也。
澧時焉大,順次之,宜次之,今九室已滿而祧太宗,所謂時也順也宜也。
太宗既桃而褚則從四祖以配食于前殿,又有陵殿以昭嚴事,有奉先殿以展孝養,盡禮盡文,何嫌何疑?而朝無知禮,士不通經,妄為揣摹,附會遷就,或請建世室,或請創别廟,務為不根之談,輕壞大原之禮。
而禮官萬青藜者,争請分中殿為十一室,百僚群而和之,贻笑千古,可太息矣!(國朝以太祖高皇帝準周後稷為太祖,以世祖章皇帝聖祖仁皇帝準周文武世室,其後則以三昭三穆為斷,率由成憲,無容凝講者也。
) 六月十八闩 《檀弓》舜葬于蒼梧之野,蓋三妃未之從也。
鄭《注》釋三妃甚明,而《漢書》、《劉向傳》雲舜葬蒼梧,二妃不從。
《後漢書》、《趙咨傳》雲,昔舜葬蒼梧,二妃不從;《張衡傳》雲,哀二妃之未從兮,翩傧處彼湘瀕;此皆作二妃者,以書記相傳,多雲二女,未必用《檀弓》文也。
乃章懷于《趙咨傳》、《張衡》傳兩注、李善《文選》、《思玄賦注》皆引《禮記》作蓋二妃未之從也。
孜孔氏《正義》申說三妃甚詳,豈唐時《禮記》有别本欤?然則《釋文》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