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一錄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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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指掌之瞭猶不足請正于 海内諸君子也。
爰就應用各物。
稍綴數言于下。
△附惜字五法【常郡有惜字勸戒錄一書闆藏清秘閣最為詳備此亦其中摘出者】 一日滌穢 昔西冷袁上珍夢械見王天君責以焚燒穢字之罪。
設有不潔字紙須用清水滌去泥穢再換水入香末少許逐一洗過。
收置竹筐曝幹另燒。
冬日恐易結凍。
宜用爐火烘幹。
焚後将灰别貯。
勿與淨灰攙和。
滌字之水以極細羅篩。
瀝取泥滓。
恐其中尚有纖悉剩字亦必揀出。
一概烘曝。
不得随便傾潑。
聽其流入穢處也。
近水口者。
即将瀝過之水。
挑送大河。
離水稍遠者勢難挑送亦當傾向淨處。
如此慎重。
方為實心奉行。
二日貯灰 昔槎溪朱甯約勤于學字。
焚灰辄棄散不加珍惜至罰減壽算。
夫五福以壽為先。
不惜字灰。
罪罰且當如是。
可不悚然警惕乎。
曩寺嘗與友人面試。
取潔白紙張于背風處焚化。
既成灰矣。
驗之字迹宛然。
不過比前縮小耳。
又如疏文符箓每至焚後方有靈應。
可見字雖燒滅鬼神視之依然字也。
況十斤字紙。
燒灰不上一斤。
是少許之灰。
實有無數之字。
務宜敬謹存貯彙送江流不得随便抛撒緻幹罪戾。
三日建爐 字爐宜制造淨院祠宇為上書館次之。
四周缭以短垣。
使與外方間隔。
垣之側設木門。
常時扃閉之焚字則啟。
爐底墊磚一層令字灰不沾泥土。
爐口用鐵門一扇。
化字時将門拽開。
俟字入點火引着數處。
即将門關上其紙自燼。
兩旁氣孔不必過大。
隻要透得煙出。
又須稍為曲折。
縱有風吹隙。
亦不能揚灰。
倘居家不能建爐者。
焚時宜用鎮江燒酒壇壇口覆以瓦。
灰不飛。
火不熄。
焚處宜在淨室不宜露天。
恐熱灰見風易為吹散若并無淨室。
必須露天。
又當俟無風天氣方可焚化。
四日出灰 積灰既多。
須将灰内或有未燼之字紙揀出與後來字紙。
一總再燒。
其餘淨灰須用清水緩緩向爐内澆濕用長柄鐵釘爬即在爐内拌勻如此則灰不揚起爐外用大匾一個将甕納在匾中。
用木勺将灰取出盛于甕内築堅。
其匾内之灰屑掃歸爐内或收入甕内。
甕用雙皮紙雙層封口。
五日送灰 灰甕為數巳多。
宜用船載送江心或送海中将近江海之時。
必将水緩緩注飽灰甕。
及至中流推入立即沉沒庶免弊端送灰之人。
或托帶。
或專請須用親信可靠者。
方免賣灰賣甕等弊。
張邑翼日。
惜字加名日敬葢必以心能珍重為真惜也。
王沂公父為夫子嘉予。
以其能香湯洗燒。
近年□□袁上珍。
夢械見王天君責以焚燒穢字之罪非以其惜而不知敬乎。
近年惜字會之舉。
莫詳于常郡而科甲亦稱極盛。
葢善氣所感也。
各店字号皆改用花樣。
并請 憲示。
如煙店煙包紙【此日用之物鄉民買去往往随手抛棄穢廁陽溝滿目皆是甚至有用以拭大便者怵心慘目更不忍言地方官所當嚴禁也】香鋪線香紙【抛棄極多】藥包 茶葉 肥皂【字随洗滌百無一存】傘鞋店 及各雜貨店。
止許用花樣。
不許用字各惜字局紳董。
公議嚴禁如有不遵實時議罰。
惜無形之字。
誠善舉也【不費錢功德有心者幸勉之】 △蘇州府正堂李示 曉谕事。
據紳士吳仁榮王汝玉包汝霖黃壽鳳等。
禀請饬禁沿街一應招貼。
并各衙門告示請用木闆或蘆席。
裱糊張挂。
以惜字紙。
并求給發手谕。
刻印通行等情到府。
本府查士讀儒書。
固宜敬惜。
下之農工商賈。
亦有子孫。
無不望其顯榮仕進者。
烏得将聖賢遺迹。
任意輕亵。
棄諸穢地。
除據禀先發朱谕限令地保啟揭外合行列款申禁。
為此示仰鋪戶士民人等知悉爾等各照後開規條逐一遵奉。
實有厚望焉毋違特示。
計開 一各衙門示文。
向俱用木闆或席片裱糊懸挂。
不得浮貼牆上。
以緻随處堕落。
一各店鋪及命相星蔔之類。
招紙多粘于溝渠圊廁之處。
貨物果正。
藝術果精何待招徕。
嗣後概不許遍貼招紙。
其醫生住址。
尋人招貼。
及善堂催葬傳單。
不在此例。
一售賣種子壯陽堕胎各種淫邪丹藥招貼。
及茶館說書唱書戲法像聲雜耍包搖大會各色招紙。
并江湖方技之流托名報恩揚名等單。
俱經饬禁。
嗣後再有粘貼一經察出着落地保交出本人照例嚴辦。
一破布頭店。
城内齊門街。
護龍街城外山塘街。
馬鋪橋等處。
皆布頭店聚集之所。
專收碗船餹擔。
及僞惜字擔殘書舊簿字紙由糧船夾帶至山東直隸等處。
又有客販到蘇。
販運各省。
造作回殘紙張。
或作花炮等項。
疊奉 撫憲道憲前府及本升府各出示嚴禁。
嗣後如再不遵谕禁仍敢屯積銷售者。
定即按戶嚴提從重懲治。
一拾荒擔内。
檢拾紙片。
不論有字無字。
俱賣與紙作坊。
僞惜字擔擔上假挂文昌宮魁星閣惜字會牌子。
凡收回字紙逐類檢出舊書賬簿賣與破布頭店。
白料飛花賣與回殘作。
桑皮紙賣與腳籃漆匠店假洋扇店破文章賣與賃小說店裱夾裡黃筒紙賣與匠作打紙筋。
僅剩零碎紅雜色紙。
不能回殘者。
賣與惜字會焚化。
否則竟供炊爨之用。
經前府示禁并傳谕各會真字紙擔。
如遇僞擔實時扭送各地方官懲治在案。
嗣後如再有以僞亂真者。
仍前辦理 一紙作坊廣收殘書賬簿字紙。
堆貯缸中。
用水泡爛。
用足踐踏。
作為還魂紙。
蘇郡北寺後。
沙河蕩。
退居裡。
承天寺前桃花塢雙塔寺前。
四擺渡。
各處皆有作坊。
其始但收紙店書坊切下紙腳。
浸爛回造。
其後并收僞惜字擔上。
白料有字紙名曰飛花。
一并回造。
入缸時。
必加人溺及穢濁之物。
字迹乃化。
自後各紙作坊不許收買字紙飛花等造作還魂紙一經查出。
定将器具銷毀房屋入官充賞。
一齊門外。
錢萬裡橋。
紙行家将黃筒紙七都紙。
原來紙捆邊上印記刨去。
重印此地印記其刨下字屑。
每年有一千餘擔之多。
各紙行棧房管事俱賣與匠作打紙筋。
從前紙行。
曾會議刊碑建爐焚化。
現今廢弛已久究屬何故。
着各紙行迅加整頓仍舊焚化。
毌任散棄。
一店鋪包貨紙張。
印記招牌字号最易穢污者。
莫如香粉肥皂。
一經用盡。
鮮不棄擲。
如零賣糕點茶葉。
建煙水煙潮煙杭煙之類。
亦必加印牌号往往代作粗紙。
陷于廁内。
嗣後各鋪戶包貨紙張。
概不許印用字号招牌。
各自改镌花樣圖記。
葢印紙包以志辨别。
至紙店香蠟店所賣粗細紙如雨橫葢有字号者務先翦去字迹。
再行發賣。
一槽坊醬園茶館浴堂以及各色行鋪。
每書大字于牆。
日久粉蘇。
堕落溝渠。
更有牆角恐人小便。
或寫粉字。
或貼紙條尤屬污穢嗣後牆上不許寫字亦不準粘貼字條。
各行鋪一概懸挂木牌。
以免字迹剝落。
多遭污穢。
臨河無街道者。
不在此例。
即街頭遺棄殘缺磁器之有字迹者。
亦應随手檢起。
送入河心。
一鞋幫内每有店号字迹圖記。
穿用之人。
腳底踐踏。
尤為不安。
嗣後各鞋鋪。
務将号碼等類。
俱印于小方布上。
或印于小皮紙上。
粘貼鞋幫之内。
賣時随手揭去。
放入字簍。
一刻字店刷印書文字帖。
每将字迹模糊無用者。
或以之擦手抹桌。
或以之裡物糊窗。
嗣後各等宜一體敬惜。
一門首聯貼。
及報條等項。
遇有剝落。
或須更換。
如用刀帚刮洗。
務将殘碎字迹。
檢入字簍。
切勿随手棄擲。
一紙簍所值無多字局散給難周。
嗣後各鋪戶居民。
一家各置一簍。
留為已用。
十家公設一簍懸于門首。
使行路之人。
遇有字紙即可檢入。
收字紙者。
亦便沿戶廣收。
以上各條。
地保隻準傳谕不準訛索。
如查有訛索情弊。
從重冶罪。
道光二十年三月示也。
趙恭毅公申喬為秀才欲舉惜字會每月朔望攝敝衣冠向各家門首揖禮人感其誠踴躍從事公後為巡撫子熊诏大魁天下至今科第不絕皆公之遺澤也 △惜字拯急會廣勸法 惜字曷為曰拯急也。
葢言乎其勢之不可稍緩也。
夫人當安常處順。
太平無事。
何等閑适。
一遇有急或溺于水。
或焚于火。
此□待救之情若何廹切。
人非甚不仁未有不狂奔盡氣急往救援者也。
字紙而藏字簍。
猶人之安常處順也一遇遺棄道途。
混入垃圾。
甚至雜入糞穢。
猶人之溺于水焚于火也。
種種踐踏。
目不忍見。
士大夫性多好潔。
每不肯從此等處加意掇拾。
而工人挑擔者。
又以其龌龊且不成斤兩。
亦不暇拾。
以故零星字紙一入穢途。
大都為鄉民扒取垃圾者。
雜入穢中。
并為糞壅。
興言及此。
可勝痛念。
欲遍拾則勢恐難周。
責工人則事有難托輾轉思維。
竊得一簡要勸行之法。
惟有心者采擇焉。
子嘗路遇鄉民扒垃圾者必檢其籮擔。
往往有字紙雜入其中。
鄉人有知有不知。
稍為勸谕。
類多感動。
又一日至若輩屯聚堆積之所。
見有垃圾數十堆。
偶為尋視。
即得字紙十餘張。
大都污穢不堪。
乃即擇其中之年幼者。
囑其翻倒扒轉。
許以酒錢。
其人即為力扒。
連扒數堆。
即得字紙百餘張。
大為驚恻。
遂即于是晚候其人齊集時。
為之反複開導。
勸其留心惜字。
予并為現身說法。
以為我亦生長農家。
幼年亦與諸兄同業。
不過勤于惜字得有今日。
其人率皆點首。
講畢。
即與作揖緻敬。
每人給面籌一枝。
以資鼓舞。
約七十餘人。
俱欣然應允而去。
所費不過千餘文。
而可以勸化數十人。
其為權巧真無可比。
并此法極可推廣。
願四方君子。
各處集同志共仿行之。
蓋勸化後。
鄉人歸去必傳作一時佳話一傳十十傳百。
父教子。
兄教弟。
感化尤當倍速。
足開無窮勸惜法門。
△花樣代字說 原夫書契者。
先聖藉以紀事。
人一日無字。
即一日昏蒙。
可抛棄而不惜乎。
吾常惜子章程。
前人可謂竭其誠敬矣。
雖然、猶有未、盡焉。
即如各店鋪中。
皆于紙上刊刻字号圖記。
或包裡貨物。
或封貼瓶甕。
一入販夫豎子之手。
用以揩拭污穢者有之。
用以引火包物者有之。
甚至抛棄泥塗。
飄落溝廁。
字紙之狼藉。
可勝計哉。
爰造花樣數則。
聽各鋪揀擇。
如欲用紅旗報捷。
即以紅旗為記。
而代字樣焉。
客有見而難之者。
曰、子以花樣代字。
法固然矣。
盍審其便與否。
而為經營者一熟籌乎。
予曰唯唯。
客請盡言。
予詳晰之。
客曰花樣止五六十則。
若此
爰就應用各物。
稍綴數言于下。
△附惜字五法【常郡有惜字勸戒錄一書闆藏清秘閣最為詳備此亦其中摘出者】 一日滌穢 昔西冷袁上珍夢械見王天君責以焚燒穢字之罪。
設有不潔字紙須用清水滌去泥穢再換水入香末少許逐一洗過。
收置竹筐曝幹另燒。
冬日恐易結凍。
宜用爐火烘幹。
焚後将灰别貯。
勿與淨灰攙和。
滌字之水以極細羅篩。
瀝取泥滓。
恐其中尚有纖悉剩字亦必揀出。
一概烘曝。
不得随便傾潑。
聽其流入穢處也。
近水口者。
即将瀝過之水。
挑送大河。
離水稍遠者勢難挑送亦當傾向淨處。
如此慎重。
方為實心奉行。
二日貯灰 昔槎溪朱甯約勤于學字。
焚灰辄棄散不加珍惜至罰減壽算。
夫五福以壽為先。
不惜字灰。
罪罰且當如是。
可不悚然警惕乎。
曩寺嘗與友人面試。
取潔白紙張于背風處焚化。
既成灰矣。
驗之字迹宛然。
不過比前縮小耳。
又如疏文符箓每至焚後方有靈應。
可見字雖燒滅鬼神視之依然字也。
況十斤字紙。
燒灰不上一斤。
是少許之灰。
實有無數之字。
務宜敬謹存貯彙送江流不得随便抛撒緻幹罪戾。
三日建爐 字爐宜制造淨院祠宇為上書館次之。
四周缭以短垣。
使與外方間隔。
垣之側設木門。
常時扃閉之焚字則啟。
爐底墊磚一層令字灰不沾泥土。
爐口用鐵門一扇。
化字時将門拽開。
俟字入點火引着數處。
即将門關上其紙自燼。
兩旁氣孔不必過大。
隻要透得煙出。
又須稍為曲折。
縱有風吹隙。
亦不能揚灰。
倘居家不能建爐者。
焚時宜用鎮江燒酒壇壇口覆以瓦。
灰不飛。
火不熄。
焚處宜在淨室不宜露天。
恐熱灰見風易為吹散若并無淨室。
必須露天。
又當俟無風天氣方可焚化。
四日出灰 積灰既多。
須将灰内或有未燼之字紙揀出與後來字紙。
一總再燒。
其餘淨灰須用清水緩緩向爐内澆濕用長柄鐵釘爬即在爐内拌勻如此則灰不揚起爐外用大匾一個将甕納在匾中。
用木勺将灰取出盛于甕内築堅。
其匾内之灰屑掃歸爐内或收入甕内。
甕用雙皮紙雙層封口。
五日送灰 灰甕為數巳多。
宜用船載送江心或送海中将近江海之時。
必将水緩緩注飽灰甕。
及至中流推入立即沉沒庶免弊端送灰之人。
或托帶。
或專請須用親信可靠者。
方免賣灰賣甕等弊。
張邑翼日。
惜字加名日敬葢必以心能珍重為真惜也。
王沂公父為夫子嘉予。
以其能香湯洗燒。
近年□□袁上珍。
夢械見王天君責以焚燒穢字之罪非以其惜而不知敬乎。
近年惜字會之舉。
莫詳于常郡而科甲亦稱極盛。
葢善氣所感也。
各店字号皆改用花樣。
并請 憲示。
如煙店煙包紙【此日用之物鄉民買去往往随手抛棄穢廁陽溝滿目皆是甚至有用以拭大便者怵心慘目更不忍言地方官所當嚴禁也】香鋪線香紙【抛棄極多】藥包 茶葉 肥皂【字随洗滌百無一存】傘鞋店 及各雜貨店。
止許用花樣。
不許用字各惜字局紳董。
公議嚴禁如有不遵實時議罰。
惜無形之字。
誠善舉也【不費錢功德有心者幸勉之】 △蘇州府正堂李示 曉谕事。
據紳士吳仁榮王汝玉包汝霖黃壽鳳等。
禀請饬禁沿街一應招貼。
并各衙門告示請用木闆或蘆席。
裱糊張挂。
以惜字紙。
并求給發手谕。
刻印通行等情到府。
本府查士讀儒書。
固宜敬惜。
下之農工商賈。
亦有子孫。
無不望其顯榮仕進者。
烏得将聖賢遺迹。
任意輕亵。
棄諸穢地。
除據禀先發朱谕限令地保啟揭外合行列款申禁。
為此示仰鋪戶士民人等知悉爾等各照後開規條逐一遵奉。
實有厚望焉毋違特示。
計開 一各衙門示文。
向俱用木闆或席片裱糊懸挂。
不得浮貼牆上。
以緻随處堕落。
一各店鋪及命相星蔔之類。
招紙多粘于溝渠圊廁之處。
貨物果正。
藝術果精何待招徕。
嗣後概不許遍貼招紙。
其醫生住址。
尋人招貼。
及善堂催葬傳單。
不在此例。
一售賣種子壯陽堕胎各種淫邪丹藥招貼。
及茶館說書唱書戲法像聲雜耍包搖大會各色招紙。
并江湖方技之流托名報恩揚名等單。
俱經饬禁。
嗣後再有粘貼一經察出着落地保交出本人照例嚴辦。
一破布頭店。
城内齊門街。
護龍街城外山塘街。
馬鋪橋等處。
皆布頭店聚集之所。
專收碗船餹擔。
及僞惜字擔殘書舊簿字紙由糧船夾帶至山東直隸等處。
又有客販到蘇。
販運各省。
造作回殘紙張。
或作花炮等項。
疊奉 撫憲道憲前府及本升府各出示嚴禁。
嗣後如再不遵谕禁仍敢屯積銷售者。
定即按戶嚴提從重懲治。
一拾荒擔内。
檢拾紙片。
不論有字無字。
俱賣與紙作坊。
僞惜字擔擔上假挂文昌宮魁星閣惜字會牌子。
凡收回字紙逐類檢出舊書賬簿賣與破布頭店。
白料飛花賣與回殘作。
桑皮紙賣與腳籃漆匠店假洋扇店破文章賣與賃小說店裱夾裡黃筒紙賣與匠作打紙筋。
僅剩零碎紅雜色紙。
不能回殘者。
賣與惜字會焚化。
否則竟供炊爨之用。
經前府示禁并傳谕各會真字紙擔。
如遇僞擔實時扭送各地方官懲治在案。
嗣後如再有以僞亂真者。
仍前辦理 一紙作坊廣收殘書賬簿字紙。
堆貯缸中。
用水泡爛。
用足踐踏。
作為還魂紙。
蘇郡北寺後。
沙河蕩。
退居裡。
承天寺前桃花塢雙塔寺前。
四擺渡。
各處皆有作坊。
其始但收紙店書坊切下紙腳。
浸爛回造。
其後并收僞惜字擔上。
白料有字紙名曰飛花。
一并回造。
入缸時。
必加人溺及穢濁之物。
字迹乃化。
自後各紙作坊不許收買字紙飛花等造作還魂紙一經查出。
定将器具銷毀房屋入官充賞。
一齊門外。
錢萬裡橋。
紙行家将黃筒紙七都紙。
原來紙捆邊上印記刨去。
重印此地印記其刨下字屑。
每年有一千餘擔之多。
各紙行棧房管事俱賣與匠作打紙筋。
從前紙行。
曾會議刊碑建爐焚化。
現今廢弛已久究屬何故。
着各紙行迅加整頓仍舊焚化。
毌任散棄。
一店鋪包貨紙張。
印記招牌字号最易穢污者。
莫如香粉肥皂。
一經用盡。
鮮不棄擲。
如零賣糕點茶葉。
建煙水煙潮煙杭煙之類。
亦必加印牌号往往代作粗紙。
陷于廁内。
嗣後各鋪戶包貨紙張。
概不許印用字号招牌。
各自改镌花樣圖記。
葢印紙包以志辨别。
至紙店香蠟店所賣粗細紙如雨橫葢有字号者務先翦去字迹。
再行發賣。
一槽坊醬園茶館浴堂以及各色行鋪。
每書大字于牆。
日久粉蘇。
堕落溝渠。
更有牆角恐人小便。
或寫粉字。
或貼紙條尤屬污穢嗣後牆上不許寫字亦不準粘貼字條。
各行鋪一概懸挂木牌。
以免字迹剝落。
多遭污穢。
臨河無街道者。
不在此例。
即街頭遺棄殘缺磁器之有字迹者。
亦應随手檢起。
送入河心。
一鞋幫内每有店号字迹圖記。
穿用之人。
腳底踐踏。
尤為不安。
嗣後各鞋鋪。
務将号碼等類。
俱印于小方布上。
或印于小皮紙上。
粘貼鞋幫之内。
賣時随手揭去。
放入字簍。
一刻字店刷印書文字帖。
每将字迹模糊無用者。
或以之擦手抹桌。
或以之裡物糊窗。
嗣後各等宜一體敬惜。
一門首聯貼。
及報條等項。
遇有剝落。
或須更換。
如用刀帚刮洗。
務将殘碎字迹。
檢入字簍。
切勿随手棄擲。
一紙簍所值無多字局散給難周。
嗣後各鋪戶居民。
一家各置一簍。
留為已用。
十家公設一簍懸于門首。
使行路之人。
遇有字紙即可檢入。
收字紙者。
亦便沿戶廣收。
以上各條。
地保隻準傳谕不準訛索。
如查有訛索情弊。
從重冶罪。
道光二十年三月示也。
趙恭毅公申喬為秀才欲舉惜字會每月朔望攝敝衣冠向各家門首揖禮人感其誠踴躍從事公後為巡撫子熊诏大魁天下至今科第不絕皆公之遺澤也 △惜字拯急會廣勸法 惜字曷為曰拯急也。
葢言乎其勢之不可稍緩也。
夫人當安常處順。
太平無事。
何等閑适。
一遇有急或溺于水。
或焚于火。
此□待救之情若何廹切。
人非甚不仁未有不狂奔盡氣急往救援者也。
字紙而藏字簍。
猶人之安常處順也一遇遺棄道途。
混入垃圾。
甚至雜入糞穢。
猶人之溺于水焚于火也。
種種踐踏。
目不忍見。
士大夫性多好潔。
每不肯從此等處加意掇拾。
而工人挑擔者。
又以其龌龊且不成斤兩。
亦不暇拾。
以故零星字紙一入穢途。
大都為鄉民扒取垃圾者。
雜入穢中。
并為糞壅。
興言及此。
可勝痛念。
欲遍拾則勢恐難周。
責工人則事有難托輾轉思維。
竊得一簡要勸行之法。
惟有心者采擇焉。
子嘗路遇鄉民扒垃圾者必檢其籮擔。
往往有字紙雜入其中。
鄉人有知有不知。
稍為勸谕。
類多感動。
又一日至若輩屯聚堆積之所。
見有垃圾數十堆。
偶為尋視。
即得字紙十餘張。
大都污穢不堪。
乃即擇其中之年幼者。
囑其翻倒扒轉。
許以酒錢。
其人即為力扒。
連扒數堆。
即得字紙百餘張。
大為驚恻。
遂即于是晚候其人齊集時。
為之反複開導。
勸其留心惜字。
予并為現身說法。
以為我亦生長農家。
幼年亦與諸兄同業。
不過勤于惜字得有今日。
其人率皆點首。
講畢。
即與作揖緻敬。
每人給面籌一枝。
以資鼓舞。
約七十餘人。
俱欣然應允而去。
所費不過千餘文。
而可以勸化數十人。
其為權巧真無可比。
并此法極可推廣。
願四方君子。
各處集同志共仿行之。
蓋勸化後。
鄉人歸去必傳作一時佳話一傳十十傳百。
父教子。
兄教弟。
感化尤當倍速。
足開無窮勸惜法門。
△花樣代字說 原夫書契者。
先聖藉以紀事。
人一日無字。
即一日昏蒙。
可抛棄而不惜乎。
吾常惜子章程。
前人可謂竭其誠敬矣。
雖然、猶有未、盡焉。
即如各店鋪中。
皆于紙上刊刻字号圖記。
或包裡貨物。
或封貼瓶甕。
一入販夫豎子之手。
用以揩拭污穢者有之。
用以引火包物者有之。
甚至抛棄泥塗。
飄落溝廁。
字紙之狼藉。
可勝計哉。
爰造花樣數則。
聽各鋪揀擇。
如欲用紅旗報捷。
即以紅旗為記。
而代字樣焉。
客有見而難之者。
曰、子以花樣代字。
法固然矣。
盍審其便與否。
而為經營者一熟籌乎。
予曰唯唯。
客請盡言。
予詳晰之。
客曰花樣止五六十則。
若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