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全書卷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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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部五 ◆刑名部五 人命中 ○人命中 圖賴 威逼 自盡 驗屍 檢肉屍 △圖賴 凡命案中、以屍圖賴人者此惡俗之宜痛懲者也非與人有仇隙、藉之陷害即與人争訟、慮不能制勝、以之搪抵、甚之殺人圖賴、詐取銀錢、搶奪家财、更有将他屍冒為親屬、誣告謀殺、種種奸刁、莫可名狀、但圖賴人者、必捏告打死。

    殺死。

    或威逼死、自要說出一段根因。

    自有幹證。

    本官須從。

    其根因上詳察從其幹證口中研究。

    則圖賴真情。

    自然敗露圖賴之情既真、或将巳死未葬之屍圖賴人或将既葬之屍圖賴人。

    或故殺其親屬圖賴人。

    或圖賴人自告。

    或被害告圖賴之人問拟有輕重之不同大約巳死輕于既葬。

    巳、死。

    之屍、又分尊長以卑幼。

    罪止杖。

    或卑幼以尊長【杖徒俱兼妻妾奴婢雇工言】而為輕重。

    既葬之屍、亦分尊長以卑幼【有杖徒有杖】或卑幼以尊長。

    【斬】以及他人【絞】皆以開棺見屍而為輕重。

    若故殺之屍、止有祖父母父母故殺子孫、家長故殺奴婢、【杖七十徒一年半】反是則為不赦之條圖賴又非所論其故殺平人亦有正條。

    至于人告亦輕于自告人告止就以上尊長将軍幼。

    及卑幼将尊長已死之屍。

    祖父母父母及家長将故殺子孫奴婢之屍。

    圖賴律論。

    自告則随其所告輕重。

    并以誣告、平人律反坐。

    若其指屍詐财計贓準竊指屍搶财準白晝搶奪。

    若殺卑幼奴婢等圖賴詐。

    财以故殺恐吓從重科斷。

    一切宜于、律例緻詳雲、 ○按吳下有一種買他屍造假傷圖賴人者其屍于冬月新墓中盜掘出、以皂礬五棓蘇木等藥物、造成青赤傷、賣與奸人買去、誣告有仇之家、賄通仵作。

    扶同捏報。

    或即此輩造賣。

    藉獲重利。

    以驗傷必出于其手也。

    故大膽為之。

    共昏瞶之官、不能覺察。

    證成大獄者往往有之。

    凡遇此等買屍者随其所告坐以本條賣屍者比照開棺拟之重辟則庶知所警矣。

     △威逼 凡自盡之中。

    有威逼人緻死之條以與自輕其生者有異也。

    然所雲威逼務要實有威之可畏而挾制之方可言威、實有逼之不堪而窘辱之方可言逼若無可威可逼之實迹。

    未可槩坐此條。

    以律中有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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