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全書卷之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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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老升自賓階、至階、天子揖如禮、三老升東面、三公設幾、九卿正履、請天子親袒割牲、執醬而饋、執爵而□、祝鲠在前、祝噎在後、五更南面、公進供禮、亦如之、自魏晉以及隋唐、莫不、修舉、凡此皆尊禮者德之意也。
夫以天子至尊、而與老更皆其臣子者、尊之賓禮。
如卑幼之養長上緻敬盡禮如此。
其故何哉欲使天下之為子弟者觀型則效共相率于孝悌而已耳天子于其臣。
耆年有德者。
猶尊禮之。
而況庶民卑幼之各敬其尊。
長其老乎。
今之為 司牧者、每歲擇齒德俱優者。
以禮聘為賓介。
舉行鄉飲。
是亦優禮耆德之大典。
為 天子奉行于其州邑也。
若夫鄉序之間。
養老無聞四境庶民莫田觀感。
每歲年終、有司宜令鄉約地方村長莊頭、擇本鄉年八十。
以上素有德行。
從公确實舉報。
并開列所行事實。
具結投逓。
有司訪實親詣其鄉具酒筵畧仿鄉飲禮。
以耆老為賓慎母亵慢以示尊敬耆德之意使其鄉之子弟皆知高年之當尊。
有德之當敬。
無不相趨于孝悌。
即其鄉之庶民。
皆知年雖高。
而必德行素優。
方為官長敬禮。
如此、而子弟猶有忤逆不遜。
庶民猶有為惡不端者乎将見教化行。
而風俗自臻于淳美矣。
○恤孤貧 文王之仁政首哀茕獨。
平治之大道。
兼重恤孤。
夫鳏寡孤獨。
皆貧窮無告之民。
王政所宜深憫者也。
今各州縣、俱設有養濟院、凡孤貧、俱設有布花口糧使其栖止衣食。
各得其所 朝廷之恩澤至渥也往往州縣、養濟院傾圯廢而不葺孤貧多寄迹城門荒廟。
口糧布花不按名支給。
每緻克滅正額。
斃于饑寒。
殊非仰體。
皇仁俯憐窮阨之心矣。
司牧者、宜查本州島縣、額設孤貧口糧布花等銀若幹、現在孤貧名口若幹、照依額設。
每月朔日。
當堂按名給散。
布花于十月、亦按名給散。
要查須真正老疾幼殘窮孑之人方準入冊支領若有死亡報官掩埋仍準如前項人頂補。
不得該地方丐長欺淩。
以彼屬乞流冒頂。
侵食官銀至于養濟院、宜親詣查勘傾圯者即設法修理。
湮廢者即設法起葢其式中堂三楹、後室五間、左右各五間、缭以周垣、室後各留隙地數尺便于廁凈中堂為孤貧公聚之所。
後室有婦人者居之左右男子居之。
門外植木坊、搒以養濟院、則孤貧栖址衣食。
皆有所賴而感 朝廷之恩澤。
仁侯、之惠政于無窮矣。
○立義塜 貧窮之家、埋葬無地每有柩暴荒郊而卒緻朽懷者。
商旅之人。
客死他鄉。
每有抛棺曠野。
而久無主認者甚或年遭兇派、疫疠大作、屍骸枕藉道路填委溝壑而臭徹地天者。
凡此司牧之仁。
所宜恻然。
而動心者也。
于境内人煙輻辏。
及往來通衢。
擇空閑高曠之地。
捐俸置買。
定立界址。
以為義塜貧無葬地。
旅襯無主者。
許于其處瘗之其旅襯年久無主識認。
或棺上原有标記。
若在村莊原野、着地方總甲、具報棺若幹具若在庵觀寺院、着本僧具報棺若幹具。
準令埋瘗仍将原标記寫于本牌豎立、塜前恐後有尋覓以便認取如遇疾疫之年。
有主者、聽其埋葬、無主者、官屬好義之人、施助棺木。
或着地方、或着行僧管理、于空野高阜之處。
掘深掩埋。
仍記明年貌衣服。
插标于各埋之所。
各地方僧人将每日掩埋過數目彙冊報官。
如有屍骸暴棄不埋或埋不得法緻令犬畜跑開者。
查勘出、罪責經管之人。
如此、則野無遺骸。
亦 仁侯澤及枯骨之惠政矣、 ○向有樂善官紳、轸念骸骨抛棄、命僧收檢化煉、僧遂以多檢為功。
大半雜以牛馬等骨。
又有募人拾骸骨一石者。
酬金若幹、市井亡賴利其酬金。
遂掘人墓而盜取其骸。
是煉者以人同于牲畜募者欲斂其所棄而反掘其所藏夫非為善而更令死者含悲乎。
法宜令僧、以人畜骨。
各聚一處化煉。
至于骸骨命僧随處收檢不必出金募拾所謂現前功德。
不着相布施矣。
巳上諸條、皆有關教養之末議其間有應曉之民者宜編輯一書刊刷播告使其觸目警心、而父母之教令。
亦易從而樂化。
至于随地制宜因時興革是在 司牧者、神明而損益之。
又匪拘拘于此數者而巳 福惠全書卷之二十六終
夫以天子至尊、而與老更皆其臣子者、尊之賓禮。
如卑幼之養長上緻敬盡禮如此。
其故何哉欲使天下之為子弟者觀型則效共相率于孝悌而已耳天子于其臣。
耆年有德者。
猶尊禮之。
而況庶民卑幼之各敬其尊。
長其老乎。
今之為 司牧者、每歲擇齒德俱優者。
以禮聘為賓介。
舉行鄉飲。
是亦優禮耆德之大典。
為 天子奉行于其州邑也。
若夫鄉序之間。
養老無聞四境庶民莫田觀感。
每歲年終、有司宜令鄉約地方村長莊頭、擇本鄉年八十。
以上素有德行。
從公确實舉報。
并開列所行事實。
具結投逓。
有司訪實親詣其鄉具酒筵畧仿鄉飲禮。
以耆老為賓慎母亵慢以示尊敬耆德之意使其鄉之子弟皆知高年之當尊。
有德之當敬。
無不相趨于孝悌。
即其鄉之庶民。
皆知年雖高。
而必德行素優。
方為官長敬禮。
如此、而子弟猶有忤逆不遜。
庶民猶有為惡不端者乎将見教化行。
而風俗自臻于淳美矣。
○恤孤貧 文王之仁政首哀茕獨。
平治之大道。
兼重恤孤。
夫鳏寡孤獨。
皆貧窮無告之民。
王政所宜深憫者也。
今各州縣、俱設有養濟院、凡孤貧、俱設有布花口糧使其栖止衣食。
各得其所 朝廷之恩澤至渥也往往州縣、養濟院傾圯廢而不葺孤貧多寄迹城門荒廟。
口糧布花不按名支給。
每緻克滅正額。
斃于饑寒。
殊非仰體。
皇仁俯憐窮阨之心矣。
司牧者、宜查本州島縣、額設孤貧口糧布花等銀若幹、現在孤貧名口若幹、照依額設。
每月朔日。
當堂按名給散。
布花于十月、亦按名給散。
要查須真正老疾幼殘窮孑之人方準入冊支領若有死亡報官掩埋仍準如前項人頂補。
不得該地方丐長欺淩。
以彼屬乞流冒頂。
侵食官銀至于養濟院、宜親詣查勘傾圯者即設法修理。
湮廢者即設法起葢其式中堂三楹、後室五間、左右各五間、缭以周垣、室後各留隙地數尺便于廁凈中堂為孤貧公聚之所。
後室有婦人者居之左右男子居之。
門外植木坊、搒以養濟院、則孤貧栖址衣食。
皆有所賴而感 朝廷之恩澤。
仁侯、之惠政于無窮矣。
○立義塜 貧窮之家、埋葬無地每有柩暴荒郊而卒緻朽懷者。
商旅之人。
客死他鄉。
每有抛棺曠野。
而久無主認者甚或年遭兇派、疫疠大作、屍骸枕藉道路填委溝壑而臭徹地天者。
凡此司牧之仁。
所宜恻然。
而動心者也。
于境内人煙輻辏。
及往來通衢。
擇空閑高曠之地。
捐俸置買。
定立界址。
以為義塜貧無葬地。
旅襯無主者。
許于其處瘗之其旅襯年久無主識認。
或棺上原有标記。
若在村莊原野、着地方總甲、具報棺若幹具若在庵觀寺院、着本僧具報棺若幹具。
準令埋瘗仍将原标記寫于本牌豎立、塜前恐後有尋覓以便認取如遇疾疫之年。
有主者、聽其埋葬、無主者、官屬好義之人、施助棺木。
或着地方、或着行僧管理、于空野高阜之處。
掘深掩埋。
仍記明年貌衣服。
插标于各埋之所。
各地方僧人将每日掩埋過數目彙冊報官。
如有屍骸暴棄不埋或埋不得法緻令犬畜跑開者。
查勘出、罪責經管之人。
如此、則野無遺骸。
亦 仁侯澤及枯骨之惠政矣、 ○向有樂善官紳、轸念骸骨抛棄、命僧收檢化煉、僧遂以多檢為功。
大半雜以牛馬等骨。
又有募人拾骸骨一石者。
酬金若幹、市井亡賴利其酬金。
遂掘人墓而盜取其骸。
是煉者以人同于牲畜募者欲斂其所棄而反掘其所藏夫非為善而更令死者含悲乎。
法宜令僧、以人畜骨。
各聚一處化煉。
至于骸骨命僧随處收檢不必出金募拾所謂現前功德。
不着相布施矣。
巳上諸條、皆有關教養之末議其間有應曉之民者宜編輯一書刊刷播告使其觸目警心、而父母之教令。
亦易從而樂化。
至于随地制宜因時興革是在 司牧者、神明而損益之。
又匪拘拘于此數者而巳 福惠全書卷之二十六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