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全書卷之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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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部八
◆刑名部八
賊盜下
○賊盜下
問拟
窩主
起贓
盜賊家口
獲半
諱盜
自首
土番點卯
△問拟
盜一也。
而分強竊得财一也。
而又分搶奪搶奪一也而又有白晝夜間強盜之中。
又分得财不得财竊盜之中。
又分拒捕不拒捕固未可一槩論也。
強者、執器統兇、有可制事主之力。
而公然取之者也。
律所謂公取者是也。
竊者、潛行隐而。
乘其人之不知。
而私自取之者也。
律所謂竊取者是也夫盜一而公與私分之矣搶奪者、人少而無兇器。
謂之搶奪。
人多而有兇器。
謂之強刦。
又謂出其不意攫而有之曰搶。
用力而得之曰奪。
大約搶奪。
以其在于路途。
白晝人所共見之地。
若其在于暮夜。
人所不見之地。
則為竊盜矣故搶奪之罪以人少而無兇器輕于強盜以路途白晝人見之而亦不畏重于竊盜罪止杖徒贓重。
加竊盜二等、罪止流三千裡傷人而後為首論斬監候。
若在路途。
雖奪人于暮夜。
亦以搶奪論而不得謂之竊盜者重在路途重搶奪也夫其輕于強盜者以其無兇器耳強盜之律、但巳行得财、不分首從皆斬、雖不分贓亦坐、若巳行為事主覺防守嚴力不敵而退是不得财者也。
罪皆杖一百流三千裡。
夫其始也。
皆屬為強而罪有攸分重得财與不得财也若既得财得事主之财等耳。
雖不分贓。
與失财之事主有何分别乎。
故皆坐斬亦重得财也譬之響馬。
執有弓矢軍器。
白晝刦财于道路。
無論曾否傷人不分人數多寡。
臬首示衆。
如不得财。
雖傷人止依白晝搶奪論亦重不得财也夫盜而強。
原為得财。
财既不得事主之财自在而得财之念屬虛不當與以末減乎盜而雲竊。
不得财者。
笞而免剌。
得财者。
以一主為重。
并贓論罪。
夫既不各主通算。
又不各計所分入巳之贓、罪止于杖。
夫律之待竊亦何恕乎。
葢以昏夜潛為。
或迫于饑寒之不得巳耳。
若因而拒捕。
及殺傷人者。
皆斬夫殺傷論斬。
罪固宜耳。
若止拒捕。
亦依重論。
又何其嚴耶。
不知強之所以拟辟。
以其有所恃而無畏也。
今因其捕而敢于拒之是無畏之之心矣雖欲不與強同科得乎。
若事主知覺。
棄财迯走。
又因其追逐。
而始行拒之者。
止依罪人拒捕律論。
當其棄财而遁其。
心巳知畏懼。
事主既未失财斯亦可以巳矣。
又從而追之。
彼畏其擒而不得不拒是始終之由于畏也于本罪加等止杖、不亦宜乎、嗚呼律例之設。
似乎至嚴及觀其據事原情甚存寬恤鴻願用律者。
無失其制律之初心可也。
至于問拟重案。
當思此案何處有可輕之情。
所犯何人有可生之路。
有可寬之罪。
于律例有何條可引。
恰與之相合。
求全案之可輕而不可得。
則于所犯之人而求之。
于所犯之人求其可生可寬。
而又不得則于律例中求其可相援引者。
而委曲以合之。
總之念念以生人寬人為要不厭煩瑣周詳。
即如大盜、于造謀首惡。
殺傷人命。
奸淫婦女之本犯。
罪重孽深。
自難寬宥。
或其餘為從。
素非積黠。
稍可原情者求一線之路而生之固甚盛德事也若時歉年荒。
寒冬歲暮。
三四窮餓。
不得巳而剽剠孤村。
以資衣食。
初無發指之惡。
更為筆底回春子以可矜之典則仁人恻隐。
造福豈有量哉。
△窩主 又如強盜窩主、律載凡強盜窩主造意。
身雖不行、但分贓者斬、若不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夫窩主不行而、分贓亦與盜論者惡其、造意又得财也造意者、謂其主意起謀為強盜也。
若不行、又不分贓、亦拟杖流者。
猶惡其造意。
雖不分贓。
而行刦之謀孰為之始乎。
若身雖窩主、隻暫時停歇。
而不知上盜之情者。
止問不應以其未造謀。
又不知情也。
本條例又雲、凡推鞫窩主、窩藏分贓人犯必須審有造意共謀實情方許以窩主律論斬。
若止勾引容留。
往來住宿并無造意共謀情狀者但當以窩。
藏例發遣毋得附會文緻槩坐窩主之罪。
夫勾引容留、雖無身行分贓之文。
似與不知情者有别矣。
不知情。
不過暫時停歇。
而此則容留住宿。
故以窩藏論遣較之不知情者止問不應輕重不有殊乎。
夫窩藏匪類。
雖與不知情罪有重輕。
然與造意共謀者大異矣。
窩藏匪類。
無能自絕于宵人。
造意共謀。
早已置身于禍始。
故造意共謀。
罪同坐辟。
較之窩藏止于放流寬嚴不又有間乎。
今強盜之窩、若與強盜同行得财。
竟同盜論。
又不必問其窩矣。
若止為窩而不同行則不問造意又當究窩主與窩藏之實。
夫不分窩主之中。
造意與不造意。
共謀與不共謀。
以暨暫時停歇之情。
與勾引容留之故。
而一槩與強盜同科。
是又大失制律例之初心矣。
賊盜之條、具詳律内、難以悉舉、鴻特舉其盜與窩之大端而論之。
以見古人立法止在于生人而不在于殺人鴻更願用法者。
能推古人生人之心而廣之。
則幸矣。
○諺雲甯、除一窩勝拿十盜以盜非窩。
而無所匿迹且盜非窩。
而又無所逓線與通謀也故論窩之情。
而分強竊得财一也。
而又分搶奪搶奪一也而又有白晝夜間強盜之中。
又分得财不得财竊盜之中。
又分拒捕不拒捕固未可一槩論也。
強者、執器統兇、有可制事主之力。
而公然取之者也。
律所謂公取者是也。
竊者、潛行隐而。
乘其人之不知。
而私自取之者也。
律所謂竊取者是也夫盜一而公與私分之矣搶奪者、人少而無兇器。
謂之搶奪。
人多而有兇器。
謂之強刦。
又謂出其不意攫而有之曰搶。
用力而得之曰奪。
大約搶奪。
以其在于路途。
白晝人所共見之地。
若其在于暮夜。
人所不見之地。
則為竊盜矣故搶奪之罪以人少而無兇器輕于強盜以路途白晝人見之而亦不畏重于竊盜罪止杖徒贓重。
加竊盜二等、罪止流三千裡傷人而後為首論斬監候。
若在路途。
雖奪人于暮夜。
亦以搶奪論而不得謂之竊盜者重在路途重搶奪也夫其輕于強盜者以其無兇器耳強盜之律、但巳行得财、不分首從皆斬、雖不分贓亦坐、若巳行為事主覺防守嚴力不敵而退是不得财者也。
罪皆杖一百流三千裡。
夫其始也。
皆屬為強而罪有攸分重得财與不得财也若既得财得事主之财等耳。
雖不分贓。
與失财之事主有何分别乎。
故皆坐斬亦重得财也譬之響馬。
執有弓矢軍器。
白晝刦财于道路。
無論曾否傷人不分人數多寡。
臬首示衆。
如不得财。
雖傷人止依白晝搶奪論亦重不得财也夫盜而強。
原為得财。
财既不得事主之财自在而得财之念屬虛不當與以末減乎盜而雲竊。
不得财者。
笞而免剌。
得财者。
以一主為重。
并贓論罪。
夫既不各主通算。
又不各計所分入巳之贓、罪止于杖。
夫律之待竊亦何恕乎。
葢以昏夜潛為。
或迫于饑寒之不得巳耳。
若因而拒捕。
及殺傷人者。
皆斬夫殺傷論斬。
罪固宜耳。
若止拒捕。
亦依重論。
又何其嚴耶。
不知強之所以拟辟。
以其有所恃而無畏也。
今因其捕而敢于拒之是無畏之之心矣雖欲不與強同科得乎。
若事主知覺。
棄财迯走。
又因其追逐。
而始行拒之者。
止依罪人拒捕律論。
當其棄财而遁其。
心巳知畏懼。
事主既未失财斯亦可以巳矣。
又從而追之。
彼畏其擒而不得不拒是始終之由于畏也于本罪加等止杖、不亦宜乎、嗚呼律例之設。
似乎至嚴及觀其據事原情甚存寬恤鴻願用律者。
無失其制律之初心可也。
至于問拟重案。
當思此案何處有可輕之情。
所犯何人有可生之路。
有可寬之罪。
于律例有何條可引。
恰與之相合。
求全案之可輕而不可得。
則于所犯之人而求之。
于所犯之人求其可生可寬。
而又不得則于律例中求其可相援引者。
而委曲以合之。
總之念念以生人寬人為要不厭煩瑣周詳。
即如大盜、于造謀首惡。
殺傷人命。
奸淫婦女之本犯。
罪重孽深。
自難寬宥。
或其餘為從。
素非積黠。
稍可原情者求一線之路而生之固甚盛德事也若時歉年荒。
寒冬歲暮。
三四窮餓。
不得巳而剽剠孤村。
以資衣食。
初無發指之惡。
更為筆底回春子以可矜之典則仁人恻隐。
造福豈有量哉。
△窩主 又如強盜窩主、律載凡強盜窩主造意。
身雖不行、但分贓者斬、若不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夫窩主不行而、分贓亦與盜論者惡其、造意又得财也造意者、謂其主意起謀為強盜也。
若不行、又不分贓、亦拟杖流者。
猶惡其造意。
雖不分贓。
而行刦之謀孰為之始乎。
若身雖窩主、隻暫時停歇。
而不知上盜之情者。
止問不應以其未造謀。
又不知情也。
本條例又雲、凡推鞫窩主、窩藏分贓人犯必須審有造意共謀實情方許以窩主律論斬。
若止勾引容留。
往來住宿并無造意共謀情狀者但當以窩。
藏例發遣毋得附會文緻槩坐窩主之罪。
夫勾引容留、雖無身行分贓之文。
似與不知情者有别矣。
不知情。
不過暫時停歇。
而此則容留住宿。
故以窩藏論遣較之不知情者止問不應輕重不有殊乎。
夫窩藏匪類。
雖與不知情罪有重輕。
然與造意共謀者大異矣。
窩藏匪類。
無能自絕于宵人。
造意共謀。
早已置身于禍始。
故造意共謀。
罪同坐辟。
較之窩藏止于放流寬嚴不又有間乎。
今強盜之窩、若與強盜同行得财。
竟同盜論。
又不必問其窩矣。
若止為窩而不同行則不問造意又當究窩主與窩藏之實。
夫不分窩主之中。
造意與不造意。
共謀與不共謀。
以暨暫時停歇之情。
與勾引容留之故。
而一槩與強盜同科。
是又大失制律例之初心矣。
賊盜之條、具詳律内、難以悉舉、鴻特舉其盜與窩之大端而論之。
以見古人立法止在于生人而不在于殺人鴻更願用法者。
能推古人生人之心而廣之。
則幸矣。
○諺雲甯、除一窩勝拿十盜以盜非窩。
而無所匿迹且盜非窩。
而又無所逓線與通謀也故論窩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