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全書卷之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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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部六 ◆刑名部六 人命下 ○人命下 驗各種死傷上 驗各種死傷下 檢骨 檢枯骨 保辜 △驗各種死傷上 驗身首異處之屍 驗殺死無土之屍 驗身死不明之屍 驗孕婦 殺死 刎死 毆死 吊死 淹死 火燒死 湯潑死 驗身首異處之屍 驗、身首異處之屍、 先令屍親辨認身首量屍處四至後、須量首與身、相離左右遠近、或去肩腳若幹尺、支解者、手臂腿腳、各量相量遠近、開寫訖俱湊成屍收殓 驗殺死無土之屍 驗殺死無土之屍、 地方呈報到官須親身往驗或系荒郊曠野、深山僻林、往來道傍、要看近處有無莊村庵觀古廟神祠須細訪詳視若系近處人謀害。

    日久自然風聲敗露。

    但無屍親。

    本官隻可暗存于心。

    不便根究。

    宜量明屍處四至。

    屍身系何處有傷。

    是何等傷痕。

    面貌有無印記疤痕。

    有無胡須。

    約畧年紀老少。

    身體長短。

    所穿是何衣服。

    有無行李包褁兜肚銀錢。

    及文書字迹是何處人民籍貫逐項登記存案仍出示曉谕令屍主跟尋。

    其屍着地方掩埋。

    用木牌标記以上面貌年紀衣服籍貫。

    以便屍主識認。

    【如屍無傷屍主認領須具并無别故領狀存案如有傷痕恐奸徒冐認興詞詐騙須審明虛實定奪、】 驗身死不明之屍 驗身死不明之屍 屍無傷損者、婦女須看陰門、恐自此入刃于腹【離由淺則臍上下微有血沁深則無】以平頭鐵釘釘頂心、及以他物入鼻與糞門皆可匿傷 驗孕婦 驗孕婦 孕婦身死、若速殓入棺、或速埋入土、屍體脹滿、骨節縫開、其胎必出、凡遇開掘勘驗。

    不必訝也○小兒屍在母中被驚死者、胞衣紫黑色、血蔭軟弱、生下死者、屍淡紅、胞衣白、如生下緻死者或身有傷痕、或喉下塌、蓋以驚死賴人。

    多捉定手足搦踏咽喉。

    緻令氣絕也。

    ○凡胎孕傷堕。

    須令穩婆、定胎月數、巳未成形、取供附卷、【胎形一月如露珠二月如桃花三月分男女四月形像具五月骨節成六月毛發生七月動左手八月動右手九月三轉身十月滿足】若形像未具者、止有血塊、久爛則化為惡水而巳、 按鬬毆律内、凡堕人胎杖八十、徒二年、注雲、堕胎者謂辜内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外成形者乃坐。

    若子死辜外。

    及堕胎九十日之内者。

    仍從本毆傷法論。

    不坐堕胎之罪。

     凡血肉屍傷殺死者痕分刀斧鎗刃。

    刎死者、要分人害自割。

    毆死者痕分手足他物。

    吊死者、要分人勒自缢。

    淹死者、要分沉溺自投。

    以及火燒、湯潑、中毒、凍餓驚熏死、跌碾壓、悶死杖雷震、虎咬、蛇犬傷、脫陽、醉飽病、諸項身死、俱須細辨真假。

    毫厘千裡。

    切勿輕忽。

    分别于左、 殺死 殺死 殺傷之痕、須看内外瘡口大處為行刃、小處為透過、如巳潰爛、須看衣服、斧痕外闊内狹、刀痕淺則狹、深則闊、鎗痕帶圓、深則透尖、刃頭痕稱刺、刀口稱砍、聲說長短分寸、斜正深淺。

    如傷肚皮兩肋臍下者、透過肉膜則腸出傷喉者、須明深至何處。

    有無方圓不齊去處。

    食系氣系、曾否斷絕。

    有無血污、傷頭面太陽腦角腦後發際者、須明有無斫斷頭發。

    有無骨損。

    腦漿血出立死者、即指定要害緻命隔數日方死者、便說将養不效。

    因傷緻命而死。

     ○被殺傷死者、口眼開、發亂、兩手微握、手上或有傷損。

    若被兇人于虛怯要害處、一刀直緻命者、死人手上無傷、其瘡必重。

    ○活人受殺者其受創處、皮骨緊縮四畔有血蔭若被支解、筋骨皮肉稠粘、皮縮骨露、○落首者、項下皮縮、骨凸肩聳、○死後割首、其皮血不灌蔭。

    被割處平滿。

    皮不緊縮。

    骨不凸。

    肩不聳。

    刀盡處俱無血流。

    其色白。

    痕下雖有血水、若檢洗擠擦、肉内四畔、必無清血流出也、○鴻在郯、于夏初驗一殺死之傷、其人頗肥、刀口尖長、四畔血蔭而内肉外露以是知死後刀痕。

    則平而無血蔭也。

     刎死 刎死 自刎之屍、口眼合、面愁眉皺、兩手拳握、臂曲而縮、葢死者用手把定刀物以作力勢。

    其臂手自然拳。

    面色黃○自刎之痕、小刀約長一寸五分、至二寸許、食刀長至三四寸、磁器痕不甚長闊、深一寸七八分、食氣系俱斷者、即死、深一寸三四分、食系斷、氣系未斷、而破傷者、一日死、痕淺而止斷食系者、可延至三五日、微傷者、可以縫連醫治。

    用左、手者、刀必起自右耳後。

    過喉一二寸。

    用右手者、刀必起自左耳後。

    分寸亦然。

    傷在胲下喉骨上難死、骨堅刀不能深也。

    喉骨下易死、虛而易斷也。

    左手把刀則右深、右手把刀則左深、葢下刃手重。

    負痛則輕也。

     ○喉下刀痕。

    隻應一傷受傷之後不能複割也若發亂、刀痕參差、無左右深淺之别。

    必為人所勒。

    ○凡人自割。

    右手持刀、雖暈絕尚可急救。

    左手則難救。

    葢人之右手最活。

    稍一疼痛。

    即知而力軟左手舉止不如右快。

    非至痛極不能覺止。

    故傷入必深。

    且入食嗓在左氣嗓在右。

    食嗓系肉可以接縫。

    氣嗓則近骨類。

    破則氣出不可掩。

    難接也。

    ○若自将刀剁下手指、其皮頭皆齊、必用藥封紮葢剁時雖不即死、将養不效亦能緻命。

    ○用口咬下指者、齒上有毒。

    頗能緻命。

    其瘡口不齊、膿水淹浸、迼圍皮肉損爛、 附醫救法 附醫救法 附醫救法【醫救本非檢内事但能保全受傷之人。

    則怨可消而訟自弭。

    刑期無刑之義也。

    故輯附之如左】紫剁指之藥、取雞骨炭、投于地上、铿然有聲者、用好松香等分、搥作一塊、以老韮菜汁拌入陰幹、依法搥三四次、為細末存貯備用、○金瘡腸出者、用小麥五升、水九升、煮四升、綿濾淨汁、待極冷、令患人卧席上、一人含噀其背、則腸漸入、噀時勿令患人知之、及多人在傍言語、如未入、擡席四角輕搖、則自入、既入者、俱用麻油潤線縫緊、仍以潤帛紫束、慎勿驚動、使瘡口複迸、【噀其背背字疑當作面】 毆死 毆死 毆死之屍、口眼開亂、衣服不整、兩手不拳、或溺污内衣、○他物打者、其痕橫長、兵不用刃、皆他物也、拳打者、其痕方圓、腳踢比拳痕大【一雲尖】以身就物自磕者、未破處、其痕方圓、雖破亦不深、○生前毆而死者、傷痕有紫赤血暈。

    若死後有将青竹篦火燒烙成傷痕、詐稱打死者、其痕焦黑色。

    淺平不硬。

    有将榉木、皮罨成傷者、其痕内爛損黑色、四圍青色、聚成一片、而不腫捺亦不硬 ○檢毆死屍、先幹檢一番、次以皂湯洗滌垢膩、又以清水沖洗潔淨、若有青黑痕處必硬以水滴上則不流。

    若傷不顯、則以藤連白紙、或抄紙、厚鋪襯屍、糟醋壅葢、仍以屍衣覆之、煮醋澆淋、以薦席罨一時、俟屍體透軟、揭去衣薦、用水沖去糟醋、細驗傷痕、若雖有痕現、看不分明、可于迎日處以新油絹、或明油傘、隔日照勘、陰雨則以燈火隔照、若傷仍不顯、以白梅搗爛、壅所告傷之處、猶未全顯、再以白梅肉、加蔥椒醋、研作餅子、煨熱、襯紙烙之、凡用鹽醋、初春冬月宜熱、仲春後與深秋、宜微熱、夏與初秋宜溫葢過冷則不透過熱則糜爛屍身。

    更難驗看也。

     ○嚴冬之時、被毆身死者、檢勘無傷、宜掘一坑、深二尺許、依屍長短、以柴炭将坑燒紅、用醋淋之、使氣蒸蒸然、乃以席襯屍、置坑内、衣服覆之、良久、覺屍溫、出屍、以前檢之法驗之、 ○仵作受賄多以茜草暗投醋内。

    搽傷處。

    痕即不顯。

    以甘草汁解之。

     ○因争鬬身死、而檢看并無傷痕、此人或患疝疾激發而死、則腎子縮入腹下。

    用溫醋、濕軟衣棉絮之類、罨一飯時、令仵作以手按小腹、腎子自墜、大凡屍無腎子、而外無傷者、俱宜用此法、腎子既下。

    又當細驗有無傷損。

    人于大醉大飽時、與人争鬬、暴怒觸逆、亦能氣絕也、 吊死 吊死 驗缢死屍、現在懸挂、當聲說懸空高下、懸吊處勝、任不勝任。

    或不懸空、有無蹬踏器物、項下系何繩帛、系圍徑若幹、缢痕粗細若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