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全書卷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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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處分。
上司有覺察不先之參罰。
若使探知情實不過鄉、愚多事、密禀上司一膽識州縣官。
制之有餘其渠撲殺之餘懲釋之讵不冺然無迹安良省事之為美哉。
至于私通逆黨、或仇人因之報怨。
或匪類因之而挾詐。
經行首告、及捕而訊之首者出其僞劄為證安能招緻彼國之人。
而質其真僞乎。
上司以叛案為重遂爾具題部議以叛黨可惡。
豈容輕釋而其人之身命家口已化為青磷野蝶矣如此類者、或審有仇詐情由。
私書是假。
宜密禀上司立殄首人以全無辜不亦可乎。
再有從反逆之家、籍沒财産檢出姓名錄冊。
非有印文奸詭書函。
未通字諱悉宜密附丙丁其保全者衆多。
陰功所積不小矣。
△籍沒家産 拿獲反叛之時、即将家屬着落鄉甲地鄰看守。
不許私縱逃逸。
審鞫反叛有據。
即問其家口男女若幹人、同居若幹人、有無異姓同居、有無家屬出外其朞親若幹人止宜問明另記莫入口供恐後難于抹去。
按律隻坐正犯家屬。
但犯未審明。
難定正從。
自宜一體看守。
待審明之後止查守正犯家屬。
其餘即行保釋。
毋得久羁。
按謀反律應斬者不及正犯之祖母。
男年始十六以上。
其十六以下自在免坐之數矣。
為奴亦系正犯及子家屬。
不及子之女男亦始于十五。
其許嫁過房在聘者俱不坐。
謀叛止坐妻妾子女為奴□□父母祖兄弟流罪。
餘俱不問。
但 新例甚嚴又宜查例。
未敢執律為論其可以為之寬恤。
而于巳無害者。
不妨祝網隻須周詳使人無隙可指則善耳查家口時自宜逐名登記、如有親友探望悞羁者審明着伊本屬具領釋放。
其應坐者。
俟正犯之罪定。
然後家屬造冊報解。
不得一槩俱報若家屬人多将應坐各犯擇謹密之處。
女着老成媒穩、男着地甲鄰役等守護。
不許閑雜混入欺辱。
其餘家屬、取具的保、另候發落、其财産于盤查時先立、印冊務要同僚屬親至其家将前後門着的役牢守、将金銀首餙總置一處、綢絹衣服總置一處。
粗舊衣履總置一處。
器皿雜物總置一處将各項件數點明登冊。
所有櫥櫃箱匣之物。
有鎖者。
先将櫃櫥等數注冊。
方開點芋櫥某某物件。
某箱某某對象仍于各廚各箱内存一細單須照冊比對明白。
勿緻遺錯。
另加封鎖聽候上行。
或入官變賣。
或告捕充賞、不得衙役輩、暗攜私竊。
如田地房産。
生意先收□契劵帳目以便查對。
仍令本犯開報。
着該圖甲鄰地、查明坐落間數坵畝。
彙冊登記。
取并無隐漏甘結查畢之後、亦取該犯并無遺漏結狀存案。
至于在外知謀仆屬。
訊明去向。
立即關拿。
别處貨物店面。
移文本地有司取具夥訃口供。
按資本利息。
并現在貨店等件造冊并無隐漏、甘結一并移覆候上文定奪 △逆産變賣 雜物變賣、例着官牙估值發賣勒限完價交官。
其房屋着落該牙行總甲地方召買。
田、産。
着落該圖裡鄰召買但估報之價不可太昂然亦不可照本犯原契之數葢年有遠近物有時值急難出。
是自贻其累矣。
即憲部駁增。
亦以地瘠民貧。
難以加價強售為詞。
俟部議已定仍出示曉谕。
開明估價。
情願買者。
當官具呈批準上價并不價外增溢分毫官給印朱票照實時營業如無願買、田産着圖裡長确報殷實認買或一人承業。
或數人分受。
悉聽其便。
但不許借端勒買混行開報挾詐銀錢以滋擾害如開報無力及賄縱殷戶定行重懲追贓庶奸裡等知儆。
而官物易于出鬻矣。
○贓私 犯贓律例多條、而正贓惟六刑書中所謂六贓是、也。
其餘以準諸欵附入者也。
風憲邊海分出者也。
衙役犯贓、以至過付。
引送。
凡因贓入罪者。
皆必定所犯本贓是、何色、目。
然後依律拟斷。
按數給沒。
其中又要分别人之有祿、無祿、與贓之當并當計、方能定拟、 釋六贓 引律科斷訣 釋六贓 一曰監守盜監者監臨謂經管之人也。
守者、主守謂經收之人也。
凡經管經收、及臨時差遣管領提調人員、并佐貳首領官同署文案者私。
用所收所管之物。
皆是監守盜、 如庫子收頭糧長經收錢糧、侵欺借貸、俱為主守盜、如監放應給月俸銀米布絹、并賞給等項、尚未給與有侵克者俱引掌守在官财物條内。
言物當給律。
如已給散軍人、而科取入巳則引因公利斂軍人錢糧賞賜律、如通番賭博、及違禁貨物、與應入官之贓物、侵匿者俱引收掌在官财物條内。
私物當供官用。
守掌侵欺律。
按本律、監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并贓論罪。
如、十人節次共盜四十兩、各分四兩八已通算作一處。
十人各得四十兩之、罪皆斬【系雜犯】若十人共盜五兩、皆杖一百之類、三犯者真絞、并刺字、首從皆是也、○一兩以下、杖八十、以下者、自兩以至于分也。
此監守盜最重較常盜加一等。
較竊盜則加二等矣。
一兩之上至二兩五錢杖九十之上者、出于一兩之外。
即坐重其法。
所以慎微。
凜人于不敢犯也。
以下俱二兩五錢逓加至二十五兩。
以下五兩加至三十兩、以下十兩加至四十兩斬雜犯徒五年。
自四十九兩九錢皆是。
若滿五十兩。
又不用此律也。
○康熙十年間。
部題嗣後侵盜錢糧入巳、數滿三百兩拟斬不及三百兩、照監守自盜拟罪、○一倉庫、若宣大等、并沿邊沿海、有監守盜糧草、值銀二十兩以上常人四十兩以上、俱發邊衛永遠充軍、在京各衙門、及漕運并京通六倉、有監守盜糧草錢糧帛等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六十兩以上、亦照前拟充軍、其餘腹裡、有監守盜值銀五十兩以上、常人一百兩以上、亦照前拟充軍。
以上俱依律并贓論罪、仍各計八已之贓數滿方照前拟斷。
不及數者、照常發落、照監守律科斷也○又沿邊海、侵盜銀糧二百兩以上、漕運錢糧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作真犯死罪。
系監守盜斬。
常人盜絞。
奏 請定奪。
○凡稱以監守盜論。
者、無入已之贓。
雖百兩止科其罪、不得引例充軍 一曰常人盜原系官物、非監臨主守之人、取受侵欺借貸及擅取官造什物、珠池内珠、官山内樹木皆是、不必專于偷盜也。
○若盜庫内給主之贓物、雖非官用。
亦系盜官物。
○犯盜官物、盜時不知。
是官物、止依竊盜已行得财、律。
○支取軍人錢糧、軍人現在者、為冐支、軍人逃故者。
即為盜官物、易買軍人支糧票帖、下倉支領、系出财貨買、止問不應、○監守常人、盜出官物、被職役應捕人等、搜得、受賄不告。
問受财枉法。
無職役、非應捕人、止問知盜後分贓。
○監守人、通同常人盜取、各照本條論、○同監守之人、搜出監守所盜之物而分之。
以監守之人。
詐取所守之物論。
按律、常人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得财杖六十、但得财不分首從并贓論罪、刺字、所謂常人非但軍民。
即在官
上司有覺察不先之參罰。
若使探知情實不過鄉、愚多事、密禀上司一膽識州縣官。
制之有餘其渠撲殺之餘懲釋之讵不冺然無迹安良省事之為美哉。
至于私通逆黨、或仇人因之報怨。
或匪類因之而挾詐。
經行首告、及捕而訊之首者出其僞劄為證安能招緻彼國之人。
而質其真僞乎。
上司以叛案為重遂爾具題部議以叛黨可惡。
豈容輕釋而其人之身命家口已化為青磷野蝶矣如此類者、或審有仇詐情由。
私書是假。
宜密禀上司立殄首人以全無辜不亦可乎。
再有從反逆之家、籍沒财産檢出姓名錄冊。
非有印文奸詭書函。
未通字諱悉宜密附丙丁其保全者衆多。
陰功所積不小矣。
△籍沒家産 拿獲反叛之時、即将家屬着落鄉甲地鄰看守。
不許私縱逃逸。
審鞫反叛有據。
即問其家口男女若幹人、同居若幹人、有無異姓同居、有無家屬出外其朞親若幹人止宜問明另記莫入口供恐後難于抹去。
按律隻坐正犯家屬。
但犯未審明。
難定正從。
自宜一體看守。
待審明之後止查守正犯家屬。
其餘即行保釋。
毋得久羁。
按謀反律應斬者不及正犯之祖母。
男年始十六以上。
其十六以下自在免坐之數矣。
為奴亦系正犯及子家屬。
不及子之女男亦始于十五。
其許嫁過房在聘者俱不坐。
謀叛止坐妻妾子女為奴□□父母祖兄弟流罪。
餘俱不問。
但 新例甚嚴又宜查例。
未敢執律為論其可以為之寬恤。
而于巳無害者。
不妨祝網隻須周詳使人無隙可指則善耳查家口時自宜逐名登記、如有親友探望悞羁者審明着伊本屬具領釋放。
其應坐者。
俟正犯之罪定。
然後家屬造冊報解。
不得一槩俱報若家屬人多将應坐各犯擇謹密之處。
女着老成媒穩、男着地甲鄰役等守護。
不許閑雜混入欺辱。
其餘家屬、取具的保、另候發落、其财産于盤查時先立、印冊務要同僚屬親至其家将前後門着的役牢守、将金銀首餙總置一處、綢絹衣服總置一處。
粗舊衣履總置一處。
器皿雜物總置一處将各項件數點明登冊。
所有櫥櫃箱匣之物。
有鎖者。
先将櫃櫥等數注冊。
方開點芋櫥某某物件。
某箱某某對象仍于各廚各箱内存一細單須照冊比對明白。
勿緻遺錯。
另加封鎖聽候上行。
或入官變賣。
或告捕充賞、不得衙役輩、暗攜私竊。
如田地房産。
生意先收□契劵帳目以便查對。
仍令本犯開報。
着該圖甲鄰地、查明坐落間數坵畝。
彙冊登記。
取并無隐漏甘結查畢之後、亦取該犯并無遺漏結狀存案。
至于在外知謀仆屬。
訊明去向。
立即關拿。
别處貨物店面。
移文本地有司取具夥訃口供。
按資本利息。
并現在貨店等件造冊并無隐漏、甘結一并移覆候上文定奪 △逆産變賣 雜物變賣、例着官牙估值發賣勒限完價交官。
其房屋着落該牙行總甲地方召買。
田、産。
着落該圖裡鄰召買但估報之價不可太昂然亦不可照本犯原契之數葢年有遠近物有時值急難出。
是自贻其累矣。
即憲部駁增。
亦以地瘠民貧。
難以加價強售為詞。
俟部議已定仍出示曉谕。
開明估價。
情願買者。
當官具呈批準上價并不價外增溢分毫官給印朱票照實時營業如無願買、田産着圖裡長确報殷實認買或一人承業。
或數人分受。
悉聽其便。
但不許借端勒買混行開報挾詐銀錢以滋擾害如開報無力及賄縱殷戶定行重懲追贓庶奸裡等知儆。
而官物易于出鬻矣。
○贓私 犯贓律例多條、而正贓惟六刑書中所謂六贓是、也。
其餘以準諸欵附入者也。
風憲邊海分出者也。
衙役犯贓、以至過付。
引送。
凡因贓入罪者。
皆必定所犯本贓是、何色、目。
然後依律拟斷。
按數給沒。
其中又要分别人之有祿、無祿、與贓之當并當計、方能定拟、 釋六贓 引律科斷訣 釋六贓 一曰監守盜監者監臨謂經管之人也。
守者、主守謂經收之人也。
凡經管經收、及臨時差遣管領提調人員、并佐貳首領官同署文案者私。
用所收所管之物。
皆是監守盜、 如庫子收頭糧長經收錢糧、侵欺借貸、俱為主守盜、如監放應給月俸銀米布絹、并賞給等項、尚未給與有侵克者俱引掌守在官财物條内。
言物當給律。
如已給散軍人、而科取入巳則引因公利斂軍人錢糧賞賜律、如通番賭博、及違禁貨物、與應入官之贓物、侵匿者俱引收掌在官财物條内。
私物當供官用。
守掌侵欺律。
按本律、監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并贓論罪。
如、十人節次共盜四十兩、各分四兩八已通算作一處。
十人各得四十兩之、罪皆斬【系雜犯】若十人共盜五兩、皆杖一百之類、三犯者真絞、并刺字、首從皆是也、○一兩以下、杖八十、以下者、自兩以至于分也。
此監守盜最重較常盜加一等。
較竊盜則加二等矣。
一兩之上至二兩五錢杖九十之上者、出于一兩之外。
即坐重其法。
所以慎微。
凜人于不敢犯也。
以下俱二兩五錢逓加至二十五兩。
以下五兩加至三十兩、以下十兩加至四十兩斬雜犯徒五年。
自四十九兩九錢皆是。
若滿五十兩。
又不用此律也。
○康熙十年間。
部題嗣後侵盜錢糧入巳、數滿三百兩拟斬不及三百兩、照監守自盜拟罪、○一倉庫、若宣大等、并沿邊沿海、有監守盜糧草、值銀二十兩以上常人四十兩以上、俱發邊衛永遠充軍、在京各衙門、及漕運并京通六倉、有監守盜糧草錢糧帛等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六十兩以上、亦照前拟充軍、其餘腹裡、有監守盜值銀五十兩以上、常人一百兩以上、亦照前拟充軍。
以上俱依律并贓論罪、仍各計八已之贓數滿方照前拟斷。
不及數者、照常發落、照監守律科斷也○又沿邊海、侵盜銀糧二百兩以上、漕運錢糧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作真犯死罪。
系監守盜斬。
常人盜絞。
奏 請定奪。
○凡稱以監守盜論。
者、無入已之贓。
雖百兩止科其罪、不得引例充軍 一曰常人盜原系官物、非監臨主守之人、取受侵欺借貸及擅取官造什物、珠池内珠、官山内樹木皆是、不必專于偷盜也。
○若盜庫内給主之贓物、雖非官用。
亦系盜官物。
○犯盜官物、盜時不知。
是官物、止依竊盜已行得财、律。
○支取軍人錢糧、軍人現在者、為冐支、軍人逃故者。
即為盜官物、易買軍人支糧票帖、下倉支領、系出财貨買、止問不應、○監守常人、盜出官物、被職役應捕人等、搜得、受賄不告。
問受财枉法。
無職役、非應捕人、止問知盜後分贓。
○監守人、通同常人盜取、各照本條論、○同監守之人、搜出監守所盜之物而分之。
以監守之人。
詐取所守之物論。
按律、常人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得财杖六十、但得财不分首從并贓論罪、刺字、所謂常人非但軍民。
即在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