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一錄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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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嬰會規條
○保嬰會規條【無錫青城鄉原本】
卷二之一
天下最慘者莫如殺生。
物命且然。
何況人命。
近世溺女之風。
各直省鄉裡小民所在多有。
呱呱堕地。
即付沉淪蔑理傷和。
莫此為甚。
育嬰堂既不能強之必送。
而救援之法窮矣。
窮則宜變。
變則可通。
此酌助貧戶之法。
所以為救嬰最上法門。
竊願為普天下千百萬嬰孩哀号乞命于海内仁人君子也。
述保嬰會規條 保嬰會緣起 規條 附救溺嬰新法(見湖南桂陽州鄧錫範先生種子集中) 浙江紳士趙钺請通饬保嬰會呈稿 附禀請江蘇巡撫通饬保嬰規約批 保嬰會記事 保嬰會約序 浙江程大中丞嚴禁溺女并酌定嫁資示 明同安教谕金星徽上兩台風俗書節畧 保甲鄉約兼禁溺女法 廣信康太守設立嬰長責成穩婆以拯救女嬰序 金溪縣嚴禁溺女示 附豐城六文會法 江山蔡廣文英拟勸救溺女法 培元堂勸育女說 彭南畇殿撰濟溺說 附溺嬰微驗 遂安生生會小引 梁敬叔勸戒近錄記浦城蜜浸 救命俗說 附保嬰會說 桐鄉嚴比部善後局舉行保嬰會序 百制府通饬稿 江蘇藩憲王通饬劄 蘇城遵辦保嬰會啟 △保嬰會緣起 邑城例設育嬰堂。
收養遺孩。
仰見我朝愛育黎元保赤全生之至意。
法良意美。
誠盛典也。
但四鄉窵遠。
跋涉為艱。
【貧者每惜小費入城路遠每多憚于抱送】故貧乏之家。
生育稍多。
廹于自謀生計。
往往生即淹斃。
相習成風。
恬不為怪。
【世俗美其名曰嫁之、又曰度他人身、習以為常、無人勸□】不特生女淹。
甚至生男亦淹。
不特貧者淹。
甚至不貧者亦淹。
轉輾效尤。
日甚一日。
【有一家連淹十餘女者。
有每村一歲中淹至數十女者。
居鄉目擊。
慘不忍言。
】堕地呱呱。
遽遭戕害。
宛轉水中。
良久乃寂。
聞之酸鼻。
言之痛心。
嗚呼。
孰非父母。
孰非骨肉。
竟至忍而為此。
豈必其本心之酷毒哉。
習慣自然。
故不自覺其殘忍至此耳。
雖然。
天心好生。
人心惡殺。
有心積善者物命尚思買放。
何況人命。
居鄉之士。
目見耳聞。
日坐視其死而不之救。
咎将誰诿。
【此事城中士大夫及鄉鎮紳富皆未必周知、須留心訪問貧妪乃得其詳、】此所以不得不為之呼号求救于四方仁人君子也。
查向來善舉。
育嬰堂之外。
有留嬰接嬰等堂。
為鄉民遞送嬰孩。
洵為善舉。
但初生即為抱送。
恐小小血泡。
一經跋涉。
未易保全。
今特仿蘇東坡先生黃鄂救嬰。
及彭南畇殿撰濟溺說之意。
變通其例。
用酌助錢米一法。
令其自養。
以補育嬰堂之所不及。
集成一會。
名曰保嬰。
凡鄉裡有生育男女。
果系極貧而不能留養者。
局中例給錢米半年。
令其暫養。
如萬不能養。
再為設法安置。
或代送嬰堂。
全其性命。
庶使為父母者。
因助思留。
因留生愛。
幼孩日長。
憐念倍深。
所費無多。
保全極大。
昔人有詩雲。
一言激切垂悲淚。
萬萬嬰孩在腹呼。
仁人之言讀之者猶怦怦心動。
況目擊其事者乎普望仁人君子。
俯念孩赤無辜。
人命至重。
急為設法倡舉。
或勸或禁。
庶幾惡俗可挽。
嬰命可全。
上合天心。
下關風俗。
出諸死地而生全之。
其造福于兒孫者何可量耶。
爰拟規條如左。
以備有心者采擇焉。
△規條 一集會之始。
未及建堂。
先就寺廟公所設局。
各友分司。
公舉殷實老成者為會總。
另舉老成有才幹者數人。
或司季。
或司察。
或司捐。
務須恊力同心。
以圖永久。
一集捐之法。
或趸或零。
或捐厘。
或助田畝。
各因地制宜。
或一族公議。
或一鄉一圖公議。
經費愈多愈妙。
務須齊心協力。
以挽頹風。
以保生命。
一保嬰要會之舉。
因鄉間溺嬰者多。
效尤日甚。
特于極貧之戶。
酌助養費。
以救一時沈溺之慘。
所以補育嬰堂之所不及。
其尚能勉力留養者。
不在此例。
一地方凡有生育男女。
如果系極貧不能留養者。
必協同鄰右作保。
到局報明。
司察親往查驗屬實。
即給白米一鬥錢二百文。
此後憑票。
每月照給。
令其暫養五月。
【此中長短多寡不妨察看情形随時通變】五月之後。
如果萬不能養。
方為設法代送嬰堂。
【如可勉力自養須力勸之或再給米二三月便可保全】 一局中設立底簿。
初生到局報明。
必将嬰兒生月日時。
及某姓某地某堡注明。
司察查驗嬰兒。
記其手足指螺箕若幹。
及頂發螺紋單雙偏正。
即給予票憑。
填明應給若幹月。
兩月後抱兒到局驗看合符。
或司察不時親至其家看視。
倘有病故。
即日注銷。
其隐匿不報者。
惟保人是問。
一極貧之家。
凡有遺腹孤孩。
有關嗣續。
而無所依靠者。
公議格外酌增。
【或三年四年随時酌給】則恤孤而兼敬節。
于風教更非小補。
一貧婦生産後。
或随時身故。
嬰孩無人乳哺。
勢必難保生全。
局中查實。
每月加給錢五百文。
聽其覓乳寄養。
定以三年為則。
一事久弊生。
酌助之例一開。
即有力能撫養。
而希圖冐領錢米詐說欲渰者。
此則須細加察核。
務要實系貧窮。
方準給予。
尤宜剀切曉谕。
以溺嬰獲譴之報。
漸格其心。
一是會舉行。
必須定以地界。
始可時時往驗。
若來者一概給予。
恐經費有限。
且路遠難以察核。
姑以十裡為限。
十裡外未能概給。
一嬰兒報局。
遇隆冬給棉襖抱裙各一件。
春秋給夾襖一件。
一是會專為貧而欲溺者。
勸其留養。
其或有以領費為羞。
而又厭多欲棄者。
又有不便聲彰。
勢不能留者。
尤須力為勸留。
委曲代謀。
庶幾陰為保全。
一送來嬰孩。
即為覓乳撫養。
如有乳婦自願留作養媳以配其子者。
例給費三年或初年每月二鬥以後每月一鬥至三年為止其男孩則多有人家收養作子。
局中止給照單。
以杜争嗣之弊。
錢米例不給貼。
一出痘為嬰兒最要緊事。
而天花尤易傳染。
故須每年正二月或八九月種痘。
囑乳毋小心保護。
局中酌給醫藥之費另備稀痘丹驚藥螳螂子藥。
以資緩急。
一凡遇嬰孩有病。
到局報知。
司事即請醫往視。
随給藥費。
病愈乃止。
如報局之産毋有病。
或乳汁不通。
亦準一體報明。
酌給醫藥之費。
一是會所定規例。
原為極貧之家起見。
其力能撫育者。
斷不屑此區區佽助。
亦斷不肯送育嬰堂。
其或間有以生育繁多。
而随俗渰溺者。
似難一概保全。
然有此一舉。
稍有人心者。
自不便再下毒手。
而嬰孩可漸免橫夭之慘矣。
一是會禀 縣出示。
立案遵行後。
一面地方公議禁約倘有悍然不顧。
仍将兒女渰溺者。
一經察出。
即公同議罰。
不得狥情容隐。
庶幾風氣漸移。
外似挾制之。
内實感動之。
非苛刻也。
一是會之舉。
名為保嬰。
實亦兼資産毋。
葢極貧之家。
以紡織為活計。
一日不做。
一日不活。
一遇生産。
即不能操工作。
巧炊乏術。
抱布奚從。
百慮攢心。
愁苦萬狀。
産後羸弱。
已覺不可支持。
倘急于餬口。
二三朝後。
即強起操勞。
多緻感冐風邪。
釀成危疾。
有此些些小助。
便可贍養數日。
既保嬰孩。
又恤産婦。
一舉而兩善備焉。
一是會定例代送嬰堂。
實則十無二三。
葢初生時或因困乏。
或因氣惱厭惡。
或欲代人乳哺。
一時無奈。
遂至忍而出此。
若養至四五月後。
小兒已能嬉笑。
嬌憨之态。
最動人憐。
父母必有不忍拚棄而勉力留養者。
【至此則勉力之中、又須分作兩等、其極貧者津貼之費酌量再給數月、】 天下事莫大于人命。
則善事之舉亦莫大于救人之命。
救命之舉。
莫急于此。
亦莫多于此。
伏望 有心世道君子。
逢人勸谕。
随處倡行。
無論大小。
皆可成就。
總之得救一人。
且救一人之命。
多設一局。
即可救無數之命。
所系良非淺鮮。
如以立法尚有未善。
則因地制宜。
參酌而變通之。
尤有望于同心之士矣。
予曾詢一異鄉友。
有溺女之風否。
友曰。
吾地素無此風。
予亦甚歎其風俗之厚。
後數月。
複遇此友。
則動色相告曰。
有是哉。
子前日之言也。
幸子為我提醒。
不然。
予尚夢夢。
坐失善緣矣。
因詳叩之。
則此友歸後。
偶問一收生婦。
始知溺女之俗。
其地亦正不少。
遂于裡中集衆苦勸。
并設法保護。
兼申禁約。
因而得生者已五六嬰矣。
可見此風所在多有。
特未嘗留心察訪。
故不免交臂失之耳。
士子閉戶讀書。
方自诩關懷民物。
孰知門以外竟日有無數嬰孩呼号待命哉。
【凡不問戶外事者、謂不問一切非分事耳、若救人性命一事、則戶外何可不問。
切勿泥定此語把極好積德機會錯過也、】 溺女之俗。
既多在鄉間。
則居城善士。
在城亦無可設施。
凡有心願救人性命者。
即可推此法于鄉間。
訪問某地有此惡俗。
即為說法救護。
能保全一方。
關系正非淺鮮。
若疑三阻四。
畏難不行。
自為計則得矣。
而白發無情。
催人易老。
良緣錯過。
後悔已遲。
古人所以深有慨乎時不再來也。
願與有志之士急起圖之。
又溺女之報。
不勝枚舉。
宜多刻報應圖畫。
以警愚蒙。
【下藥堕胎往往斃命可附刊畫圖勸世】至于閨房暧昧。
勢難留養者。
則宜徧囑收生婦。
如遇此等事。
倘能暗地抱送。
另給賞錢四五百文。
則暗中之保全者當不少也。
人命關天。
天心好生。
故救人為大。
夫謀死一人。
世上既難免陽誅。
暗中更必遭陰殛。
蓋怨毒之氣結而為戾。
循環報複。
禍有由階反是以觀。
則救活一人。
或數十人。
或數百人。
當何如食報也。
大小雖分。
性命則一。
善緣自結。
切勿因循。
溺女之風。
久成習慣。
雖有煌煌告示以禁之。
種種篇章以勸之。
而蚩蚩之氓。
既不識字。
複不明理。
即誡之深而言之切。
何能家喻戶曉。
執塗人而告之。
惟有将古今溺女救溺。
彰彰報應編成俚語。
明白曉暢。
或說因果。
或唱道情。
于鄉村市鎮。
各處宣揚。
善可以感發。
惡可以懲創。
則愚夫愚婦聽之。
無不相悅以解。
而相沿之積習。
即可漸移而默化。
能教江湖朦叟。
習成此等歌詞。
既可餬口。
又堪醒世。
一舉兩得。
功莫大焉。
保嬰會局。
設于錫邑北門外青城鄉蓮蓉道院。
自道光二十三年集衆捐赀。
立局舉行。
數年來全活頗多。
二十裡内溺女之風亦漸稀少。
此其效之可憑可信者。
現在江邑青旸等鎮。
及本邑陡門秦巷均有善士仿照倡行。
具見善有同心。
漸推漸廣。
惟此風吾省各州縣比比皆是。
所望信善君子。
互相傳勸。
俾各處聞風興起。
于以挽惡俗而全生命。
此則私心所禱祀而求者矣。
人命所關。
言之心恻。
敢贅數言。
用告同志。
梁溪同人謹識 △附救溺嬰新法(見湖南桂陽州鄧錫範先生種子集中) 人生幸際太平。
幸值溫飽。
便須孳孳為善。
多贻後人之福。
縱有衣食以豐之。
非為善則恐福田之不廣。
縱有詩書以訓之。
非為善則恐丹桂之無根。
但一切方便陰功。
誰曰非善要不如救命之真一切戒殺放生。
誰曰非真要不如救人之大特是救人一事。
有費數千金未見确救一命者。
惟有戒溺嬰女之法。
能拯一人即實在救活一命自古朝廷設法。
神聖降筆。
或分建養堂。
或公雇乳母法非不善。
人猶多迷。
送養則阻于作踐之浮言。
自養則狃于賠錢之過慮。
即在仗義行善之人。
亦慮事體重大。
謀始圖終之難。
是以另立出帖買命之法。
帖出而願行。
帖收而願止同心者衆。
固可大其規模。
協力者少。
不妨約其限制。
可以兩人共行。
可以一人獨舉。
一裡數裡。
畫疆可守。
一月數月。
計時可為。
至于仁人而在高位。
賢者而擁厚赀。
更可曲暢引伸。
廣施仁術又況人之好善。
誰不如我。
此地為之。
彼地豈無為者。
今日為之。
後日豈無為者使人人有此立願法則家家有一育嬰堂矣 能立局以圖永久、自是更好、如不能立局。
則從此做起。
亦屬急救妙法、 數人共救勸帖式 某等特出具勸帖。
敬告本境上自某處起。
下某處止。
左右某處為界。
界内有貧家生女無力撫養者。
煩本人于三朝内。
親報帖内有名之人。
俟其訪看的實。
助錢若幹。
【一千以上各随其力】滿月至三月。
又助錢若幹。
【如初助之數】三月之外。
自養抱養。
聽其自便。
凡來報者以此帖存否為據。
帖收願止。
倘報者界限情事。
不與帖載相合。
不能妄助分文。
此白。
具勸帖某地某名氏并年月日期。
一人獨救勸帖式 某地某人立願助救嬰命若幹。
【一命亦可】凡本境相識之中。
有不肯洗養女孩兒者。
煩近鄰仁人君子。
代為勸阻。
即曰來舍告明。
情事的實。
至滿十日助錢一千。
二月後再助錢一千此後自養抱養聽其自便。
但力微不能徧及。
權自本境某處起至某處止。
至滿願之日。
收帖不行。
凡來告者。
如與此帖不合。
一文不敢妄助。
此白。
具勸帖人某地某姓氏并年月日期。
【或寫總共助錢三千、分作半年、逐月支取、便可保全、此中多少不妨随酌】 一更有謹默之人。
心立善願。
又不欲出帖揚名。
并畏難于查訪者不妨囑托誠信之好友。
告以心許之願。
使之探訪勸谕。
不論遠近。
果得救起之時。
其錢即付友人轉發。
此尤簡便無弊之一法也。
【城中如無溺女之俗即可從鄉間訪求、托人辦理、○陰德陽德之分、總視其人之用心、若必欲力避人知、便有許多誤事、如能行所無事、即陰德亦在其中矣、】 一有疑女命不可勝救者。
試譬之溺人滿河。
我能随拯一人。
便是救一命之功豈可以滿河難救遂并此一命而不救乎夫名利之不能盡争者。
未聞以其少而不取。
獨于善事則虛憂其大。
而實辭其小。
彼将何所下手哉。
有志者先須去此等狐疑。
【救人一命
物命且然。
何況人命。
近世溺女之風。
各直省鄉裡小民所在多有。
呱呱堕地。
即付沉淪蔑理傷和。
莫此為甚。
育嬰堂既不能強之必送。
而救援之法窮矣。
窮則宜變。
變則可通。
此酌助貧戶之法。
所以為救嬰最上法門。
竊願為普天下千百萬嬰孩哀号乞命于海内仁人君子也。
述保嬰會規條 保嬰會緣起 規條 附救溺嬰新法(見湖南桂陽州鄧錫範先生種子集中) 浙江紳士趙钺請通饬保嬰會呈稿 附禀請江蘇巡撫通饬保嬰規約批 保嬰會記事 保嬰會約序 浙江程大中丞嚴禁溺女并酌定嫁資示 明同安教谕金星徽上兩台風俗書節畧 保甲鄉約兼禁溺女法 廣信康太守設立嬰長責成穩婆以拯救女嬰序 金溪縣嚴禁溺女示 附豐城六文會法 江山蔡廣文英拟勸救溺女法 培元堂勸育女說 彭南畇殿撰濟溺說 附溺嬰微驗 遂安生生會小引 梁敬叔勸戒近錄記浦城蜜浸 救命俗說 附保嬰會說 桐鄉嚴比部善後局舉行保嬰會序 百制府通饬稿 江蘇藩憲王通饬劄 蘇城遵辦保嬰會啟 △保嬰會緣起 邑城例設育嬰堂。
收養遺孩。
仰見我朝愛育黎元保赤全生之至意。
法良意美。
誠盛典也。
但四鄉窵遠。
跋涉為艱。
【貧者每惜小費入城路遠每多憚于抱送】故貧乏之家。
生育稍多。
廹于自謀生計。
往往生即淹斃。
相習成風。
恬不為怪。
【世俗美其名曰嫁之、又曰度他人身、習以為常、無人勸□】不特生女淹。
甚至生男亦淹。
不特貧者淹。
甚至不貧者亦淹。
轉輾效尤。
日甚一日。
【有一家連淹十餘女者。
有每村一歲中淹至數十女者。
居鄉目擊。
慘不忍言。
】堕地呱呱。
遽遭戕害。
宛轉水中。
良久乃寂。
聞之酸鼻。
言之痛心。
嗚呼。
孰非父母。
孰非骨肉。
竟至忍而為此。
豈必其本心之酷毒哉。
習慣自然。
故不自覺其殘忍至此耳。
雖然。
天心好生。
人心惡殺。
有心積善者物命尚思買放。
何況人命。
居鄉之士。
目見耳聞。
日坐視其死而不之救。
咎将誰诿。
【此事城中士大夫及鄉鎮紳富皆未必周知、須留心訪問貧妪乃得其詳、】此所以不得不為之呼号求救于四方仁人君子也。
查向來善舉。
育嬰堂之外。
有留嬰接嬰等堂。
為鄉民遞送嬰孩。
洵為善舉。
但初生即為抱送。
恐小小血泡。
一經跋涉。
未易保全。
今特仿蘇東坡先生黃鄂救嬰。
及彭南畇殿撰濟溺說之意。
變通其例。
用酌助錢米一法。
令其自養。
以補育嬰堂之所不及。
集成一會。
名曰保嬰。
凡鄉裡有生育男女。
果系極貧而不能留養者。
局中例給錢米半年。
令其暫養。
如萬不能養。
再為設法安置。
或代送嬰堂。
全其性命。
庶使為父母者。
因助思留。
因留生愛。
幼孩日長。
憐念倍深。
所費無多。
保全極大。
昔人有詩雲。
一言激切垂悲淚。
萬萬嬰孩在腹呼。
仁人之言讀之者猶怦怦心動。
況目擊其事者乎普望仁人君子。
俯念孩赤無辜。
人命至重。
急為設法倡舉。
或勸或禁。
庶幾惡俗可挽。
嬰命可全。
上合天心。
下關風俗。
出諸死地而生全之。
其造福于兒孫者何可量耶。
爰拟規條如左。
以備有心者采擇焉。
△規條 一集會之始。
未及建堂。
先就寺廟公所設局。
各友分司。
公舉殷實老成者為會總。
另舉老成有才幹者數人。
或司季。
或司察。
或司捐。
務須恊力同心。
以圖永久。
一集捐之法。
或趸或零。
或捐厘。
或助田畝。
各因地制宜。
或一族公議。
或一鄉一圖公議。
經費愈多愈妙。
務須齊心協力。
以挽頹風。
以保生命。
一保嬰要會之舉。
因鄉間溺嬰者多。
效尤日甚。
特于極貧之戶。
酌助養費。
以救一時沈溺之慘。
所以補育嬰堂之所不及。
其尚能勉力留養者。
不在此例。
一地方凡有生育男女。
如果系極貧不能留養者。
必協同鄰右作保。
到局報明。
司察親往查驗屬實。
即給白米一鬥錢二百文。
此後憑票。
每月照給。
令其暫養五月。
【此中長短多寡不妨察看情形随時通變】五月之後。
如果萬不能養。
方為設法代送嬰堂。
【如可勉力自養須力勸之或再給米二三月便可保全】 一局中設立底簿。
初生到局報明。
必将嬰兒生月日時。
及某姓某地某堡注明。
司察查驗嬰兒。
記其手足指螺箕若幹。
及頂發螺紋單雙偏正。
即給予票憑。
填明應給若幹月。
兩月後抱兒到局驗看合符。
或司察不時親至其家看視。
倘有病故。
即日注銷。
其隐匿不報者。
惟保人是問。
一極貧之家。
凡有遺腹孤孩。
有關嗣續。
而無所依靠者。
公議格外酌增。
【或三年四年随時酌給】則恤孤而兼敬節。
于風教更非小補。
一貧婦生産後。
或随時身故。
嬰孩無人乳哺。
勢必難保生全。
局中查實。
每月加給錢五百文。
聽其覓乳寄養。
定以三年為則。
一事久弊生。
酌助之例一開。
即有力能撫養。
而希圖冐領錢米詐說欲渰者。
此則須細加察核。
務要實系貧窮。
方準給予。
尤宜剀切曉谕。
以溺嬰獲譴之報。
漸格其心。
一是會舉行。
必須定以地界。
始可時時往驗。
若來者一概給予。
恐經費有限。
且路遠難以察核。
姑以十裡為限。
十裡外未能概給。
一嬰兒報局。
遇隆冬給棉襖抱裙各一件。
春秋給夾襖一件。
一是會專為貧而欲溺者。
勸其留養。
其或有以領費為羞。
而又厭多欲棄者。
又有不便聲彰。
勢不能留者。
尤須力為勸留。
委曲代謀。
庶幾陰為保全。
一送來嬰孩。
即為覓乳撫養。
如有乳婦自願留作養媳以配其子者。
例給費三年或初年每月二鬥以後每月一鬥至三年為止其男孩則多有人家收養作子。
局中止給照單。
以杜争嗣之弊。
錢米例不給貼。
一出痘為嬰兒最要緊事。
而天花尤易傳染。
故須每年正二月或八九月種痘。
囑乳毋小心保護。
局中酌給醫藥之費另備稀痘丹驚藥螳螂子藥。
以資緩急。
一凡遇嬰孩有病。
到局報知。
司事即請醫往視。
随給藥費。
病愈乃止。
如報局之産毋有病。
或乳汁不通。
亦準一體報明。
酌給醫藥之費。
一是會所定規例。
原為極貧之家起見。
其力能撫育者。
斷不屑此區區佽助。
亦斷不肯送育嬰堂。
其或間有以生育繁多。
而随俗渰溺者。
似難一概保全。
然有此一舉。
稍有人心者。
自不便再下毒手。
而嬰孩可漸免橫夭之慘矣。
一是會禀 縣出示。
立案遵行後。
一面地方公議禁約倘有悍然不顧。
仍将兒女渰溺者。
一經察出。
即公同議罰。
不得狥情容隐。
庶幾風氣漸移。
外似挾制之。
内實感動之。
非苛刻也。
一是會之舉。
名為保嬰。
實亦兼資産毋。
葢極貧之家。
以紡織為活計。
一日不做。
一日不活。
一遇生産。
即不能操工作。
巧炊乏術。
抱布奚從。
百慮攢心。
愁苦萬狀。
産後羸弱。
已覺不可支持。
倘急于餬口。
二三朝後。
即強起操勞。
多緻感冐風邪。
釀成危疾。
有此些些小助。
便可贍養數日。
既保嬰孩。
又恤産婦。
一舉而兩善備焉。
一是會定例代送嬰堂。
實則十無二三。
葢初生時或因困乏。
或因氣惱厭惡。
或欲代人乳哺。
一時無奈。
遂至忍而出此。
若養至四五月後。
小兒已能嬉笑。
嬌憨之态。
最動人憐。
父母必有不忍拚棄而勉力留養者。
【至此則勉力之中、又須分作兩等、其極貧者津貼之費酌量再給數月、】 天下事莫大于人命。
則善事之舉亦莫大于救人之命。
救命之舉。
莫急于此。
亦莫多于此。
伏望 有心世道君子。
逢人勸谕。
随處倡行。
無論大小。
皆可成就。
總之得救一人。
且救一人之命。
多設一局。
即可救無數之命。
所系良非淺鮮。
如以立法尚有未善。
則因地制宜。
參酌而變通之。
尤有望于同心之士矣。
予曾詢一異鄉友。
有溺女之風否。
友曰。
吾地素無此風。
予亦甚歎其風俗之厚。
後數月。
複遇此友。
則動色相告曰。
有是哉。
子前日之言也。
幸子為我提醒。
不然。
予尚夢夢。
坐失善緣矣。
因詳叩之。
則此友歸後。
偶問一收生婦。
始知溺女之俗。
其地亦正不少。
遂于裡中集衆苦勸。
并設法保護。
兼申禁約。
因而得生者已五六嬰矣。
可見此風所在多有。
特未嘗留心察訪。
故不免交臂失之耳。
士子閉戶讀書。
方自诩關懷民物。
孰知門以外竟日有無數嬰孩呼号待命哉。
【凡不問戶外事者、謂不問一切非分事耳、若救人性命一事、則戶外何可不問。
切勿泥定此語把極好積德機會錯過也、】 溺女之俗。
既多在鄉間。
則居城善士。
在城亦無可設施。
凡有心願救人性命者。
即可推此法于鄉間。
訪問某地有此惡俗。
即為說法救護。
能保全一方。
關系正非淺鮮。
若疑三阻四。
畏難不行。
自為計則得矣。
而白發無情。
催人易老。
良緣錯過。
後悔已遲。
古人所以深有慨乎時不再來也。
願與有志之士急起圖之。
又溺女之報。
不勝枚舉。
宜多刻報應圖畫。
以警愚蒙。
【下藥堕胎往往斃命可附刊畫圖勸世】至于閨房暧昧。
勢難留養者。
則宜徧囑收生婦。
如遇此等事。
倘能暗地抱送。
另給賞錢四五百文。
則暗中之保全者當不少也。
人命關天。
天心好生。
故救人為大。
夫謀死一人。
世上既難免陽誅。
暗中更必遭陰殛。
蓋怨毒之氣結而為戾。
循環報複。
禍有由階反是以觀。
則救活一人。
或數十人。
或數百人。
當何如食報也。
大小雖分。
性命則一。
善緣自結。
切勿因循。
溺女之風。
久成習慣。
雖有煌煌告示以禁之。
種種篇章以勸之。
而蚩蚩之氓。
既不識字。
複不明理。
即誡之深而言之切。
何能家喻戶曉。
執塗人而告之。
惟有将古今溺女救溺。
彰彰報應編成俚語。
明白曉暢。
或說因果。
或唱道情。
于鄉村市鎮。
各處宣揚。
善可以感發。
惡可以懲創。
則愚夫愚婦聽之。
無不相悅以解。
而相沿之積習。
即可漸移而默化。
能教江湖朦叟。
習成此等歌詞。
既可餬口。
又堪醒世。
一舉兩得。
功莫大焉。
保嬰會局。
設于錫邑北門外青城鄉蓮蓉道院。
自道光二十三年集衆捐赀。
立局舉行。
數年來全活頗多。
二十裡内溺女之風亦漸稀少。
此其效之可憑可信者。
現在江邑青旸等鎮。
及本邑陡門秦巷均有善士仿照倡行。
具見善有同心。
漸推漸廣。
惟此風吾省各州縣比比皆是。
所望信善君子。
互相傳勸。
俾各處聞風興起。
于以挽惡俗而全生命。
此則私心所禱祀而求者矣。
人命所關。
言之心恻。
敢贅數言。
用告同志。
梁溪同人謹識 △附救溺嬰新法(見湖南桂陽州鄧錫範先生種子集中) 人生幸際太平。
幸值溫飽。
便須孳孳為善。
多贻後人之福。
縱有衣食以豐之。
非為善則恐福田之不廣。
縱有詩書以訓之。
非為善則恐丹桂之無根。
但一切方便陰功。
誰曰非善要不如救命之真一切戒殺放生。
誰曰非真要不如救人之大特是救人一事。
有費數千金未見确救一命者。
惟有戒溺嬰女之法。
能拯一人即實在救活一命自古朝廷設法。
神聖降筆。
或分建養堂。
或公雇乳母法非不善。
人猶多迷。
送養則阻于作踐之浮言。
自養則狃于賠錢之過慮。
即在仗義行善之人。
亦慮事體重大。
謀始圖終之難。
是以另立出帖買命之法。
帖出而願行。
帖收而願止同心者衆。
固可大其規模。
協力者少。
不妨約其限制。
可以兩人共行。
可以一人獨舉。
一裡數裡。
畫疆可守。
一月數月。
計時可為。
至于仁人而在高位。
賢者而擁厚赀。
更可曲暢引伸。
廣施仁術又況人之好善。
誰不如我。
此地為之。
彼地豈無為者。
今日為之。
後日豈無為者使人人有此立願法則家家有一育嬰堂矣 能立局以圖永久、自是更好、如不能立局。
則從此做起。
亦屬急救妙法、 數人共救勸帖式 某等特出具勸帖。
敬告本境上自某處起。
下某處止。
左右某處為界。
界内有貧家生女無力撫養者。
煩本人于三朝内。
親報帖内有名之人。
俟其訪看的實。
助錢若幹。
【一千以上各随其力】滿月至三月。
又助錢若幹。
【如初助之數】三月之外。
自養抱養。
聽其自便。
凡來報者以此帖存否為據。
帖收願止。
倘報者界限情事。
不與帖載相合。
不能妄助分文。
此白。
具勸帖某地某名氏并年月日期。
一人獨救勸帖式 某地某人立願助救嬰命若幹。
【一命亦可】凡本境相識之中。
有不肯洗養女孩兒者。
煩近鄰仁人君子。
代為勸阻。
即曰來舍告明。
情事的實。
至滿十日助錢一千。
二月後再助錢一千此後自養抱養聽其自便。
但力微不能徧及。
權自本境某處起至某處止。
至滿願之日。
收帖不行。
凡來告者。
如與此帖不合。
一文不敢妄助。
此白。
具勸帖人某地某姓氏并年月日期。
【或寫總共助錢三千、分作半年、逐月支取、便可保全、此中多少不妨随酌】 一更有謹默之人。
心立善願。
又不欲出帖揚名。
并畏難于查訪者不妨囑托誠信之好友。
告以心許之願。
使之探訪勸谕。
不論遠近。
果得救起之時。
其錢即付友人轉發。
此尤簡便無弊之一法也。
【城中如無溺女之俗即可從鄉間訪求、托人辦理、○陰德陽德之分、總視其人之用心、若必欲力避人知、便有許多誤事、如能行所無事、即陰德亦在其中矣、】 一有疑女命不可勝救者。
試譬之溺人滿河。
我能随拯一人。
便是救一命之功豈可以滿河難救遂并此一命而不救乎夫名利之不能盡争者。
未聞以其少而不取。
獨于善事則虛憂其大。
而實辭其小。
彼将何所下手哉。
有志者先須去此等狐疑。
【救人一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