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字課齋卑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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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文章第三 今京師及通商大埠雖有教習西文之館,而各處人士頗多願學甚切而為境所縛,其勢萬不能遊學京師及通商大埠,又無力延師于遠地,遂至廢然者。

     今宜令各督撫通饬屬府知府:立即擇董籌捐,于各府城建西文館一區,内分英文、法文兩齋,限二年内辦竣;取各知府請驗切結,即由各督撫委員查驗。

    倘限滿不具結申院,或以捐項難籌等假仁義語禀請緩辦,即将該府記大過一次,摘頂留任,仍勒限催辦;其已具結申院而驗屬虛誣者參革。

     師徒之數,聽各知府與本地人視捐項多寡而酌定之。

    延師自以西人為妙;惟西師脩價極昂,捐項不多者,可暫延華師。

    至荒僻瘴疠府分,西師、華師均不肯來者,着将延師錢項分給願學人士自行遊學。

     每縣創置西文生.歸提學考取入學,一律應歲科考、鄉試。

    目前無可考之縣分多,先就有可考之縣分示考;有可取則取,無則否,暫緩立額。

    既入學,欲應歲科考、鄉試者,着認應經、史、西、律一門,與附生、武生一體補增、廪,充貢、舉,不另分場榜。

    [互見下生員章] 村學章第四 西國識字人多,中國識字人少,一切病根,大半在此。

     今宜敕纂《康熙字典約編》一書,取切用者三、四千字,每字下除音切外略注淺顯數語,頒行各省,以課農民。

     每保由保正谕衆公擇一人為保師。

    倘保内無其人,或有其人而不願為保師,聽向别保擇延。

    每保擇一公所為村學館,或即設保師家。

    保師脩金,按戶派捐。

     民年六歲至十三歲,除紳衿、童生戶及不在本保、或自延師者外,每歲定須到館二百日,不者罰其家長。

    初入館者,着先購《字典約編》習之;習畢,再習《小學必自》。

    十三歲以外者,到館不到館聽便。

    鄉正不時查訪,倘有保師系保正私人,非真公擇,不稱其職者,将保正革職,谕衆改擇。

    [保甲别章] 女學章第五 西國女人皆識字,中國則絕少。

    人之生也得母氣居多,其幼也在母側居多;故使女人皆讀書明理,則人才、風俗必大有轉機。

     今宜每保設女學館一區,公擇識字女人為師,一切如村學法,惟到館以百日為限。

    中國惑于"無才便是德"之謬說.女人不重識字,風氣已數千年。

    窮鄉僻壤,除紳宦大家外.往往數百千裡求一粗通文字者而不可得。

    舉創女學,若必求女師,勢将十席九虛,宜暫行通融辦理。

    果求女師不得.準歸保師兼攝,或另延一男師;惟系男師之館,不許十三歲以外女人到學。

    [纏足之風,盛于近代.非但古時所無,實亦顯背國制。

    殘苦女人,莫此為甚!體殘氣傷,生子自弱,士夫奄奄,此實其源。

    今宜以變通之年為始,永禁纏足.敢私纏者,重懲家長。

    舊纏女人,年未滿十六者悉勒解;十六以外者聽便,不勒解。

    ] 生員章第六 文童姑照舊試《四書》文、六韻詩,但禁試官命搭截題;武童姑照舊試弓箭刀石,但增洋槍;入學仍稱附生。

    增置西文生一門,無定額;[互見西文章],-體由提學考試入學。

    歲科考、鄉試,照舊舉行。

    惟三門入學生員并歸一宗考試.附生不用《四書》文及詩,武生不用弓箭等,西文生亦不用西文,一律由各該生認應經、史、西、律一門[詳見上大學章],一體補增、廪,充貢、舉。

    不能于該四門認應一門者,聽其以一衿列學。

    [宜除娼、優、隸、卒等家不準應試之例] 舉貢章第七 鄉試照舊舉行三場,惟并三門生員[詳見上生員章],分經、史、西、律命題。

    [詳見上大學章]四科取中之孰多孰寡視應四科者之孰多孰寡,總數則依舊額。

    除糊名易書法。

    中式者之三場文字宜由監臨悉行發刊印布,不許遺落一首。

    不中式者取主考、分校批尾刊布,亦不許遺落一批。

    除考差法:提學、主考改由四品以上京官及各省督、撫、布、按疏薦,與被薦多者。

    主考每省四人,分閱四科卷。

    [有能兼閱者,不必滿四]除調簾法[外簾仍調],分校改由監臨禮請通人。

    優拔貢除朝考外,改與舉人一體會試。

     進士章第八 會試總裁及分校亦宜改由疏薦、禮請,[禮請歸知貢舉]一如鄉試;餘亦悉依鄉試新法[詳見上舉貢章]。

    榜後複試,用英、法文試譯,洋槍試放,不能者停殿試一科。

    [行此法以變通後五年為始] 殿試一甲三名改由四品以上京官各就新進士中疏薦所知,與被薦多者。

    二甲、三甲照舊分點,惟宜痛除崇尚小楷之積習,專以文理為差。

     至授職舊法,尤不可不改:一甲第一名,宜以道員即選;第二、三名,宜以知府即選;二甲五十名,上十名以大縣知縣用,中二十名以中縣知縣用,下二十名以小縣知縣用[詳見下知縣章];餘列三甲,分以主事、内閣中書用。

     翰林章第九 宜改翰林院大小職名為清華之虛銜以寵賜京外各官之治行優異者,不設實員。

    所有該院列辦事宜,概歸内閣。

    以變通之年為始,進士分七等用[詳見上進士章];不複授修撰、編修及選庶吉士。

    其現居翰林者,照舊分别課散授,改内升外放,惟永罷考差[詳見上舉貢章]。

    館課改用時務策、史論、史論。

    [京外大小冗員.均宜逐漸量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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