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全書卷之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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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奸
鞫奸
△總論
夫奸者、男女之情欲而風俗倫常系焉其桑□濮上。
則風俗之不貞。
牆茨新台。
則倫常之攸坫。
要非有所教而化之于前。
有所刑而禁之于後。
使禮樂衣□之世。
竟成犬彘禽獸之行。
幾何而不與人類相遠乎。
然淫亂之風易生于亵狎而禮義之興由嚴于遠别其始也。
在上者、貴先有以教之。
使其男女有别。
婚姻以時。
女子十歲、雖兄弟食不同器、坐必異席。
親屬男女必分内外。
非禮觌不相見。
童仆非呼喚不得入中門。
三姑六婆、不許入人家哄誘貨賣少年婦女不得入寺觀燒香。
踏青遊玩。
裡中有佚女私倡令方甲嚴行驅逐。
有佻遊蕩子弟、許方甲率同父兄戒饬務業。
如此、則嫌疑遠而亵狎不生。
禮義興而淫風自戢夫非立教之明驗欤。
然而富貴之家。
以放逸而生邪欲。
貧賤之室。
以衣食而喪廉恥。
與夫兇悍之徒。
窺艾色則頓起淫心、輕薄之流、悅冶容則遽忘名分。
于是有目挑心與而共笃鴛盟。
如此者謂之和奸有計賺唇勾。
而毀貞喪節。
如此者謂之刀奸有挾刃排闼。
而強行玷污如此者謂之強。
奸甚至鵲巢鸠踞。
故謂失晝之枭。
蛇與龜盤反作旁觀之鼈此其縱容抑勒無恥之甚者也然而囊空思拒。
妬乃生嗔捏為踰牆之摟。
掩其東鄰之招。
是以和始而誣強終矣至于奸雖不一而強與和二者盡之強與和雖分為二。
而所犯之人。
又各有凡人親屬良賤官吏之不同故其罪之輕重亦異夫朝廷制刑。
原禁人于弗犯。
若明知其禁。
而故入于刑。
是謂羞恥全無倫彛盡喪。
為鄉黨所不齒。
名教所不容。
顯而王誅幽而鬼罰。
誠不得以人類類之矣。
司牧者幸先立之以教使。
其興禮而知嫌。
後禁之以刑。
使其知恥而弗犯。
風俗尚有不貞。
倫常尚有不肅者乎。
△和奸 按律和奸杖八十有夫。
者各杖九十。
【奸婦去衣受刑以其不知恥而恥之也娼婦留衣受刑以其無恥而不屑恥之也、】○奸幼女。
十二歲以下、雖和同強論○若媒合容止【人在家】通奸者、各減。
犯人【和□】罪一等。
○親屬相奸有杖一百、有杖一百徒三年、有各絞妾各減一等之不同○奴及雇工奸家長妻女者各。
斬、【決○各者并男女也】若奸家長期親、及期親妻者絞【監候○止坐奴與雇工】婦女減一等、○缌麻以上、各杖一百、流二千裡○妾各減一等。
○凡軍民官吏奸所部妻女者加。
凡奸罪二等、各罷役不叙、婦女以凡奸論【不加等】○奸囚婦者、【官吏獄卒】杖一百徒三年囚婦止坐原犯罪名○按婦女被囚禁須是奸盜死罪若不應雜犯官吏因其美色。
生事監禁。
挾勢奸宿者。
以強奸論若保官在外而求奸者、止問奸所部妻女。
難作奸囚婦之律。
○若奸囚婦。
有制縛之權是以勢。
為奸也故坐以徒。
囚婦未免有不得巳之心故止原罪不言強者。
葢婦惟犯奸及死罪方禁是巳無良矣故不坐以強奸之律○奴奸良人婦女加凡奸罪一等良人奸他人婢【男婦各】減凡奸一等 △強奸 奸情中惟強拟辟而鞫強尤宜慎不則入人于死也所謂強者、須有強暴之狀。
或刀斧恐吓。
有不能掙脫之情。
或繩索捆縛及損傷膚體毀裂衣服之屬。
方可以強論。
坐絞若以強合以和成者。
先猶掙挫。
喊呌不從。
及巳成奸。
而聽順無忤。
猶不得。
謂之強也。
又如婦人與人通奸、見者因而用強奸之巳系犯奸之婦。
亦不得以強論也。
律以刁奸是矣。
鴻推而廣如娼女從良、或為人妻妾遇有強奸仍宜依強律。
葢其入門。
已正妻妾之名。
所強者。
乃人之妻妾也。
似與犯奸之婦不得以強論者不同也。
更有奸人、窺婦姿色、買通花婆尼姑等、勾引看會燒香、或于茶酒糕餅中、用藥昏迷。
因而奸污者雖無恐吓縛制之形已有計誘迷蒙之實不之強奸得乎。
其本犯固應強拟。
其勾引之婆尼。
亦宜照強奸之強捉人、問未成者律、杖一百、流三千裡方差。
當其罪。
若夫始而故縱其妻妾與人通奸久之又令其以強奸擒捉。
或在房呌喊。
其人驚逃。
而遺其衣帽或親夫偶入。
持器而擊中所奸。
具控到官。
又豈可一槩以強論乎。
其夫以強捉者欲絕其未斷之情并掩其從前之迹也其妻以強證者既懼乃夫迫于不得巳又彰已節因之博令名夫衣帽之遺安知非其所攘奪親夫之入安知非其所潛何乎以之論強。
難乎免于冤獄矣。
即以捉奸論律雲、其非奸所捕獲、及指奸者、勿論、其指奸以外人之言。
并無據證、難以奸論。
是矣。
其非奸所捕獲。
必兩人行奸。
方為奸所。
而後可以捕獲。
非行奸。
即偎體交唇。
而亦不得捕獲乎。
查律殺死奸夫條、奸夫奸婦、登時殺死者勿論、注雲、或非奸所捕獲、不得拘此律不得拘登時殺死勿論之律也。
夫偎體交唇。
則固有調戲未成奸之律在惟聽夫自裁可也。
說者謂捉奸必本夫奸所親獲。
則翁姑叔伯兄弟皆不得捉奸。
若親夫遠出。
将恣其快意。
而複誰敢問之乎。
又查殺死奸夫條注、本夫兄弟、及有服親屬、或同居人、或應捕人皆許捉奸其婦人之父母伯叔姑兄姊外祖父母捕奸、殺傷奸夫者。
與本夫同。
但卑幼不得殺尊長。
犯則依故殺律科罪。
尊長殺卑幼。
照服輕重科罪。
是又不獨親夫而後可以捉奸也。
夫卑幼不得捉奸者。
于分義有所不可。
且捉而不受。
必至于殺。
是卑幼亦得以殺尊長。
于分義合乎不合乎。
即翁捉子婦奸。
律未明指。
但雲有服親屬。
其所以不明指者。
蓋翁婦之閑。
迹涉嫌疑。
而子婦之奸所非閨闼。
即其邃室。
又豈翁之所宜至乎。
設不幸而有此。
亦照尊長、殺卑幼之律似無他可議矣。
若外人、或非應捕人、有殺傷者并依鬬殺傷論。
葢以外人。
乃門外之人。
何得直入奸所而雲捕。
既非親屬又匪同居。
其不得捉奸宜矣。
設有其婦、上無尊屬之親。
其夫遠出。
孤院獨處。
而奸夫往來無忌雖有子侄。
又分為卑幼将亦聽其宣淫而敗俗乎設鄰佑裡民惡而捕之率同約地。
于奸所親獲。
或義忿所激。
奸婦奸夫。
登時殺死夫鄉約地方有勸導管理之責亦可謂之應捕入矣。
雖有殺傷似不得槩以外人依鬬歐律論也。
由此觀之、捉奸之律、未嘗不密于奸夫奸婦也。
則風俗之不貞。
牆茨新台。
則倫常之攸坫。
要非有所教而化之于前。
有所刑而禁之于後。
使禮樂衣□之世。
竟成犬彘禽獸之行。
幾何而不與人類相遠乎。
然淫亂之風易生于亵狎而禮義之興由嚴于遠别其始也。
在上者、貴先有以教之。
使其男女有别。
婚姻以時。
女子十歲、雖兄弟食不同器、坐必異席。
親屬男女必分内外。
非禮觌不相見。
童仆非呼喚不得入中門。
三姑六婆、不許入人家哄誘貨賣少年婦女不得入寺觀燒香。
踏青遊玩。
裡中有佚女私倡令方甲嚴行驅逐。
有佻遊蕩子弟、許方甲率同父兄戒饬務業。
如此、則嫌疑遠而亵狎不生。
禮義興而淫風自戢夫非立教之明驗欤。
然而富貴之家。
以放逸而生邪欲。
貧賤之室。
以衣食而喪廉恥。
與夫兇悍之徒。
窺艾色則頓起淫心、輕薄之流、悅冶容則遽忘名分。
于是有目挑心與而共笃鴛盟。
如此者謂之和奸有計賺唇勾。
而毀貞喪節。
如此者謂之刀奸有挾刃排闼。
而強行玷污如此者謂之強。
奸甚至鵲巢鸠踞。
故謂失晝之枭。
蛇與龜盤反作旁觀之鼈此其縱容抑勒無恥之甚者也然而囊空思拒。
妬乃生嗔捏為踰牆之摟。
掩其東鄰之招。
是以和始而誣強終矣至于奸雖不一而強與和二者盡之強與和雖分為二。
而所犯之人。
又各有凡人親屬良賤官吏之不同故其罪之輕重亦異夫朝廷制刑。
原禁人于弗犯。
若明知其禁。
而故入于刑。
是謂羞恥全無倫彛盡喪。
為鄉黨所不齒。
名教所不容。
顯而王誅幽而鬼罰。
誠不得以人類類之矣。
司牧者幸先立之以教使。
其興禮而知嫌。
後禁之以刑。
使其知恥而弗犯。
風俗尚有不貞。
倫常尚有不肅者乎。
△和奸 按律和奸杖八十有夫。
者各杖九十。
【奸婦去衣受刑以其不知恥而恥之也娼婦留衣受刑以其無恥而不屑恥之也、】○奸幼女。
十二歲以下、雖和同強論○若媒合容止【人在家】通奸者、各減。
犯人【和□】罪一等。
○親屬相奸有杖一百、有杖一百徒三年、有各絞妾各減一等之不同○奴及雇工奸家長妻女者各。
斬、【決○各者并男女也】若奸家長期親、及期親妻者絞【監候○止坐奴與雇工】婦女減一等、○缌麻以上、各杖一百、流二千裡○妾各減一等。
○凡軍民官吏奸所部妻女者加。
凡奸罪二等、各罷役不叙、婦女以凡奸論【不加等】○奸囚婦者、【官吏獄卒】杖一百徒三年囚婦止坐原犯罪名○按婦女被囚禁須是奸盜死罪若不應雜犯官吏因其美色。
生事監禁。
挾勢奸宿者。
以強奸論若保官在外而求奸者、止問奸所部妻女。
難作奸囚婦之律。
○若奸囚婦。
有制縛之權是以勢。
為奸也故坐以徒。
囚婦未免有不得巳之心故止原罪不言強者。
葢婦惟犯奸及死罪方禁是巳無良矣故不坐以強奸之律○奴奸良人婦女加凡奸罪一等良人奸他人婢【男婦各】減凡奸一等 △強奸 奸情中惟強拟辟而鞫強尤宜慎不則入人于死也所謂強者、須有強暴之狀。
或刀斧恐吓。
有不能掙脫之情。
或繩索捆縛及損傷膚體毀裂衣服之屬。
方可以強論。
坐絞若以強合以和成者。
先猶掙挫。
喊呌不從。
及巳成奸。
而聽順無忤。
猶不得。
謂之強也。
又如婦人與人通奸、見者因而用強奸之巳系犯奸之婦。
亦不得以強論也。
律以刁奸是矣。
鴻推而廣如娼女從良、或為人妻妾遇有強奸仍宜依強律。
葢其入門。
已正妻妾之名。
所強者。
乃人之妻妾也。
似與犯奸之婦不得以強論者不同也。
更有奸人、窺婦姿色、買通花婆尼姑等、勾引看會燒香、或于茶酒糕餅中、用藥昏迷。
因而奸污者雖無恐吓縛制之形已有計誘迷蒙之實不之強奸得乎。
其本犯固應強拟。
其勾引之婆尼。
亦宜照強奸之強捉人、問未成者律、杖一百、流三千裡方差。
當其罪。
若夫始而故縱其妻妾與人通奸久之又令其以強奸擒捉。
或在房呌喊。
其人驚逃。
而遺其衣帽或親夫偶入。
持器而擊中所奸。
具控到官。
又豈可一槩以強論乎。
其夫以強捉者欲絕其未斷之情并掩其從前之迹也其妻以強證者既懼乃夫迫于不得巳又彰已節因之博令名夫衣帽之遺安知非其所攘奪親夫之入安知非其所潛何乎以之論強。
難乎免于冤獄矣。
即以捉奸論律雲、其非奸所捕獲、及指奸者、勿論、其指奸以外人之言。
并無據證、難以奸論。
是矣。
其非奸所捕獲。
必兩人行奸。
方為奸所。
而後可以捕獲。
非行奸。
即偎體交唇。
而亦不得捕獲乎。
查律殺死奸夫條、奸夫奸婦、登時殺死者勿論、注雲、或非奸所捕獲、不得拘此律不得拘登時殺死勿論之律也。
夫偎體交唇。
則固有調戲未成奸之律在惟聽夫自裁可也。
說者謂捉奸必本夫奸所親獲。
則翁姑叔伯兄弟皆不得捉奸。
若親夫遠出。
将恣其快意。
而複誰敢問之乎。
又查殺死奸夫條注、本夫兄弟、及有服親屬、或同居人、或應捕人皆許捉奸其婦人之父母伯叔姑兄姊外祖父母捕奸、殺傷奸夫者。
與本夫同。
但卑幼不得殺尊長。
犯則依故殺律科罪。
尊長殺卑幼。
照服輕重科罪。
是又不獨親夫而後可以捉奸也。
夫卑幼不得捉奸者。
于分義有所不可。
且捉而不受。
必至于殺。
是卑幼亦得以殺尊長。
于分義合乎不合乎。
即翁捉子婦奸。
律未明指。
但雲有服親屬。
其所以不明指者。
蓋翁婦之閑。
迹涉嫌疑。
而子婦之奸所非閨闼。
即其邃室。
又豈翁之所宜至乎。
設不幸而有此。
亦照尊長、殺卑幼之律似無他可議矣。
若外人、或非應捕人、有殺傷者并依鬬殺傷論。
葢以外人。
乃門外之人。
何得直入奸所而雲捕。
既非親屬又匪同居。
其不得捉奸宜矣。
設有其婦、上無尊屬之親。
其夫遠出。
孤院獨處。
而奸夫往來無忌雖有子侄。
又分為卑幼将亦聽其宣淫而敗俗乎設鄰佑裡民惡而捕之率同約地。
于奸所親獲。
或義忿所激。
奸婦奸夫。
登時殺死夫鄉約地方有勸導管理之責亦可謂之應捕入矣。
雖有殺傷似不得槩以外人依鬬歐律論也。
由此觀之、捉奸之律、未嘗不密于奸夫奸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