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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 《周官》、《冢人》及葬言鸾車象人,注鸾車巾車所設遣車也,亦設鸾旗。

    鄭司農雲,象人謂以刍為人。

    言言問其不如法度者。

    玄謂言猶語也,語之者告當行若于生存者,于是巾車行之。

    案鄭君之意,以若于生存者五字釋象人二字,謂巾車設鸾旗,将行告于柩前如先人時,故不用先鄭刍人之說。

    以為刍人當言刍靈,若以象人為明器之物,則是木人之俑,非周初所有。

    故下又引孔子謂為刍靈者善,謂為俑者不仁,非作象人者不殆于用生乎,以破先鄭刍人之說。

    《疏》乃謂後鄭以上古有刍人,至周不用而用象人,故不從先鄭說。

    又謂鄭君引《檀弓》文以明古時有塗車刍靈,至周仍存塗車,改刍靈為象人。

    考《淮南子缪稱訓》雲,魯以偶人而孔子歎,是用俑始于春秋之末。

    《檀弓》兩載孔子論明器之言,并不分别夏殷周,惟仲憲言于曾子章,有夏後氏用明器殷人用祭器周人兼用之之文,然曰祭器,并不涉象人。

    鄭君注孔子謂為刍靈者善三句,有雲孔子善古而非周,此周字亦指春秋時之衰凋而言。

    孔沖遠《正義》乃謂自虞至殷,皆用刍靈,周初即用偶人,即引《冢人》此文為證。

    皆由于誤會鄭注文義,緻成附會,而賈《疏》尤為迂曲矣。

    乾隆《三禮正義》亦斥賈《疏》以始作俑坐周公為悖禮,孔《疏》以夏殷用刍靈周用象人為無據。

    武虛《三禮義證》亦以《檀弓》注孔子善古而非周為周之季世;又于《春官冢人》亦引《淮南》及《家語》子遊之言、《論衡》、《薄葬》篇,以證用偶人始于周季魯人,惟議《周禮》鄭注為失檢,則非。

     光緒乙亥(一八七五)十二月十二日 閱《周禮注疏》。

    雷學淇《介庵經說》謂天官鳌人共願赢紙以授醢人,醢人内則俱有紙醢,注以紙為皚子。

    然鳌人雲以時箝取,則非皚子也。

    其所掌魚鼈龜蜃願赢皆水族,不應紙獨在陸地。

    蓋紙即《爾雅》、《釋魚》貝屬之餘<貝氐>,《釋文》作餘氐,乃{圭黾}貝之小者耳。

    其說有理。

    又謂古無紙字,《說文》妄分紙為皚子,氐為{圭蟲}名,則謬矣。

    《說文》以氐{圭蟲}為<蟲>虿毒蟲之屬,與{圭黾}黾之{圭黾}字迥異,不得混為一也。

     光緒壬午(一八八二)八月二十四日 ◎周禮釋文(唐陸德明) 閱《周禮釋文》,以擾萬民,鄭音擾,而昭反,此因擾本從憂,故與犬A3之獲同音,此音最古,鄭君本不作反語,蓋相傳為鄭學者作此讀也。

    又雲徐李音尋倫反,則是讀作馴,鄭注擾猶馴也,是李軌徐邈據注義為音耳。

    擾向無馴音,未必即改讀馴也。

     光緒己卯(一八七九)十二月十一日 ◎周禮漢讀考(清段玉裁) 閱段氏《周禮漢讀孜》。

    段氏此書義理精深,足為鄭學津逮,惜其《儀禮漢讀孜》止得一卷。

    胡墨莊作《儀禮古今文疏證》,雖意在補段,其孜證亦甚精皙,而于鄭君之義猶多遊移,蓋胡氏說經不主高密家法,觀其《毛詩後箋》可知矣。

     光緒丙戌(一八八六)十一月二十一日 ◎周禮故書疏證(清宋世荦) 閱臨海宋确山縣令(世荦)《周禮故書疏證》六卷,《儀禮古今文疏證》兩卷,蓋未見段茂堂氏之《周禮漢讀考》、胡墨莊氏之《儀禮古今文疏義》兩書。

    掇拾補苴,罕所貫通,以視段胡,無能為役。

    然考核,亦笃好之士矣。

    其書成于嘉慶戊寅,考段書成于乾隆癸醜,《儀禮漢讀考》一卷,成于嘉慶甲戌,宋氏遠宦滇南,故不能知。

    胡書成于道光乙酉,又在其後,益不及見耳。

     光緒己卯(一八七九)十二月二十日 ◎周官祿田考(清沈彤) 閱《周官祿田考》,其說多與胡氏《儀禮釋官》合,而與程易疇《溝洫強理小志》,亦互相發明。

     同治壬申(一八七二)九月初二日 ◎儀禮 夜考《儀禮》涪清二字之别。

    張氏淳、嶽氏珂、金氏曰追、盧氏文招、嚴氏可均、阮氏元、彭氏元瑞諸家校勘,皆未言及,自當以《說文玉篇廣韻》有涪無清為斷。

    《經典釋文》皆作涪,則唐初本固如是。

    而《五經文字》雲,清從泣下岡,大羹也;涪從泣下日,幽深也。

    今禮經大羹相承久作下字,或傳寫久谙,不敢改正,則張氏反以當時本為誤,其說自有所本。

    然張氏不知涪之從水音聲,而雲從泣下日,其不精小學可見。

    惟涪下固無羹汁之訓,而清從岡泣聲,形聲皆合,又不敢謂決然古無此事,予疑清即洎也。

    《左傳》去其因而以其洎饋,《說文》洎灌釜也,疑洎之或體為清,傳寫脫去耳。

    (盧氏釋文考證皆作涪,儀禮注疏校正則雲當從官本作清,段氏玉裁胡氏承珙則皆石當作清。

    ) 同治癸西(一八七三)二月二十四日 《喪服》小記久而不葬者惟主喪者不除一節,《正義》引了雲謂(此宇衍。

    )昔主(當作注。

    )要紀,案服問曰雲雲。

    此庾即謂庾蔚之,所引者《禮記略解》之文,(舊唐書經籍志禮記略解十卷,庾蔚之撰;隋書經籍志禮記略解十卷,庾氏撰。

    庾氏即蔚之,此乃隋志文。

    齊氏召南不加深考,作禮記正義孔穎達序考證,遂謂隋志止載蔚之禮論鈔,不載略解矣。

    )謂昔注要記者,蔚之常注賀循《喪服要紀》也。

    (隋志喪服要紀十卷,賀循撰,梁有,宋員外常侍庾蔚之注。

    唐志喪服要紀十卷,賀循舉,庾蔚之注。

    又案隋志别有王蕭注喪服要記一卷,蔣琬撰喪服要紀一卷,唐志止有王肅,而别有喪服要記五卷,賀循撰,謝微注。

    考兩志王肅注,注字皆當作撰。

    )又引盧植雲下子孫皆不除,蕭望之又雲獨謂子皆未善也。

    考《漢書》、《蕭望之傳》雖有從夏侯勝問禮服之文,然自來無言望之有著述者。

    庾氏劉宋時人,當必有所本。

     光儲戊寅(一八七八)十一月初十日 ◎儀禮釋宮(宋李如圭) 閱《儀禮釋宮》,此李氏如圭所著,朱子錄之,蓋欲取以入《儀禮經傳通解》,而後人遂誤以為朱子作,編入《文集》。

    乾隆中開四庫館,據《永樂大典》所載李氏《儀禮集釋》諸書及《中興書目》,知為李作,奉敕更正,又命武英殿以活字版行之。

    而《欽定三禮義疏》成于乾隆初年,故《儀禮》卷首列是書,尚稱為朱子所作。

    今浙局翻刻《義疏》,仍原本之舊,未及改也。

     同治庚午(一八七○)四月初七日 ◎儀禮管見(清褚寅亮) 閱褚捂升氏(寅亮)《儀禮管見》,分上中下三卷,而上卷又分為六,中卷又分為五,下卷又分為六,仍如十七卷之數,故諸家序或侪為三卷,或偶為十七卷也。

    其書專明鄭注,務申古誼,于敖繼公《集說》之故與鄭違而實背經訓者,一一訂正,先摘錄敖之妄改經文者四十二事,又冠以笙詩有聲無詞辨、拜下解、旅酬考、宮室廣修考四第二剛有自序及王西莊序。

    褚氏于士禮肉貫發梳,精心禮會,可謂專門名家之學,驟讀之不能得其要領。

    其中亦間有舍鄭從敖者,尤非黨護者比。

    然如謂大夫士有西房,大夫士無主,庶人妻衣用錦,外加禅谷,其名曰,為文之太著,士妻缁衣衤丹,不為文著,故外加者為景,轉取鮮明;笙詩有詞,金奏九夏亦有辭,而九夏夫子删之數說,皆鄙意所未安也。

    (九夏之亡,自以鄭君周禮鐘師注謂此歌之大者載在樂章,樂崩亦從而亡,其說最高。

    褚氏謂夫子當以無所關系而删之,則孔說無稽。

    豈有樂之大歌,頌之族類,為祭祀宴飨鐘鼓之所奏而其詞轉無關系者?至謂六笙之詩皆有詞,放夫子錄之三百篇,至秦以後始亡,非本無詞者,是也。

    ) 光緒卒巳(一八八一)十月十五日 ◎儀禮古今文疏義(清胡承珙) 閱胡氏承珙《儀禮古今文疏義》。

    其書胪舉鄭注,所載古今異文,援據《說文》及古籍故訓,诠其通假,辨其正俗,務明鄭君取舍之意,緻為謹嚴。

    自序謂墨守鄭學,鬯厥指歸,良不誣也。

    又謂鄭注略例,蓋有數端,有必用其正字者,取其當文易曉,從瓶不從庑,從盥不從浣之類是也。

    有即用其借字者,取其經典相承,從辯不從遍,從益不從嗌之類是也。

    有務以存古者,視為正字,示乃俗誤,行之而必從視是。

    有兼以通今者,升當為登,升則俗誤已久,而仍從升是也。

    有因彼以決此者,則别白而定所從,《鄉飲》、《鄉射》、《特牲》、《少牢》諸篇是也。

    有互見而垃存者,可參孜而得其義,《士昏》從古文作枋,《少牢》從今文作柄是也。

    可謂深明指要者矣。

     同治庚午(一八七○)五月初四日 儀禮正義清胡培恽撰 閱胡氏培《儀禮正義》共四十卷。

    凡分四例:一曰補注,補鄭所未及也。

    一曰申注,申鄭義也。

    一曰附注,兼取衆說也。

    一曰訂注,訂鄭失也。

    其書包羅古今,兼列衆本異同,精博綜,誠一時之絕學。

    其中《大射儀》、《聘禮》、《觐禮》各篇,為其門人江甯楊大所補。

    前有順德羅尚書衍叙。

    闆刻于淮上,今藏尚書京邸中。

     同治己巳(一八六九)三月二十日 ◎禮記 授七兒《禮記》,至《郊特牲》、《内則》二篇,課餘之餘,偶得三條,附記于此。

    庶于章句,或有一助雲。

     大夫而飨君非禮也,大夫強而君殺之義也,由三桓始也。

    此當從黃氏顔氏說,以大夫強而君殺之義也九字連讀,殺讀降殺之殺,為是。

    《郊特牲》一篇,禮外無旁及者,此節皆言失禮之始,何得憑空插君殺大夫一句?無論其魯無殺三桓事也。

    且三桓之飨君,經傳中亦有可旁證者。

    《左傳》定公八年,陽貨将飨季氏于蒲圃而殺之。

    三桓之家臣有飨其主者,則知三桓有飨其君者也。

    哀公十一年,公至自越,孟武伯叔孫武叔逆于五梧,公宴于五梧,二子迎君于此地而遂設宴,其必出于二子可知也,是尤三桓飨君之明文也。

    近高郵王伯申氏駁顔氏說,謂如所說,當作大夫強而君殺之故也,不當下義字;而謂此處由三桓始也五字,因涉下文而誤衍。

    予謂《禮記》無之故也三字文法,義即故也,此字蓋釋非禮二字。

    言大夫飨君為非禮者,乃大夫強而君殺之義也。

    與其臆删經語,何若讀殺為去聲乎? 胥親禦授綏,親之也;親之也者,親之也。

    下親之也親字,當是敬字之誤,觀下文直接而親之可知。

    若如向來諸儒說,則敬字何所承乎? 《内則》遂左還授師子,師辯告諸婦諸母名,二句諸家屬讀皆誤,當以授師子為句方合文法。

    師辯告句,又與下宰辯告諸男名句相應。

    鄭注,師子師也,知鄭本讀授師子為句,如從今讀,則下明言子師,何煩注乎? 同治甲子(一八六四)四月二十九日 《樂記》,暴民不作,諸侯賓服,兵革不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