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字課齋卑議下

關燈
上江,江蘇應改下江,江西應改彭廬,湖北應改江漢,湖南應改衡湘,廣西應改湘南,廣東應改嶺南,貴州應改黔中,雲南應改滇中,福建應改閩中,甘肅應改隴西,新疆應改天山,台灣應删"福建"二字。

    [新疆、台灣業已設省,今公文仍牽連"甘肅、福建"二字,甚無謂也]至各府、縣之名,除奉天、順天二府自應特異外,其餘浮泛不切及承訛踵謬者,皆應改正。

     宜令各處議院紳生以山川、古國、先哲、物産四法按核舊名,分别應仍、應改;其應改者,切附拟上,依改。

    姑以江浙言之:如江甯府應改名锺山,安慶應改古皖,南昌應改彭南,蘇州應改古吳,杭州應改宋都,江甯、上元二縣名應并改為秦淮,吳、元和、長洲三縣名應廢吳、元而仍長,仁和、錢塘二縣名應廢仁而仍錢。

    [互見上知縣章。

    此條看似極紛繁,實乃極簡便;看似無關政治.實乃大有關系] 譯義章第二十一 東三省、新疆、内外蒙古等處地名、旗名、山水名,舊多譯音不譯義,閱者苦于難記;即能記亦絕無領悟之益;宜着各處通人悉行譯出漢義。

    倘有難于譯義,或譯出而詞不雅馴,于命名四法無當者[詳見上正名章],着改拟、依用。

    餘諸流土地名、山水名,有于漢義無當者,一律辦理。

     籌邊章第二十二 東三省宜設巡撫一員,兼轄于北路總督;西藏宜改為省,設巡撫一員,兼轄于中路總督;依内地法,一律設府縣。

    青海歸西路總督轄;内外諸蒙古,歸北路、西路總督遙轄;五歲一巡其境,便宜行事[互見上督撫章]。

     賢館章第二十三 各省城及通商大埠,宜置禮賢館一區。

    司其事者名曰"察客",由阖省議院公舉本省人員充當;專取學識,不論階品。

     凡懷奇負異而不得志之士,許其到館上書,自陳所長。

    察客先行閱書,如有可觀,即行面試;屬實.送該管督撫再行面試;将該賢兩次試卷并察客批尾刊印,發千裡内屬縣議員紳生,令各以己意評點,填明"應取"、"不應取"字樣,除路程外,限一月繳還。

    該督撫檢各批尾,填"不應取"過半者,謝遣之;填"應取"過半者,分别疏薦于朝,禮延于幕,或轉薦于樞垣、總督及封疆大臣。

    無論取與不取,均将兩次試卷本、察客及各議紳生批尾概發屬縣議院,令其登諸日報。

    [互見上議院章] 察客送賢督撫,每歲每署至多以五名為限;如無可送之人,不得濫送。

    倘本年送限已滿,而複有人求試,仍許察客收試。

    屬實,留館候選,欲去聽去,仍将試卷、批尾呈督撫刊印,發議院,批繳。

    倘卷優,而查系察客作弊,非出本人者,将察客革職。

    候試、候批者,亦令居賢館。

    凡居館者,飲食一切,由館供給,不緻空囊。

    同時居館以十人為限。

     賜階章第二十四 宜永停大小職銜暨貢、監生捐例。

    所有現在京外文職人員,無論何途出身、已未得缺得差,宜欽派大臣分行調集,面試史論五首、判五通[大臣宜依總裁主考法:由四品以上京官及各省督撫、布接疏薦,用被薦事者]。

    其文理太不通者,系軍功、洋務出身,改武職;系捐納出身,以原品勒休;系場屋出身,革職。

    所有現在貢、監生非原系廪、增、附者,不準鄉試;令以貢、監與文童一體應提學童試,一體取入學做附生。

     永停捐例之後,惟采秦漢賜爵遺意:懸一品至九品大夫、郎等階号,聽民報捐,分别授封,而重其捐數。

    得之者衣頂榮身,不列仕籍,惟許本縣舉充議院紳;欲入仕者,除充議紳十年、依原階改職外,餘原系舉貢、生員、平民,仍令與舉貢、生員、平民一體從場屋、書院、鄉官、賢館等途出身[捐例既停.宜暫仿西國法,開局售票.以助要需]。

     工商章第二十五 宜仿西國勸工之法:令民有能殚精極巧、創造機器用物為中外向所未有而極便好者,許呈總署或各省督撫;試實,以異常勞績保獎。

    一面給與執照,許三十年獨專其利;三十年内如有仿造出售者,許該家指名禀官,即提仿造人及買主從重懲罰。

    其能造東西各國所已有而中國所未有之器物者,給十五年專利執照。

     勸商之法:宜令民有能自備輪船、每歲開往西洋各國五次以上者,經五年,以尋常勞績保獎。

    [須令每次先于開行之日呈請本埠官驗看,再于到彼之日呈請公使及領事驗看]後依此遞保。

     市井壞風,莫甚于東倒西張以詐人财,宜嚴加整頓。

     水利章第二十六 令民有能自備經費、仿東法或西法開成自湧井五十口以上者,以尋常勞績保獎;二百口以上者,以異常勞績保獎。

    欲任開者,着呈請該省督撫批就官地試開,不成不問;成,則除保獎外,所開之井許其專賣水之利三十年,然後歸官。

    不滿五十口者.亦依此例,惟不保獎。

    其自就業地開成者,亦依官地例保獎。

     凡官水道應開者,由官拟定深、廣、長之大數,出示招民:自備經費任開,不成不問;成則酌行保獎。

    該水道給與收船、網等租三十年,惟不許私塞作田。

     宜選通知古今、精于測算之士,給資遊曆,分纂《今水經》;務極詳明,頒行天下,令學者無不熟于水道。

    水道熟而經濟之宜思過半矣。

     口外水名不雅馴者,宜悉行譯義改定.以便誦記[互見上譯義章]。

    又江、河乃二水之名,今南北諸水多稱某江某河,非但欠通,且病繁亂;宜悉行改稱某水,雙名者悉改單名,以歸簡晰:如吳淞江宜改稱淞水,錢塘江宜改稱浙水,餘依此。

     官煙章第二十七 鴉片目前難行禁絕,宜暫立官煙局。

    民欲開張煙館者,令其到局計燈報捐,由局給帖開張。

    于帖内填明燈數,開張後按燈收月捐;敢有私增燈數,及月捐遲繳十日者,封館入官;無帖私開者,除封館入官外,發懲罪所三年。

     現任、候選補京外文武各官,進士、舉貢、生員,旗、綠、防營兵勇,不準吸煙。

    其成瘾在變通以前者,着聲明願戒,以一年為限,限滿不能斷瘾者,着自首:現任官勒休,候選補官永停選補,進士、舉貢、生員永停殿、會、鄉試,朝、歲,科考,亦不許充議院紳生及書院師生;兵勇除名;均聽與平民一體報捐明吸。

    若有瘾而不聲明、限滿而詭稱已斷,及私吸成瘾在變通以後者,查實均行革盡。

    枷号一月,發懲罪所三年。

    犯上四條諸色人等,無論幾年後能戒斷者,準升官開複。

    至罷官至鄉及捐階者[捐階詳上賜階章],不禁吸;惟吸者不得充議紳及書院師生。

     凡欲吸煙者,着到局計口報捐,由局給執照,準到煙館或在家吸;于執照内填明吸口姓名,不許餘口私吸。

    給照後。

    按口收月捐。

    無執照私吸者,系半民,杖一百,枷号一月,發懲罪所三年;系鄉紳,革為平民,家産均籍沒;煙館私納無執照之人,封入官。

     每縣就本縣較貧富,分戶為九等;客戶另編為九等。

    [客戶少者,不必分九]民來局欲領館帖、吸照者,檢冊查戶,以為捐數多寡之則。

    [何等戶開館吸煙,應捐帖照月銀幾,先令議院議定,由戶曹長注冊.局事即以戶曹長司之,臨時檢查甚便]先責取本人及甲首"并無父母妻子異言"等情切結.複行查實,然後收捐,給帖、照。

     瘴疠極重縣分,準外來之官、士、兵勇吸煙;移往非瘴重處,仍不準吸;土著仍依官煙法辦理。

     孤客無籍者,不準開館;欲吸者,臨時酌其捐數多寡。

     官博章第二十八 每省城準五家于正、八兩月開場聚博,号曰"官博家"。

    [通商大埠亦準五家,府城三家,縣城二家,鄉一家]欲充者着先同甲首到戶曹報捐,面具"并無父母妻子異言"等情切結,由曹長查實,依官煙檢戶法收捐,給帖準開。

    每逢正、八月,量收月捐;[檢博家博冊,視其進數之多寡以為月捐之多寡。

    每逢準開月分,由戶曹長派人分坐博家,登記進數,号曰"博冊"]非正、八月私開者,許他人搶場奪錢。

    若事發到官,系紳、衿、兵,革[議院紳生、書院師生,不準充博家];系平民,杖一百,枷号一月,發懲罪所半年;無帖私開者,依此辦理,惟發所三年。

     民欲博者,依博家法:先同甲首到戶曹,具結報銷;由曹長檢戶收捐,給執照,準入博家。

    無執照私入博家者,着該博家嚴拒;不肯去者即行送官,紳、衿、兵,革;平民,發懲罪所三年;有執照入私博家者,依此辦理。

    非準升月分入官博家者,依官博家非準開月分私開例辦理;官博家私納無執照之人,依無帖私開例辦理。

    [煙館、博家帖,三年一換;煙口、博徒照,每年一換;每次換給,均着依前數報捐,舊帖照繳官。

    其不願再開、再吸、
0.081210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