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一錄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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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給發口糧。
候分娩彌月之後。
方令入堂。
娩身之際。
原保人報明男女。
另給黃米一鬥。
幹菜二觔。
制錢三百文。
襁褓一副以示體恤。
一貧婦夫故欲入堂者查明百日以内。
先給衣服口食。
滿百日後方準入堂。
一青年孀婦。
或有父母翁姑在堂。
無人侍奉。
不能隻身入堂者。
一經采訪的實。
即照入堂孀婦之例。
先給衣食之資。
候其父母翁姑身故後。
本堂收養。
一名門舊族之後。
不幸孀居實無親族可靠。
衣食日見不周者。
雖不肯入堂。
亦照入堂之例。
斟酌多寡。
按季托其親人轉給。
以曲全其苦節之心。
一孀婦如有年幼子女者。
均準攜帶入堂撫育。
其子十二歲之内。
随母歇宿。
辰出入學。
申入依母。
至十三歲随師歇宿。
不得仍住内堂。
一孀婦之子。
讀書學藝有成。
或其壻家有力迎養者。
俱準出堂以全孝養。
一孀婦之女。
随母在堂。
年已及笄親族擇配。
均聽伊母主持外人不得專擅。
本堂給奁資元銀十兩。
一孀婦入堂守節。
先将夫家墳墓地址開交司事注冊。
有子相随者。
每年春秋二祭本堂給費用錢一百文。
串錠一千。
令人領同本婦之子。
前往祭掃。
一孀婦入堂。
茶水飯食。
俱有規則。
倘其家親族有饋送飲食者。
必先交司事驗明挂号。
再由轉桶送交。
未經查驗者司門老仆。
不準傳送。
違者斥換。
一孀婦矢志保節羣居在堂。
俱宜各安本分。
彼此和協。
共完貞操。
毋得恃性構隙緻生是非。
違者各罰月給零用錢一月。
一孀婦病故。
所遺子女在堂。
諸婦中有情願收領撫育者。
每名每月給錢三百文。
倘撫育不能盡心。
定即更換毌許争執。
一孀婦以及随帶子女有病本堂延醫調治藥餌炭資均系本堂給發。
一本堂醫生船轎金酌給外。
每月酬儀。
元銀二兩。
三節節敬。
每節送元銀一兩。
一孀婦之子女在堂。
或因天花緻病癱瘓。
以及瞽目暗疾。
子不能學藝。
女不能出嫁者。
其女留堂。
照守貞例養活。
其子分入外堂。
另屋安置。
一孀婦在堂身故。
本堂給以三軿杉木材一具外。
吊裡封口錢二百文。
又殓費錢二百文。
扛材錢四百二十文。
打圹做墳錢四百二十文。
紙十塊。
錠五千。
一孀婦身故伊家親族有願領柩與其夫合葬者。
本堂給發埋葬之費。
如無族領柩者即葬于本堂孀婦墳地所帶之子女病故。
亦照此例。
另地埋葬。
一孀婦有目能針黹者。
其所得工錢。
均歸本婦收用。
至所做針黹物件。
先由司事挂号。
方準送至轉桶轉交内堂店鋪收取時。
仍由司事銷号。
以免歧悞。
一本堂置得孀婦墳地。
周圍環砌牆垣。
樹以松柏。
墓門建貞節牌坊一座。
傍造飨祠。
每故婦設立木主一具。
墓前石碣一具镌明某某妻某氏之墓。
其墳計徑八尺。
高六尺。
金井深五尺。
每塜三年。
加土一次。
春秋二季在祠。
祭祀其地祇葬孀婦。
其子女身故不得混入。
一貞女及嫠婦在堂守志。
年歲合例者。
俱本堂代請 旌表堂外如有烈女節婦。
無力呈明建坊者。
親族鄰友。
告知本堂。
查明确實。
一并代請。
一投堂節婦。
倘有翁姑及本生父母。
暨故夫三代暴露未葬者本堂擇地代葬。
俾安節婦之心。
有地無力。
酌助葬資。
△撫嬰館規 一本堂門外設立學堂。
延請名師訓教孀婦之子。
讀書明理。
每歲朿修足錢二十四千。
按月緻送開館贽敬一兩。
三節節敬每節錢一千文塾師家有正事。
送分四錢。
定于每歲正月十六開館十二月二十日放館。
一塾師所需紅朱筆墨。
及剃頭零用。
月給錢一百文。
一諸童七歲入學。
認字寫字讀書。
八歲習禮。
讀書務令成誦。
字迹務令端楷。
量材教課。
少長書熟。
不時抽背并每日默寫一二篇。
以免曠悞。
一諸童每名給硯瓦一方。
簡闆一塊書布一方。
水注一個每十日筆一枝。
每季墨一錠。
每日紙二方。
一月共訂一本。
一諸童所讀書籍次第更換司事随時買給勿緻缺悞。
一孀婦之子能讀書者。
使習舉業。
将來應考。
即由本堂申送。
所有考費籌欵撥給。
其資質頑鈍不能讀書者。
于十四歲後本堂量材分送各鋪學習生業視生業之大小。
酌付費用所有衣服行李。
聽其随身攜帶出堂。
此後與本堂無涉。
一塾師每日飲食肴馔與司事同。
一清節堂于嘉慶二十四年四月二十日由府詳 司轉詳 院憲咨 部。
于是年十月十五日奉到部覆準如所咨立案。
△孀婦食單 一食米務碾上熟無稗稻米。
一米貯内門以外。
每日晨初啟鑰。
經董事或司事。
親身開倉放米。
當即眼同淘淨入堂計口授食每日升鬥注簿一月總結。
如有短少。
經手賠償。
一嫠婦每日一粥兩飯。
每人開銷米七合。
菜蔬錢十二文。
幼子女折半。
一每逢初二十六日食肉。
逢五逢十食魚。
大人每名肉四兩。
幼子女每名肉二兩。
每遇葷期。
輪派在堂雇工老婦。
二人值廚。
按名分齊。
逐碗葢覆。
一則免冷。
二則免緻揀擇争競。
如有不食者。
照價折錢。
一孀婦端節。
每名派肉半斤。
粽子四個。
鹽蛋二個。
不食者照價折錢幼子女減半。
中秋每名肉半斤。
月餅二個幼子女減半。
年節每名肉一斤。
魚一尾。
幼子女減半。
不食者俱照價折錢。
一菜蔬每十斤。
用菜油四兩。
照數加減。
逐日結總。
收支數目不符。
經手是問 一孀婦每月給零用錢一百文。
幼子女給錢五十文。
為剃頭鞋布零星之費。
一孀婦及幼子女。
每年冬至日起。
正月終止。
日給炭基一枚。
△孀婦衣制 一孀婦入堂無衣被蚊帳。
者給被褥一副單布裙一條。
枕頭一個蚊帳一頂。
冬給棉襖一件。
棉褲一條。
單布裙一條春秋時給單衫褲一身。
夏日給夏衫褲一身幼子女亦同 一孀婦被面水墨色布四幅被裡白布。
内裝新棉花五斤。
褥用兩面藍青布。
内裝新棉花四斤。
藍青單被一條。
三年一換。
一孀婦棉襖。
用水墨布。
裡用白布。
内裝新棉花斤半。
二年一換。
棉褲一條。
面用藍布。
裡用青布。
一孀婦大衫一件。
用月白衣裙一條藍布二年一換。
一孀婦小衫一件用白布褲兩條用藍布一年一換。
一孀婦夏大衫一件。
裙一條俱用藍夏布二年一換。
一孀婦夏小衫一件。
褲二條。
俱用老扣夏布。
一年一換。
一孀婦帳用中夏布二十二幅。
項用白布三幅。
十年一換。
以上各孀婦四時衣服。
按入堂先後。
扣足年月。
發給更換。
如有攙用低布舊絮即退交司事。
仍照在堂各婦所給衣被花色一體換給。
動缺之件。
經手賠補。
一各孀婦換給棉襖被褥之日。
即将舊者交出收回小衣小衫不問 一孀婦入堂。
每名給棕墊床一張。
夏蘇席一床。
涼枕一個。
冬秧■〈禾薦〉一床。
有子女者滿床。
一年一換。
無子女者堪餬口。
若欲換房内置備半桌一張。
闆櫈二條瓦燈台一個面盆腳桶淨桶各一其 一幼童每年各與單韈一雙棉韈一雙。
十歲以下氈帽一頂十歲以上紅帏帽一頂四季衣服随時給發。
一幼童年至十二歲。
即在外堂歇宿。
給被褥一副。
帳一頂。
夏給席一條。
冬給秧■〈禾薦〉一條。
△司事辛俸經管簿冊 一本堂司事四位每位每月辛資錢三千文。
遇閏照支。
按月同發。
不得透預。
每逢年節另送錢一千六百文。
家有正事。
送分一千 一司公設收銀錢大帳簿一本。
支銀錢大帳簿一本。
一設柴米油鹽茶菜收支簿各一本。
一設孀婦幼子女在堂添補衣裳清冊一部。
一設各孀婦入堂年月日期年貌門氏有無子女。
并故夫及保舉人姓名清冊一本。
有病故或滋事出堂者。
即在各名下注銷。
一設孀婦病故埋葬。
各年月日期山向。
清冊一本。
一司事在堂每日飯菜二桌。
每桌定價一百四十文。
△吳複初捐助清節堂孤兒習業成家貼費規條 元和縣谕據善士吳複初同室。
俞氏禀稱清節堂收養有志無依節婦。
并其子女孀婦邁母孤兒七歲入學讀書至十三歲不能舉業者。
由堂送店學習生理誠大善事也。
惟孤兒送店習業。
蘇郡風俗若無押櫃貼膳。
隻能習下等工藝他日有成僅自餬其口至娶妻成家難若登天。
是以初夫婦每念及此。
不禁代為酸鼻故廿載來四方托缽。
艱苦備嘗。
血汗針黹。
共積有足錢一千千文不敢私為已有。
交存殷實店中。
按月一分生息年年可得一百二十千文。
以供孤兒習業成家迎養之助。
合将酌議規條。
同存店票折呈求衡定詳明刊載堂規以垂久遠。
其存店票折并乞驗印。
饬董遵照等情到縣。
據此查吳複初夫婦。
念及清節堂節婦撫孤不易成立為難。
情願捐錢存店生息以為孤兒習業成家迎養之助樂善好施。
殊堪嘉尚。
惟所拟規條是否允協合饬查議。
谕仰該司董陳道修。
即便遵照粘開各條會同吳複初逐一查議。
如何妥善永久。
以憑核詳饬遵。
一孤兒十三歲出堂習業。
給店中貼膳錢十千文。
押櫃錢五十千即交本店按月一分起息。
不準支用。
其利按年遞加。
俟其習成。
迎養娶妻時。
方準同董到店。
本利支取如店有事故。
即由董将本利歸取。
另存他處生息。
一孤兒十三歲能習舉業者。
即于十三歲起。
由董将錢六十千文。
交殷實店中按月一分生息其利按年遞加。
俟娶妻完聚時方準同董到店支取 一孤兒習業。
倘學不成而另換者。
一年以内。
店中交還錢六十千。
另存。
一年以外不成者。
準店扣飯錢十千文交還本利五十千文。
二三年内如再不成。
該店扣去飯錢十千文。
收回本利四十千另作正用不準再給。
孤兒習業之後本與堂内無涉既甘下流聽其自便。
以為不向上者戒。
如壽命不測。
亦照此辦理。
一孤兒學業未成時寡母已故。
則此錢留為孤兒娶妻成家時。
方準同董到店本利支用。
一孤兒學業有成後。
或好賭博閑蕩。
無志娶妻迎養。
或轉希此項錢文。
以迎養為名而無迎養之實。
則寡母出堂。
反受饑寒之苦故定例必以娶妻迎養。
此錢方準支用。
否則由堂提回以為不報親恩者戒 一每年利金所入不過兩人習業。
此項錢文。
堂中不準分□支作别用開銷。
一現在堂中孤兒早已習業者。
自應除去貼膳錢十千文。
給付五十千文。
挨次成婚取用。
其現年學習者。
先付店中飯錢十千。
挨先付完竣。
再付押櫃。
以免偏枯而歸劃一。
按本堂規則内。
董事永不準支辛俸一條。
此就眼前而論。
日後恐難為繼葢殷實之人。
肯作董事者甚少。
倘有寒士好善品行端方。
辦事誠實而以館夥餬口者。
焉能舍彼就此惟議俸則可以聘請。
而董理亦可專心。
又名門舊族。
照在堂例給付一款。
大率守節者。
名門舊族居多。
自然不願入堂。
但在家守節。
與在堂一例付給。
似
候分娩彌月之後。
方令入堂。
娩身之際。
原保人報明男女。
另給黃米一鬥。
幹菜二觔。
制錢三百文。
襁褓一副以示體恤。
一貧婦夫故欲入堂者查明百日以内。
先給衣服口食。
滿百日後方準入堂。
一青年孀婦。
或有父母翁姑在堂。
無人侍奉。
不能隻身入堂者。
一經采訪的實。
即照入堂孀婦之例。
先給衣食之資。
候其父母翁姑身故後。
本堂收養。
一名門舊族之後。
不幸孀居實無親族可靠。
衣食日見不周者。
雖不肯入堂。
亦照入堂之例。
斟酌多寡。
按季托其親人轉給。
以曲全其苦節之心。
一孀婦如有年幼子女者。
均準攜帶入堂撫育。
其子十二歲之内。
随母歇宿。
辰出入學。
申入依母。
至十三歲随師歇宿。
不得仍住内堂。
一孀婦之子。
讀書學藝有成。
或其壻家有力迎養者。
俱準出堂以全孝養。
一孀婦之女。
随母在堂。
年已及笄親族擇配。
均聽伊母主持外人不得專擅。
本堂給奁資元銀十兩。
一孀婦入堂守節。
先将夫家墳墓地址開交司事注冊。
有子相随者。
每年春秋二祭本堂給費用錢一百文。
串錠一千。
令人領同本婦之子。
前往祭掃。
一孀婦入堂。
茶水飯食。
俱有規則。
倘其家親族有饋送飲食者。
必先交司事驗明挂号。
再由轉桶送交。
未經查驗者司門老仆。
不準傳送。
違者斥換。
一孀婦矢志保節羣居在堂。
俱宜各安本分。
彼此和協。
共完貞操。
毋得恃性構隙緻生是非。
違者各罰月給零用錢一月。
一孀婦病故。
所遺子女在堂。
諸婦中有情願收領撫育者。
每名每月給錢三百文。
倘撫育不能盡心。
定即更換毌許争執。
一孀婦以及随帶子女有病本堂延醫調治藥餌炭資均系本堂給發。
一本堂醫生船轎金酌給外。
每月酬儀。
元銀二兩。
三節節敬。
每節送元銀一兩。
一孀婦之子女在堂。
或因天花緻病癱瘓。
以及瞽目暗疾。
子不能學藝。
女不能出嫁者。
其女留堂。
照守貞例養活。
其子分入外堂。
另屋安置。
一孀婦在堂身故。
本堂給以三軿杉木材一具外。
吊裡封口錢二百文。
又殓費錢二百文。
扛材錢四百二十文。
打圹做墳錢四百二十文。
紙十塊。
錠五千。
一孀婦身故伊家親族有願領柩與其夫合葬者。
本堂給發埋葬之費。
如無族領柩者即葬于本堂孀婦墳地所帶之子女病故。
亦照此例。
另地埋葬。
一孀婦有目能針黹者。
其所得工錢。
均歸本婦收用。
至所做針黹物件。
先由司事挂号。
方準送至轉桶轉交内堂店鋪收取時。
仍由司事銷号。
以免歧悞。
一本堂置得孀婦墳地。
周圍環砌牆垣。
樹以松柏。
墓門建貞節牌坊一座。
傍造飨祠。
每故婦設立木主一具。
墓前石碣一具镌明某某妻某氏之墓。
其墳計徑八尺。
高六尺。
金井深五尺。
每塜三年。
加土一次。
春秋二季在祠。
祭祀其地祇葬孀婦。
其子女身故不得混入。
一貞女及嫠婦在堂守志。
年歲合例者。
俱本堂代請 旌表堂外如有烈女節婦。
無力呈明建坊者。
親族鄰友。
告知本堂。
查明确實。
一并代請。
一投堂節婦。
倘有翁姑及本生父母。
暨故夫三代暴露未葬者本堂擇地代葬。
俾安節婦之心。
有地無力。
酌助葬資。
△撫嬰館規 一本堂門外設立學堂。
延請名師訓教孀婦之子。
讀書明理。
每歲朿修足錢二十四千。
按月緻送開館贽敬一兩。
三節節敬每節錢一千文塾師家有正事。
送分四錢。
定于每歲正月十六開館十二月二十日放館。
一塾師所需紅朱筆墨。
及剃頭零用。
月給錢一百文。
一諸童七歲入學。
認字寫字讀書。
八歲習禮。
讀書務令成誦。
字迹務令端楷。
量材教課。
少長書熟。
不時抽背并每日默寫一二篇。
以免曠悞。
一諸童每名給硯瓦一方。
簡闆一塊書布一方。
水注一個每十日筆一枝。
每季墨一錠。
每日紙二方。
一月共訂一本。
一諸童所讀書籍次第更換司事随時買給勿緻缺悞。
一孀婦之子能讀書者。
使習舉業。
将來應考。
即由本堂申送。
所有考費籌欵撥給。
其資質頑鈍不能讀書者。
于十四歲後本堂量材分送各鋪學習生業視生業之大小。
酌付費用所有衣服行李。
聽其随身攜帶出堂。
此後與本堂無涉。
一塾師每日飲食肴馔與司事同。
一清節堂于嘉慶二十四年四月二十日由府詳 司轉詳 院憲咨 部。
于是年十月十五日奉到部覆準如所咨立案。
△孀婦食單 一食米務碾上熟無稗稻米。
一米貯内門以外。
每日晨初啟鑰。
經董事或司事。
親身開倉放米。
當即眼同淘淨入堂計口授食每日升鬥注簿一月總結。
如有短少。
經手賠償。
一嫠婦每日一粥兩飯。
每人開銷米七合。
菜蔬錢十二文。
幼子女折半。
一每逢初二十六日食肉。
逢五逢十食魚。
大人每名肉四兩。
幼子女每名肉二兩。
每遇葷期。
輪派在堂雇工老婦。
二人值廚。
按名分齊。
逐碗葢覆。
一則免冷。
二則免緻揀擇争競。
如有不食者。
照價折錢。
一孀婦端節。
每名派肉半斤。
粽子四個。
鹽蛋二個。
不食者照價折錢幼子女減半。
中秋每名肉半斤。
月餅二個幼子女減半。
年節每名肉一斤。
魚一尾。
幼子女減半。
不食者俱照價折錢。
一菜蔬每十斤。
用菜油四兩。
照數加減。
逐日結總。
收支數目不符。
經手是問 一孀婦每月給零用錢一百文。
幼子女給錢五十文。
為剃頭鞋布零星之費。
一孀婦及幼子女。
每年冬至日起。
正月終止。
日給炭基一枚。
△孀婦衣制 一孀婦入堂無衣被蚊帳。
者給被褥一副單布裙一條。
枕頭一個蚊帳一頂。
冬給棉襖一件。
棉褲一條。
單布裙一條春秋時給單衫褲一身。
夏日給夏衫褲一身幼子女亦同 一孀婦被面水墨色布四幅被裡白布。
内裝新棉花五斤。
褥用兩面藍青布。
内裝新棉花四斤。
藍青單被一條。
三年一換。
一孀婦棉襖。
用水墨布。
裡用白布。
内裝新棉花斤半。
二年一換。
棉褲一條。
面用藍布。
裡用青布。
一孀婦大衫一件。
用月白衣裙一條藍布二年一換。
一孀婦小衫一件用白布褲兩條用藍布一年一換。
一孀婦夏大衫一件。
裙一條俱用藍夏布二年一換。
一孀婦夏小衫一件。
褲二條。
俱用老扣夏布。
一年一換。
一孀婦帳用中夏布二十二幅。
項用白布三幅。
十年一換。
以上各孀婦四時衣服。
按入堂先後。
扣足年月。
發給更換。
如有攙用低布舊絮即退交司事。
仍照在堂各婦所給衣被花色一體換給。
動缺之件。
經手賠補。
一各孀婦換給棉襖被褥之日。
即将舊者交出收回小衣小衫不問 一孀婦入堂。
每名給棕墊床一張。
夏蘇席一床。
涼枕一個。
冬秧■〈禾薦〉一床。
有子女者滿床。
一年一換。
無子女者堪餬口。
若欲換房内置備半桌一張。
闆櫈二條瓦燈台一個面盆腳桶淨桶各一其 一幼童每年各與單韈一雙棉韈一雙。
十歲以下氈帽一頂十歲以上紅帏帽一頂四季衣服随時給發。
一幼童年至十二歲。
即在外堂歇宿。
給被褥一副。
帳一頂。
夏給席一條。
冬給秧■〈禾薦〉一條。
△司事辛俸經管簿冊 一本堂司事四位每位每月辛資錢三千文。
遇閏照支。
按月同發。
不得透預。
每逢年節另送錢一千六百文。
家有正事。
送分一千 一司公設收銀錢大帳簿一本。
支銀錢大帳簿一本。
一設柴米油鹽茶菜收支簿各一本。
一設孀婦幼子女在堂添補衣裳清冊一部。
一設各孀婦入堂年月日期年貌門氏有無子女。
并故夫及保舉人姓名清冊一本。
有病故或滋事出堂者。
即在各名下注銷。
一設孀婦病故埋葬。
各年月日期山向。
清冊一本。
一司事在堂每日飯菜二桌。
每桌定價一百四十文。
△吳複初捐助清節堂孤兒習業成家貼費規條 元和縣谕據善士吳複初同室。
俞氏禀稱清節堂收養有志無依節婦。
并其子女孀婦邁母孤兒七歲入學讀書至十三歲不能舉業者。
由堂送店學習生理誠大善事也。
惟孤兒送店習業。
蘇郡風俗若無押櫃貼膳。
隻能習下等工藝他日有成僅自餬其口至娶妻成家難若登天。
是以初夫婦每念及此。
不禁代為酸鼻故廿載來四方托缽。
艱苦備嘗。
血汗針黹。
共積有足錢一千千文不敢私為已有。
交存殷實店中。
按月一分生息年年可得一百二十千文。
以供孤兒習業成家迎養之助。
合将酌議規條。
同存店票折呈求衡定詳明刊載堂規以垂久遠。
其存店票折并乞驗印。
饬董遵照等情到縣。
據此查吳複初夫婦。
念及清節堂節婦撫孤不易成立為難。
情願捐錢存店生息以為孤兒習業成家迎養之助樂善好施。
殊堪嘉尚。
惟所拟規條是否允協合饬查議。
谕仰該司董陳道修。
即便遵照粘開各條會同吳複初逐一查議。
如何妥善永久。
以憑核詳饬遵。
一孤兒十三歲出堂習業。
給店中貼膳錢十千文。
押櫃錢五十千即交本店按月一分起息。
不準支用。
其利按年遞加。
俟其習成。
迎養娶妻時。
方準同董到店。
本利支取如店有事故。
即由董将本利歸取。
另存他處生息。
一孤兒十三歲能習舉業者。
即于十三歲起。
由董将錢六十千文。
交殷實店中按月一分生息其利按年遞加。
俟娶妻完聚時方準同董到店支取 一孤兒習業。
倘學不成而另換者。
一年以内。
店中交還錢六十千。
另存。
一年以外不成者。
準店扣飯錢十千文交還本利五十千文。
二三年内如再不成。
該店扣去飯錢十千文。
收回本利四十千另作正用不準再給。
孤兒習業之後本與堂内無涉既甘下流聽其自便。
以為不向上者戒。
如壽命不測。
亦照此辦理。
一孤兒學業未成時寡母已故。
則此錢留為孤兒娶妻成家時。
方準同董到店本利支用。
一孤兒學業有成後。
或好賭博閑蕩。
無志娶妻迎養。
或轉希此項錢文。
以迎養為名而無迎養之實。
則寡母出堂。
反受饑寒之苦故定例必以娶妻迎養。
此錢方準支用。
否則由堂提回以為不報親恩者戒 一每年利金所入不過兩人習業。
此項錢文。
堂中不準分□支作别用開銷。
一現在堂中孤兒早已習業者。
自應除去貼膳錢十千文。
給付五十千文。
挨次成婚取用。
其現年學習者。
先付店中飯錢十千。
挨先付完竣。
再付押櫃。
以免偏枯而歸劃一。
按本堂規則内。
董事永不準支辛俸一條。
此就眼前而論。
日後恐難為繼葢殷實之人。
肯作董事者甚少。
倘有寒士好善品行端方。
辦事誠實而以館夥餬口者。
焉能舍彼就此惟議俸則可以聘請。
而董理亦可專心。
又名門舊族。
照在堂例給付一款。
大率守節者。
名門舊族居多。
自然不願入堂。
但在家守節。
與在堂一例付給。
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