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全書卷之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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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字以别之一州縣有數處。
即在各處編保仍分各保地界如某處行旅失事。
即責本處船保長正。
督率十長挨查。
查出真盜。
【系漁戶】報官。
或即行拿解審确。
保長正等免失察之罪本甲十長船戶連坐。
如不行查出。
五日押比。
失财則本保長正十甲長均賠。
殺人則本保長正十甲長跟緝務獲獲日将保正十家長分别枷責如有他處賊船尾入本保行刼。
該保漁船不時巡哨。
如遇有此。
齊集吶喊其時保正十甲長俱在水中捕魚。
何難環擁圍擒及飛棹跟追果能擒獲賊人救免客财者。
将賊人船物全給充賞于客人名下從厚給賞本官仍論功賞給花紅旌獎其擇舉保長正十甲長等之時、本官驗明果可充任者。
令各具互相稽察不緻非為并急公擒捕認甘連名互結存案。
保長各給金花二枝、細紅布二共一丈、保正各給銀花二枝粗紅布五尺、十□長各給色花二枝、木紅布五尺、皆本官捐俸備。
以先行賞而後施罰。
則彼知所責成。
而懲之亦無怨耳。
漁船各保編完造冊報縣存案、其近水口岸。
或本處人民造船。
裝載糧物售賣。
或承攬往來客商者。
更有他處之船、攬載至此脫卸再攬生意者。
鴻以為本處船隻。
無論紳衿富庶。
俱照式編保。
以十船為一甲、以一船為十長、擇殷實老成者充之。
以統一甲之船以百船編為一保、以一船為保正、擇殷實老成素有體面者充之以統十甲之船并十甲長如有畸零甲分船隻、即附末保統之。
有畸零船隻即附末甲統之其編保甲、有親屬近鄰願編一甲一保者。
悉從其便總以有所統轄稽查為主而、不似陸保必以挨家為次也各口岸船隻。
照口岸編某字号。
如某字号第某保第某甲船戶某人。
用白油灰橫寫于後半兩傍。
保長正十甲長有船。
亦寫某字号保長船戶某人。
某字号某保保正船戶某人。
某字号某保某甲長船戶某人。
亦如之。
其船尾各保俱用闊布一幅、長三尺、上書字号保甲姓名如前其旗色要各口岸不同免緻混雜莫辨。
其保長即于各口岸埠頭内擇殷實老成有才力者充之令各口岸居民保長正鎮集長等公保舉到官官驗實。
可用其編船保甲及舉保正之事即以委之。
保正保舉到官驗實。
可用、其舉十甲長等即以委之。
十甲長保舉到官驗實可用。
其一甲船戶即以統之。
其保舉保長保正十甲長等之人俱具連名保結存案。
其本甲船戶十名共具連名互結。
實結得本甲船戶俱系良民如有匪類非為互結人一體甘罪結狀存案。
其寫載各埠頭。
俱聽保長約朿。
如有不妥埠頭。
保長指實禀明查确更換平時保長稽查保正。
正稽查、十甲長。
十甲長稽查十甲十船戶不得犯法非為如某口岸地方内、有客商失事、即責該保長等、逐船挨查查出真盜報官。
或即行拿解。
審實贓真證确保長正等免其失察之罪。
本甲互結之人連坐。
如本甲某戶出首。
即免本人之罪。
其攬載客人商貨俱要立刊印文契系本埠之船寫明某州縣埠頭某人、有某字号、某保某甲船戶某人、承攬到某客人某貨物、裝送到某處雲雲、後寫埠頭官牙姓名花押仍本埠頭登明店簿以便存查。
如本船在别處非為刦害客商。
或别處拿獲。
傍人首告。
将埠頭及平日失察之保正十長治罪。
并本甲船戶連坐。
如别處船戶、到本埠承攬客商、保長責令埠頭、查系平素認識良實之人方許攬載。
如初到口岸。
不曾認識。
即訊明同處認識船戶。
立契作保方許承攬。
如途中有失作保人并究。
其本口岸埠頭保長正等、置口報簿每月一扇。
【或置循環日報簿貳扇每半月送官倒換查閱并具半月内本口岸河内往來住宿船隻并無失事甘結投逓更覺有所稽察埠保等不敢怠忽查填】每晚客商住泊俱要挨船嚴查。
有保甲船傍字号及船尾有旗者。
即系本處之船。
仍問姓名明确。
許住外。
如無旗号者。
查明何處來船。
所載客幾人。
系何貨物、有無弓箭什物。
或系奉差有無批牌。
查驗明白登記日報簿。
方許住泊。
如應對含糊形迹可疑有客無貨有弓箭什物非奉差及無批牌嚴加盤诘立刻報官。
以憑拿究。
起更時鳴金定更崖上人不許上船船上人不許上崖撥派更夫、往來巡邏天明方許開行。
如定更之後。
河内有船行走嚴驅出境。
不許攏岸。
如系來泊客船、另住。
查明船戶、客商貨物、或投牙、問明投何牙人方許近幫住泊。
如系經過、雖有客商貨物、昏夜莫辨着另起住泊不得近合大幫。
如在本口岸住泊有警。
更夫鳴鑼吶喊。
該埠頭保正鳴鑼。
齊集本處保甲船隻圍擒跟追如追至他口岸。
鳴鑼吶喊。
他口岸保甲、船聞警。
飛馳協力擒拿。
盜贓并獲保長正十甲長俱在追擒。
免罪。
未追擒者。
坐罪。
将所獲賊之船物全給在事人充賞如客系救免。
未經失财。
将救護之人。
于客名下從厚給賞本官仍論功給賞花紅以獎有功若追至别口岸。
不行協力擒追。
禀明嚴拿重究。
如此、則本境之漁埠等船。
有所約束。
不敢為非。
即他處奸宄之舟。
盤诘追捕。
亦不敢入境邪謀。
而商旅有坦途之慶矣。
以上保甲諸條、頗極繁細、每項應懸示者、先期張示曉谕。
應票知者。
先事行票傳知。
或将保甲事宜彙成一書使平日看熟。
臨時易于遵守且免舛錯。
鴻焱東所行、俱有示票成式、及保甲全書因年久散失無存、即欲更拟、又未必當于 高明台覽、惟謹疏其目而獻之以俟 采擇耳 福惠全書卷之二十三
即在各處編保仍分各保地界如某處行旅失事。
即責本處船保長正。
督率十長挨查。
查出真盜。
【系漁戶】報官。
或即行拿解審确。
保長正等免失察之罪本甲十長船戶連坐。
如不行查出。
五日押比。
失财則本保長正十甲長均賠。
殺人則本保長正十甲長跟緝務獲獲日将保正十家長分别枷責如有他處賊船尾入本保行刼。
該保漁船不時巡哨。
如遇有此。
齊集吶喊其時保正十甲長俱在水中捕魚。
何難環擁圍擒及飛棹跟追果能擒獲賊人救免客财者。
将賊人船物全給充賞于客人名下從厚給賞本官仍論功賞給花紅旌獎其擇舉保長正十甲長等之時、本官驗明果可充任者。
令各具互相稽察不緻非為并急公擒捕認甘連名互結存案。
保長各給金花二枝、細紅布二共一丈、保正各給銀花二枝粗紅布五尺、十□長各給色花二枝、木紅布五尺、皆本官捐俸備。
以先行賞而後施罰。
則彼知所責成。
而懲之亦無怨耳。
漁船各保編完造冊報縣存案、其近水口岸。
或本處人民造船。
裝載糧物售賣。
或承攬往來客商者。
更有他處之船、攬載至此脫卸再攬生意者。
鴻以為本處船隻。
無論紳衿富庶。
俱照式編保。
以十船為一甲、以一船為十長、擇殷實老成者充之。
以統一甲之船以百船編為一保、以一船為保正、擇殷實老成素有體面者充之以統十甲之船并十甲長如有畸零甲分船隻、即附末保統之。
有畸零船隻即附末甲統之其編保甲、有親屬近鄰願編一甲一保者。
悉從其便總以有所統轄稽查為主而、不似陸保必以挨家為次也各口岸船隻。
照口岸編某字号。
如某字号第某保第某甲船戶某人。
用白油灰橫寫于後半兩傍。
保長正十甲長有船。
亦寫某字号保長船戶某人。
某字号某保保正船戶某人。
某字号某保某甲長船戶某人。
亦如之。
其船尾各保俱用闊布一幅、長三尺、上書字号保甲姓名如前其旗色要各口岸不同免緻混雜莫辨。
其保長即于各口岸埠頭内擇殷實老成有才力者充之令各口岸居民保長正鎮集長等公保舉到官官驗實。
可用其編船保甲及舉保正之事即以委之。
保正保舉到官驗實。
可用、其舉十甲長等即以委之。
十甲長保舉到官驗實可用。
其一甲船戶即以統之。
其保舉保長保正十甲長等之人俱具連名保結存案。
其本甲船戶十名共具連名互結。
實結得本甲船戶俱系良民如有匪類非為互結人一體甘罪結狀存案。
其寫載各埠頭。
俱聽保長約朿。
如有不妥埠頭。
保長指實禀明查确更換平時保長稽查保正。
正稽查、十甲長。
十甲長稽查十甲十船戶不得犯法非為如某口岸地方内、有客商失事、即責該保長等、逐船挨查查出真盜報官。
或即行拿解。
審實贓真證确保長正等免其失察之罪。
本甲互結之人連坐。
如本甲某戶出首。
即免本人之罪。
其攬載客人商貨俱要立刊印文契系本埠之船寫明某州縣埠頭某人、有某字号、某保某甲船戶某人、承攬到某客人某貨物、裝送到某處雲雲、後寫埠頭官牙姓名花押仍本埠頭登明店簿以便存查。
如本船在别處非為刦害客商。
或别處拿獲。
傍人首告。
将埠頭及平日失察之保正十長治罪。
并本甲船戶連坐。
如别處船戶、到本埠承攬客商、保長責令埠頭、查系平素認識良實之人方許攬載。
如初到口岸。
不曾認識。
即訊明同處認識船戶。
立契作保方許承攬。
如途中有失作保人并究。
其本口岸埠頭保長正等、置口報簿每月一扇。
【或置循環日報簿貳扇每半月送官倒換查閱并具半月内本口岸河内往來住宿船隻并無失事甘結投逓更覺有所稽察埠保等不敢怠忽查填】每晚客商住泊俱要挨船嚴查。
有保甲船傍字号及船尾有旗者。
即系本處之船。
仍問姓名明确。
許住外。
如無旗号者。
查明何處來船。
所載客幾人。
系何貨物、有無弓箭什物。
或系奉差有無批牌。
查驗明白登記日報簿。
方許住泊。
如應對含糊形迹可疑有客無貨有弓箭什物非奉差及無批牌嚴加盤诘立刻報官。
以憑拿究。
起更時鳴金定更崖上人不許上船船上人不許上崖撥派更夫、往來巡邏天明方許開行。
如定更之後。
河内有船行走嚴驅出境。
不許攏岸。
如系來泊客船、另住。
查明船戶、客商貨物、或投牙、問明投何牙人方許近幫住泊。
如系經過、雖有客商貨物、昏夜莫辨着另起住泊不得近合大幫。
如在本口岸住泊有警。
更夫鳴鑼吶喊。
該埠頭保正鳴鑼。
齊集本處保甲船隻圍擒跟追如追至他口岸。
鳴鑼吶喊。
他口岸保甲、船聞警。
飛馳協力擒拿。
盜贓并獲保長正十甲長俱在追擒。
免罪。
未追擒者。
坐罪。
将所獲賊之船物全給在事人充賞如客系救免。
未經失财。
将救護之人。
于客名下從厚給賞本官仍論功給賞花紅以獎有功若追至别口岸。
不行協力擒追。
禀明嚴拿重究。
如此、則本境之漁埠等船。
有所約束。
不敢為非。
即他處奸宄之舟。
盤诘追捕。
亦不敢入境邪謀。
而商旅有坦途之慶矣。
以上保甲諸條、頗極繁細、每項應懸示者、先期張示曉谕。
應票知者。
先事行票傳知。
或将保甲事宜彙成一書使平日看熟。
臨時易于遵守且免舛錯。
鴻焱東所行、俱有示票成式、及保甲全書因年久散失無存、即欲更拟、又未必當于 高明台覽、惟謹疏其目而獻之以俟 采擇耳 福惠全書卷之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