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全書卷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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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便怒道好道人把我妻子藏在廟裡、都不與我知道。
我因說任某、你自家妻子、為何到廟裡、你不知道還要道人說與你麼、任某便橫着眼、向我道、這等必定是你藏在廟裡了、我聽任某這話、不覺性子起來、将任某打了兩兩個嘴巴他便罵了、出去、我随同道人、将他妻子送到歸冐、說在廟裡緣故、交與任姓父親、他父親留我與道人吃了茶、因狠罵道這様淫婦我也沒奈何、呌他漢子來、交與他、憑他去罷、我與道人便回來了、他妻、子死了、卻怎麼賴我、與他有奸、又殺了他、随喚任某父訊高某與道人送王氏一事任某父所供同。
又喚曹氏進問據供氏夫是晚在家睡覺、氏在櫥房蒸年糕隻聽外邊鑼響忙出開門看時、是一夥打更的在氏家門樓下烘火吃煙氏便關門進來了、他妻子死不死、怎麼知道、鴻聽曹氏言。
合之高某之供。
于是将任姓父子收監高某等押保阖邑紳衿百姓聞之。
共相駭愕曰。
黃公平日廉明、豈今颠倒若是耶。
抑亦高某營求而為情面所屈也、散衙後、差妥役立拔一簽朱标速喚某村某日夜、廵更人等、于次日早回話。
次日黎明、鴻單騎親詣本村、至任姓所居下馬、喚其鄰人、将任姓房、門開看、内惟桌竈、及一草卧鋪而已、鋪上一新虎丘席席、下截有損裂長縫一條。
鋪側有幹糞餅一塊令門子視之、對曰、小戶燒牛馿糞、此炊爨之遺也、鴻心疑之命門子地上掘一小坎、以糞置坎、鄰家取熱水泡之、門子嗅而掩鼻曰、人屎也。
時有一女孩、約十餘歲不知鴻為官也。
門前閑看。
鴻因問之汝為任某鄰乎、曰然、任某之妻何以死也曰任嬸前晚還點着燈、為任家叔縫衣、過了一會、兩個不知怎的嚷鬧起來、我們就睡了、遂令門子探數果與之躍然而去、少頃、地方喚廵更人亦至、乃問地方、死者屍何在、地方指之曰此浮瘗者是也。
遂命啟視之、方嚴寒。
殘雪在地。
面色如生上着一藍夾衫、下一白單褲、其兩足穿軟底紅布舊睡鞋一雙纏褁如故、遂喚村中老媪、命視周身有傷否、媪視畢、對曰無鴻又疑之乃命媪扶其首。
昂其頸而視之。
喉左右有紫黑痕如指頂大各一鴻再命視腹下、果有青傷如杯口大者一蓋喉間痕。
因屍仰卧。
且僵隐之颔下。
腹間痕。
因倉皇莫辨。
非媪之弊也。
遂命掩之、步至高某之門、地方出一椅、少憩、乃訊廵更人、皆曰、是晚輪我等支更、因高某家有門樓、好避風、好烘火、到三更時、林子裡似有人行、犬遂吠、我等恐是歹人、乃鳴鑼驚他、曹大娘聽見鑼響、開門問了一聲、就進去、我們到五更時、也都散了任家死人的事、都不知道、鴻乃歸、密誡一家童令其夜間。
潛匿城隍殿後寝宮。
竊聽任姓父子雲何。
恐汝微嗽。
彼覺有人即作鬼态以飾之可也。
是夜靜、鴻步至城隍廟、密令家童、随至大殿、因潛入寝宮、遂命皂役持朱簽監金鑰吊任姓父子至以鐵索系殿左右兩柱鴻舉香朗禱幹神曰神昨夜告我。
任姓妻子。
緻死情由。
已悉之矣。
但其死時情景鴻尚未盡明願神詳以示我。
更默祝數語。
再拜而起。
并谕任姓父子曰我今命汝神前忏悔。
當亟自省也出封其廟門诘旦黎明。
鴻至啟門。
謝神。
仍送任姓父子八監。
童子随歸。
問之、童子曰其父每詢子。
汝妻果何以死。
不然縣主素明。
何以獨袒高耶。
子、皆不答惟以手搥胸歎曰。
總之我該死耳絕無一語及高某鴻笑曰、得之矣乃命帶一幹犯證至、鴻喚任姓者進、以言慰之曰、夫死王氏者汝也。
奈何誣高。
某乎、然高某恃強撻汝之面。
烏得無罪。
汝妻不守婦道。
辱及于夫。
汝死之。
宜耳。
又何罪。
任姓聞言乃叩頭。
鴻曰汝将死汝妻之情形盍告我亦惟叩頭不言鴻笑曰、汝縱、不言、神皆告我矣為汝述之可乎。
汝從父接妻歸巳蓄有殺之之心矣是夜妻為汝縫衣。
汝猶罵之。
及其解衣就寝。
汝乘其睡熟。
乃以左膝壓其腹。
右手扼其吭。
彼聲不能出。
僅以兩足相撐。
登時氣絕。
汝遂與穿衣。
挾其屍而欲置高某之門。
指屍圖賴。
以洩三官廟批頰之仇。
及至林中。
犬聲乃吠廵更者以為匪人之蹑迹也。
相繼鳴金。
汝遂懼。
不敢進乃返而棄屍徑傍。
然乎。
于是任姓乃叩頭大恸曰。
公信神明矣。
某複何言。
乃命将前情形逐一自供令刑胥錄之。
與鴻所述無異。
遂呼其父而告之曰此汝子所為。
汝不知也。
但以死罪誣人律當反坐。
豈能為汝子貸乎。
其父叩頭曰、子誠當死。
但我年七十餘。
更無次子。
子又無嗣。
子死吾無養。
任氏絕矣。
鴻遂具詳報府、準父哀詞免拟任某重責枷懲、高恃強撻任之面、懷忿誣控、不為無因、且王氏貧無以殓、于高名下出銀十兩、給付其夫、眼同鄉地備棺埋葬以慰幽魂、餘俱省釋、或有問于鴻曰、君何以知任妻非高某死之也、而絕不加刑。
又何以置任姓父子于監。
知王氏之為伊夫。
所殺。
而曆曆如見豈果神明盡為告耶。
鴻曰是獄也。
鴻初聞謝某之言。
以為出于謹厚者之口。
其任妻為高某所殺無疑。
及其訊之。
鴻故瞋目厲聲。
備大刑以俟。
欲恐之以吐實也。
而彼乃侃侃而談略無懼色始覺其非理之直。
何以能氣之壯如是。
若遽加之煅煉。
彼即未肯誣服。
而我不為濫及乎。
殆聽曹氏之供。
語語可信。
則知此與高某毫無幹涉。
然心知其為夫所死而未敢必也所以羁任姓父子者。
欲微行以訪。
不令彼知耳。
及至其家。
觀其席與糞。
啟共屍觀其喉與腹之痕。
其為膝之壓手之扼而死者明矣不然席新也非兩跗相蹙胡為而下截之裂糞人穢也非股力實逼胡為而卧畔之遺據供伊妻前行。
高某在後。
彼妻所穿之鞋乃婦人寝衾中物非紏紏之葛屦也況驗其底迹絕無泥土彼非神女又安能駕空而行乎其為伊夫之挾屍而出又明矣所謂欲置高某之門者。
彼行至中途。
見曹氏聞鑼出看。
彼即誣之為倚門。
見廵更之人。
禦寒烘火。
彼遂誣之為執燈。
迨乎金犬交鳴。
返而疾走。
知其計不獲行。
遂擲屍而去。
不然、時尚三更。
彼胡為而西往其屍之足又胡為而西指耶鴻心雖了然自信。
然舍高而究任彼必不服若再施以刑是縱兇身而嚴苦主又無以孚衆論不得已而為神道設教并暗質所言。
然後明斥其奸。
使彼悚然知神之可畏。
而俯首無辭耳。
至于其父不知情。
是又廟中夜詢子妻、果何以死一語知之也。
由是邑之人。
始深諒鴻于命案不敢草率從事也雖然、王氏之未從高往其辨誣在于一鞋其夫急于誣人慮不及此亦高某之幸也。
若使易日以間之屧。
是夜廵更者不值。
而卧其屍于高某之門則高某之冤雖百啄奚辭聽訟者。
雖無謹厚者之一言橫于胸吾恐三木之加不能先為高某貸矣嗚呼、良有司于疑獄其慎之哉 福惠全書卷之十四終
我因說任某、你自家妻子、為何到廟裡、你不知道還要道人說與你麼、任某便橫着眼、向我道、這等必定是你藏在廟裡了、我聽任某這話、不覺性子起來、将任某打了兩兩個嘴巴他便罵了、出去、我随同道人、将他妻子送到歸冐、說在廟裡緣故、交與任姓父親、他父親留我與道人吃了茶、因狠罵道這様淫婦我也沒奈何、呌他漢子來、交與他、憑他去罷、我與道人便回來了、他妻、子死了、卻怎麼賴我、與他有奸、又殺了他、随喚任某父訊高某與道人送王氏一事任某父所供同。
又喚曹氏進問據供氏夫是晚在家睡覺、氏在櫥房蒸年糕隻聽外邊鑼響忙出開門看時、是一夥打更的在氏家門樓下烘火吃煙氏便關門進來了、他妻子死不死、怎麼知道、鴻聽曹氏言。
合之高某之供。
于是将任姓父子收監高某等押保阖邑紳衿百姓聞之。
共相駭愕曰。
黃公平日廉明、豈今颠倒若是耶。
抑亦高某營求而為情面所屈也、散衙後、差妥役立拔一簽朱标速喚某村某日夜、廵更人等、于次日早回話。
次日黎明、鴻單騎親詣本村、至任姓所居下馬、喚其鄰人、将任姓房、門開看、内惟桌竈、及一草卧鋪而已、鋪上一新虎丘席席、下截有損裂長縫一條。
鋪側有幹糞餅一塊令門子視之、對曰、小戶燒牛馿糞、此炊爨之遺也、鴻心疑之命門子地上掘一小坎、以糞置坎、鄰家取熱水泡之、門子嗅而掩鼻曰、人屎也。
時有一女孩、約十餘歲不知鴻為官也。
門前閑看。
鴻因問之汝為任某鄰乎、曰然、任某之妻何以死也曰任嬸前晚還點着燈、為任家叔縫衣、過了一會、兩個不知怎的嚷鬧起來、我們就睡了、遂令門子探數果與之躍然而去、少頃、地方喚廵更人亦至、乃問地方、死者屍何在、地方指之曰此浮瘗者是也。
遂命啟視之、方嚴寒。
殘雪在地。
面色如生上着一藍夾衫、下一白單褲、其兩足穿軟底紅布舊睡鞋一雙纏褁如故、遂喚村中老媪、命視周身有傷否、媪視畢、對曰無鴻又疑之乃命媪扶其首。
昂其頸而視之。
喉左右有紫黑痕如指頂大各一鴻再命視腹下、果有青傷如杯口大者一蓋喉間痕。
因屍仰卧。
且僵隐之颔下。
腹間痕。
因倉皇莫辨。
非媪之弊也。
遂命掩之、步至高某之門、地方出一椅、少憩、乃訊廵更人、皆曰、是晚輪我等支更、因高某家有門樓、好避風、好烘火、到三更時、林子裡似有人行、犬遂吠、我等恐是歹人、乃鳴鑼驚他、曹大娘聽見鑼響、開門問了一聲、就進去、我們到五更時、也都散了任家死人的事、都不知道、鴻乃歸、密誡一家童令其夜間。
潛匿城隍殿後寝宮。
竊聽任姓父子雲何。
恐汝微嗽。
彼覺有人即作鬼态以飾之可也。
是夜靜、鴻步至城隍廟、密令家童、随至大殿、因潛入寝宮、遂命皂役持朱簽監金鑰吊任姓父子至以鐵索系殿左右兩柱鴻舉香朗禱幹神曰神昨夜告我。
任姓妻子。
緻死情由。
已悉之矣。
但其死時情景鴻尚未盡明願神詳以示我。
更默祝數語。
再拜而起。
并谕任姓父子曰我今命汝神前忏悔。
當亟自省也出封其廟門诘旦黎明。
鴻至啟門。
謝神。
仍送任姓父子八監。
童子随歸。
問之、童子曰其父每詢子。
汝妻果何以死。
不然縣主素明。
何以獨袒高耶。
子、皆不答惟以手搥胸歎曰。
總之我該死耳絕無一語及高某鴻笑曰、得之矣乃命帶一幹犯證至、鴻喚任姓者進、以言慰之曰、夫死王氏者汝也。
奈何誣高。
某乎、然高某恃強撻汝之面。
烏得無罪。
汝妻不守婦道。
辱及于夫。
汝死之。
宜耳。
又何罪。
任姓聞言乃叩頭。
鴻曰汝将死汝妻之情形盍告我亦惟叩頭不言鴻笑曰、汝縱、不言、神皆告我矣為汝述之可乎。
汝從父接妻歸巳蓄有殺之之心矣是夜妻為汝縫衣。
汝猶罵之。
及其解衣就寝。
汝乘其睡熟。
乃以左膝壓其腹。
右手扼其吭。
彼聲不能出。
僅以兩足相撐。
登時氣絕。
汝遂與穿衣。
挾其屍而欲置高某之門。
指屍圖賴。
以洩三官廟批頰之仇。
及至林中。
犬聲乃吠廵更者以為匪人之蹑迹也。
相繼鳴金。
汝遂懼。
不敢進乃返而棄屍徑傍。
然乎。
于是任姓乃叩頭大恸曰。
公信神明矣。
某複何言。
乃命将前情形逐一自供令刑胥錄之。
與鴻所述無異。
遂呼其父而告之曰此汝子所為。
汝不知也。
但以死罪誣人律當反坐。
豈能為汝子貸乎。
其父叩頭曰、子誠當死。
但我年七十餘。
更無次子。
子又無嗣。
子死吾無養。
任氏絕矣。
鴻遂具詳報府、準父哀詞免拟任某重責枷懲、高恃強撻任之面、懷忿誣控、不為無因、且王氏貧無以殓、于高名下出銀十兩、給付其夫、眼同鄉地備棺埋葬以慰幽魂、餘俱省釋、或有問于鴻曰、君何以知任妻非高某死之也、而絕不加刑。
又何以置任姓父子于監。
知王氏之為伊夫。
所殺。
而曆曆如見豈果神明盡為告耶。
鴻曰是獄也。
鴻初聞謝某之言。
以為出于謹厚者之口。
其任妻為高某所殺無疑。
及其訊之。
鴻故瞋目厲聲。
備大刑以俟。
欲恐之以吐實也。
而彼乃侃侃而談略無懼色始覺其非理之直。
何以能氣之壯如是。
若遽加之煅煉。
彼即未肯誣服。
而我不為濫及乎。
殆聽曹氏之供。
語語可信。
則知此與高某毫無幹涉。
然心知其為夫所死而未敢必也所以羁任姓父子者。
欲微行以訪。
不令彼知耳。
及至其家。
觀其席與糞。
啟共屍觀其喉與腹之痕。
其為膝之壓手之扼而死者明矣不然席新也非兩跗相蹙胡為而下截之裂糞人穢也非股力實逼胡為而卧畔之遺據供伊妻前行。
高某在後。
彼妻所穿之鞋乃婦人寝衾中物非紏紏之葛屦也況驗其底迹絕無泥土彼非神女又安能駕空而行乎其為伊夫之挾屍而出又明矣所謂欲置高某之門者。
彼行至中途。
見曹氏聞鑼出看。
彼即誣之為倚門。
見廵更之人。
禦寒烘火。
彼遂誣之為執燈。
迨乎金犬交鳴。
返而疾走。
知其計不獲行。
遂擲屍而去。
不然、時尚三更。
彼胡為而西往其屍之足又胡為而西指耶鴻心雖了然自信。
然舍高而究任彼必不服若再施以刑是縱兇身而嚴苦主又無以孚衆論不得已而為神道設教并暗質所言。
然後明斥其奸。
使彼悚然知神之可畏。
而俯首無辭耳。
至于其父不知情。
是又廟中夜詢子妻、果何以死一語知之也。
由是邑之人。
始深諒鴻于命案不敢草率從事也雖然、王氏之未從高往其辨誣在于一鞋其夫急于誣人慮不及此亦高某之幸也。
若使易日以間之屧。
是夜廵更者不值。
而卧其屍于高某之門則高某之冤雖百啄奚辭聽訟者。
雖無謹厚者之一言橫于胸吾恐三木之加不能先為高某貸矣嗚呼、良有司于疑獄其慎之哉 福惠全書卷之十四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