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全書卷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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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部五
◆刑名部五
人命中
○人命中
圖賴
威逼
自盡
驗屍
檢肉屍
△圖賴
凡命案中、以屍圖賴人者此惡俗之宜痛懲者也非與人有仇隙、藉之陷害即與人争訟、慮不能制勝、以之搪抵、甚之殺人圖賴、詐取銀錢、搶奪家财、更有将他屍冒為親屬、誣告謀殺、種種奸刁、莫可名狀、但圖賴人者、必捏告打死。
殺死。
或威逼死、自要說出一段根因。
自有幹證。
本官須從。
其根因上詳察從其幹證口中研究。
則圖賴真情。
自然敗露圖賴之情既真、或将巳死未葬之屍圖賴人或将既葬之屍圖賴人。
或故殺其親屬圖賴人。
或圖賴人自告。
或被害告圖賴之人問拟有輕重之不同大約巳死輕于既葬。
巳、死。
之屍、又分尊長以卑幼。
罪止杖。
或卑幼以尊長【杖徒俱兼妻妾奴婢雇工言】而為輕重。
既葬之屍、亦分尊長以卑幼【有杖徒有杖】或卑幼以尊長。
【斬】以及他人【絞】皆以開棺見屍而為輕重。
若故殺之屍、止有祖父母父母故殺子孫、家長故殺奴婢、【杖七十徒一年半】反是則為不赦之條圖賴又非所論其故殺平人亦有正條。
至于人告亦輕于自告人告止就以上尊長将軍幼。
及卑幼将尊長已死之屍。
祖父母父母及家長将故殺子孫奴婢之屍。
圖賴律論。
自告則随其所告輕重。
并以誣告、平人律反坐。
若其指屍詐财計贓準竊指屍搶财準白晝搶奪。
若殺卑幼奴婢等圖賴詐。
财以故殺恐吓從重科斷。
一切宜于、律例緻詳雲、 ○按吳下有一種買他屍造假傷圖賴人者其屍于冬月新墓中盜掘出、以皂礬五棓蘇木等藥物、造成青赤傷、賣與奸人買去、誣告有仇之家、賄通仵作。
扶同捏報。
或即此輩造賣。
藉獲重利。
以驗傷必出于其手也。
故大膽為之。
共昏瞶之官、不能覺察。
證成大獄者往往有之。
凡遇此等買屍者随其所告坐以本條賣屍者比照開棺拟之重辟則庶知所警矣。
△威逼 凡自盡之中。
有威逼人緻死之條以與自輕其生者有異也。
然所雲威逼務要實有威之可畏而挾制之方可言威、實有逼之不堪而窘辱之方可言逼若無可威可逼之實迹。
未可槩坐此條。
以律中有杖埋充軍絞斬輕重之别也如因戶婚事威逼緻死者、杖一百、并追埋葬十兩若威逼期親緻死者絞、大功以下逓減、若因奸盜、無論奸成與否。
得則與否、皆坐斬、若毆打威逼緻死。
有緻命之傷。
及殘廢笃疾。
雖其自盡。
除追埋葬、仍拟邊衛充軍、至于子孫妻妾威逼之條、俱有比依重辟。
此非常之事。
可不具論。
鴻按婦人與人通、原以和、若以含羞自缢。
止照通奸坐罪。
有何威逼之事乎。
彼訟師者、捏影搏沙。
未可深信。
須衆證分明。
顯有實據然後可拟也 △自盡 夫自盡有男子、有婦人、婦人自盡、或姑嚴而毆辱時加。
或夫忍而寡刻相待。
此自盡之可憫者也。
若姑媳彼此反唇。
夫妻偶爾角口與妯娌街鄰争詈。
一時憤激捐生。
此悍潑之無足惜者也其女子自盡、非晚母無恩。
則白璧之有玷乎。
至于男子、或饑寒交廹、貧苦無聊。
或私債官錢。
償還莫措。
此亦自盡之可憫者也。
若其微嫌小隙。
殒身于彼者之家。
飲恨訂仇畢命于伊人之地。
希圖詐害。
借名洩忿。
勾黨而刼财。
具控呼冤。
疊詞而破産。
此又刁惡之無足惜者也。
其小兒、或罹湯火、或遭淹溺、究與失足堕坑墜井者等。
豈得以自盡律之乎。
良有司宜親馳速驗因其死而酌奪之情有可憫者。
量加笞責。
重則斷以葬埋。
以慰地下之魂不足惜者。
即令屍親殡殓。
一槩不準株連。
以杜人間之釁。
如此、刁風自息。
人亦自重其生矣。
鴻待罪郯東、輕生者甚多而郯為最、葢地
殺死。
或威逼死、自要說出一段根因。
自有幹證。
本官須從。
其根因上詳察從其幹證口中研究。
則圖賴真情。
自然敗露圖賴之情既真、或将巳死未葬之屍圖賴人或将既葬之屍圖賴人。
或故殺其親屬圖賴人。
或圖賴人自告。
或被害告圖賴之人問拟有輕重之不同大約巳死輕于既葬。
巳、死。
之屍、又分尊長以卑幼。
罪止杖。
或卑幼以尊長【杖徒俱兼妻妾奴婢雇工言】而為輕重。
既葬之屍、亦分尊長以卑幼【有杖徒有杖】或卑幼以尊長。
【斬】以及他人【絞】皆以開棺見屍而為輕重。
若故殺之屍、止有祖父母父母故殺子孫、家長故殺奴婢、【杖七十徒一年半】反是則為不赦之條圖賴又非所論其故殺平人亦有正條。
至于人告亦輕于自告人告止就以上尊長将軍幼。
及卑幼将尊長已死之屍。
祖父母父母及家長将故殺子孫奴婢之屍。
圖賴律論。
自告則随其所告輕重。
并以誣告、平人律反坐。
若其指屍詐财計贓準竊指屍搶财準白晝搶奪。
若殺卑幼奴婢等圖賴詐。
财以故殺恐吓從重科斷。
一切宜于、律例緻詳雲、 ○按吳下有一種買他屍造假傷圖賴人者其屍于冬月新墓中盜掘出、以皂礬五棓蘇木等藥物、造成青赤傷、賣與奸人買去、誣告有仇之家、賄通仵作。
扶同捏報。
或即此輩造賣。
藉獲重利。
以驗傷必出于其手也。
故大膽為之。
共昏瞶之官、不能覺察。
證成大獄者往往有之。
凡遇此等買屍者随其所告坐以本條賣屍者比照開棺拟之重辟則庶知所警矣。
△威逼 凡自盡之中。
有威逼人緻死之條以與自輕其生者有異也。
然所雲威逼務要實有威之可畏而挾制之方可言威、實有逼之不堪而窘辱之方可言逼若無可威可逼之實迹。
未可槩坐此條。
以律中有杖埋充軍絞斬輕重之别也如因戶婚事威逼緻死者、杖一百、并追埋葬十兩若威逼期親緻死者絞、大功以下逓減、若因奸盜、無論奸成與否。
得則與否、皆坐斬、若毆打威逼緻死。
有緻命之傷。
及殘廢笃疾。
雖其自盡。
除追埋葬、仍拟邊衛充軍、至于子孫妻妾威逼之條、俱有比依重辟。
此非常之事。
可不具論。
鴻按婦人與人通、原以和、若以含羞自缢。
止照通奸坐罪。
有何威逼之事乎。
彼訟師者、捏影搏沙。
未可深信。
須衆證分明。
顯有實據然後可拟也 △自盡 夫自盡有男子、有婦人、婦人自盡、或姑嚴而毆辱時加。
或夫忍而寡刻相待。
此自盡之可憫者也。
若姑媳彼此反唇。
夫妻偶爾角口與妯娌街鄰争詈。
一時憤激捐生。
此悍潑之無足惜者也其女子自盡、非晚母無恩。
則白璧之有玷乎。
至于男子、或饑寒交廹、貧苦無聊。
或私債官錢。
償還莫措。
此亦自盡之可憫者也。
若其微嫌小隙。
殒身于彼者之家。
飲恨訂仇畢命于伊人之地。
希圖詐害。
借名洩忿。
勾黨而刼财。
具控呼冤。
疊詞而破産。
此又刁惡之無足惜者也。
其小兒、或罹湯火、或遭淹溺、究與失足堕坑墜井者等。
豈得以自盡律之乎。
良有司宜親馳速驗因其死而酌奪之情有可憫者。
量加笞責。
重則斷以葬埋。
以慰地下之魂不足惜者。
即令屍親殡殓。
一槩不準株連。
以杜人間之釁。
如此、刁風自息。
人亦自重其生矣。
鴻待罪郯東、輕生者甚多而郯為最、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