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全書卷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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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而何且自供素與有仇。
夫因有仇。
又乘其不備是蓄意巳久乃至于此際而始下手也非造意而何故因謀而始得謂之造意。
因與有隙而後動其謀。
若問官遇此等獄。
必訊其是否素有仇嫌。
是否有造意實據。
方照本律定拟。
非是。
人命重大。
未可槩為引坐。
故本律條例内雲、一凡勘問謀殺人犯。
果有詭、計陰謀者方以造意論斬。
即毆傷重者。
方以加功論絞。
毋得據一言為造謀指助勢為加功一槩拟死。
仁哉古人之意。
惟恐聽獄者易失于苛故特着之。
以為聽斷者告也。
據供、原與某人商量同去、用某物、将某人殺死、又将他某物取了來、同某人分訖、此系刼殺按人命律内無刼殺字様止謀殺人一條雲、 若因而得财者同強盜不分首從論皆斬。
按本律注、無問殺人與否。
但得财。
即同盜論。
況得财而又殺人乎。
律中一因字下得甚細葢初念止在殺人。
未以得财起意。
故曰因。
一同字又下得甚深葢強盜止利得财。
初無殺人之意。
今既殺其人。
而又取其财。
不更甚于強盜一等乎。
故不曰以強盜論。
而曰同。
以其所犯無一不同于強盜故不曰以而曰同也。
然于強盜之律無可加者。
以強盜殺人刼财。
亦止以斬論且彼原為謀殺而偶起利财之心。
故竟同盜論。
不分首從皆斬。
是于謀殺之律。
又加一等矣。
玩本律注、行而不分贓。
分贓而不行。
及不行又不分贓。
皆仍依謀殺論則知所犯。
原在本律。
因其得财。
而又甚其罪者也。
○又按本條例雲、謀而已行。
人贓見獲。
方與強盜同辟母得坐虛贓為得财一槩拟死。
則已行雖得财而贓無現獲未可與強盜同論也。
谳獄者其慎之哉。
據供、原與某人争鬬、錯打某人殒命此系誤殺按律内 因鬬毆而誤殺傷傍人者、以鬬殺傷論其謀殺故殺人而誤殺傍人者以故殺論按律、因鬬毆悞殺傷注、死者并絞、傷者驗輕重坐、罪又謀故悞殺傷注、死者處斬、不言傷。
仍以鬬殺論。
則斷悞殺傷人。
必須先辨起釁之由原與本人偶爾争鬬。
或素心、欲殺。
本人或臨時欲殺本人。
而後可定其罪也。
夫鬬毆殺人、本律論絞。
謀殺故殺人。
本律論斬。
今即以本律坐之。
是以殺本人之罪以抵誤殺之傍人也何也、夫推其鬬毆争雄之忿。
與謀殺故殺人之心不中之于傍人。
必中之于本人矣。
乃本人幸而未中。
而中之于不幸之傍人。
則傍人實代□人而死矣彼中之者。
甯得不以殺本人者而償之乎。
律之所以按三殺定拟。
此據理原情而皆不得辭者也。
雖然謀故悞殺人之罪。
較之鬬毆誤殺。
全其首領者有間矣。
聽獄者。
宜于此而尤加詳慎焉耳。
○又按若父謀殺人、而誤殺子。
當除故殺子罪。
問以謀殺人已行。
而未曾傷人條。
葢謀殺未傷之徒。
重于故殺已子之徒也。
弟因與人鬬。
誤殺兄。
當以毆殺兄論。
因謀殺兄而誤殺侄。
當以謀殺期親尊長論為從重科斷 據供、與某人戲耍、誤中某人某處殒命、此系戲殺按律内、 凡因戲而殺傷人者、以鬬殺傷論、【死者絞傷者驗輕重坐罪】按律、戲殺誤殺過失殺傷人同條、今節取本文于此雲、○律戲字下注、以堪殺人事為戲如比較拳捧之類、後律文又雲若知津河水深泥濘、而詐稱平淺、及橋梁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詐稱牢固、诳令人過渡、以緻陷溺死傷者亦以鬬殺傷論。
注雲、與戲殺相等。
由此推之則凡以堪殺人之事為戲殺傷人者。
皆可以鬬殺傷論也。
據供、因拾磚打某物、不知某人在彼着在某人某處殒命、此系過失殺按律内 若過失殺傷人者、各準鬬殺傷罪、依律收贖、給付其家、按本注雲、較戲殺愈輕、又雲、過失、謂耳目所不及。
思慮所不到。
如彈射禽獸、因事投擲磚瓦、不期而殺人者、或因升高險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駕船使風、乘馬犇走、馳車下坂勢不能止、或共舉重物力不能制、損及同舉物者、凡初無害人之意。
而偶緻殺傷人者。
皆準、鬬殺傷人罪。
依律收贖。
給付被殺被傷之家。
以為營葬及醫藥之資雲雲夫死。
者準鬬毆殺人絞罪收贖傷者驗傷定罪收贖是也○又按本條例雲、一應該償命罪囚、遇蒙赦宥、俱追銀二十兩、給付被殺家屬如果十分貧難者、量追一半、○一收贖過失殺人絞罪與被害之家營葬、折銀十二兩四錢二分、○按别注、過失殺傷人至笃疾、應流者、準鬬毆傷人罪、依律收贖銀六兩八錢五分七厘、以為醫藥之資、○凡卑幼過失殺尊長、除有正條外。
皆同凡人論。
○若一人過失殺二人。
止收一人之贖。
二人過失殺一人分首從俱贖為首給主。
為從入官。
若因捕賊而誤殺傍人、依過失殺論。
以上據供七殺皆系平人之律以其所犯者多。
故并拟之以為式。
若其各殺律中。
載所犯之條頗悉。
如謀殺人律内、謀殺制使。
及本管長官之類。
豈常所經見者。
且一切詳具律例。
未敢煩引。
以滋冗厭。
△檢驗 凡命案、上司批落速确檢審妥招解報、乃于晴明日檢驗臨檢時、須出一高腳牌、豎立驗棚前、嚴禁間人圍看。
擁擠喧嘩。
并屍親等淩辱兇身。
仍着皂隸二人廵風、驅逐閑人。
敢有擁近場内者。
扭禀重責、以屍場最宜肅靜。
以便忤作喝報明亮檢官聽真登填檢官到棚。
向上風坐定便喚仵作至案嚴谕。
今日檢驗關系。
死生性命。
汝須從公。
用心細檢有傷據實報傷不許模糊隐匿無傷不許作弊造傷妄報緻令死者含冤生者負屈明有王法幽有鬼神皆不饒汝也仵作經官嚴谕、便知官府精明。
自難作弊。
稍有良心。
亦當發現。
自不忍作弊也。
若屍已潰爛、肉色難辨、必須用水沖洗污爛之處。
肉色方顯露、若傷處痕色不明、必剔開腐肉、驗骨上、自有血晖血蔭等傷痕。
【檢驗傷法詳附于後茲不複贅】但見何處傷痕、是何色道、及方圓長短分寸俱要仵作詳細指定喝報檢官親臨眼看所報是否相同随帶兇犯看明又令屍親幹證等看明檢官依報親筆朱填屍格格上雖不便輕填系何物所傷。
然須度量與兇犯所持之器是否相合與前初驗之傷。
是否相同。
此檢更有無看出之傷。
要辨是真是假凡系緻命處傷最要仔細看報明白登填照屍格驗填畢。
随摘取仵作并無隐漏扶同混報甘罪結狀并屍親幹證在事人等。
照屍格後姓名花押。
檢官判日朱封帶回。
屍着屍親暫殓掩埋。
同地方看守。
檢官起坐令帶兇犯前行。
防屍親攢打。
至衙門如人命果真、當堂将兇犯重責、收監、其餘犯應收監倉者、分别投監寄倉、應取保者、取的保甯家、候具招拟起解、 按檢官親驗屍傷是第一要着。
親驗則經目分明。
自已放心。
仵作不敢輕易作弊。
凡傷或不能親看惟緻命之傷抵償在此斷宜眼見勿得避忌惡臭。
但遠坐香煙缥缈之中
夫因有仇。
又乘其不備是蓄意巳久乃至于此際而始下手也非造意而何故因謀而始得謂之造意。
因與有隙而後動其謀。
若問官遇此等獄。
必訊其是否素有仇嫌。
是否有造意實據。
方照本律定拟。
非是。
人命重大。
未可槩為引坐。
故本律條例内雲、一凡勘問謀殺人犯。
果有詭、計陰謀者方以造意論斬。
即毆傷重者。
方以加功論絞。
毋得據一言為造謀指助勢為加功一槩拟死。
仁哉古人之意。
惟恐聽獄者易失于苛故特着之。
以為聽斷者告也。
據供、原與某人商量同去、用某物、将某人殺死、又将他某物取了來、同某人分訖、此系刼殺按人命律内無刼殺字様止謀殺人一條雲、 若因而得财者同強盜不分首從論皆斬。
按本律注、無問殺人與否。
但得财。
即同盜論。
況得财而又殺人乎。
律中一因字下得甚細葢初念止在殺人。
未以得财起意。
故曰因。
一同字又下得甚深葢強盜止利得财。
初無殺人之意。
今既殺其人。
而又取其财。
不更甚于強盜一等乎。
故不曰以強盜論。
而曰同。
以其所犯無一不同于強盜故不曰以而曰同也。
然于強盜之律無可加者。
以強盜殺人刼财。
亦止以斬論且彼原為謀殺而偶起利财之心。
故竟同盜論。
不分首從皆斬。
是于謀殺之律。
又加一等矣。
玩本律注、行而不分贓。
分贓而不行。
及不行又不分贓。
皆仍依謀殺論則知所犯。
原在本律。
因其得财。
而又甚其罪者也。
○又按本條例雲、謀而已行。
人贓見獲。
方與強盜同辟母得坐虛贓為得财一槩拟死。
則已行雖得财而贓無現獲未可與強盜同論也。
谳獄者其慎之哉。
據供、原與某人争鬬、錯打某人殒命此系誤殺按律内 因鬬毆而誤殺傷傍人者、以鬬殺傷論其謀殺故殺人而誤殺傍人者以故殺論按律、因鬬毆悞殺傷注、死者并絞、傷者驗輕重坐、罪又謀故悞殺傷注、死者處斬、不言傷。
仍以鬬殺論。
則斷悞殺傷人。
必須先辨起釁之由原與本人偶爾争鬬。
或素心、欲殺。
本人或臨時欲殺本人。
而後可定其罪也。
夫鬬毆殺人、本律論絞。
謀殺故殺人。
本律論斬。
今即以本律坐之。
是以殺本人之罪以抵誤殺之傍人也何也、夫推其鬬毆争雄之忿。
與謀殺故殺人之心不中之于傍人。
必中之于本人矣。
乃本人幸而未中。
而中之于不幸之傍人。
則傍人實代□人而死矣彼中之者。
甯得不以殺本人者而償之乎。
律之所以按三殺定拟。
此據理原情而皆不得辭者也。
雖然謀故悞殺人之罪。
較之鬬毆誤殺。
全其首領者有間矣。
聽獄者。
宜于此而尤加詳慎焉耳。
○又按若父謀殺人、而誤殺子。
當除故殺子罪。
問以謀殺人已行。
而未曾傷人條。
葢謀殺未傷之徒。
重于故殺已子之徒也。
弟因與人鬬。
誤殺兄。
當以毆殺兄論。
因謀殺兄而誤殺侄。
當以謀殺期親尊長論為從重科斷 據供、與某人戲耍、誤中某人某處殒命、此系戲殺按律内、 凡因戲而殺傷人者、以鬬殺傷論、【死者絞傷者驗輕重坐罪】按律、戲殺誤殺過失殺傷人同條、今節取本文于此雲、○律戲字下注、以堪殺人事為戲如比較拳捧之類、後律文又雲若知津河水深泥濘、而詐稱平淺、及橋梁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詐稱牢固、诳令人過渡、以緻陷溺死傷者亦以鬬殺傷論。
注雲、與戲殺相等。
由此推之則凡以堪殺人之事為戲殺傷人者。
皆可以鬬殺傷論也。
據供、因拾磚打某物、不知某人在彼着在某人某處殒命、此系過失殺按律内 若過失殺傷人者、各準鬬殺傷罪、依律收贖、給付其家、按本注雲、較戲殺愈輕、又雲、過失、謂耳目所不及。
思慮所不到。
如彈射禽獸、因事投擲磚瓦、不期而殺人者、或因升高險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駕船使風、乘馬犇走、馳車下坂勢不能止、或共舉重物力不能制、損及同舉物者、凡初無害人之意。
而偶緻殺傷人者。
皆準、鬬殺傷人罪。
依律收贖。
給付被殺被傷之家。
以為營葬及醫藥之資雲雲夫死。
者準鬬毆殺人絞罪收贖傷者驗傷定罪收贖是也○又按本條例雲、一應該償命罪囚、遇蒙赦宥、俱追銀二十兩、給付被殺家屬如果十分貧難者、量追一半、○一收贖過失殺人絞罪與被害之家營葬、折銀十二兩四錢二分、○按别注、過失殺傷人至笃疾、應流者、準鬬毆傷人罪、依律收贖銀六兩八錢五分七厘、以為醫藥之資、○凡卑幼過失殺尊長、除有正條外。
皆同凡人論。
○若一人過失殺二人。
止收一人之贖。
二人過失殺一人分首從俱贖為首給主。
為從入官。
若因捕賊而誤殺傍人、依過失殺論。
以上據供七殺皆系平人之律以其所犯者多。
故并拟之以為式。
若其各殺律中。
載所犯之條頗悉。
如謀殺人律内、謀殺制使。
及本管長官之類。
豈常所經見者。
且一切詳具律例。
未敢煩引。
以滋冗厭。
△檢驗 凡命案、上司批落速确檢審妥招解報、乃于晴明日檢驗臨檢時、須出一高腳牌、豎立驗棚前、嚴禁間人圍看。
擁擠喧嘩。
并屍親等淩辱兇身。
仍着皂隸二人廵風、驅逐閑人。
敢有擁近場内者。
扭禀重責、以屍場最宜肅靜。
以便忤作喝報明亮檢官聽真登填檢官到棚。
向上風坐定便喚仵作至案嚴谕。
今日檢驗關系。
死生性命。
汝須從公。
用心細檢有傷據實報傷不許模糊隐匿無傷不許作弊造傷妄報緻令死者含冤生者負屈明有王法幽有鬼神皆不饒汝也仵作經官嚴谕、便知官府精明。
自難作弊。
稍有良心。
亦當發現。
自不忍作弊也。
若屍已潰爛、肉色難辨、必須用水沖洗污爛之處。
肉色方顯露、若傷處痕色不明、必剔開腐肉、驗骨上、自有血晖血蔭等傷痕。
【檢驗傷法詳附于後茲不複贅】但見何處傷痕、是何色道、及方圓長短分寸俱要仵作詳細指定喝報檢官親臨眼看所報是否相同随帶兇犯看明又令屍親幹證等看明檢官依報親筆朱填屍格格上雖不便輕填系何物所傷。
然須度量與兇犯所持之器是否相合與前初驗之傷。
是否相同。
此檢更有無看出之傷。
要辨是真是假凡系緻命處傷最要仔細看報明白登填照屍格驗填畢。
随摘取仵作并無隐漏扶同混報甘罪結狀并屍親幹證在事人等。
照屍格後姓名花押。
檢官判日朱封帶回。
屍着屍親暫殓掩埋。
同地方看守。
檢官起坐令帶兇犯前行。
防屍親攢打。
至衙門如人命果真、當堂将兇犯重責、收監、其餘犯應收監倉者、分别投監寄倉、應取保者、取的保甯家、候具招拟起解、 按檢官親驗屍傷是第一要着。
親驗則經目分明。
自已放心。
仵作不敢輕易作弊。
凡傷或不能親看惟緻命之傷抵償在此斷宜眼見勿得避忌惡臭。
但遠坐香煙缥缈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