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一錄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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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德最大、須勉力做去、彼以為緩而多生疑沮者、便是阻人為善、恐非福相、】
一富家文士。
亦有曾犯溺女之罪者。
倘讀戒溺諸文。
此心能無悔惕然而死者已矣惟有取用此法可以救補前愆可以轉禍為福又凡一切問心犯難解之罪者宜取此為贖身之一法【此足為巳犯此罪者、開一條活路、】 一凡求子求壽求功名之人。
各具懇切真心。
力行一切善事。
如更能取用此法。
随力所至。
實行廣推世間感天地動鬼神之事未有速于此者其獲福何以數計耶。
【人欲挽回天數□作元命、必須取用此法、勿□吾地此風尚少、可以緩圖也、】 一世有樂善不倦之人。
亦恐終身難遇一命之緣正好取用此法。
力行廣推。
深種善根。
若奉功過格誓行善事若幹之人。
更苦終日無善可為。
唯有救活一命。
則 文帝乩示潘仲謀之訓。
分明巳凖百功。
況小财大用。
人命關天。
天地之德曰大生此金不在修生之下父毋之恩曰罔極此金更在罔極之先節寒士之束修亦有獻洛除刑之意出匹夫之片紙即同赦過宥罪之書但得一命矜全此心何等快活況天道之報施不爽也【刿目怵心、截金琢玉文章至此幾于驚風而泣鬼神讀此而仍漠然無動者非人情也、】 一禍患疾病危迫困窮之時。
誰不思立願以禳之。
能取用此法即救一命亦足以補天地之憾轉移厄數。
不蔔可知矣。
一刊印各種善書。
自是懲惡勸善實在功德。
而廣布此法。
使一切事急無措之人。
平日習俗見聞。
自然立地可行。
尤為方便陰功。
凡為父母祈福壽康健。
及自已子息功名财利疾恙求愈訟非禳解消災弭厄等項。
發願印送此集。
遠傳他省。
德洋恩溥。
生全更無限量矣。
按溺女之風。
東坡居士言嶽鄂間有之。
魏裔介禦史奏稱江西江南福建皆有之。
彭凝祉先生言嘉湖有之。
閱果報所載。
随地皆然。
若能印送廣傳善與人同。
功德乃不可思議矣。
按律載故殺子孫徒二年。
何以憲典久懸。
并無一人念及乎此。
豈人皆不犯耶。
抑官長所不及耶。
或深慮夫地保戚鄰之告□。
有索詐挾嫌諸弊反惹成多事耶。
殊不知官長稱為父母即當推父母愛子之心而痛革乎其父母殺子之習始則出示嚴禁。
繼則與紳士富戶等。
公議建堂立社設會。
各随其俗所便而行。
若紳士富戶慨然樂善。
則天良發見。
豈有出錢以救他人之女。
反欲吝錢以溺親生之女。
清夜自思必有不安。
則富戶之溺女亦可漸除矣。
貧者又得所贍養。
亦何忍為此滅絕天良之行。
溺風不從此息乎。
是以凝祉先生哀号求救于民之父母。
其一種熱腸。
一片苦心。
躍躍紙上。
為民父母者能體好生以救生功德無邊無量 溺女之風。
近世所在多有。
而尤甚于窮鄉僻壤。
普望仁人君子留心積善者。
務祈訪問某地有此風俗。
即可照此買命帖式随力舉行。
救得一命。
即是一命的功德。
勿曰吾地素無此風。
遂忽焉不以為意也。
【本地即無此風、即可推此法于他鄉凡以救人性命為急。
當不過分畛域】 △浙江紳士趙钺請通饬保嬰會呈稿 呈為溺女傷倫。
轉呈江蘇省保嬰局規條。
乞通饬各州縣照仿勸辦以全生命事。
竊民間溺女。
最為慘毒。
順治嘉慶年間。
欽奉上谕。
嚴行禁革。
誠以天道好生。
人情惡殺。
親生骨肉。
忍心害理。
足令見者慘目。
聞者傷心。
無如習俗相沿。
遂成風氣。
各州縣育嬰堂多建設城内。
鄉村廣遠。
抱送為難。
貧乏之家。
生育稍多。
力難撫養。
初生即行淹斃。
浙東西各處皆然。
視人命如草菅。
實惡俗之急宜嚴禁者。
竊思殺害物命。
尚幹天和。
況溺斃嬰孩。
更乖倫理。
有心者共切哀憐。
而救全苦無善策。
乾隆五十年。
前任盛藩司撰戒溺女說數篇。
剀切勸谕曾詳奉 前撫憲通饬各屬。
初行時頗着成效。
今事隔數十年。
已廢弛而不知有其事矣。
近年江蘇省無錫縣青城鄉紳士。
創為保嬰局。
設法妥善。
着有成效。
今春紳士華嘉植等。
已将規條呈蒙□江蘇撫憲陸。
批示饬縣刷印數百本。
通饬各屬。
并移咨安徽省照辦。
誠善舉也。
該處紳士。
因知浙省多有此風。
思欲一體勸辦。
紳士餘治特為遠道來杭。
将規條三百本。
交與紳等。
囑令轉呈。
籲求 大人恩準通饬勸辦。
其推廣利濟之心。
樂善而欲與人同善。
紳等細閱規條。
大旨在各就方隅設局。
附近有欲溺女者。
止其溺而許助錢米為撫養之資。
約以五月為期。
計費不及五千文。
而可以救一嬰之命。
在貧家産女。
因助而思留。
因留而生愛。
緣小兒養至五月後。
嬉笑最動人憐。
為母者乳哺己久。
豈忍取諸懷而棄之。
多有不肯舍離勉力留養者。
是暫時資助顯以阻其殘忍之狠心而五月攜持。
隐以發其慈愛之天性。
之死而緻生之。
蓋以仁術而為援溺之權也。
其有實不能留者。
仍由局中妥為安置。
或給人領養。
或送入嬰堂。
半歲幼孩。
較之初生血泡。
易于鞠育。
可保生全。
事就近而易為費不多而易集至其餘所議各條。
悉皆妥善。
法良意美。
事可推行。
恭維 大人全浙福星。
痌癏在抱。
勤求民隐。
澤被蒼生。
凡此呱呱生命鹹在矜全胞與之中為此翹首慈雲。
代為呼籲。
謹将餘紳士交到規條又抄錄前任盛藩司舊案。
一并據情轉呈。
伏乞 大人俯賜核準通饬浙省各府州縣查照勸谕各鄉村鎮樂善之人。
各于本處就近照仿辦理。
其中有因地制宜之處。
盡可酌量變通。
但能多一處之局。
即多救一處之嬰。
若一村能保得一二嬰。
推而至十村百村。
嬰命之得獲生全不少。
悉出自 大人再造鴻恩。
至聞勸聽從者。
固應給之以利。
而殘忍不遵者。
仍宜治之以法。
并懇饬各州縣出示嚴禁。
有犯必究。
懲勸并行。
于以挽澆風而全生命。
仰副 大人誠求保赤之慈懷。
紳等不勝感頌之至。
再浙省溫衢各屬。
溺女最甚。
該處多與閩省連界。
從前魏總憲原折指稱福建有溺女之風。
如蒙移咨閩省。
一體照辦。
俾仁風通被。
闿澤旁流。
功德尤為無量。
謹呈。
巡撫浙江部院梁 紳士趙钺等呈批貧民鞠育無資。
辄将所生嬰女溺斃。
最為慘忍惡習。
據呈請照蘇省準行規條。
通饬勸捐給資撫養。
系為保全生命起見。
洵稱善舉。
候劄布政司。
通饬各屬。
妥議照辦。
仍出示嚴行谕禁。
并候移咨福建撫部院轉饬。
循照辦理。
規條抄案存 道光二十七年秋月。
△附禀請江蘇巡撫通饬保嬰規約批 江蘇巡撫 陸紳士華嘉植等所禀設局保嬰洵屬善舉。
已将章程劄行蘇藩司。
移會江藩司。
通饬各屬一體照辦并饬該縣将章程刷印數百本送司通頒一面詳由督部堂衙門。
咨會安河循辦。
道光二十七年四月初一日批 △保嬰會記事 予于道光二十三年。
就本鄉十數裡之内。
議舉保嬰會。
緣吾鄉溺女成風。
效尤日甚。
甚至男孩亦溺。
且甚至有力者亦溺。
不特貧戶也。
因再四熟商。
集一善會。
就貧戶之欲溺者勸令勿溺。
準生産後報明。
每月助白米一鬥錢貳百文。
以五月為止。
五月之後。
如果不能養。
方為代送育嬰堂。
其會以三百六十文為一會。
每人自一會起至十會百會各從其力。
每春秋兩舉。
焚香祀神。
醵分作會收錢存公。
以便給付。
自此人多感化。
留養遂多。
自二十三年四月起。
至今十餘年。
每年因助而留者多則百餘名少則六七十名。
此外又有因捐而留養者。
即如予族弟志宏。
在蘇生理。
連養三女。
第四胎又産一女。
妻氣忿。
提所産女淹于浴堂。
其長女奔訴于翁。
翁大嘩。
以為我于保嬰會尚每日捐錢二文。
何得如此。
急撈起得不死。
越明年。
又産女。
産婦更忿。
誓不肯養。
志宏适在家。
堅不許。
以吾家尚捐錢助人保嬰。
豈有自家反溺女者。
妻不能違。
越二年。
乃生一子。
予每謂志宏曰。
當時若将女淹死。
恐未必即能生子也。
又有顧姓名三寶者。
嘗為蒙館師。
性古拙。
有二子。
生二女均淹之以為吾寒士。
養女恐為後累也。
予集會後。
嘗以溺女果報事縷為述之。
頗心動。
遂勸其日出一文入會。
以期稍贖前過。
一年後忽謂予曰。
我家一分願不能出矣。
詢之。
則今年又生一女。
以入會故不便再溺。
勉力留養。
無力再捐矣。
予笑謂之曰然請從子便。
吾子如實難養活。
倘欲向保嬰局照例給貼。
吾當如數以付如何。
顧亦笑曰我尚不至此不過日後又多一累耳。
又有顧姓兄弟兩人。
先後連舉女。
均以捐一文願故相勸留養。
此外因舉會而保全者指不勝屈。
畧舉數條以昭征驗。
一會之舉。
其保全之多己若此。
可見事在人為。
特患不為耳。
且特患為之不勇耳又予于鹹豐八年。
在下塘雙廟鎮借谷會中講說鄉約。
知該處亦多溺女風。
因重言以勸。
男女環聽者數百人。
惟羣相稱善而已。
越明年。
又因鄉約事至宋帝廟。
晤張姓友謂予曰。
先生去年在敝地講約片時。
現救一命矣。
詢之。
因言我去年聽講而歸。
同行一友有太息聲。
我知其以育子過多曾溺死一男故也。
因乘機謂曰。
子得毋聞講鄉約之言而知悔其溺子之過乎。
友曰。
誠然。
我初不知有此道理。
但以多累故。
且他家亦有溺子者。
故不以為意。
今悔無及矣。
因又謂之曰。
無妨也。
講約者曾言設有犯過溺女者。
能勸人家勿溺。
可将功贖罪。
子但從此苦口勸人。
前過無難消釋也。
友稱善。
今年忽生一女。
非但不敢溺。
且愛之如掌珠。
藉非聞先生一席之談。
則男孩且溺。
何況女孩耶。
是先生講約片時。
現救一命也。
且此事以異而得傳。
而此外之默為保全者。
尚不知凡幾。
而且聽講之後。
因而知尊君親上。
知孝親敬長。
知吃虧忍耐。
以及戒殺放生惜谷惜字積德為善者更不知凡幾。
講約之功。
真無限量也。
張君所言。
葢鹹豐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行鄉約時也。
同人聞之者鹹為鼓舞。
予亦竊幸以迂愚之見。
口舌微勞。
随處得收成效。
撫懷差堪自慰。
并以見天下無不可化之俗。
無不可格之人。
惟在吾人之有心與無心耳。
明時恩大無由報。
欲為鄉鄰講孝經。
三複此詩。
辄不覺怦怦心動焉。
而況人命所關初非細故。
吐三寸不爛之舌。
救萬千及溺之嬰。
是尤所望于有心者之逢人說法矣【梁溪□□學人餘治記】 △保嬰會約序 餘讀吾鄉保嬰會約一編。
不覺瞿然起喟然歎曰。
溺嬰者之心之忍何若是甚哉。
保嬰者之心之仁何若是彌淪周浃哉。
呱呱堕地。
亟投水中。
宛轉良久乃寂。
其忍如此。
而有一家連淹七八嬰兒者。
有一月一村連淹十數嬰兒者。
其忍之甚如此。
保嬰者目擊心傷。
集資設局。
其大意以酌助錢米令其暫養數月。
使為父母者因助思留因留生愛因愛得保。
動其自然之天性。
還其本然之慈愛。
仁矣哉。
推我心而置人腹者也。
而又設司捐以裕其資。
設司察以防其僞。
定地界以分其限。
志羅箕以驗其真。
慮其寒也。
加給綿衣。
憂其病也。
量予醫藥。
恤其恥也。
令其背人抱送。
産後毌故者。
代托親族。
關系嗣續者。
加增養費。
路遠難徧者。
勸設分局。
實在難留者。
不得已乃送育嬰堂以資長養。
仁矣哉。
開源節流。
補偏救弊。
燭幽達微。
凡與嬰兒有益者。
事無不盡之事。
心無不盡之心矣。
其彌淪周浃一至于此哉。
抑餘又有感焉。
天下仁心為質者多矣。
或有其心而無其效。
或有其效而不能普且久。
大抵知一不知二也。
得偏而遺全也。
有初而鮮終也。
必彌淪周浃如此。
而後可以言保嬰。
保嬰必如此而後無一嬰之不保。
夫安得保嬰者皆如此用心哉。
夫安得天下之類于保嬰者皆如此用心哉。
道光丙午年閏五月 邑人鄒鳴鶴敬題 △浙江程大中丞嚴禁溺女并酌定嫁資示 浙江巡撫部院程 為嚴禁溺女以全性命事。
照得父子之恩。
本于天性。
虎毒尚不吃兒。
何況于人。
試問爾身從何而來。
毋生之也。
爾子從何而來。
妻生之也。
身與子皆女所生。
而乃溺殺其所生之女。
不孝不慈。
孰大于是。
如謂難以撫養。
殊不知天不生無祿之人。
如謂生女不生男。
殊不知天下盡有生男敗類。
而生女賢孝者。
如謂溺女以求男。
殊不知忍心害理。
天必不錫以佳兒。
且殺機所感。
禍即随之。
如羅元科在闱中有無數小手掣肘。
石揆妻母子俱惡死。
河口蔡某生子破體而死。
元秀病中見羣女追殺而死。
陳一清妻紅蛇纏股而死。
赫連傑妻見羣女噬膚而死。
福安張氏巨蛇擊乳而死。
穎娘子血漏而死。
潤州陳氏夢小牛觸身而死。
王氏腹中生蛇而死。
穩婆範氏專為人堕胎溺女。
全家十一口俱惡死。
厯觀古來溺女之家。
惡報不爽。
蓋天道好生。
鬼神惡殺。
作惡降殃。
理固然也。
浙江溺女之弊。
最為锢習。
疊經前院司谕禁。
此風未息。
大抵因出嫁費繁之故。
聞民間嫁女。
無一不備。
有用銀數百兩數千兩者。
最少亦須百數十金。
雖賣田借債。
亦須湊辦。
男家以厚嫁為榮。
薄則笑之。
甚至翁姑待媳婦。
以妝奁之厚薄為愛憎。
既嫁以後。
則有三朝七日十四日滿月名色。
女家必須備禮物送至婿家以多為貴。
少則壻家必笑之。
逢年逢節。
亦複如是。
女若生子。
未産以前即送衣襁食物。
既産以後。
自洗浴剃頭。
以至外甥周歲。
均須節節備具衣飾緻送。
直至十歲而止。
用錢不可勝計。
而壻家及自己女兒轉嫌禮少。
大屬非是。
不知婚姻而論财古人所戒。
嫁娶稱家之有無。
苟無矣。
則一衣一被。
盡足成禮。
諺雲。
好女不穿嫁來衣。
言貧富自有定命也。
如果有福。
雖嫁妝菲薄。
而多生貴子賢孫。
何患貧苦。
如無德無福。
雖妝奁豐厚。
豈能保守。
古有公主下嫁。
而能荊钗裙布。
敦行婦道者。
史官書之以為美談。
石碏有曰。
愛子者教之以義方。
弗納于邪。
驕奢淫佚。
所自邪也。
婚嫁為人道之始。
奈何不教之以儉。
而反教之以奢乎。
即富家莊田有餘。
盡可分給女兒。
何必以華靡之物作嫁資以相誇耀乎。
至節次送禮不特費錢亦且折福尤屬無謂嗣後民間嫁女不許用金珠玉翠繡被繡衣總以
亦有曾犯溺女之罪者。
倘讀戒溺諸文。
此心能無悔惕然而死者已矣惟有取用此法可以救補前愆可以轉禍為福又凡一切問心犯難解之罪者宜取此為贖身之一法【此足為巳犯此罪者、開一條活路、】 一凡求子求壽求功名之人。
各具懇切真心。
力行一切善事。
如更能取用此法。
随力所至。
實行廣推世間感天地動鬼神之事未有速于此者其獲福何以數計耶。
【人欲挽回天數□作元命、必須取用此法、勿□吾地此風尚少、可以緩圖也、】 一世有樂善不倦之人。
亦恐終身難遇一命之緣正好取用此法。
力行廣推。
深種善根。
若奉功過格誓行善事若幹之人。
更苦終日無善可為。
唯有救活一命。
則 文帝乩示潘仲謀之訓。
分明巳凖百功。
況小财大用。
人命關天。
天地之德曰大生此金不在修生之下父毋之恩曰罔極此金更在罔極之先節寒士之束修亦有獻洛除刑之意出匹夫之片紙即同赦過宥罪之書但得一命矜全此心何等快活況天道之報施不爽也【刿目怵心、截金琢玉文章至此幾于驚風而泣鬼神讀此而仍漠然無動者非人情也、】 一禍患疾病危迫困窮之時。
誰不思立願以禳之。
能取用此法即救一命亦足以補天地之憾轉移厄數。
不蔔可知矣。
一刊印各種善書。
自是懲惡勸善實在功德。
而廣布此法。
使一切事急無措之人。
平日習俗見聞。
自然立地可行。
尤為方便陰功。
凡為父母祈福壽康健。
及自已子息功名财利疾恙求愈訟非禳解消災弭厄等項。
發願印送此集。
遠傳他省。
德洋恩溥。
生全更無限量矣。
按溺女之風。
東坡居士言嶽鄂間有之。
魏裔介禦史奏稱江西江南福建皆有之。
彭凝祉先生言嘉湖有之。
閱果報所載。
随地皆然。
若能印送廣傳善與人同。
功德乃不可思議矣。
按律載故殺子孫徒二年。
何以憲典久懸。
并無一人念及乎此。
豈人皆不犯耶。
抑官長所不及耶。
或深慮夫地保戚鄰之告□。
有索詐挾嫌諸弊反惹成多事耶。
殊不知官長稱為父母即當推父母愛子之心而痛革乎其父母殺子之習始則出示嚴禁。
繼則與紳士富戶等。
公議建堂立社設會。
各随其俗所便而行。
若紳士富戶慨然樂善。
則天良發見。
豈有出錢以救他人之女。
反欲吝錢以溺親生之女。
清夜自思必有不安。
則富戶之溺女亦可漸除矣。
貧者又得所贍養。
亦何忍為此滅絕天良之行。
溺風不從此息乎。
是以凝祉先生哀号求救于民之父母。
其一種熱腸。
一片苦心。
躍躍紙上。
為民父母者能體好生以救生功德無邊無量 溺女之風。
近世所在多有。
而尤甚于窮鄉僻壤。
普望仁人君子留心積善者。
務祈訪問某地有此風俗。
即可照此買命帖式随力舉行。
救得一命。
即是一命的功德。
勿曰吾地素無此風。
遂忽焉不以為意也。
【本地即無此風、即可推此法于他鄉凡以救人性命為急。
當不過分畛域】 △浙江紳士趙钺請通饬保嬰會呈稿 呈為溺女傷倫。
轉呈江蘇省保嬰局規條。
乞通饬各州縣照仿勸辦以全生命事。
竊民間溺女。
最為慘毒。
順治嘉慶年間。
欽奉上谕。
嚴行禁革。
誠以天道好生。
人情惡殺。
親生骨肉。
忍心害理。
足令見者慘目。
聞者傷心。
無如習俗相沿。
遂成風氣。
各州縣育嬰堂多建設城内。
鄉村廣遠。
抱送為難。
貧乏之家。
生育稍多。
力難撫養。
初生即行淹斃。
浙東西各處皆然。
視人命如草菅。
實惡俗之急宜嚴禁者。
竊思殺害物命。
尚幹天和。
況溺斃嬰孩。
更乖倫理。
有心者共切哀憐。
而救全苦無善策。
乾隆五十年。
前任盛藩司撰戒溺女說數篇。
剀切勸谕曾詳奉 前撫憲通饬各屬。
初行時頗着成效。
今事隔數十年。
已廢弛而不知有其事矣。
近年江蘇省無錫縣青城鄉紳士。
創為保嬰局。
設法妥善。
着有成效。
今春紳士華嘉植等。
已将規條呈蒙□江蘇撫憲陸。
批示饬縣刷印數百本。
通饬各屬。
并移咨安徽省照辦。
誠善舉也。
該處紳士。
因知浙省多有此風。
思欲一體勸辦。
紳士餘治特為遠道來杭。
将規條三百本。
交與紳等。
囑令轉呈。
籲求 大人恩準通饬勸辦。
其推廣利濟之心。
樂善而欲與人同善。
紳等細閱規條。
大旨在各就方隅設局。
附近有欲溺女者。
止其溺而許助錢米為撫養之資。
約以五月為期。
計費不及五千文。
而可以救一嬰之命。
在貧家産女。
因助而思留。
因留而生愛。
緣小兒養至五月後。
嬉笑最動人憐。
為母者乳哺己久。
豈忍取諸懷而棄之。
多有不肯舍離勉力留養者。
是暫時資助顯以阻其殘忍之狠心而五月攜持。
隐以發其慈愛之天性。
之死而緻生之。
蓋以仁術而為援溺之權也。
其有實不能留者。
仍由局中妥為安置。
或給人領養。
或送入嬰堂。
半歲幼孩。
較之初生血泡。
易于鞠育。
可保生全。
事就近而易為費不多而易集至其餘所議各條。
悉皆妥善。
法良意美。
事可推行。
恭維 大人全浙福星。
痌癏在抱。
勤求民隐。
澤被蒼生。
凡此呱呱生命鹹在矜全胞與之中為此翹首慈雲。
代為呼籲。
謹将餘紳士交到規條又抄錄前任盛藩司舊案。
一并據情轉呈。
伏乞 大人俯賜核準通饬浙省各府州縣查照勸谕各鄉村鎮樂善之人。
各于本處就近照仿辦理。
其中有因地制宜之處。
盡可酌量變通。
但能多一處之局。
即多救一處之嬰。
若一村能保得一二嬰。
推而至十村百村。
嬰命之得獲生全不少。
悉出自 大人再造鴻恩。
至聞勸聽從者。
固應給之以利。
而殘忍不遵者。
仍宜治之以法。
并懇饬各州縣出示嚴禁。
有犯必究。
懲勸并行。
于以挽澆風而全生命。
仰副 大人誠求保赤之慈懷。
紳等不勝感頌之至。
再浙省溫衢各屬。
溺女最甚。
該處多與閩省連界。
從前魏總憲原折指稱福建有溺女之風。
如蒙移咨閩省。
一體照辦。
俾仁風通被。
闿澤旁流。
功德尤為無量。
謹呈。
巡撫浙江部院梁 紳士趙钺等呈批貧民鞠育無資。
辄将所生嬰女溺斃。
最為慘忍惡習。
據呈請照蘇省準行規條。
通饬勸捐給資撫養。
系為保全生命起見。
洵稱善舉。
候劄布政司。
通饬各屬。
妥議照辦。
仍出示嚴行谕禁。
并候移咨福建撫部院轉饬。
循照辦理。
規條抄案存 道光二十七年秋月。
△附禀請江蘇巡撫通饬保嬰規約批 江蘇巡撫 陸紳士華嘉植等所禀設局保嬰洵屬善舉。
已将章程劄行蘇藩司。
移會江藩司。
通饬各屬一體照辦并饬該縣将章程刷印數百本送司通頒一面詳由督部堂衙門。
咨會安河循辦。
道光二十七年四月初一日批 △保嬰會記事 予于道光二十三年。
就本鄉十數裡之内。
議舉保嬰會。
緣吾鄉溺女成風。
效尤日甚。
甚至男孩亦溺。
且甚至有力者亦溺。
不特貧戶也。
因再四熟商。
集一善會。
就貧戶之欲溺者勸令勿溺。
準生産後報明。
每月助白米一鬥錢貳百文。
以五月為止。
五月之後。
如果不能養。
方為代送育嬰堂。
其會以三百六十文為一會。
每人自一會起至十會百會各從其力。
每春秋兩舉。
焚香祀神。
醵分作會收錢存公。
以便給付。
自此人多感化。
留養遂多。
自二十三年四月起。
至今十餘年。
每年因助而留者多則百餘名少則六七十名。
此外又有因捐而留養者。
即如予族弟志宏。
在蘇生理。
連養三女。
第四胎又産一女。
妻氣忿。
提所産女淹于浴堂。
其長女奔訴于翁。
翁大嘩。
以為我于保嬰會尚每日捐錢二文。
何得如此。
急撈起得不死。
越明年。
又産女。
産婦更忿。
誓不肯養。
志宏适在家。
堅不許。
以吾家尚捐錢助人保嬰。
豈有自家反溺女者。
妻不能違。
越二年。
乃生一子。
予每謂志宏曰。
當時若将女淹死。
恐未必即能生子也。
又有顧姓名三寶者。
嘗為蒙館師。
性古拙。
有二子。
生二女均淹之以為吾寒士。
養女恐為後累也。
予集會後。
嘗以溺女果報事縷為述之。
頗心動。
遂勸其日出一文入會。
以期稍贖前過。
一年後忽謂予曰。
我家一分願不能出矣。
詢之。
則今年又生一女。
以入會故不便再溺。
勉力留養。
無力再捐矣。
予笑謂之曰然請從子便。
吾子如實難養活。
倘欲向保嬰局照例給貼。
吾當如數以付如何。
顧亦笑曰我尚不至此不過日後又多一累耳。
又有顧姓兄弟兩人。
先後連舉女。
均以捐一文願故相勸留養。
此外因舉會而保全者指不勝屈。
畧舉數條以昭征驗。
一會之舉。
其保全之多己若此。
可見事在人為。
特患不為耳。
且特患為之不勇耳又予于鹹豐八年。
在下塘雙廟鎮借谷會中講說鄉約。
知該處亦多溺女風。
因重言以勸。
男女環聽者數百人。
惟羣相稱善而已。
越明年。
又因鄉約事至宋帝廟。
晤張姓友謂予曰。
先生去年在敝地講約片時。
現救一命矣。
詢之。
因言我去年聽講而歸。
同行一友有太息聲。
我知其以育子過多曾溺死一男故也。
因乘機謂曰。
子得毋聞講鄉約之言而知悔其溺子之過乎。
友曰。
誠然。
我初不知有此道理。
但以多累故。
且他家亦有溺子者。
故不以為意。
今悔無及矣。
因又謂之曰。
無妨也。
講約者曾言設有犯過溺女者。
能勸人家勿溺。
可将功贖罪。
子但從此苦口勸人。
前過無難消釋也。
友稱善。
今年忽生一女。
非但不敢溺。
且愛之如掌珠。
藉非聞先生一席之談。
則男孩且溺。
何況女孩耶。
是先生講約片時。
現救一命也。
且此事以異而得傳。
而此外之默為保全者。
尚不知凡幾。
而且聽講之後。
因而知尊君親上。
知孝親敬長。
知吃虧忍耐。
以及戒殺放生惜谷惜字積德為善者更不知凡幾。
講約之功。
真無限量也。
張君所言。
葢鹹豐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行鄉約時也。
同人聞之者鹹為鼓舞。
予亦竊幸以迂愚之見。
口舌微勞。
随處得收成效。
撫懷差堪自慰。
并以見天下無不可化之俗。
無不可格之人。
惟在吾人之有心與無心耳。
明時恩大無由報。
欲為鄉鄰講孝經。
三複此詩。
辄不覺怦怦心動焉。
而況人命所關初非細故。
吐三寸不爛之舌。
救萬千及溺之嬰。
是尤所望于有心者之逢人說法矣【梁溪□□學人餘治記】 △保嬰會約序 餘讀吾鄉保嬰會約一編。
不覺瞿然起喟然歎曰。
溺嬰者之心之忍何若是甚哉。
保嬰者之心之仁何若是彌淪周浃哉。
呱呱堕地。
亟投水中。
宛轉良久乃寂。
其忍如此。
而有一家連淹七八嬰兒者。
有一月一村連淹十數嬰兒者。
其忍之甚如此。
保嬰者目擊心傷。
集資設局。
其大意以酌助錢米令其暫養數月。
使為父母者因助思留因留生愛因愛得保。
動其自然之天性。
還其本然之慈愛。
仁矣哉。
推我心而置人腹者也。
而又設司捐以裕其資。
設司察以防其僞。
定地界以分其限。
志羅箕以驗其真。
慮其寒也。
加給綿衣。
憂其病也。
量予醫藥。
恤其恥也。
令其背人抱送。
産後毌故者。
代托親族。
關系嗣續者。
加增養費。
路遠難徧者。
勸設分局。
實在難留者。
不得已乃送育嬰堂以資長養。
仁矣哉。
開源節流。
補偏救弊。
燭幽達微。
凡與嬰兒有益者。
事無不盡之事。
心無不盡之心矣。
其彌淪周浃一至于此哉。
抑餘又有感焉。
天下仁心為質者多矣。
或有其心而無其效。
或有其效而不能普且久。
大抵知一不知二也。
得偏而遺全也。
有初而鮮終也。
必彌淪周浃如此。
而後可以言保嬰。
保嬰必如此而後無一嬰之不保。
夫安得保嬰者皆如此用心哉。
夫安得天下之類于保嬰者皆如此用心哉。
道光丙午年閏五月 邑人鄒鳴鶴敬題 △浙江程大中丞嚴禁溺女并酌定嫁資示 浙江巡撫部院程 為嚴禁溺女以全性命事。
照得父子之恩。
本于天性。
虎毒尚不吃兒。
何況于人。
試問爾身從何而來。
毋生之也。
爾子從何而來。
妻生之也。
身與子皆女所生。
而乃溺殺其所生之女。
不孝不慈。
孰大于是。
如謂難以撫養。
殊不知天不生無祿之人。
如謂生女不生男。
殊不知天下盡有生男敗類。
而生女賢孝者。
如謂溺女以求男。
殊不知忍心害理。
天必不錫以佳兒。
且殺機所感。
禍即随之。
如羅元科在闱中有無數小手掣肘。
石揆妻母子俱惡死。
河口蔡某生子破體而死。
元秀病中見羣女追殺而死。
陳一清妻紅蛇纏股而死。
赫連傑妻見羣女噬膚而死。
福安張氏巨蛇擊乳而死。
穎娘子血漏而死。
潤州陳氏夢小牛觸身而死。
王氏腹中生蛇而死。
穩婆範氏專為人堕胎溺女。
全家十一口俱惡死。
厯觀古來溺女之家。
惡報不爽。
蓋天道好生。
鬼神惡殺。
作惡降殃。
理固然也。
浙江溺女之弊。
最為锢習。
疊經前院司谕禁。
此風未息。
大抵因出嫁費繁之故。
聞民間嫁女。
無一不備。
有用銀數百兩數千兩者。
最少亦須百數十金。
雖賣田借債。
亦須湊辦。
男家以厚嫁為榮。
薄則笑之。
甚至翁姑待媳婦。
以妝奁之厚薄為愛憎。
既嫁以後。
則有三朝七日十四日滿月名色。
女家必須備禮物送至婿家以多為貴。
少則壻家必笑之。
逢年逢節。
亦複如是。
女若生子。
未産以前即送衣襁食物。
既産以後。
自洗浴剃頭。
以至外甥周歲。
均須節節備具衣飾緻送。
直至十歲而止。
用錢不可勝計。
而壻家及自己女兒轉嫌禮少。
大屬非是。
不知婚姻而論财古人所戒。
嫁娶稱家之有無。
苟無矣。
則一衣一被。
盡足成禮。
諺雲。
好女不穿嫁來衣。
言貧富自有定命也。
如果有福。
雖嫁妝菲薄。
而多生貴子賢孫。
何患貧苦。
如無德無福。
雖妝奁豐厚。
豈能保守。
古有公主下嫁。
而能荊钗裙布。
敦行婦道者。
史官書之以為美談。
石碏有曰。
愛子者教之以義方。
弗納于邪。
驕奢淫佚。
所自邪也。
婚嫁為人道之始。
奈何不教之以儉。
而反教之以奢乎。
即富家莊田有餘。
盡可分給女兒。
何必以華靡之物作嫁資以相誇耀乎。
至節次送禮不特費錢亦且折福尤屬無謂嗣後民間嫁女不許用金珠玉翠繡被繡衣總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