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字課齋卑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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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縣章第十 審分各省縣為大、中、小三等。

    定大縣知縣正五品,中縣從五品,小縣正六品。

    直隸廳州之大者升為府,小者降為縣,與屬縣分屬近府。

    散廳州概改為縣,一城二三縣者悉并為一。

    分天下為東、西、南.北、中五路[詳見下督撫章];知縣必用本路人,但避本府。

    其在變通之前,南人以知縣分發北路,東人以知縣分發西路,如是等者,照舊任職候補。

     凡縣缺出,無論補署均由院司先開合例人員或十名、或五六七八名,照會、谕令該縣議院紳、生指請補署[代理定歸本縣縣丞]。

     除民間盡習官話縣分外,所有土話與官話歧異縣分,知縣到任,着延方言師一人;由議院公舉,每日從學土話二點鐘,成而止。

     除本管上司外,一切過境人員,無論大小文武,送迎之事一律歸驿曹長,不許知縣親出。

    來拜者雖系尊戚.亦不許親答拜;違者降為驿曹長,撤任候舉。

    [互見下曹長章] 每逢寅、午、戌年,着天下知縣,無分實、署,各行疏陳本縣利病,或言職外事,或薦山林隐逸,無疏者革職。

     直隸散州既廢,其知州分别改歸知府、同知、知縣班[同知升.與知府同品.縣丞視本縣知縣低半品]。

     曹長章第十一 縣胥之首,改為職官,名曰"曹長"。

    分戶、農、禮、樂、工、商、兵、刑、驿、外十曹,各設長一,列品正八。

    [驿曹長掌送往迎來,外曹長掌與外國人來往、議辦交涉事宜:縣分無外國人,不必設]由議院紳生公舉本縣舉、貢、生員充補;供職有功,分别升用。

    在任候補.仍許應試。

    曹屬聽其長自擇平民,如今胥吏;其舉、貢、生員願充者聽。

     曹長之俸及曹屬工食,由議院就地酌籌。

    各縣既設曹長,所有主簿、典史等職概裁;其人員除優升、劣革外,分别改武職,及以曹長、鄉保正候舉。

     保甲章第十二 鄉設一正,列品正八[鄉之戶數因地制其多寡.大約每縣分鄉多不過八],由本鄉公舉舉、貢、生員充補。

    百家為保,保設一正,列品正九,由本保公舉賢者充補;不拘舉、貢、生員,本鄉保無其人,聽求之外鄉保。

    十家為甲,甲設一首,由保正自擇本甲平民;其舉、貢、生員願充者聽。

     曹長、鄉保正皆許坐堂決事。

    民間争訟先控于保正,保長不受理,或判不公允,乃控于鄉正;鄉正不受、不公,乃控于曹長;曹長不受、不公,乃控于知縣。

     曹長、鄉保正許議院察糾。

    曹長、鄉正公文往來稱"移",于知縣以上稱"申",于保正稱"劄";保正于鄉正以上稱"申";甲首于保正以上稱"禀";保正以上于甲首稱"谕"。

    保正之俸及甲首工食由本鄉保甲酌籌。

     議院章第十三 每縣置議院一區,略籌公費存院應用。

    令本縣舉戶公舉議紳、議生[先摘出遊惰、無正業之盧,其安分有正業之戶名為"舉戶",得舉議紳生]。

    大縣議紳八名、議生十五名;中縣議紳六名、議生十名;小縣議紳四名、議生六名。

    有職銜者稱議紳,無職銜者、舉貢生員皆稱議生。

     縣中一切事件,或先由知縣照谕集議,或先由議紳生照禀知縣。

    議紳生有所争于知縣,不聽,許通照、通禀大憲。

    若被控系小訟牽連,地方官徑行摘出不問;即事情重大,亦不得遽行傳提,須先令阖縣紳衿查複:直之者過半,不問;曲之者過半,然後除其議紳生之名,依常傳提、審究。

    議紳生不绐薪水,令開報館、賣新聞紙。

    [目前無項建院者,聽先置紳生,緩圖建院] 狀師章第十四 西國官聽民訟,許兩造各請狀師到堂,實為良法。

    蓋險佞者理雖曲而往往言之動聽,拙怯者理雖直而往往詞不達意。

    問官非聖人,雖甚明察,能無誤斷。

    至邊省僻縣,土音殊異,鄉愚供詞,問官不解,率憑供房譯通。

    供胥往往陰受賄囑,變亂供詞以誤問官,其弊甚大。

     今宜略效西法:令民不能自作呈狀者,準請士人代作,于狀上填明狀師某;大小各官聽訟,準本狀師到堂助剖,不到者聽,問官不得傳提;曲直既判,曲者得何罪狀,狀師同罪。

    其雖不曾到堂,而代人作狀滿十件俱曲者,紳衿詳革,枷号一月;無衣頂者杖一百,枷号一月。

    滿五十件俱直者,知縣榜其門,曰"義戶";一百件者,知府榜其門,三百件者道員榜其門,五百件者兩司榜其門,一千件者巡撫榜其門,二千件者總督榜其門,三千件者請旨旌之。

    旌榜後,犯代人作狀滿十件俱曲者,每十件削旌榜一級,削盡複犯,依常懲之。

     懲罪章第十五 每縣置懲罪所,男、女各一區。

    男所用男吏役,女所用女吏役。

    凡不孝不悌、酷姑戾媳、暴夫毒妻、後父後母虐非所生、訟棍地惡肆無忌憚,衆所共指,如是等類者,着甲首以上遞行禀申到縣,查實分别提治,後責取悔過自新切結,釋回交甲首嚴加管束。

    倘該釋犯仍前不悛,難以管束.該甲首等即複遞行禀申到縣,查實判發懲罪所,或永锢,或數年數十年;每日官绐鹽粥一頓、水一壺,督作苦工,嚴其程限;不完及苟且塞責者,許監率吏役任意鞭撻,但不得緻死。

    每月朔日許親人送錢米等物到所一晤,餘日不許;向受該犯毒虐深者,許于朔日進所毆辱,以快積忿,但不得緻死。

    [原件有人眉批:此條卻未可。

    ]有病許親人延醫診治,在旁料理湯藥。

    如無親人照應,官不施醫藥,聽其愈否。

     縣祿章第十六 裁知縣俸廉,令議院清核曆年錢糧、稅契、雜項、陋規之入數,肥缺減舊三之一,瘠缺減舊四之一[大數準此.不必過泥]。

    明以予之,正其名曰"縣祿"。

     民納糧稅及縣祿,均以錢計枚起算。

    米納折色縣分,折價由議院議定。

    變通之後,知縣有敢于縣祿之外巧立名目浮征、勒折者,錢五百千、米五百石以内,革職發懲罪所五年。

    [即發該犯服官縣分懲罪所]過此數者,斬立決,家産悉充公。

     勸植章第十七 西國最講種植,以其益甚大也。

    今宜加道員職名三字,曰"某道勸植使",以勸植為正責而兼及其餘。

     變通之始,各道先令屬縣議院會議應多植何樹,複饬各縣立辦。

    道員以變通後五年為始.每年親巡屬縣一次,沿官路點核樹株,每十裡以一千株為至少之限;不滿者,知縣及農曹長均革職。

    倘有風折、水漂、盜燒或伐事情,須議院報上;其有一望蔚然、林木尤盛者,知縣及農曹長均議叙;倘道員不勤不公,許議員徑達督撫查劾。

     文武章第十八 文武分職,前明之失,我朝因而未改。

    武職久為世所輕,苟非行軍之時,雖有才志,無可稍展,位至提、鎮,猶被文員奴視,非所以鼓舞其精神也。

     今縱未能盡去文武之名,宜改提、鎮、協、參為文職,雜用文武出身人員;改提督官名為兵政使,遊擊以下姑仍為武職。

     督撫章第十九 分天下為東、西、南、北、中五路,設總督五:東路轄山東、江蘇、安徽、浙江、福建、台灣六省,西路轄山西、陝西、甘肅、新疆四省,南路轄江西、湖南、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六省,北路轄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四省,中路轄河南、湖北、四川、西藏四省;各駐本路适中沖要之地,不與巡撫同城,舊缺概裁。

    其舊設總督無巡撫及舊有巡撫今以總督兼管者,悉改為巡撫缺:增巡撫缺四.罷奉、吉、黑龍江将軍及駐藏大臣等改設[互見下籌邊章]。

     巡撫理民政,提督理兵政,各專奏,不會同總督。

    藩、臬、鎮、協以下,公事不申總督。

    總督取有威望者,坐鎮一路,掌察撫、提之稱職與否;每五年一巡轄省,注各撫、提考語入奏;非巡年亦許薦劾。

    藩、臬、鎮、協以下,分歸撫、提注考、薦劾。

    撫、提以下,除近在千裡以内者外,不許離任遠見新總督。

    總督每逢寅、午、戌年,各行特薦山林隐逸之士一名;[薦不止一,聽;非寅、午、戌年而薦,聽;撫、提以下薦所知.聽]無者,記大過一次。

    登薦者系某省人,發該省各縣議院複奏;不與過半者,作罷論;與之過半者,天子仿古法,行特征禮起之。

    不肯起者,欽賜"先生"、"處士"名号,得與京外極品官抗禮。

    所在知縣,每月朔日親拜其門,免其賦役,刊其著述。

    總督、撫、提相往來,仍用敵體禮。

     正名章第二十 省、府、縣之名皆應切附其境内山川,或古國号、或先哲姓字、或今時物産,使學者、官者察名而曉險要、明水利、慕聖賢、知物産;挈領提綱,由略考詳,正名之益,殆不勝言。

     今切附者甚少。

    姑以省言之:如吉林應改名長白,直隸應改河北,安徽應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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