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全書卷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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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凋瘠。
百姓貧苦。
原不知有生之樂。
兼之風俗頑悍、素喜鬬争、并不知禮讓為何物。
家人父子。
頃刻變乎寇雠。
鄉裡親朋尊俎可興幹橹。
懸梁自缢。
無日不聞。
刎頸投河。
間時而有。
鴻竊憂之、因自念曰、不教而犯。
父母之罪也、教而不從。
子弟之過。
然後行吾之法。
彼将誰尤。
于是大張告示編為歌詞、徧貼鄉村。
傳播裡巷。
使婦人女子。
鹹知孝敬慈讓之足貴。
忤悖悍潑之為恥。
商農工賈鹹知守理安分之為榮、鬬狠嚣競之為辱先有以塞其自盡之源而後儆之以自盡之法夫男于自盡。
懸梁赴水。
永作負榱逐浪之魂。
報官不收。
蠅囋蛆咂。
誰為悲哀。
婦人自盡吊索垂巾。
長為闾巷陰房之鬼。
呈屍待驗。
露體赤身罔知羞恥。
是以父母所生之遺體。
竟自毀傷。
以萬刼難遇之人身。
視同豬狗。
此本縣所深惡而痛恨者也。
爾既以遺體不惜。
本縣又何惜爾之遺體。
爾既以豬狗自視。
本縣又何不以豬狗視爾。
示後敢有以自盡捏詞告理者。
即以所告按律反坐。
敢有借命率衆抄搶者。
定以白晝搶奪按律科罪。
是爾之一命不白死乎。
本縣言出令随。
爾等試靜思猛省。
毋忽又嚴谕莊頭地方凡系自盡身屍。
務須以自盡字様呈報鴻即刻單騎親詣驗視果系自盡實迹無可疑者。
酌其緻盡情由、或行笞責。
或斷葬埋。
其情不足矜者。
立令屍親具殓埋結狀不出差票不多帶跟役無論遠近自備幹糧不擾一杯茶水令刑書随攜朱墨筆硯。
登記屍痕口供不用棚場官惟坐一凳或葦席一片而已。
其屍親人等不用一錢。
不見縣門。
不過一宿。
而其事已結矣。
若遇有率衆圍鬧。
持棍行兇之徒。
立刻鎖拿重責。
倡首者。
帶至衙門。
枷号封固着地方押回。
就于本處示衆。
如是者半年。
人知悔悟。
自盡者稀。
殆至歲餘。
竟不複聞民問少許多枉死鬼而官亦省無限馬蹄忙矣孰謂教與法之不可行于下邑哉。
【驗自盡傷痕具詳檢驗類中】 謹按康熙三十三年五月内中城禦史張 條奏旗下人命自盡者即行完結、并無拘訊兩鄰之例、旗民自應一例、不必株累兩鄰等語、刑部議覆、嗣後五城宛大二縣、所屬民人自盡、勢必應問兩鄰情由方許拘訊、審得真情、而又借端株累兩鄰者、照定例治罪雲雲通行直省、奉 旨依議、由是推之。
兩鄰尚不許株連。
況敢挾命控搶乎。
并附以征 新例杜害之更嚴雲 鴻按前論七殺命案、有真命中之假命是謂借屍圖賴。
自盡命案、有假命中之真命。
是謂威逼緻死。
故真假俱宜詳辨。
因篇末以俟采定、【檢驗及辨各種死傷法并醫救諸方附】 △驗屍 驗屍 驗初死之屍也、屍有四縫、驗時須依後開次序看驗。
凡有傷損。
即令仵作指定處所圓長斜正青黑分寸。
驗官、親驗無差押兇犯認明屍傷并屍親幹證等俱認确然後、朱筆登記如頂心顖門腦角、額角、太陽、目眦鼻山根耳根結喉、血盆、胸前乳脅軟肋心腹小腹、乘枕、谷道、陰囊婦女陰戶、乳傍皆系要害緻命之處尤宜詳辨傷色以紫黯微腫為最重次重紫赤腫。
又次赤與青。
紅紫為新。
青黑則久。
所關非細必須分别 按前所定格狀單、身屍必填某姓名、年貌籍貫、今驗時照單記明姓名年若幹歲、身長若幹尺寸、面色光麻、有無須胡、以辨是否本身屍方看四面。
正面 頭面【有無瘢麻胡須】發【量長短】頂心 顖門 發際 額角 兩肩【看左右】 兩眼【看左右并開合】目眦【看左右】 鼻 山根 口【看開合】齒【看全否】舌【看有無抵齒】 颏 喉胸兩乳【婦人乳傍】 脅肋 心腹臍小腹 玉莖 陰囊【婦人陰戶】 腎于【看全否】 兩大腿膝【看左右】兩臁 兩腿
百姓貧苦。
原不知有生之樂。
兼之風俗頑悍、素喜鬬争、并不知禮讓為何物。
家人父子。
頃刻變乎寇雠。
鄉裡親朋尊俎可興幹橹。
懸梁自缢。
無日不聞。
刎頸投河。
間時而有。
鴻竊憂之、因自念曰、不教而犯。
父母之罪也、教而不從。
子弟之過。
然後行吾之法。
彼将誰尤。
于是大張告示編為歌詞、徧貼鄉村。
傳播裡巷。
使婦人女子。
鹹知孝敬慈讓之足貴。
忤悖悍潑之為恥。
商農工賈鹹知守理安分之為榮、鬬狠嚣競之為辱先有以塞其自盡之源而後儆之以自盡之法夫男于自盡。
懸梁赴水。
永作負榱逐浪之魂。
報官不收。
蠅囋蛆咂。
誰為悲哀。
婦人自盡吊索垂巾。
長為闾巷陰房之鬼。
呈屍待驗。
露體赤身罔知羞恥。
是以父母所生之遺體。
竟自毀傷。
以萬刼難遇之人身。
視同豬狗。
此本縣所深惡而痛恨者也。
爾既以遺體不惜。
本縣又何惜爾之遺體。
爾既以豬狗自視。
本縣又何不以豬狗視爾。
示後敢有以自盡捏詞告理者。
即以所告按律反坐。
敢有借命率衆抄搶者。
定以白晝搶奪按律科罪。
是爾之一命不白死乎。
本縣言出令随。
爾等試靜思猛省。
毋忽又嚴谕莊頭地方凡系自盡身屍。
務須以自盡字様呈報鴻即刻單騎親詣驗視果系自盡實迹無可疑者。
酌其緻盡情由、或行笞責。
或斷葬埋。
其情不足矜者。
立令屍親具殓埋結狀不出差票不多帶跟役無論遠近自備幹糧不擾一杯茶水令刑書随攜朱墨筆硯。
登記屍痕口供不用棚場官惟坐一凳或葦席一片而已。
其屍親人等不用一錢。
不見縣門。
不過一宿。
而其事已結矣。
若遇有率衆圍鬧。
持棍行兇之徒。
立刻鎖拿重責。
倡首者。
帶至衙門。
枷号封固着地方押回。
就于本處示衆。
如是者半年。
人知悔悟。
自盡者稀。
殆至歲餘。
竟不複聞民問少許多枉死鬼而官亦省無限馬蹄忙矣孰謂教與法之不可行于下邑哉。
【驗自盡傷痕具詳檢驗類中】 謹按康熙三十三年五月内中城禦史張 條奏旗下人命自盡者即行完結、并無拘訊兩鄰之例、旗民自應一例、不必株累兩鄰等語、刑部議覆、嗣後五城宛大二縣、所屬民人自盡、勢必應問兩鄰情由方許拘訊、審得真情、而又借端株累兩鄰者、照定例治罪雲雲通行直省、奉 旨依議、由是推之。
兩鄰尚不許株連。
況敢挾命控搶乎。
并附以征 新例杜害之更嚴雲 鴻按前論七殺命案、有真命中之假命是謂借屍圖賴。
自盡命案、有假命中之真命。
是謂威逼緻死。
故真假俱宜詳辨。
因篇末以俟采定、【檢驗及辨各種死傷法并醫救諸方附】 △驗屍 驗屍 驗初死之屍也、屍有四縫、驗時須依後開次序看驗。
凡有傷損。
即令仵作指定處所圓長斜正青黑分寸。
驗官、親驗無差押兇犯認明屍傷并屍親幹證等俱認确然後、朱筆登記如頂心顖門腦角、額角、太陽、目眦鼻山根耳根結喉、血盆、胸前乳脅軟肋心腹小腹、乘枕、谷道、陰囊婦女陰戶、乳傍皆系要害緻命之處尤宜詳辨傷色以紫黯微腫為最重次重紫赤腫。
又次赤與青。
紅紫為新。
青黑則久。
所關非細必須分别 按前所定格狀單、身屍必填某姓名、年貌籍貫、今驗時照單記明姓名年若幹歲、身長若幹尺寸、面色光麻、有無須胡、以辨是否本身屍方看四面。
正面 頭面【有無瘢麻胡須】發【量長短】頂心 顖門 發際 額角 兩肩【看左右】 兩眼【看左右并開合】目眦【看左右】 鼻 山根 口【看開合】齒【看全否】舌【看有無抵齒】 颏 喉胸兩乳【婦人乳傍】 脅肋 心腹臍小腹 玉莖 陰囊【婦人陰戶】 腎于【看全否】 兩大腿膝【看左右】兩臁 兩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