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一錄卷十三
關燈
小
中
大
食。
安其眠宿。
療其疾病。
閑其出入。
量其材質。
另雇工匠督令習業。
俾晝夜專勤。
無許怠惰。
限以歲時習成一藝。
俾能自食其力。
即可各遂其生。
不率教者立加懲責。
庶以仰體我。
國家保赤存孤休養生息之至意。
以期起廢材而培元氣。
其有不合定章。
強欲入局以及無知之徒來局滋擾者。
亟應一體谕禁。
除本道倡捐廉俸谕董設局妥辦外。
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軍民人等知悉。
爾等如見有城廂内外十六歲以下。
無依丐童。
一律送入 陳軍門祠撫教局。
登号入冊。
聽候教習。
毋許仍前行乞。
如有無知之徒來局滋擾。
及不合定章強欲入局。
緻亂局規者。
定即立提懲儆。
以全善舉。
切切特示。
同治五年六月初二日示 △滬城撫教局規條 局名撫教謂撫養而兼教習也。
養為目前計。
教為終身計。
司其事者。
須出以一片婆心。
寬嚴并用。
為之扶持督責。
必冀其習成一業可以自謀其生而後己。
更不可以其頑梗不馴而遂付之不屑教誨之列。
緣此輩既流為丐則性情脾氣。
必有可厭可憎之處甚有不願習業而乘問逃出者。
更有貪小便宜攘人衣物者。
此時若不法古聖人原情三宥之條。
則可棄者多矣。
要之年幼無知。
原應父師教誨。
今此輩父母俱無。
無人管束全賴有心人為之再生父母。
撫之教之。
方可各期成立。
試思吾輩子弟若被擄不歸。
漂流在外。
或入丐羣。
其性情脾氣。
安知其不與此輩一轍耶。
願與在局諸友共勉之。
一開局之初。
由縣憲谕饬丐頭及各地保。
将城廂内外所有乞食難童無父無母者。
一概拉令入局。
務必一體送入。
毋許在外行乞。
倘或強梗不肯入局。
即行押進。
此後如尚見有此輩沿街乞食。
惟丐頭地保是問。
入局之後。
恐其乘間逃逸。
非奉差遣不準出局。
責成管門役。
嚴查出入。
毋許懶惰誤事。
一難童入局後。
調養旬日。
即督令讀書兩月。
俾略識數字。
亦即可試其資性之高下。
以便量材教習。
一所習之業難易不同。
巧拙不齊。
有一年即成者。
有須再習一二年者。
拟于一年之後。
甄别兩次。
其業己習成。
可以自餬其口者。
即給以器具小本令其出局謀生。
其或業尚未精。
必須再習一二年者。
則一面傳知各業之願領為徒者。
視其習業之工拙。
局中代立從師筆據。
或以一年為期。
或以二年為期即出師起俸。
緣在局教習已粗有可觀。
與尋常從師習業之例不同。
收徒者到店即可幫同作活、隻能以一二年為期不能再令幫作。
一各童習業勤惰不一。
須加賞罰。
俾知鼓勵。
一定雇工匠。
須先言定。
局中給飯食外。
或按月給辛工。
或借資作本令其自行轉運銷售覓利則辛工可以停給各童器具酌量先辦若幹。
每人約數百文入局時須先為酌定其資本約十餘千文。
足資轉運一年習成後即以此為酬勞可也 一刻字 此業系斯文雅道須畧識字者習之。
初習半年、教師須另給辛工、半年後師即以刻字計工。
局中辛工可以停給 一印書 此業亦與刻字同。
初習三月。
月須給辛工。
以後隻須借給紙本、設法刷印小書。
俾可轉運銷售則辛工可以停給 一裁衣 局中各童衣褲帽鞋。
均可囑裁衣師領同諸童自制。
須按月言定辛工若幹。
一皮匠 此項隻須借本。
多買舊鞋及皮靴、一面修補轉售即可獲利。
辛工隻給二月。
即可停支、 一竹匠 如飯籮筲箕之類。
習之甚易。
其師亦止入局二三月。
給與辛工、以後隻借竹本可也 一扇骨 與竹匠同 一洋鐵 此項亦隻須借墊本錢買辦洋鐵、令其做成轉售 一編蘆 此業最易資本亦輕資質遲鈍者均可學習。
教師辛工亦以二月為期。
以後亦隻借給資本。
一編蒲 北業亦易與編蘆同 一剃頭 剃師按月量給辛工。
即令在局剃洗、一面教習、一年後大半可成。
即可幫工。
否則給擔一付。
便可謀生、 此外易習之業尚多。
總視各童之資質。
酌量教習不句拘也。
右各業如皮匠洋鐵竹匠扇骨印書編蘆編蒲最易。
一年之内定可有成。
如能自餬其口。
則局中準給與器具資本約三四千文。
如皮匠剃頭。
則買擔一付約二千文。
左右竹匠扇骨洋鐵編蘆編蒲。
則器具所需甚微。
隻須給資本二三千文。
便可自謀生路惟恐其年幼無才。
不善經畫日久恐将資本吃盡。
則必薦令為徒一年。
一年之後便可起俸作夥委曲成全。
量材酌奪。
全在司其事者當作自己子弟看待。
斯得之矣。
△勸推廣撫教局公啟 □者現查滬城城廂内外乞食難童以數百計大都異鄉客籍。
流落難歸詢其父母或被戕。
或被擄、或病死。
或凍餓死。
破巢之下幸存完卵宗祧一線動關數支。
所苦者輾轉漂泊。
衣履不完。
蓬首垢面。
殆無人狀。
人皆以其乞兒也。
而輕之賤之。
無人肯收。
亦無人肯薦。
即欲薦入店鋪。
又恐其不受拘管。
私自逃逸遂緻孱焉孤露。
落魄頻年。
暑濕風寒。
摧殘略盡。
嗚呼誰非人子。
誰無父母徒以遭逢離亂。
怙恃交失流為賤丐。
可憫孰甚焉。
此而不為之撫養。
不為之教習。
無論乞食必難久活。
即偶有存留。
而積慣行乞。
習成慵懶。
自甘暴棄。
終為廢材。
甚非所以仰體我國家子惠元元保赤存孤之至意也。
茲幸奉 道憲應。
倡捐廉俸。
并撥公欵饬辦撫教。
谕令設局收養十六歲以内無依難童。
給以衣食、安其栖宿、雇覓工匠、量材教習、使之晝夜專勤。
無許仍前行乞。
一年之内。
已可習成。
由是薦入店鋪作坊。
俾能自食其力。
即可各遂其生終始成全。
此為最善。
惟是各屬城鄉乞食難童如此類者何限。
上洋一局。
未能廣收。
所望四方仁人君子。
憫茲孤露。
各發慈心。
随地勸捐。
一律照辦。
行見一經拂拭。
鹹與維新。
朞月栽培便堪成立。
庶幾小子有造。
同銘教養之殊恩。
天道無私。
永食兒孫之厚報。
知有心人必樂于推廣也。
謹啟上洋。
撫教局設于城内淘沙場陳忠敏公祠内。
自同治五年四月奉 道憲應倡捐饬辦陸續收養十六歲。
以内無依難童貳伯伍拾餘名。
入局之後。
更衣洗澡。
先令入塾讀書兩月。
俾令略識數字粗習小學規矩。
然後教習各藝。
一年内大半成功。
着有成效洵可推行照辦也
安其眠宿。
療其疾病。
閑其出入。
量其材質。
另雇工匠督令習業。
俾晝夜專勤。
無許怠惰。
限以歲時習成一藝。
俾能自食其力。
即可各遂其生。
不率教者立加懲責。
庶以仰體我。
國家保赤存孤休養生息之至意。
以期起廢材而培元氣。
其有不合定章。
強欲入局以及無知之徒來局滋擾者。
亟應一體谕禁。
除本道倡捐廉俸谕董設局妥辦外。
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軍民人等知悉。
爾等如見有城廂内外十六歲以下。
無依丐童。
一律送入 陳軍門祠撫教局。
登号入冊。
聽候教習。
毋許仍前行乞。
如有無知之徒來局滋擾。
及不合定章強欲入局。
緻亂局規者。
定即立提懲儆。
以全善舉。
切切特示。
同治五年六月初二日示 △滬城撫教局規條 局名撫教謂撫養而兼教習也。
養為目前計。
教為終身計。
司其事者。
須出以一片婆心。
寬嚴并用。
為之扶持督責。
必冀其習成一業可以自謀其生而後己。
更不可以其頑梗不馴而遂付之不屑教誨之列。
緣此輩既流為丐則性情脾氣。
必有可厭可憎之處甚有不願習業而乘問逃出者。
更有貪小便宜攘人衣物者。
此時若不法古聖人原情三宥之條。
則可棄者多矣。
要之年幼無知。
原應父師教誨。
今此輩父母俱無。
無人管束全賴有心人為之再生父母。
撫之教之。
方可各期成立。
試思吾輩子弟若被擄不歸。
漂流在外。
或入丐羣。
其性情脾氣。
安知其不與此輩一轍耶。
願與在局諸友共勉之。
一開局之初。
由縣憲谕饬丐頭及各地保。
将城廂内外所有乞食難童無父無母者。
一概拉令入局。
務必一體送入。
毋許在外行乞。
倘或強梗不肯入局。
即行押進。
此後如尚見有此輩沿街乞食。
惟丐頭地保是問。
入局之後。
恐其乘間逃逸。
非奉差遣不準出局。
責成管門役。
嚴查出入。
毋許懶惰誤事。
一難童入局後。
調養旬日。
即督令讀書兩月。
俾略識數字。
亦即可試其資性之高下。
以便量材教習。
一所習之業難易不同。
巧拙不齊。
有一年即成者。
有須再習一二年者。
拟于一年之後。
甄别兩次。
其業己習成。
可以自餬其口者。
即給以器具小本令其出局謀生。
其或業尚未精。
必須再習一二年者。
則一面傳知各業之願領為徒者。
視其習業之工拙。
局中代立從師筆據。
或以一年為期。
或以二年為期即出師起俸。
緣在局教習已粗有可觀。
與尋常從師習業之例不同。
收徒者到店即可幫同作活、隻能以一二年為期不能再令幫作。
一各童習業勤惰不一。
須加賞罰。
俾知鼓勵。
一定雇工匠。
須先言定。
局中給飯食外。
或按月給辛工。
或借資作本令其自行轉運銷售覓利則辛工可以停給各童器具酌量先辦若幹。
每人約數百文入局時須先為酌定其資本約十餘千文。
足資轉運一年習成後即以此為酬勞可也 一刻字 此業系斯文雅道須畧識字者習之。
初習半年、教師須另給辛工、半年後師即以刻字計工。
局中辛工可以停給 一印書 此業亦與刻字同。
初習三月。
月須給辛工。
以後隻須借給紙本、設法刷印小書。
俾可轉運銷售則辛工可以停給 一裁衣 局中各童衣褲帽鞋。
均可囑裁衣師領同諸童自制。
須按月言定辛工若幹。
一皮匠 此項隻須借本。
多買舊鞋及皮靴、一面修補轉售即可獲利。
辛工隻給二月。
即可停支、 一竹匠 如飯籮筲箕之類。
習之甚易。
其師亦止入局二三月。
給與辛工、以後隻借竹本可也 一扇骨 與竹匠同 一洋鐵 此項亦隻須借墊本錢買辦洋鐵、令其做成轉售 一編蘆 此業最易資本亦輕資質遲鈍者均可學習。
教師辛工亦以二月為期。
以後亦隻借給資本。
一編蒲 北業亦易與編蘆同 一剃頭 剃師按月量給辛工。
即令在局剃洗、一面教習、一年後大半可成。
即可幫工。
否則給擔一付。
便可謀生、 此外易習之業尚多。
總視各童之資質。
酌量教習不句拘也。
右各業如皮匠洋鐵竹匠扇骨印書編蘆編蒲最易。
一年之内定可有成。
如能自餬其口。
則局中準給與器具資本約三四千文。
如皮匠剃頭。
則買擔一付約二千文。
左右竹匠扇骨洋鐵編蘆編蒲。
則器具所需甚微。
隻須給資本二三千文。
便可自謀生路惟恐其年幼無才。
不善經畫日久恐将資本吃盡。
則必薦令為徒一年。
一年之後便可起俸作夥委曲成全。
量材酌奪。
全在司其事者當作自己子弟看待。
斯得之矣。
△勸推廣撫教局公啟 □者現查滬城城廂内外乞食難童以數百計大都異鄉客籍。
流落難歸詢其父母或被戕。
或被擄、或病死。
或凍餓死。
破巢之下幸存完卵宗祧一線動關數支。
所苦者輾轉漂泊。
衣履不完。
蓬首垢面。
殆無人狀。
人皆以其乞兒也。
而輕之賤之。
無人肯收。
亦無人肯薦。
即欲薦入店鋪。
又恐其不受拘管。
私自逃逸遂緻孱焉孤露。
落魄頻年。
暑濕風寒。
摧殘略盡。
嗚呼誰非人子。
誰無父母徒以遭逢離亂。
怙恃交失流為賤丐。
可憫孰甚焉。
此而不為之撫養。
不為之教習。
無論乞食必難久活。
即偶有存留。
而積慣行乞。
習成慵懶。
自甘暴棄。
終為廢材。
甚非所以仰體我國家子惠元元保赤存孤之至意也。
茲幸奉 道憲應。
倡捐廉俸。
并撥公欵饬辦撫教。
谕令設局收養十六歲以内無依難童。
給以衣食、安其栖宿、雇覓工匠、量材教習、使之晝夜專勤。
無許仍前行乞。
一年之内。
已可習成。
由是薦入店鋪作坊。
俾能自食其力。
即可各遂其生終始成全。
此為最善。
惟是各屬城鄉乞食難童如此類者何限。
上洋一局。
未能廣收。
所望四方仁人君子。
憫茲孤露。
各發慈心。
随地勸捐。
一律照辦。
行見一經拂拭。
鹹與維新。
朞月栽培便堪成立。
庶幾小子有造。
同銘教養之殊恩。
天道無私。
永食兒孫之厚報。
知有心人必樂于推廣也。
謹啟上洋。
撫教局設于城内淘沙場陳忠敏公祠内。
自同治五年四月奉 道憲應倡捐饬辦陸續收養十六歲。
以内無依難童貳伯伍拾餘名。
入局之後。
更衣洗澡。
先令入塾讀書兩月。
俾令略識數字粗習小學規矩。
然後教習各藝。
一年内大半成功。
着有成效洵可推行照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