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全書卷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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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堂視其果否賢能何等親愛并察其本父有無家業素行良憊若情涉可疑宜令族長等公立繼嗣執照一紙。
官長批明。
日後不遵教訓。
不能孝順。
以及本生唆誘。
欺騙财産。
許所後鳴公另立應繼仍令歸宗。
令在事者書押官長用印。
付繼親收執況律有繼子不得于所後之親聽其告官别立之條乎。
若繼父尚在。
卻自生子。
其家産與原立子均分其于義無可厚薄者也律又雲若所養父母有親生子、及本生父母無子欲還者聽。
以本生之後。
不可終絕也。
然律無仍與财産之文。
以身既歸宗。
義不得與所生共分其有也。
今每有歸宗而亦争受分。
豈義之正乎。
或恩愛所锺歸非獲巳。
亦聽繼父母推予之可耳。
以上戶婚田債、民訟所常有者、故畧備刍荛、至于私鹽賭博之屬、具詳庶政部、茲不再及、 ○反叛 反叛、賊之大者也。
何以律載盜賊之首而是編列居雜理之後然律之首載者乃罪重惡極特嚴亂臣賊子之誅是編後列者乃國泰民安自無斬木倒戈之釁今附之于篇聊備觀覽。
猶藥中之鳥吻豈倉公扁鵲之所樂用哉。
于以後之。
抑以示永不用之意雲爾。
謀反大逆 謀叛 首告 拿審 籍沒家産 逆産變賣 △謀反大逆 謀反者、不利于國謀危社稷之謂也大逆者不利于君謀毀宗廟山陵宮阙之謂也。
按律共謀者不分首從【巳未行】皆。
淩遲處死。
【正犯之】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期親伯叔父兄弟之子。
年十六以上不論老疾皆斬夫祖父父子孫兄弟、五族也而不及祖母夫同居、即各爨者亦是不分異姓、即外祖父妻父女壻皆是、及期親伯叔等亦不限巳未柝居皆坐而不及其孫其古人造律亦必有說乎。
律中淩遲處死為共謀之正犯而言其論斬者則皆連坐之人也。
正犯連坐、相去殊别、遇此大案、最要詳慎否則不惟斬易淩遲。
而正犯之祖母。
及連坐期親之孫。
俱在首領不保中矣。
男十五以下。
及正犯之母女妻妾姊姝、若子之妾給付功臣之家為奴而不及子之女正犯财産入官而連坐之财産不與也若女【兼姊妹】許嫁已定、歸其夫則已嫁者不問可知也【女許嫁不連坐始于魏正始元年從程鹹請也】子孫過房與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亦指正犯而言。
正犯不坐其餘又可知也。
子孫過房、女已許嫁不坐、則子孫之已為僧道。
女之以為尼。
亦皆在所不問矣玩律并無坐及奴仆之文即同居異姓律注甚明、亦無雙仆字様。
或奴仆非系知情。
亦得免于事外乎。
當事尤宜加慎毋以為犯屬家口而一槩摭入也 △謀叛 謀叛者、謀背本國。
潛從他國之謂也。
按律、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斬。
巳未行皆是也。
妻妾子女給付功臣之家為奴、此言斬無淩遲之罪矣此言妻妾子女為奴止及本身而子之妻妾不與也。
姊妹不坐謂在室之姊妹若許嫁已定。
在反律之人巳不連坐矣父母祖孫兄弟、不限分居同居、背流二千裡安置餘俱不坐葢又承上謀反内所坐之同居異姓期親而言。
明其不在所坐之條矣。
财産入官。
亦止言共謀者其餘即謀反亦不入官矣。
夫謀反者敢于稱兵抗敵而來謀叛者止于背國離心而去其罪之輕重固有間也。
故制法亦輕重不同。
當事處此反叛二字最要分明否則出此入彼。
其枉傷多命。
冤陷多家。
咎将安歸乎。
△首告 反叛律重隐首之條、凡謀反知情故縱隐藏者斬捕獲正犯者、授之官。
仍将财産全結充賞。
知而首告官為捕獲、止給财産不首者不分巳未行杖一百流三千裡未行親屬告捕到官正犯、與緣坐人俱同自首免。
已行、惟正犯不免、餘免非親屬首捕雖未行、仍依律坐。
凡謀叛知情故縱隐藏者絞。
與謀反縱隐者斬有分矣告捕者、将财産全給充賞。
亦指正犯财産而言也。
知巳行不首、杖一百流三千裡、知未行而不首。
杖一百徒三年。
與不首謀反者之已行未行皆杖流、不同矣若謀而未行為首者絞。
為從者杖流。
其亦指為人所首而、言也為首者絞。
則、家口不為奴财産不入官可知矣。
律又雲、告捕者、犯人财産充賞、則謀而未行、有人告捕财産不入官、亦将充賞耶、其首告之人、有共謀知情者、有在謀之之親屬者、有傍人告捕者、其賞否似未可以。
一槩論也。
附及之以 質高明。
△拿審 凡拿告謀反之人喚入密室屏去左右。
先取首狀看但恐鄉人。
不谙反叛律意。
統言謀反。
再訊其口供、伊。
系謀反者。
何人、謀反何人起意倡首何以同謀、所供為首同謀之人是何年貌籍貫在何處商謀、而無黨羽、而無器械人馬、有無散給僞劄、約于何日何時在某處起手、若謀反已行又問為首何人曾否稱王有無年号、為從何人曾否設有官爵印信、人馬屯在何處、曾否殺人、搶掠鄉村、若首謀叛問與何處相通有何奸細往來、是何月日、是何姓名、有無書劄、來人與書是否親見今現在何處還有何人見證若未見來人與書劄卻又如何知道一一問明。
須令寫立如虛甘坐認狀将首人寄監。
或看守。
如謀反未行宜各差的役逐名密拿首犯同謀到官。
所供與首人同。
及年貌俱對逐名吊審對質無異立取器械并追僞劄。
其餘夥黨。
酌量拿究。
若樵夫牧子之流不必窮治、如謀反巳行必先使人密探。
果有盤踞山谷屯聚莊村實迹。
須酌量賊黨衆多。
賊勢強弱、寡弱易制。
則率領壯快、協同防營。
密計擒捕。
衆強難敵。
則飛報就近上司。
速調營官帶兵協剿。
但不得張皇徧報多發官兵騷擾地方後來難于收拾。
若審無稱王設官授劄等情。
止有混名綽号當以盜論未可遽稱謀反。
此處大宜斟酌如首叛先密拿叛人。
并窩藏奸細。
立取書劄。
果有實據方可申報。
若奸細書劄俱無。
又無傍人見證。
止憑首口。
尤宜拘集叛人族屬鄉甲地方人等細訊素日為人平時蹤迹。
所通之處是否親朋。
若衆皆願保無他。
或密禀上司準與保候查奪其首人必系仇誣、律當反坐但念鄉愚無知、重懲枷示發落、以免具題。
若本官素有擔當。
此等審果虛情。
徑行保釋。
仍令首人自立無知妄首。
懇求寬恕認狀。
或族屬鄉地哀憐公保。
将首人重懲。
免其反坐申究總之地方有此即非地方之福亦非地方官之福要在平日保甲稽查宜嚴臨事偵探宜确擒拿宜速審訊宜詳細請罪宜酌量申報宜慎重惟期罪之可輕者。
不宜入重人犯可少者不宜累多事可消弭者不宜樂有而巳每見一二奸邪、妄似妖術惑人、鼓動無賴、汝為某文、汝為某武鄉愚罔知利害辄聚合成羣、揭竿立幟以為嬉戲。
而有司張皇遽稱反叛。
徧報上台上台據報、一面發兵剿捕。
一面繕疏奏聞。
擒殺不過數人報剿、巳逾千、百。
兵馬所過。
雞犬無甯。
況鄰賊近地。
何良民之不洗戳為賊黨乎。
至于地方官、有防範不早
官長批明。
日後不遵教訓。
不能孝順。
以及本生唆誘。
欺騙财産。
許所後鳴公另立應繼仍令歸宗。
令在事者書押官長用印。
付繼親收執況律有繼子不得于所後之親聽其告官别立之條乎。
若繼父尚在。
卻自生子。
其家産與原立子均分其于義無可厚薄者也律又雲若所養父母有親生子、及本生父母無子欲還者聽。
以本生之後。
不可終絕也。
然律無仍與财産之文。
以身既歸宗。
義不得與所生共分其有也。
今每有歸宗而亦争受分。
豈義之正乎。
或恩愛所锺歸非獲巳。
亦聽繼父母推予之可耳。
以上戶婚田債、民訟所常有者、故畧備刍荛、至于私鹽賭博之屬、具詳庶政部、茲不再及、 ○反叛 反叛、賊之大者也。
何以律載盜賊之首而是編列居雜理之後然律之首載者乃罪重惡極特嚴亂臣賊子之誅是編後列者乃國泰民安自無斬木倒戈之釁今附之于篇聊備觀覽。
猶藥中之鳥吻豈倉公扁鵲之所樂用哉。
于以後之。
抑以示永不用之意雲爾。
謀反大逆 謀叛 首告 拿審 籍沒家産 逆産變賣 △謀反大逆 謀反者、不利于國謀危社稷之謂也大逆者不利于君謀毀宗廟山陵宮阙之謂也。
按律共謀者不分首從【巳未行】皆。
淩遲處死。
【正犯之】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期親伯叔父兄弟之子。
年十六以上不論老疾皆斬夫祖父父子孫兄弟、五族也而不及祖母夫同居、即各爨者亦是不分異姓、即外祖父妻父女壻皆是、及期親伯叔等亦不限巳未柝居皆坐而不及其孫其古人造律亦必有說乎。
律中淩遲處死為共謀之正犯而言其論斬者則皆連坐之人也。
正犯連坐、相去殊别、遇此大案、最要詳慎否則不惟斬易淩遲。
而正犯之祖母。
及連坐期親之孫。
俱在首領不保中矣。
男十五以下。
及正犯之母女妻妾姊姝、若子之妾給付功臣之家為奴而不及子之女正犯财産入官而連坐之财産不與也若女【兼姊妹】許嫁已定、歸其夫則已嫁者不問可知也【女許嫁不連坐始于魏正始元年從程鹹請也】子孫過房與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亦指正犯而言。
正犯不坐其餘又可知也。
子孫過房、女已許嫁不坐、則子孫之已為僧道。
女之以為尼。
亦皆在所不問矣玩律并無坐及奴仆之文即同居異姓律注甚明、亦無雙仆字様。
或奴仆非系知情。
亦得免于事外乎。
當事尤宜加慎毋以為犯屬家口而一槩摭入也 △謀叛 謀叛者、謀背本國。
潛從他國之謂也。
按律、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斬。
巳未行皆是也。
妻妾子女給付功臣之家為奴、此言斬無淩遲之罪矣此言妻妾子女為奴止及本身而子之妻妾不與也。
姊妹不坐謂在室之姊妹若許嫁已定。
在反律之人巳不連坐矣父母祖孫兄弟、不限分居同居、背流二千裡安置餘俱不坐葢又承上謀反内所坐之同居異姓期親而言。
明其不在所坐之條矣。
财産入官。
亦止言共謀者其餘即謀反亦不入官矣。
夫謀反者敢于稱兵抗敵而來謀叛者止于背國離心而去其罪之輕重固有間也。
故制法亦輕重不同。
當事處此反叛二字最要分明否則出此入彼。
其枉傷多命。
冤陷多家。
咎将安歸乎。
△首告 反叛律重隐首之條、凡謀反知情故縱隐藏者斬捕獲正犯者、授之官。
仍将财産全結充賞。
知而首告官為捕獲、止給财産不首者不分巳未行杖一百流三千裡未行親屬告捕到官正犯、與緣坐人俱同自首免。
已行、惟正犯不免、餘免非親屬首捕雖未行、仍依律坐。
凡謀叛知情故縱隐藏者絞。
與謀反縱隐者斬有分矣告捕者、将财産全給充賞。
亦指正犯财産而言也。
知巳行不首、杖一百流三千裡、知未行而不首。
杖一百徒三年。
與不首謀反者之已行未行皆杖流、不同矣若謀而未行為首者絞。
為從者杖流。
其亦指為人所首而、言也為首者絞。
則、家口不為奴财産不入官可知矣。
律又雲、告捕者、犯人财産充賞、則謀而未行、有人告捕财産不入官、亦将充賞耶、其首告之人、有共謀知情者、有在謀之之親屬者、有傍人告捕者、其賞否似未可以。
一槩論也。
附及之以 質高明。
△拿審 凡拿告謀反之人喚入密室屏去左右。
先取首狀看但恐鄉人。
不谙反叛律意。
統言謀反。
再訊其口供、伊。
系謀反者。
何人、謀反何人起意倡首何以同謀、所供為首同謀之人是何年貌籍貫在何處商謀、而無黨羽、而無器械人馬、有無散給僞劄、約于何日何時在某處起手、若謀反已行又問為首何人曾否稱王有無年号、為從何人曾否設有官爵印信、人馬屯在何處、曾否殺人、搶掠鄉村、若首謀叛問與何處相通有何奸細往來、是何月日、是何姓名、有無書劄、來人與書是否親見今現在何處還有何人見證若未見來人與書劄卻又如何知道一一問明。
須令寫立如虛甘坐認狀将首人寄監。
或看守。
如謀反未行宜各差的役逐名密拿首犯同謀到官。
所供與首人同。
及年貌俱對逐名吊審對質無異立取器械并追僞劄。
其餘夥黨。
酌量拿究。
若樵夫牧子之流不必窮治、如謀反巳行必先使人密探。
果有盤踞山谷屯聚莊村實迹。
須酌量賊黨衆多。
賊勢強弱、寡弱易制。
則率領壯快、協同防營。
密計擒捕。
衆強難敵。
則飛報就近上司。
速調營官帶兵協剿。
但不得張皇徧報多發官兵騷擾地方後來難于收拾。
若審無稱王設官授劄等情。
止有混名綽号當以盜論未可遽稱謀反。
此處大宜斟酌如首叛先密拿叛人。
并窩藏奸細。
立取書劄。
果有實據方可申報。
若奸細書劄俱無。
又無傍人見證。
止憑首口。
尤宜拘集叛人族屬鄉甲地方人等細訊素日為人平時蹤迹。
所通之處是否親朋。
若衆皆願保無他。
或密禀上司準與保候查奪其首人必系仇誣、律當反坐但念鄉愚無知、重懲枷示發落、以免具題。
若本官素有擔當。
此等審果虛情。
徑行保釋。
仍令首人自立無知妄首。
懇求寬恕認狀。
或族屬鄉地哀憐公保。
将首人重懲。
免其反坐申究總之地方有此即非地方之福亦非地方官之福要在平日保甲稽查宜嚴臨事偵探宜确擒拿宜速審訊宜詳細請罪宜酌量申報宜慎重惟期罪之可輕者。
不宜入重人犯可少者不宜累多事可消弭者不宜樂有而巳每見一二奸邪、妄似妖術惑人、鼓動無賴、汝為某文、汝為某武鄉愚罔知利害辄聚合成羣、揭竿立幟以為嬉戲。
而有司張皇遽稱反叛。
徧報上台上台據報、一面發兵剿捕。
一面繕疏奏聞。
擒殺不過數人報剿、巳逾千、百。
兵馬所過。
雞犬無甯。
況鄰賊近地。
何良民之不洗戳為賊黨乎。
至于地方官、有防範不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