劇本創作的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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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ion)三者,為最早的文學形式。

    其後由此分為抒情詩(Lyric),紀史詩(Epic),戲劇(Drama)。

    不過此三者,已各有偏重,如抒情詩偏重于音樂,紀史詩偏重于言辭,而戲劇則偏重于動作。

    由此我們可知戲劇,雖含有其他各種藝術的優點,然其根本上所以與其他藝術不同之點,即偏重于動作。

    或者以為動作,須全付諸舞台上演劇者之訓練中,劇本原是死的,即說得“天花紛墜”,也是無益。

    于此我可以有個反證,就是,若演劇者的技術程度,都已非常完善,那末,劇本即無表情與布景的說明,自然演劇者,便可體貼得到思想的完全無缺。

    不過,現在一般的演新劇者,非經驗不足,即學識欠缺,習慣于舊戲意會的表現法——這是我自撰的名詞——濡染于流氓式新劇的過火的态度,若劇本上又沒有詳明與正确的指導,其結果,因他們動作的錯誤與荒謬,反将劇中人的身分與劇本的意義所在,消失以去。

    不惟不足以改導社會,反可以逢迎社會,不惟不能以引起觀衆的興感,反而招觀衆的厭惡。

    所以在中國熱心的劇本創作者,關于劇中演作的表情,不可不留心研究與有詳明的叙述。

    雖然以自己經驗的不足與才能的缺陷,不能“措之裕如”,然既願努力作劇本,我想這個條件,是萬萬不可忽視的,因為戲劇與詩歌,小說等的分别,也就在此一點。

    哪可以動作之權,全操諸演劇者的手中?而演劇者又何嘗人人“勝任而愉快”呢?我極信,在現在多有演劇者的正确經驗,比著作家腦中的幻想,為合理,為精密,但為實地起見,為大多數演劇者起見,為練習創作的工作起見,則注重表情的叙述,恐也是一個問題吧! (二)宜表現創作者的個性。

    藝術是表現個性最相當而适宜的工具,甚至一詩,一畫,都相似創作者的為人,這是文學上一個自然而奇異的現象。

    不過說到創作的劇本上,或者以這個條件,不能有充足成立的理由。

    因為戲劇,既偏重動作,又須多數人合作而成,不像其他藝術,為完全個人努力的效果。

    那末,其個性從哪裡表現?即著作中有所表現,不将為舞台上的動作所掩蔽嗎?但依我的思想,究竟各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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