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一錄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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惜字會條程
惜谷會條程
○惜字會條程
卷十二之一
人生斯世。
父生之而師教之。
師者所以成我。
而舍字則無以為教故不敬字者其罪同于背師。
人莫不有師。
即無人不當敬字。
飲水思源。
禮隆報本烏可輕亵耶。
輯惜字會條程。
彭南畇先生惜字說 惜字會分别緩急說 常郡修舉惜字拾遺會 拾字用器說(式附) 附惜字五法 蘇州府正堂李示 惜字拯急會廣勸法 花樣代字說 用花樣編号法 花樣(計六十則) 雙惜會小引 △彭南畇先生惜字說 惜字建會。
赀費不多。
貧富皆可行之。
稍有力者。
尤在雇人廣收。
每夕焚化。
灰用蒲包裝好。
送之于江。
予目見行此法不倦而得大魁者。
與予而三矣。
然所惜亦有限。
計每年焚灰總未滿二千斤。
豈能徧及一省一邑耶。
魏莊渠先生雲。
大丈夫欲緻君澤民。
可以廟食百世者。
不為相則莫如為令與守。
予深味其言。
即如惜字之法作福甚大。
守令行之亦甚易。
凡發告示先存号簿。
着地保用木牌。
或蘆竹簾裱挂。
逢幾月按簿吊銷。
不緻風雨溷藩之狼藉。
并禁貼一切招紙。
在星蔔學術果精。
鋪家貨物果正。
何待招之使來。
至下胎淫藥尤敗風俗。
以及靴鞋窯戶。
傘扇茶食蠶匾燭心之類。
剀切曉谕。
一概禁止。
尤在嚴拿造還魂紙之人。
不妨懲以重法。
【封其屋入官器具銷毀】責一警百。
予見禾城典鋪二夥。
合賣積年賬簿為還魂紙計直百二十千。
未幾兩人之子俱夭遂以乏嗣。
能絕其弊。
豈不大妙。
更須杜賣淫書。
務要劈其闆。
盡焚其書無使藏匿留遺。
真一舉而積無量之福也。
學士陳恂之父。
莅江西景德鎮不許碗底描字。
子孫科第不絕。
可見官卑則澤及一方。
位高則澤及一省若力能奏請谕允。
永遠着為令典。
則澤及天下後世。
功德不可勝言矣居官不于此等處作現成福。
而又得萬民之感戴如入寶山空手回。
甚是可惜。
又為幕為吏。
本官不知竭力。
勸之使行。
真不費錢功德。
凡與官幕吏相識者。
一以吾法化導之。
亦人人可作之福也。
△惜字會分别緩急說 近世惜字會所在多有。
具見善有同心。
法良意美顧所定條規。
多雇工人挑擔廣收。
按斤給價。
工人利于多收斤兩僅向店鋪書館字簍中收取趸字。
而于灰堆遺紙。
牆壁招條。
零星散棄者。
往往熟視無覩。
此名收字紙非拾字紙也并非敬惜字紙也。
夫所貴乎敬惜字紙者。
正在于灰堆牆壁污穢不堪之地細心檢拾使聖賢遺迹。
不緻混入泥沙庶足以昭誠敬耳。
字紙而在灰堆牆壁。
一經風雨轉眼化為烏有甚至人畜踐踏穢溺交加鄉人扒去。
雜入糞窖此何如情。
何如景耶而謂可稍緩頃刻耶譬之濟貧。
一則瓶罍未罄尚可支持。
一則爨火久虛。
難延旦夕。
此其情勢孰緩孰急救援之法孰後孰先。
不待智者而決也。
簍中趸字。
已聚不虞複散。
猶貧人之瓶罍未罄。
尚可支持者也。
灰堆牆壁零字。
不拾即将淪沒猶貧人之爨火久虛。
難延旦夕者也舉惜字會而不于此權其輕重。
豈得謂之敬惜字紙也哉。
是故舉惜字會者挑擔廣收。
固不可廢而拾遺揭壁尤所當先。
惟計斤兩則功課易稽。
拾零星則功夫難察。
不得其人。
恐多曠誤必須另擇老成勤笃之人。
專任其事。
日攜一袋。
徧處摉尋。
分别凈穢。
以便洗焚。
察其勤惰以定賞罰。
如此方可謂之拾字也如此方可謂之敬惜字紙也。
區區鄙見。
事關至要願與惜字會諸君共酌之。
【垃圾穢塗中字紙。
一可當百。
故留心收拾。
功德亦加十倍。
急莫急于此也。
】 惜字為積善中大功課。
功名之得失。
子孫之賢愚祿壽之增減多由于此。
乃世人于惜字會亦知關切。
而道旁遺字往往熟視無覩一若有亵身分者噫士子讀聖人書便當飲水知源見字一如見聖。
字紙而在灰堆牆腳。
是聖迹将溺于糞穢也。
于此而不怦怦心動者。
豈人情乎。
【昔趙恭毅公未發時随身攜一袋見遺字即拾歸洗焚。
子熊诏亦然。
】 △常郡修舉惜字拾遺會【惜字會宜以拾遺為重以其抛棄泥沙不數日便不可收拾也若現成字紙可以按季收取】 夫畫始鴻荒。
究形聲之變化文同天下。
啟治教之昌明。
故惜比兼金。
護持宜力。
而用同粒米。
狼戾可虞。
欲無落溷之嗟。
庶效披沙之揀。
此惜字院所以向有拾遺之舉也。
然而善緣誰嗣。
盛舉久停。
焦爨間之桐質罕遇中郎。
埋獄底之龍文。
難尋雷煥。
護少紗籠。
壁上之飄零不少。
沾同絮點。
泥中之滅沒何堪。
忘制作之本原。
贻鬼神之恫怨。
今各友共議捐資。
重為議會頃筐以暨。
不終日而己。
夾袋所收。
無零星之偶棄。
浴之香水免受塵污。
付之鴻爐長歸淨境下界搜奇。
不藉六丁之神怪。
名山訪秘。
益瞻二酉之尊嚴。
意本前人幸典型之未遠。
功資同輩。
期經費之共籌。
福有默資。
仁無多讓今将議定規條列左 一興事之始。
議趸捐為創制器物修理惜字爐諸費 一事期垂久。
議零捐按月收取。
倘有總捐巨項者。
另存生息。
一通城内外分四路。
設拾遺人四名承值。
每路按日分段。
限某日到某段。
每旬除給假一二日外。
可厯一周 一拾遺人每名日給工食錢五十文。
所得招紙零星字紙。
每斤另給錢七文。
竹木灰漆綢布字迹與紙。
同例磁瓦字迹每十字。
給錢一文。
殘書每斤錢五文。
粗紙賬錢二文。
懶惰者追還器具另召換充。
藉端偷販者。
送官究治。
一拾遺人按日周流。
風雨無阻。
倘因故躭擱自覓妥人暫時替代如有弊端。
惟本人是問 一發貼告示滿三月收揭其餘一切招貼。
滿二月收揭。
字迹剝落者不論。
倘混貼坑廁不潔之所。
以及淫邪藥帖等紙随貼随揭 一字紙潮濕俟曬幹方準交秤。
倘污穢不淨。
另為收聚。
用水漂洗仍另貯送局焚化。
一竹木灰漆綢布字迹。
與紙同例。
磁瓦字迹。
每十餘字給錢一文殘書每斤錢五文。
粗紙賬簿錢二文。
一兼拾遺谷。
另設小布袋貯歸不必送局。
另加獎勵 一兼收買之法。
廣置字簏分送各家。
令拾遺人于拾字暇時。
收取字紙送局照例稱斤給價庶字可廣收。
杜匪人偷販之弊。
而拾遺人亦不得專貪收字。
妨誤拾遺正課按此條須酌葢局中另有擔夫專收每斤四文不宜夾雜 一兼捐焚之法。
各典各店。
殘賬廢簿堆積如山。
易開匪人倫販之端。
倘盡須收買。
經費難敷尤仗各發善念捐送院中立時焚化。
一分按四城地段。
各與同志董察拾遺功課。
逐日字紙。
即于當處投董呈繳。
給條赴局照驗以征勤惰。
以區賞罰 一字紙潮濕。
及夾帶泥沙香灰。
希圖欺冐多擔斤兩者。
于應領價值内。
罰去一半充公。
一設字簍針線簿幹公所散給。
逐期登賬若攜歸私送者。
不準于會内開銷【針線簿原刻各花樣竊意可附刻逆媳地滅圖及溺女生蛇圖孝媳吞糠圖添入中間亦是勸化女人一妙法此三圖可不必寫字一看便知。
又拔舌圖。
逆媳變牛圖亦妙】 一殘書間有篇帙稍完聽人領回誦讀者。
每大小本繳錢三五文。
【善書可重訂送人】 一會中事宜。
凖依成例。
或因時制宜。
不無增損。
各友虛中合議。
擇其盡善者行之。
其有一二人私見。
不得冐昧竟行。
一收買字紙除本局拾遺人外。
凡有字紙到局不拘遠近。
多一例收買。
原例以每月十一日為收買正期。
在會各董務。
宜到局監督。
檢攝焚化。
無得托故不到。
又另設拯穢會。
凡城中垃圾竈灰每有鄉民買去城北沿河一帶。
為積灰基。
地主收地場錢。
其中。
字紙及米粒布号零雜遺棄者不少。
局中公議令收灰人。
細心檢出交地主。
着地主五日一繳到局。
量給價錢。
此舉極善。
蓋必如此而惜字之法乃詳且備也。
有心人幸留意焉【惜字須于此等處留意常郡此局新設至收買之期并請委員到局以警不法者周詳審密煞費苦心最可取法各州縣皆宜倡舉】 △拾字用器說(式附) 鐵鉗 紙帖恒在高牆。
仰揭頗艱。
用鉗期手腕靈便。
無不及之虞。
然宜輕而不宜重。
欲以便運掉也。
鉗長一尺六七寸。
重十兩許。
式類燭剪。
而口則似鑷。
相關須緊。
頂上尖銳有鋒。
又可當鏟。
高平匠人能為之。
小鐵鉗專拾街縫遺谷【小鐵鉗式如揭鑷】 鐵鏟 紙帖陳朽難揭者。
宜輕輕鏟下。
勿動牆土。
緻雜入泥灰。
并緊承以小篾箕。
勿使零星散落穢壤。
反增亵渎鏟長四寸。
柄居其半。
口廣三寸。
略如馬蹄刀式【如有紙帖門闆上者另用角片鏟之不傷門闆 角片即以漆匠之角匙為之】○【或鐵鏟外套以皮殼口略寬以盛落字。
根處紮緊便可不用篾箕極為輕便。
】 篾籮 籮以盛字。
勿過大。
即遇隘巷仄徑亦可随身攜往蓋字紙之由于檢拾者。
縱窮日之力亦不能多。
即此已足收貯。
倘身帶巨器重滞不便。
且生彼貪多滿載之心。
必挨門搜索現存字紙。
置正課于不問矣。
籮深一尺許大亦如之。
上有提絆周圍及底蓋皆用篾細編夾以油紙。
以防遇雨浸濕。
篾箕 說見鐵鏟。
箕長不盈尺。
口廣八寸。
箕唇不用篾紮。
以便緊貼壁上。
字迹不自隙落下。
竹筒 紙帖幹粘難揭。
用筒蓄水。
以棕帚蘸刷潮透揭取。
筒長一尺五六寸許。
用極大毛竹截成。
上貫以繩。
便于攜帶 棕帚 說見竹筒 長一尺四五寸。
竹柄編棕為帚。
廣狹視筒口。
以便容納【或用筅帚灑水亦可】 布袋 字迹從穢處得者。
勿和入籮内貯袋收歸漂洗曬幹。
另焚。
袋用小布一尺三四寸縫之。
小布袋專貯遺谷。
【約四寸長三寸闊】 絮襖 冬日給之。
拾字不避寒暑。
禦之不可無具也 用新棉一斤有餘。
照襖式彈成。
上漫棉紗以布緣其領口襟邊所謂着肉絮也。
草帽 夏日給之 箬帽 以禦雨。
雨中字迹易至漂沒。
而亦以被雨濕透。
轉易收揭故惟大雨宜避。
至霧淞小雨中最為緊要工夫 釘鞋 說見箬帽 去歲孟夏重舉惜字拾遺會。
匝歲規模觕立。
四方頗來問其式法。
會中所立規條業已刊布然其各式未詳其說。
視之未
父生之而師教之。
師者所以成我。
而舍字則無以為教故不敬字者其罪同于背師。
人莫不有師。
即無人不當敬字。
飲水思源。
禮隆報本烏可輕亵耶。
輯惜字會條程。
彭南畇先生惜字說 惜字會分别緩急說 常郡修舉惜字拾遺會 拾字用器說(式附) 附惜字五法 蘇州府正堂李示 惜字拯急會廣勸法 花樣代字說 用花樣編号法 花樣(計六十則) 雙惜會小引 △彭南畇先生惜字說 惜字建會。
赀費不多。
貧富皆可行之。
稍有力者。
尤在雇人廣收。
每夕焚化。
灰用蒲包裝好。
送之于江。
予目見行此法不倦而得大魁者。
與予而三矣。
然所惜亦有限。
計每年焚灰總未滿二千斤。
豈能徧及一省一邑耶。
魏莊渠先生雲。
大丈夫欲緻君澤民。
可以廟食百世者。
不為相則莫如為令與守。
予深味其言。
即如惜字之法作福甚大。
守令行之亦甚易。
凡發告示先存号簿。
着地保用木牌。
或蘆竹簾裱挂。
逢幾月按簿吊銷。
不緻風雨溷藩之狼藉。
并禁貼一切招紙。
在星蔔學術果精。
鋪家貨物果正。
何待招之使來。
至下胎淫藥尤敗風俗。
以及靴鞋窯戶。
傘扇茶食蠶匾燭心之類。
剀切曉谕。
一概禁止。
尤在嚴拿造還魂紙之人。
不妨懲以重法。
【封其屋入官器具銷毀】責一警百。
予見禾城典鋪二夥。
合賣積年賬簿為還魂紙計直百二十千。
未幾兩人之子俱夭遂以乏嗣。
能絕其弊。
豈不大妙。
更須杜賣淫書。
務要劈其闆。
盡焚其書無使藏匿留遺。
真一舉而積無量之福也。
學士陳恂之父。
莅江西景德鎮不許碗底描字。
子孫科第不絕。
可見官卑則澤及一方。
位高則澤及一省若力能奏請谕允。
永遠着為令典。
則澤及天下後世。
功德不可勝言矣居官不于此等處作現成福。
而又得萬民之感戴如入寶山空手回。
甚是可惜。
又為幕為吏。
本官不知竭力。
勸之使行。
真不費錢功德。
凡與官幕吏相識者。
一以吾法化導之。
亦人人可作之福也。
△惜字會分别緩急說 近世惜字會所在多有。
具見善有同心。
法良意美顧所定條規。
多雇工人挑擔廣收。
按斤給價。
工人利于多收斤兩僅向店鋪書館字簍中收取趸字。
而于灰堆遺紙。
牆壁招條。
零星散棄者。
往往熟視無覩。
此名收字紙非拾字紙也并非敬惜字紙也。
夫所貴乎敬惜字紙者。
正在于灰堆牆壁污穢不堪之地細心檢拾使聖賢遺迹。
不緻混入泥沙庶足以昭誠敬耳。
字紙而在灰堆牆壁。
一經風雨轉眼化為烏有甚至人畜踐踏穢溺交加鄉人扒去。
雜入糞窖此何如情。
何如景耶而謂可稍緩頃刻耶譬之濟貧。
一則瓶罍未罄尚可支持。
一則爨火久虛。
難延旦夕。
此其情勢孰緩孰急救援之法孰後孰先。
不待智者而決也。
簍中趸字。
已聚不虞複散。
猶貧人之瓶罍未罄。
尚可支持者也。
灰堆牆壁零字。
不拾即将淪沒猶貧人之爨火久虛。
難延旦夕者也舉惜字會而不于此權其輕重。
豈得謂之敬惜字紙也哉。
是故舉惜字會者挑擔廣收。
固不可廢而拾遺揭壁尤所當先。
惟計斤兩則功課易稽。
拾零星則功夫難察。
不得其人。
恐多曠誤必須另擇老成勤笃之人。
專任其事。
日攜一袋。
徧處摉尋。
分别凈穢。
以便洗焚。
察其勤惰以定賞罰。
如此方可謂之拾字也如此方可謂之敬惜字紙也。
區區鄙見。
事關至要願與惜字會諸君共酌之。
【垃圾穢塗中字紙。
一可當百。
故留心收拾。
功德亦加十倍。
急莫急于此也。
】 惜字為積善中大功課。
功名之得失。
子孫之賢愚祿壽之增減多由于此。
乃世人于惜字會亦知關切。
而道旁遺字往往熟視無覩一若有亵身分者噫士子讀聖人書便當飲水知源見字一如見聖。
字紙而在灰堆牆腳。
是聖迹将溺于糞穢也。
于此而不怦怦心動者。
豈人情乎。
【昔趙恭毅公未發時随身攜一袋見遺字即拾歸洗焚。
子熊诏亦然。
】 △常郡修舉惜字拾遺會【惜字會宜以拾遺為重以其抛棄泥沙不數日便不可收拾也若現成字紙可以按季收取】 夫畫始鴻荒。
究形聲之變化文同天下。
啟治教之昌明。
故惜比兼金。
護持宜力。
而用同粒米。
狼戾可虞。
欲無落溷之嗟。
庶效披沙之揀。
此惜字院所以向有拾遺之舉也。
然而善緣誰嗣。
盛舉久停。
焦爨間之桐質罕遇中郎。
埋獄底之龍文。
難尋雷煥。
護少紗籠。
壁上之飄零不少。
沾同絮點。
泥中之滅沒何堪。
忘制作之本原。
贻鬼神之恫怨。
今各友共議捐資。
重為議會頃筐以暨。
不終日而己。
夾袋所收。
無零星之偶棄。
浴之香水免受塵污。
付之鴻爐長歸淨境下界搜奇。
不藉六丁之神怪。
名山訪秘。
益瞻二酉之尊嚴。
意本前人幸典型之未遠。
功資同輩。
期經費之共籌。
福有默資。
仁無多讓今将議定規條列左 一興事之始。
議趸捐為創制器物修理惜字爐諸費 一事期垂久。
議零捐按月收取。
倘有總捐巨項者。
另存生息。
一通城内外分四路。
設拾遺人四名承值。
每路按日分段。
限某日到某段。
每旬除給假一二日外。
可厯一周 一拾遺人每名日給工食錢五十文。
所得招紙零星字紙。
每斤另給錢七文。
竹木灰漆綢布字迹與紙。
同例磁瓦字迹每十字。
給錢一文。
殘書每斤錢五文。
粗紙賬錢二文。
懶惰者追還器具另召換充。
藉端偷販者。
送官究治。
一拾遺人按日周流。
風雨無阻。
倘因故躭擱自覓妥人暫時替代如有弊端。
惟本人是問 一發貼告示滿三月收揭其餘一切招貼。
滿二月收揭。
字迹剝落者不論。
倘混貼坑廁不潔之所。
以及淫邪藥帖等紙随貼随揭 一字紙潮濕俟曬幹方準交秤。
倘污穢不淨。
另為收聚。
用水漂洗仍另貯送局焚化。
一竹木灰漆綢布字迹。
與紙同例。
磁瓦字迹。
每十餘字給錢一文殘書每斤錢五文。
粗紙賬簿錢二文。
一兼拾遺谷。
另設小布袋貯歸不必送局。
另加獎勵 一兼收買之法。
廣置字簏分送各家。
令拾遺人于拾字暇時。
收取字紙送局照例稱斤給價庶字可廣收。
杜匪人偷販之弊。
而拾遺人亦不得專貪收字。
妨誤拾遺正課按此條須酌葢局中另有擔夫專收每斤四文不宜夾雜 一兼捐焚之法。
各典各店。
殘賬廢簿堆積如山。
易開匪人倫販之端。
倘盡須收買。
經費難敷尤仗各發善念捐送院中立時焚化。
一分按四城地段。
各與同志董察拾遺功課。
逐日字紙。
即于當處投董呈繳。
給條赴局照驗以征勤惰。
以區賞罰 一字紙潮濕。
及夾帶泥沙香灰。
希圖欺冐多擔斤兩者。
于應領價值内。
罰去一半充公。
一設字簍針線簿幹公所散給。
逐期登賬若攜歸私送者。
不準于會内開銷【針線簿原刻各花樣竊意可附刻逆媳地滅圖及溺女生蛇圖孝媳吞糠圖添入中間亦是勸化女人一妙法此三圖可不必寫字一看便知。
又拔舌圖。
逆媳變牛圖亦妙】 一殘書間有篇帙稍完聽人領回誦讀者。
每大小本繳錢三五文。
【善書可重訂送人】 一會中事宜。
凖依成例。
或因時制宜。
不無增損。
各友虛中合議。
擇其盡善者行之。
其有一二人私見。
不得冐昧竟行。
一收買字紙除本局拾遺人外。
凡有字紙到局不拘遠近。
多一例收買。
原例以每月十一日為收買正期。
在會各董務。
宜到局監督。
檢攝焚化。
無得托故不到。
又另設拯穢會。
凡城中垃圾竈灰每有鄉民買去城北沿河一帶。
為積灰基。
地主收地場錢。
其中。
字紙及米粒布号零雜遺棄者不少。
局中公議令收灰人。
細心檢出交地主。
着地主五日一繳到局。
量給價錢。
此舉極善。
蓋必如此而惜字之法乃詳且備也。
有心人幸留意焉【惜字須于此等處留意常郡此局新設至收買之期并請委員到局以警不法者周詳審密煞費苦心最可取法各州縣皆宜倡舉】 △拾字用器說(式附) 鐵鉗 紙帖恒在高牆。
仰揭頗艱。
用鉗期手腕靈便。
無不及之虞。
然宜輕而不宜重。
欲以便運掉也。
鉗長一尺六七寸。
重十兩許。
式類燭剪。
而口則似鑷。
相關須緊。
頂上尖銳有鋒。
又可當鏟。
高平匠人能為之。
小鐵鉗專拾街縫遺谷【小鐵鉗式如揭鑷】 鐵鏟 紙帖陳朽難揭者。
宜輕輕鏟下。
勿動牆土。
緻雜入泥灰。
并緊承以小篾箕。
勿使零星散落穢壤。
反增亵渎鏟長四寸。
柄居其半。
口廣三寸。
略如馬蹄刀式【如有紙帖門闆上者另用角片鏟之不傷門闆 角片即以漆匠之角匙為之】○【或鐵鏟外套以皮殼口略寬以盛落字。
根處紮緊便可不用篾箕極為輕便。
】 篾籮 籮以盛字。
勿過大。
即遇隘巷仄徑亦可随身攜往蓋字紙之由于檢拾者。
縱窮日之力亦不能多。
即此已足收貯。
倘身帶巨器重滞不便。
且生彼貪多滿載之心。
必挨門搜索現存字紙。
置正課于不問矣。
籮深一尺許大亦如之。
上有提絆周圍及底蓋皆用篾細編夾以油紙。
以防遇雨浸濕。
篾箕 說見鐵鏟。
箕長不盈尺。
口廣八寸。
箕唇不用篾紮。
以便緊貼壁上。
字迹不自隙落下。
竹筒 紙帖幹粘難揭。
用筒蓄水。
以棕帚蘸刷潮透揭取。
筒長一尺五六寸許。
用極大毛竹截成。
上貫以繩。
便于攜帶 棕帚 說見竹筒 長一尺四五寸。
竹柄編棕為帚。
廣狹視筒口。
以便容納【或用筅帚灑水亦可】 布袋 字迹從穢處得者。
勿和入籮内貯袋收歸漂洗曬幹。
另焚。
袋用小布一尺三四寸縫之。
小布袋專貯遺谷。
【約四寸長三寸闊】 絮襖 冬日給之。
拾字不避寒暑。
禦之不可無具也 用新棉一斤有餘。
照襖式彈成。
上漫棉紗以布緣其領口襟邊所謂着肉絮也。
草帽 夏日給之 箬帽 以禦雨。
雨中字迹易至漂沒。
而亦以被雨濕透。
轉易收揭故惟大雨宜避。
至霧淞小雨中最為緊要工夫 釘鞋 說見箬帽 去歲孟夏重舉惜字拾遺會。
匝歲規模觕立。
四方頗來問其式法。
會中所立規條業已刊布然其各式未詳其說。
視之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