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關燈
集一時,孰重孰輕,誰詳誰略,此史官所不敢書也。

    以日易月,外庭公除,墨帶公服,權以治事可也。

    後世以朝服造殡宮,是以大行之戚為人主私家之喪,群臣若無與焉,是有子而無臣也,所謂必不可從者此類是也。

    發喪告哀,禮之所重,春秋亦有再踰月而後發喪之文,周襄王是也。

    處危疑之時,須大國之助,機不可測,禮從其變。

    春秋雖不立義,亦無貶辭。

    後世或從與否,各因其宜,不可前定者此類是也。

    短通喪之過,世皆歸咎漢文帝。

    考諸書卷,不自文帝始。

    棘人之詩已在前矣,先儒以諒闇為居喪之名,非終服之名,是以免喪、終喪為二事,宅憂、除服為二時矣。

    大抵春秋以來,天子諸侯既葬,除服率以為常。

    晏平仲斬衰居兇,其老以為非大夫禮。

    滕世子從孟子言,見者大悅。

    然則短喪之習,浸淫日久,從禮者雖如晨星,猶未盡泯滅。

    不若以日易月之制,一定二十七日之外,食稻衣錦以為當然也。

    然文帝短喪之事,先儒别有一說,謂古者臣為君服,三年衰绖,畿内之民亦服之,圻外無服,未嘗天下皆服也。

    秦人尊君卑臣,使天下皆服,如喪父母。

    文帝反秦事而行古制爾。

    古者臣有大喪,則君三年不呼其門,已練而從金革,賢者猶謂不即人心,退而緻事。

    漢時為官者,雖遭父母之喪,不得輕赴。

    翟方進自以身備漢相,不敢踰制,三十六日除服視事。

    荀爽對策,極言其非。

    光武絕告甯之典,陳忠亦謂新承大亂,禮趣簡易,不可為法。

    和熹臨朝稱制,诏長吏必下不行親服者不得典城選舉,陳忠因請從軍之士,及給事縣官小吏大父母喪不滿三月皆勿徭役,令得葬送,史家韪之。

    明典稽勳司糾奪喪,禁短喪,谪匿喪,惟欽天監奔喪三月複。

    詩曰,缾之罄矣,惟壘之恥。

    言己不得終竟子道者,亦上之恥也。

    然則超複之命,臣不可受,君亦不當強之。

    薄俗之人,宦情太重,先于通籍時僞設出為人後以為他日免喪地,此又可長歎息者也。

    為人子者,親喪未葬,宜從孤子當室之義,免喪猶不純采,孫除祖服而父服未除,亦不全用吉服,故吉有吉兇相半之服。

    玉藻曰,鎬冠京武,子姓之冠也。

    為祖之亡,故缟冠示兇。

    為父之存,故京武示吉。

    今人小祥後諸孫衣錦,三年之喪未葬,諸子亦衣錦,皆非禮也。

    禮柩在堂上,孤無外事。

    春秋之君,背殡出會,背殡從戎,史皆譏其不哀。

    國之大事且曰不可,況他人乎?故曰周人有喪,魯人有喪,周人吊,魯人不吊。

    周人之吊,遺使也,故周使可至魯,魯人之吊,君當自往,屬在喪中,故不可适周,所謂喪不貳事也。

    晉文公為伯不教人以孝,陳有大喪,強會其孤,春秋不責陳孤而以深恥文公。

    其後鄭伯朝晉,晉侯享之,鄭伯辭享,請免喪而後聽命,晉侯許其辭享,而不免其來朝,亦未為知禮也。

    今鄉裡慶吊,亦列國例也。

    權勢之家輕奪人喪,人子亦輕奪其喪。

    變服從事,主人受之不辭,皆不知禮故也。

    葬地必擇吉壤,非為子孫祈福,乃欲祖考安厝。

    其地溫暖則安,濕寒則不安,無所謂形家言也。

    但使棺周于身,土周于棺,不令冢中空曠,則可長久。

    今以蔔兆之故,久懸其棺者多免。

    鄭延祚母死,三十年不葬。

    顔真卿劾之,有诏,終身不齒。

    陸贽為中書舍人,母卒東京,德宗诏中人護父柩至自吳會,同葬洛陽,必非既已安厝又發而遷也,蓋懸棺而俟子貴也。

    律以真卿之奏,則為罪人矣。

    禮蔔葬先遠日,避不懷也。

    不懷者,欲事速訖而無眷戀之情。

    故呂才曰,先期而葬謂之不懷,後期不葬謂之怠禮。

    蓋葬有定期,不擇年月也。

    相傳己亥日不可葬,然春秋己亥葬者二十餘族,不擇日也。

    或用當代所尚,或以日中而塴,不擇時也。

    總之吉兇不可信,五姓不可信,升降榮辱不由墓地。

    後人拘于其法,至于受吊不哭,吉服臨冢,益悖謬矣。

    魯定公之喪,雨不克葬。

    說谷梁者謂喪事有進無退,故潦車載笠,不為雨止。

    若停柩以待異日,則謂喪不以制。

    杜氏謂雨而成事,若汲汲欲葬,故以雨霁而葬為得誠信之道。

    二說雖異,皆以行禮為重,非陰陽支幹之忌也。

    故形家之說不可施于論禮之事焉。

    葬者,藏也,不可複見。

    然有非常之變,若水齧前和,将亡失屍柩,不得已而他厝,故禮有改葬服缌之文以安孝子之心,非可常行。

    周人改葬桓王,春秋惡其榮奢發藏,俾死者複擾,故以示戒。

    魯人改葬惠公,于經不書。

    傳曰,以宋師之,故葬禮有阙。

    夫葬禮有阙,所憾甚微,棺椁複露,為痛甚大。

    以美觀而發藏,非孝子之心、仁人之舉也。

    其後樊宏遺令,以為棺椁複見,恐有腐敗,光武甚善其言,以示百官,且曰,吾萬歲之後,欲以為式。

    東平王蒼曰,以吉兇俗數言之,不宜無故繕修坵墓,有所興起,故改葬之事,不可輕議。

    為人子孫,勿為葬師所誤也。

    送終之禮,稱家之有無。

    貧者斂手足,富者具棺椁,封域之制,無廣擇不食之地,而無居良田奢儉之中。

    以禮為界,斯無可議矣。

    宋元公欲自貶損殡斂之具,其臣不從,不忍曠禮廢法,辱其先君。

    世俗之子,不知禮儀品式,薄于禮制而裒其财物,以邀浮屠老子之福,更不足與校是非矣。

    鄭氏祭法注雲,惟天子諸侯有主,禘祫,大夫不禘祫,其祭無主也。

    孔悝出奔,使貳車返,取廟主于西圃。

    孔疏謂當時僭禮,初非典制。

    然則說公羊者所雲喪主用虞,吉主用練,埋虞主而後作練主。

    注左氏者所雲葬而作主以祀于寝,三年喪畢,别遷入廟,皆為天子諸侯言之,非士大夫之禮。

    今作主,以祀通于上下矣。

    朱子家禮,不重其事,惟擇善書子弟書之而已,與今所行不同,學禮者宜審行之。

    人子于父母之喪,三年未滿,凡祭奠哭泣皆用事生之儀,日夕上食,饋用常器,末可得陳俎豆牲牢也。

    終喪而廟,廟祭則吉,前此雖殡宮已葬,不忍同于追遠之義。

    三年一禘,魯之恒制。

    闵公二年五月,适當禘祭常期,而莊公之服未阕,若待服阕,則不及此年之禘,而當遲諸三年後矣。

    魯人亟欲禘其先君,以為減其月數,未減年數,或可前卻稍渝。

    然未畢生者之事而遽鬼神其親,故國史譏其失禮。

    文公二年,未畢僖喪而吉禘如故,蓋踵前人之失而遂舉為例也。

    吉禘失亟,猶且不可,況制服不如期、釋服不如期、舉葬不如期、短喪久殡,豈人序所為乎?至于忌巳,則終身之憂,不可治他事。

    若朱子黪巾素服,夕寝于外可也。

    謝安朞功之戚,不廢音樂。

    王坦之規之不從,史雲,衣冠效之,遂以成俗,責安之作俑也。

    凡不及情之事,不可以訓,雖有賢者為之,亦宜改正。

    郗鑒當永嘉亂,乞食鄉人,以飯着兩頰,歸而吐之,哺一兄子一外甥。

    後甥為縣令,聞鑒之喪,辭職而歸,席苫而處,心喪三年以報之,論者義之。

    安之失禮昭然矣。

    為人後之禮,以言乎恩,則不能無二。

    以言乎義,則當統于一。

    恐義之不一,故絕其恩而強使之一。

    不如明使恩之不一,而義之所在,自無容不一也。

    南豐為人後議,不改父母之名,而越禮之尊稱必不可假,越禮之大祀必不可行。

    雖從歐說,亦未嘗從越禮之說也。

    古者重赴吊之禮,賓主皆不敢忽,故有服者奔喪,無服者會葬,葬期遠近,以此為節,重其事也。

    吊喪儀品,主于緻哀,非以充用,故多明器之類,途車刍靈,非委缯帛于無用也。

    又以及事為敬,吊死不及屍,贈生不及哀,書傳所譏,皆以懲不敏,不敢生于不敬,是以懲之。

    陸贽居喪,不受赗遺,惟韋臯以布衣交,先聞天子,然後稱诏緻之,此之謂榮親,非世俗赙布之類。

    若世俗赙布,何榮之有?谷梁傳曰,會葬之禮于鄙上。

    此明吊喪有會之禮,會葬有登壟之禮也。

    客不登壟而請退主人卻客以省煩,皆為簡禮,此為有力者言之。

    若力不足,又不可虛地上以實地下也。

    谥必請于天子,以谥由尊者成也。

    谥必由诔,诔者,累也。

    累列生平行迹,讀之以作谥。

    傳雲,惟天子稱天以诔之,諸侯相诔,非禮也。

    死而私谥,司馬公正之矣。

    以為禮不當谥,孔門亦不谥夫子也。

    今人始喪其親,即請私谥于所知以旌其柩。

    所知亦草草應之,既未覩其行實,又以身當尊,且納谥于圹,亦禮所無。

    至于婦人,尤不可私谥。

    蓋婦人無外行,無由接于戚裡,死從夫谥,以明所專。

    說在杜氏釋例也。

    漢宣帝谥其母悼、祖母戾。

    戾非美谥也,以其從乎太子,故不當更也。

    魯僖公沒婦人手,春秋譏之,以為非正終之義。

    文公有母之喪而毀泉台,以禨祥為忌而弛其哀痛之心,是以聖人譏失道也。

    劉向謂繼亂之後必有廢興,先代陵墓鮮不發掘。

    齊宜都王不取桓溫冢中物,曰,今取往物,後取今物,如此循環,豈可熟念。

    陳叔陵發謝安墓以葬其母,先賢之澤不庇其身,甘棠之思安在哉?所雲慣終追遠,不獨親屬,君臣朋友皆當如是,故能使民情觀感歸于厚道也。

    古之人君,莫不恩禮其臣,錫衰牡绖,親緻斂殡,聞喪廢禮,當祭辍樂,載在經傳,往往皆然。

    春秋隐公之時,大夫之卒皆書于策,隆于臣子也。

    桓莊之時無書焉者,其恩薄矣。

    不待杜蒉舉觞而後知其替也。

    後代恤典,存其名焉,何哀痛之足雲? 方技 漢書雲,數術者,皆明堂羲和史蔔之職也。

    易曰,苟非其人,道不虛行。

    蓋天人之際或異而無感,或感而不可知,惟達者知之,非餘人所能識。

    然而心志在内,形聲在外,成敗在後,氣機在先,相為體用,合而不離,是以未嘗不可知也。

    明道之士得其全體以揆一端,無不合符,故至誠之道可以前知,即術數之家,或假蔔筮,或觀象數,得其一端以印全體,亦無不合,故蔔偃史墨諸人言多奇中。

    聖人亦為蔔筮以通愚智,循其繇詞以定猶豫決疑,似皆以教人為善,謹其人事,求合天心也。

    然聖賢舉事,先盡人事而後決諸天命,故尚書洪範,卿士謀其得失,蓍龜決其吉兇。

    蓋以蓍龜通卿士之數,非以卿士徇蓍龜之指也。

    即蓄龜并陳,亦必先筮後蔔。

    蓋筮猶參人事,龜則全用朕兆,即事有漸,故先筮後蔔也。

    筮雖吉,猶必命龜,以人從天而不敢自專。

    若筮不吉,則不更蔔。

    人事不可,不必問天矣。

    蓋人事之理與天地同也,是以感之而應,問之而答,君子志其善者遠者而因以教人,明其事則謂之善,明其義則謂之遠。

    子産天道遠人道迩之說,蓋既審其事,又明其義,非一切倔強不信術士言也。

    人事失得,自有常理。

    上天之縡,無聲無臭。

    方術之士,乃先事而宣言,是為亂常,為誣天。

    班氏論其彷佛一端,假經設義,依托象類,固有屢中之獲,明乎其非聖賢設教之旨,為儒者所當戒,交遊所當謹也。

    春秋沙麓崩,為天下記異,安有發祥之理?元城建公之言,王莽假造以欺人耳。

    以理論之,沙麓之崩,地之陷也,其占為陰勝陽、子乘母,不祥之繇也。

    天戒若曰,居此地者慎勿為不善,苟為不善,雖極隆盛,必當族滅,若自高而陷也。

    以後事觀之,元後之祥,乃祖宗活萬人之報,人事之得也。

    其為兇征,則地陷之變,當為族誅,天之告人已久矣。

    分卦直日之法,用以迹捕盜賊極善,焦延壽為令,小黃用之可也。

    延壽曰,得我道以亡身者必京生也,正謂此道不可治天下,有嘗試者,必害其身。

    如京房者,朝廷但當術士待之,元帝倚以為治,房亦任之不辭,變更典制,引用黨與,強人主以必從,小人造滅身之謀,己亦草不道之章,湧水已見,求進不休,安在其知禍福邪?眭孟既學春秋,豈絕不知忌諱?何以當幼主在位,大臣秉政之日而發誰差天下,求索賢人,禅以帝位之語?即在莽操之朝,亦必陰用其言而顯戮其身矣。

    且方術技能之士,其始必有至精者出,然後可動人主之聽。

    既啟其端,假借依附不旋踵而至者,不必皆有至精之術矣,又可盡信乎?要之杜欽、谷永非不精也,而二趙之惡移諸許後,西門君惠非不驗也,而光武之名誤以劉歆赤精之谶,當再受命而不能知受命之人,适以是年生于濟陽,劉氏當興,李氏為輔,而李焉誅及其身,李通之父亦不逮其子之富貴。

    彼術數何能為也?班氏曰,淺為尤悔,深作憝害。

    焉可忽哉?若劉向撰五行志,推迹行事,連傳經術原委歸趨,絕非方技之書,故可誦法耳。

    若終軍之對,以為野獸并角,明同本也。

    衆枝内附,示無外也。

    未幾,果有南北率衆來降之事,此蓋以意忖度,幸而得中,非本占候書也。

    若東京之初,圖谶之謬,當時亦可槩見矣。

    用孫鹹為大司馬而人不服,改用吳漢而人始服,是人事可見者也。

    以王梁為大司空,引洛水灌鞏川,渠成而水不流,是天意可見者也。

    而光武終不悟,至其末年,猶頒圖谶于天下,使一代學術功名不敢不用此為門徑,桓譚終緻流亡,鄭興遜詞僅免,賈達附會文緻最差貴顯,豈非作始之悖哉!範史論方術,以知變而不詭俗者為正,猶為信道不笃,不如魏孝文焚之為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