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全書卷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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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役而不系監守亦是○一兩以下、杖七十、一兩至五兩杖八十、以下俱五兩逓加自杖七十科罪始者。
較監守減一等矣。
夫同一盜倉庫而減等者所以重監守也同一竊盜。
而加一等者以重庫也盜倉庫、須自倉庫盜出方坐。
夫贓至五兩始加一等者、非獨寬于常人。
正所以甚監守之罪案耳。
罪既減等。
則贓必至倍而後坐。
倘仍以二兩五錢為加等。
是減而仍未減也。
加則倍加減亦必倍減。
所謂犯罪得累減也。
觀常人之減等以倍。
愈知監守之罪愈嚴矣。
○贓至八十兩絞、系雜犯、康熙十年七月、部覆科臣姚、 題常人盜四十五兩、五十兩、五十五兩、總徒四年、○其監守直宿之人以不覺察科、罪。
律條例監守常人盜、贓至二十兩以上、限一個月二百兩以上限三個月、果能盡數通完。
照本律發落真犯死罪者、減等免死充軍【充軍以下俱減一等】如過期不完、各依本律例從複位拟夫照贓數之多寡。
限以時日之久近果能盡數通完。
既不緻倉庫之有虧。
開加派之漸更不累同爨之追賠。
免株連之苦。
出于本盜。
固有悔心之萌。
即出之親屬。
亦見急難之誼。
槩減一等者。
所以開自新之路而引人于好義之地仁之至也○照本律發落者。
以明其不照例也。
如監守盜邊海銀二十兩、例當永戍、今能一月通完、仍照監守本律、杖一百流三千裡也。
又查箋釋内、于盡數通完下、有例該永戍者五字。
分别律與例。
更明白。
曰枉。
法贓受人财物而為之曲法是也各主通算全科、分有祿。
無祿人、【凡支月俸一石以上為有祿不及一石為無祿】 ○如地方中盜賊被總甲裡長獲住、得财放免則本裡者問枉法。
别裡者問恐吓。
以别裡非所管地方也。
○凡應管職役、雖系恐吓得财。
而有枉縱者皆問枉法。
○凡受财者、得枉法之罪、則與者問行來過财之人問說、事其餘各贓過錢人俱止不應。
無祿人減一等、如不枉法贓、一百二十兩減一等、杖一百流二千五百裡非是三流同為一減也。
按律有祿人、枉法贓一兩以下杖七十、一兩至五兩杖八十、以五兩逓加八十兩真絞、【箋釋系雜犯】凡無祿人之罪、比有祿人俱減一等、如無祿人、枉法贓一兩以下止杖六十、不枉法贓一兩以下止笞七十、餘可類推、○如無祿人枉法、【扶同聽行及故縱之類】一百二十兩絞。
【箋釋系雜犯】 一曰不枉法贓受人财物、不曾違法是也。
亦有有祿無祿之分各主通算折半科罪。
【如一人得十人财并算折半】系一主者不折【如十人得、一人之财、各計入巳之贓論、不可分首從。
又或未分受。
則并拟之。
】 按律、一兩以下杖六十、無祿人照此減一等一兩之上至一十兩杖七十、以十兩逓加一百二十兩以上真絞【律載真字以見舊律雜犯上始】○又律無祿人、不枉法一百二十兩、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裡、若因公科斂入已、律雖稱以枉法者、與接受之贓不同、即至滿數、亦宜引行止例、蓋實無枉之事也。
一曰竊盜贓。
潛形隐面、盜人财物、無分白日與黑夜皆是、或剜人衣囊而取财物、則為掏摸、罪等竊盜、各分窩主造意。
行而不分贓。
分贓而不行、律例引拟。
若強盜得财、乃屬劫殺、不待以贓為斷也。
○竊盜等犯、皆刺字若先犯竊盜、右臂已刺、又犯掏摸、右臂再刺、不得刺左必重犯竊方換刺左也。
諸贓應剌字者、皆如此、 一曰坐贓除正條之外如新任新役、受所部所屬拜見銀兩、及諸色人員、無故受人饋送如受傷醫藥之外、偷損财物、賠償之外、多有所取、或因公科斂、贓非入巳、或造坐虛費皆是也、其送受土宜者、勿論共主通算折半科罪。
○若取。
而受者。
不分财物土宜。
俱為求索矣。
按律凡官吏人等、非因【枉法不枉法之】事、而受【人之】财坐贓緻罪。
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與者減五等。
○官吏坐贓若不入巳者、拟還職役○舊例有一主全□之誣今見行事例、一槩折半科罪○新官到任、受裡長拜見、以此條科、若是裡長自行科來者、依因公科斂人财物饋送、 按律坐贓一兩以下笞二十一兩至十兩、笞三十、每十兩加一等。
四十兩、杖六十、八十兩、折四十兩、應杖六十、○因公科斂條内贓重者坐贓。
○自科斂至八十兩之上方照坐、贓緻罪拟斷、 八十兩杖一百止、加二十兩八徒每一百兩加一等、至五百兩、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以坐贓。
非實贓也 引律科斷訣 六贓監守共常人盜取官家米物銀。
枉法竊盜不枉法。
坐贓科罪重分輕。
監守兩下杖八十。
二兩五錢各逓增。
二十兩流二千裡。
四十雜犯實非真。
常人兩下杖七十。
五兩一等逓相加五十五兩五千裡八十雜絞罪無差。
枉法起照常人。
俱于有祿絞為真。
若為無祿通從減。
百二纔科真絞刑。
竊盜得财杖六十每逢十兩逓加增贓盈百兩三千裡以上三犯俱絞真。
不枉法贓如竊盜。
為因有祿成同調若為無祿不其然。
罪止于流無死道。
坐贓兩下笞二十。
每逢十兩逓加之一百兩外以百論。
罪止于徒當得知。
審犯贓人犯、有證者。
必盡數審出。
然亦照所供而止。
不必多方羅織。
贓雖解上、而追則仍着地方官。
若本犯不能完。
未免株及親屬。
緻案難清結。
○引送之人、見付過付情罪懸遠。
見付者彼詐此。
情已定。
但付财之時在彼看見。
局中局外。
罪可出入。
若過付則身于此中說合線索實在其手。
罪有重于受贓之人者。
不可不别也。
若非說合。
即曾經手亦當入以見付字様。
以開一面。
○過付人、雖有應得之贓、亦要問其有無入已。
使豁之有路。
本犯、贓難盡完、有将不堪房屋、高價告買者遠年不明債負、開報追償者官長推利完贓。
因與拘買催追告彼人私與銀錢彼又另告他人承買另報借人子弟代償、展轉詐騙究假公事以濟私肥諸如此者不宜輕準。
房産着官牙家屬從時估值。
召主承買。
債負須親筆劵押。
應與歸償者方準着原中等酌處清還否則受害不甘。
赴上司告理。
有損才名○凡贓私審定、申詳批追者、須令該承。
另置一簿。
立限比較。
或陸續完結。
一一填注。
若奉催提、将巳追完數目報明。
俟全追具批一并起解、獲批存案、以免拖沓之愆、凡衙役被人呈告。
批發别處、審有贓私本官即有失察之處分。
若系前任于今任無涉、若系本任、須查于事先責革立案以便斡旋。
若系差票索詐。
少則指為飯食驢腳之資。
猶可開釋。
多則于本官大不便矣。
故每勾攝公事無論事之大小。
凡于投到時。
必令具原差有無需索結狀。
無則存案。
有則重處追革庶免事後之累。
福惠全書卷之二十終
較監守減一等矣。
夫同一盜倉庫而減等者所以重監守也同一竊盜。
而加一等者以重庫也盜倉庫、須自倉庫盜出方坐。
夫贓至五兩始加一等者、非獨寬于常人。
正所以甚監守之罪案耳。
罪既減等。
則贓必至倍而後坐。
倘仍以二兩五錢為加等。
是減而仍未減也。
加則倍加減亦必倍減。
所謂犯罪得累減也。
觀常人之減等以倍。
愈知監守之罪愈嚴矣。
○贓至八十兩絞、系雜犯、康熙十年七月、部覆科臣姚、 題常人盜四十五兩、五十兩、五十五兩、總徒四年、○其監守直宿之人以不覺察科、罪。
律條例監守常人盜、贓至二十兩以上、限一個月二百兩以上限三個月、果能盡數通完。
照本律發落真犯死罪者、減等免死充軍【充軍以下俱減一等】如過期不完、各依本律例從複位拟夫照贓數之多寡。
限以時日之久近果能盡數通完。
既不緻倉庫之有虧。
開加派之漸更不累同爨之追賠。
免株連之苦。
出于本盜。
固有悔心之萌。
即出之親屬。
亦見急難之誼。
槩減一等者。
所以開自新之路而引人于好義之地仁之至也○照本律發落者。
以明其不照例也。
如監守盜邊海銀二十兩、例當永戍、今能一月通完、仍照監守本律、杖一百流三千裡也。
又查箋釋内、于盡數通完下、有例該永戍者五字。
分别律與例。
更明白。
曰枉。
法贓受人财物而為之曲法是也各主通算全科、分有祿。
無祿人、【凡支月俸一石以上為有祿不及一石為無祿】 ○如地方中盜賊被總甲裡長獲住、得财放免則本裡者問枉法。
别裡者問恐吓。
以别裡非所管地方也。
○凡應管職役、雖系恐吓得财。
而有枉縱者皆問枉法。
○凡受财者、得枉法之罪、則與者問行來過财之人問說、事其餘各贓過錢人俱止不應。
無祿人減一等、如不枉法贓、一百二十兩減一等、杖一百流二千五百裡非是三流同為一減也。
按律有祿人、枉法贓一兩以下杖七十、一兩至五兩杖八十、以五兩逓加八十兩真絞、【箋釋系雜犯】凡無祿人之罪、比有祿人俱減一等、如無祿人、枉法贓一兩以下止杖六十、不枉法贓一兩以下止笞七十、餘可類推、○如無祿人枉法、【扶同聽行及故縱之類】一百二十兩絞。
【箋釋系雜犯】 一曰不枉法贓受人财物、不曾違法是也。
亦有有祿無祿之分各主通算折半科罪。
【如一人得十人财并算折半】系一主者不折【如十人得、一人之财、各計入巳之贓論、不可分首從。
又或未分受。
則并拟之。
】 按律、一兩以下杖六十、無祿人照此減一等一兩之上至一十兩杖七十、以十兩逓加一百二十兩以上真絞【律載真字以見舊律雜犯上始】○又律無祿人、不枉法一百二十兩、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裡、若因公科斂入已、律雖稱以枉法者、與接受之贓不同、即至滿數、亦宜引行止例、蓋實無枉之事也。
一曰竊盜贓。
潛形隐面、盜人财物、無分白日與黑夜皆是、或剜人衣囊而取财物、則為掏摸、罪等竊盜、各分窩主造意。
行而不分贓。
分贓而不行、律例引拟。
若強盜得财、乃屬劫殺、不待以贓為斷也。
○竊盜等犯、皆刺字若先犯竊盜、右臂已刺、又犯掏摸、右臂再刺、不得刺左必重犯竊方換刺左也。
諸贓應剌字者、皆如此、 一曰坐贓除正條之外如新任新役、受所部所屬拜見銀兩、及諸色人員、無故受人饋送如受傷醫藥之外、偷損财物、賠償之外、多有所取、或因公科斂、贓非入巳、或造坐虛費皆是也、其送受土宜者、勿論共主通算折半科罪。
○若取。
而受者。
不分财物土宜。
俱為求索矣。
按律凡官吏人等、非因【枉法不枉法之】事、而受【人之】财坐贓緻罪。
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與者減五等。
○官吏坐贓若不入巳者、拟還職役○舊例有一主全□之誣今見行事例、一槩折半科罪○新官到任、受裡長拜見、以此條科、若是裡長自行科來者、依因公科斂人财物饋送、 按律坐贓一兩以下笞二十一兩至十兩、笞三十、每十兩加一等。
四十兩、杖六十、八十兩、折四十兩、應杖六十、○因公科斂條内贓重者坐贓。
○自科斂至八十兩之上方照坐、贓緻罪拟斷、 八十兩杖一百止、加二十兩八徒每一百兩加一等、至五百兩、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以坐贓。
非實贓也 引律科斷訣 六贓監守共常人盜取官家米物銀。
枉法竊盜不枉法。
坐贓科罪重分輕。
監守兩下杖八十。
二兩五錢各逓增。
二十兩流二千裡。
四十雜犯實非真。
常人兩下杖七十。
五兩一等逓相加五十五兩五千裡八十雜絞罪無差。
枉法起照常人。
俱于有祿絞為真。
若為無祿通從減。
百二纔科真絞刑。
竊盜得财杖六十每逢十兩逓加增贓盈百兩三千裡以上三犯俱絞真。
不枉法贓如竊盜。
為因有祿成同調若為無祿不其然。
罪止于流無死道。
坐贓兩下笞二十。
每逢十兩逓加之一百兩外以百論。
罪止于徒當得知。
審犯贓人犯、有證者。
必盡數審出。
然亦照所供而止。
不必多方羅織。
贓雖解上、而追則仍着地方官。
若本犯不能完。
未免株及親屬。
緻案難清結。
○引送之人、見付過付情罪懸遠。
見付者彼詐此。
情已定。
但付财之時在彼看見。
局中局外。
罪可出入。
若過付則身于此中說合線索實在其手。
罪有重于受贓之人者。
不可不别也。
若非說合。
即曾經手亦當入以見付字様。
以開一面。
○過付人、雖有應得之贓、亦要問其有無入已。
使豁之有路。
本犯、贓難盡完、有将不堪房屋、高價告買者遠年不明債負、開報追償者官長推利完贓。
因與拘買催追告彼人私與銀錢彼又另告他人承買另報借人子弟代償、展轉詐騙究假公事以濟私肥諸如此者不宜輕準。
房産着官牙家屬從時估值。
召主承買。
債負須親筆劵押。
應與歸償者方準着原中等酌處清還否則受害不甘。
赴上司告理。
有損才名○凡贓私審定、申詳批追者、須令該承。
另置一簿。
立限比較。
或陸續完結。
一一填注。
若奉催提、将巳追完數目報明。
俟全追具批一并起解、獲批存案、以免拖沓之愆、凡衙役被人呈告。
批發别處、審有贓私本官即有失察之處分。
若系前任于今任無涉、若系本任、須查于事先責革立案以便斡旋。
若系差票索詐。
少則指為飯食驢腳之資。
猶可開釋。
多則于本官大不便矣。
故每勾攝公事無論事之大小。
凡于投到時。
必令具原差有無需索結狀。
無則存案。
有則重處追革庶免事後之累。
福惠全書卷之二十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