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全書卷之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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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部九
◆刑名部九
逃人
奸情
○逃人
總論
煙戶造報
店房雇工
緝逃
拿獲
窩逃
審逃
解逃限期
部文行提
拉撅
盜賊供旗
賣身旗下
起解逃人
逓解逃人
△總論
失察逃人之例、與諱盜之例、同其處。
分然諱盜處分。
止及于官。
而逃人失察處分。
則窩家鄰佑十家長。
均受其害。
故查緝之不可不嚴。
非敢望于記功。
亦求其免過耳。
失察者何、或伊主拿獲、供出在某地方居住、或别州縣拿獲、供由在某州縣地方居住。
督部提取窩家審實者皆得謂之失察。
記功者何、或逃人潛住地方、實有窩家、或逃人經過被拿、原無窩家、中解督部審實者皆得因之記功。
然而人分新舊。
用印之于白契。
新人白契。
仍不得與失察同科。
又分當日有無投逓逃牌。
今時解部應否鞭刺、未逓逃。
牌未經鞭刺亦不得與計功并論。
夫督部條例甚多。
處分不一。
人每忽略從事悞蹈者往往有之。
鴻今謹述其查拿審解之要于左。
亦以冀 司牧者留心以免過耳。
記功雲乎哉。
△煙戶造報 凡逃人有在旗下逃出者、有在駐防藩下軍前逃出者。
旗下逃出多在直隸山東山西地方駐防逃出、多在陝西江南湖廣浙江地方、至幹藩下軍前昔多今寡矣當時地方變亂被掠歸旗。
平定思家。
親屬不忍舉報。
而客隐居住者。
地方無賴被人勾引賣旗。
後複潛逃者。
又有與人有釁。
藉勢投旗。
希圖詐騙。
明知而逃者。
在旗在駐。
無不皆然。
州縣。
初至地方即清查煙戶為第一務【詳見後保甲條】夫煙戶男女有數。
須查其從來仝居久住或曾被掠及遠出來該鄰佑甲長、逐戶查明。
有則報官。
親自拘訊。
如并無此等具結保長。
保長查明。
方具結州縣存案。
若平日偶有而生至家。
鄰佑甲長。
須察其語音裝朿舉止動靜婦人有無重穿耳孔解放其腳。
如有可疑。
本家隐庇。
即報保長。
保長即報官拘訊。
真則審明起解。
如此則舊逃新逃俱難隐、漏。
此煙戶造報。
所以溯源澄流之舉也。
△店房雇工 凡開店。
租房之。
之家。
見有往來客人。
隻要房錢。
聽其居住。
耕農修蓋之家。
遇有做工閑漢。
隻要便宜。
即為覓雇。
不知客系孤身。
無多行李。
又無相識薦引之人。
即宜遣發起身。
傭人須要相認中保。
如有薦引中保。
雖系逃人。
罪坐薦引中保斷作窩家如無薦引中保租房雇工俱不得過十日十日之内免罪。
十日之外。
即斷作窩家。
地方官照例治罪。
此店房收取房錢。
賃房居住。
雇覓傭工者。
不可不知。
司牧者宜出示曉谕。
○逃例中十日二字端為店房賃房催工而言非謂民家窩隐十日而言也又逃人從旗主家逃出。
十日内拿獲者免剌。
過十日者窩家地方官功過照例究議。
今人悞看十日二字。
于民家拿獲逃人。
常雲隻留住一二宿。
真大謬也。
△緝逃 夫巡緝逃人、捕壯專責其鄉地人等、不過清查所管附近鄉村。
未若捕壯分認各路沖繁市集。
與夫通衢僻徑。
古廟神詞。
言語異常。
朿裝旗狀。
皆所宜稽察者也。
每路須擇老成可用者二人。
而餘以平常副之定以賞罰之格凡拿獲逃人一名、解部鞭剌、賞銀五兩。
不鞭剌者、賞銀二兩。
歲内拿獲十台者、在不拿獲十名之人。
每名罰銀一兩。
計所少之數。
罰與拿獲十名人充賞如保地等、拿獲逃人一名、審實起解本路捕役。
各責二十。
罰銀一兩。
與地保充賞。
解部鞭剌。
罰銀二兩充賞。
如本路捕役。
朔望具結。
并無逃人。
後此拿獲逃人。
有于此月内潛住本路村莊者。
具結捕役。
重責二十枷号一個月。
若系殷實。
罰銀三兩貼解逃盤費。
免枷。
如此人貪賞懼罰無不留心于捕逃矣。
△拿獲 捕壯拿獲逃人必先于密地拷供旗色主名并所逃月日。
便問窩家。
若有窩家。
彼先帶到其處。
恐吓鎖拿。
多方索詐。
并十家鄰佑、俱厚賄買求。
捕壯之欲少餍而逃人又開盤子頃刻之間。
資财衣餙。
蕩折一空、及至到官、供稱沿路乞食。
并無一定住處。
官猶以獲逃給賞。
其逃解部、或新人白契、不準記功。
即窩家鄰佑、亦免處分。
而其窩不知。
懼罪買瞞。
家赀巳被捕逃詐盡矣。
此詐窩之為害也。
若逃人實無窩家。
捕壯必令誣扳。
或本地之殷戶。
及素與仇嫌者。
或鄰封之富翁。
及逃人曾履其境者。
捕壯知官必訊。
預授其家門戶之向址。
而又稱其某處有某寄物以實之。
在本地者立拿審訊。
在鄰封首刻即關提。
及其對質。
狡口狺狺。
官長遽難輕釋。
隻須緣入申文。
窩家央凂捕人。
調停逃者。
捕人于中取利。
必兩遂其欲而後逃者改供與伊人無涉。
官亦惟求了事。
起滅由之。
此、扳窩之為害也。
二者皆由于捕壯之教唆。
而逃人獲利。
歸奉旗主以免笞責。
又何樂不為。
印官平日須嚴饬捕壯如有真窩詐錢賣放。
非窩誣害唆扳查出定行枷責革役。
所得真窩之贓追出與有功充賞。
誣窩之贓追出仍給原主。
如此則捕壯不敢隐瞞唆詐其受害者亦鮮矣。
○鴻在焱時一日捕壯獲逃至、訊其窩、供稱在縣前開酒店石文五家、傭工三月每月工值三百文、舉其家之内外屋室櫥竈。
暨男女人數并左鄰之何木铎。
右鄰之賣腐王三無不曆曆如繪鴻竊疑吾保甲之法甚嚴豈署前咫尺敢窩逃耶即或不知甯無面生不得容留之例乎。
此必捕壯唆之。
而又授之曆曆如此耳。
鴻正審問假如廁命暫帶庑傍伺候乃入内、密遣一差即喚石文玉并何木铎王三等自西馬廄入。
時巳初更月色甚明。
見石年方少。
何木铎肥而髯。
王三則一老翁也。
訊之。
石等皆錯愕不知所從來。
鴻早識其誣。
因谕之曰。
吾即喚爾等質對。
喚石則何前喚何則石前毋自悞乃命之出。
鴻複升坐。
帶逃人再問。
供如初。
鴻遂命押文玉等入。
因喚石文玉而何木铎乃前鴻問曰、爾窩逃人某、有之乎、何曰、實無有也、逃人不識文玉等捕壯亦未料及此而失其所以授之逃辄指何曰我在□□□□三月、汝尚□耶。
鴻命石前。
分然諱盜處分。
止及于官。
而逃人失察處分。
則窩家鄰佑十家長。
均受其害。
故查緝之不可不嚴。
非敢望于記功。
亦求其免過耳。
失察者何、或伊主拿獲、供出在某地方居住、或别州縣拿獲、供由在某州縣地方居住。
督部提取窩家審實者皆得謂之失察。
記功者何、或逃人潛住地方、實有窩家、或逃人經過被拿、原無窩家、中解督部審實者皆得因之記功。
然而人分新舊。
用印之于白契。
新人白契。
仍不得與失察同科。
又分當日有無投逓逃牌。
今時解部應否鞭刺、未逓逃。
牌未經鞭刺亦不得與計功并論。
夫督部條例甚多。
處分不一。
人每忽略從事悞蹈者往往有之。
鴻今謹述其查拿審解之要于左。
亦以冀 司牧者留心以免過耳。
記功雲乎哉。
△煙戶造報 凡逃人有在旗下逃出者、有在駐防藩下軍前逃出者。
旗下逃出多在直隸山東山西地方駐防逃出、多在陝西江南湖廣浙江地方、至幹藩下軍前昔多今寡矣當時地方變亂被掠歸旗。
平定思家。
親屬不忍舉報。
而客隐居住者。
地方無賴被人勾引賣旗。
後複潛逃者。
又有與人有釁。
藉勢投旗。
希圖詐騙。
明知而逃者。
在旗在駐。
無不皆然。
州縣。
初至地方即清查煙戶為第一務【詳見後保甲條】夫煙戶男女有數。
須查其從來仝居久住或曾被掠及遠出來該鄰佑甲長、逐戶查明。
有則報官。
親自拘訊。
如并無此等具結保長。
保長查明。
方具結州縣存案。
若平日偶有而生至家。
鄰佑甲長。
須察其語音裝朿舉止動靜婦人有無重穿耳孔解放其腳。
如有可疑。
本家隐庇。
即報保長。
保長即報官拘訊。
真則審明起解。
如此則舊逃新逃俱難隐、漏。
此煙戶造報。
所以溯源澄流之舉也。
△店房雇工 凡開店。
租房之。
之家。
見有往來客人。
隻要房錢。
聽其居住。
耕農修蓋之家。
遇有做工閑漢。
隻要便宜。
即為覓雇。
不知客系孤身。
無多行李。
又無相識薦引之人。
即宜遣發起身。
傭人須要相認中保。
如有薦引中保。
雖系逃人。
罪坐薦引中保斷作窩家如無薦引中保租房雇工俱不得過十日十日之内免罪。
十日之外。
即斷作窩家。
地方官照例治罪。
此店房收取房錢。
賃房居住。
雇覓傭工者。
不可不知。
司牧者宜出示曉谕。
○逃例中十日二字端為店房賃房催工而言非謂民家窩隐十日而言也又逃人從旗主家逃出。
十日内拿獲者免剌。
過十日者窩家地方官功過照例究議。
今人悞看十日二字。
于民家拿獲逃人。
常雲隻留住一二宿。
真大謬也。
△緝逃 夫巡緝逃人、捕壯專責其鄉地人等、不過清查所管附近鄉村。
未若捕壯分認各路沖繁市集。
與夫通衢僻徑。
古廟神詞。
言語異常。
朿裝旗狀。
皆所宜稽察者也。
每路須擇老成可用者二人。
而餘以平常副之定以賞罰之格凡拿獲逃人一名、解部鞭剌、賞銀五兩。
不鞭剌者、賞銀二兩。
歲内拿獲十台者、在不拿獲十名之人。
每名罰銀一兩。
計所少之數。
罰與拿獲十名人充賞如保地等、拿獲逃人一名、審實起解本路捕役。
各責二十。
罰銀一兩。
與地保充賞。
解部鞭剌。
罰銀二兩充賞。
如本路捕役。
朔望具結。
并無逃人。
後此拿獲逃人。
有于此月内潛住本路村莊者。
具結捕役。
重責二十枷号一個月。
若系殷實。
罰銀三兩貼解逃盤費。
免枷。
如此人貪賞懼罰無不留心于捕逃矣。
△拿獲 捕壯拿獲逃人必先于密地拷供旗色主名并所逃月日。
便問窩家。
若有窩家。
彼先帶到其處。
恐吓鎖拿。
多方索詐。
并十家鄰佑、俱厚賄買求。
捕壯之欲少餍而逃人又開盤子頃刻之間。
資财衣餙。
蕩折一空、及至到官、供稱沿路乞食。
并無一定住處。
官猶以獲逃給賞。
其逃解部、或新人白契、不準記功。
即窩家鄰佑、亦免處分。
而其窩不知。
懼罪買瞞。
家赀巳被捕逃詐盡矣。
此詐窩之為害也。
若逃人實無窩家。
捕壯必令誣扳。
或本地之殷戶。
及素與仇嫌者。
或鄰封之富翁。
及逃人曾履其境者。
捕壯知官必訊。
預授其家門戶之向址。
而又稱其某處有某寄物以實之。
在本地者立拿審訊。
在鄰封首刻即關提。
及其對質。
狡口狺狺。
官長遽難輕釋。
隻須緣入申文。
窩家央凂捕人。
調停逃者。
捕人于中取利。
必兩遂其欲而後逃者改供與伊人無涉。
官亦惟求了事。
起滅由之。
此、扳窩之為害也。
二者皆由于捕壯之教唆。
而逃人獲利。
歸奉旗主以免笞責。
又何樂不為。
印官平日須嚴饬捕壯如有真窩詐錢賣放。
非窩誣害唆扳查出定行枷責革役。
所得真窩之贓追出與有功充賞。
誣窩之贓追出仍給原主。
如此則捕壯不敢隐瞞唆詐其受害者亦鮮矣。
○鴻在焱時一日捕壯獲逃至、訊其窩、供稱在縣前開酒店石文五家、傭工三月每月工值三百文、舉其家之内外屋室櫥竈。
暨男女人數并左鄰之何木铎。
右鄰之賣腐王三無不曆曆如繪鴻竊疑吾保甲之法甚嚴豈署前咫尺敢窩逃耶即或不知甯無面生不得容留之例乎。
此必捕壯唆之。
而又授之曆曆如此耳。
鴻正審問假如廁命暫帶庑傍伺候乃入内、密遣一差即喚石文玉并何木铎王三等自西馬廄入。
時巳初更月色甚明。
見石年方少。
何木铎肥而髯。
王三則一老翁也。
訊之。
石等皆錯愕不知所從來。
鴻早識其誣。
因谕之曰。
吾即喚爾等質對。
喚石則何前喚何則石前毋自悞乃命之出。
鴻複升坐。
帶逃人再問。
供如初。
鴻遂命押文玉等入。
因喚石文玉而何木铎乃前鴻問曰、爾窩逃人某、有之乎、何曰、實無有也、逃人不識文玉等捕壯亦未料及此而失其所以授之逃辄指何曰我在□□□□三月、汝尚□耶。
鴻命石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