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全書卷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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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
一則屍未發變。
傷痕分明。
一則免其暴露。
以便備棺暫殓。
方行質審。
謂之相驗、質審雖明。
大凡定案。
例須檢驗。
方可抵償。
謂之檢驗相驗者、以身死未久相其血肉之屍檢驗者、以屍久毀變檢其所存之骨殖說者謂驗者、勘其大略、檢者、勘其詳确、非也、不知人命最重初驗其時屍未發變。
傷痕好看。
皮肉未破。
則色。
或青黑紫赤長圓。
而拳棍磚石與跌磕之傷易驗也。
皮肉巳破。
則痕。
或平卷深闊長短。
而刀斧鎗鐮之傷易驗也。
原告報有兇器。
以兇器與傷痕比對。
而是否所傷易知也。
以兇器與兇犯認看。
而是否所持易明也。
傷痕雖多。
又必以緻命為重而緻命之處。
是否兇犯之器所傷。
而抵償易定也。
胡雲相者略而檢者詳乎。
但一經初驗。
其命案之真假。
兇犯之抵填。
與别有無漏網之正犯。
大約俱于此時可見矧兇犯之驚魂未定虛實自吐真情屍親之命案方興變詐之機謀尚淺耶不獨此時宜研訊兇犯若其中稍有推敲即原告亦宜細鞫若初驗之與初審既确。
則後來之檢。
不過循例印證而已。
故鴻雲人命以初時相驗更為吃緊 ○然人命亦有不及初相驗者。
或印官公出、或屍離窵遠。
或死他處而本地告發。
或他州縣人命已經申報而上司轉批檢審者是也。
若時值寒冬。
老身屍不緻大壞猶可相驗。
但奉轉批之案。
誠恐原州縣檢驗不确。
草率申報。
仵作暗買屍圖又此輩從來通氣一處檢驗如此别處依様葫蘆斷不肯更張則吾末如之何矣。
惟有原情據理。
問明口供不敢定拟。
由詳申覆可耳。
○凡人命不及初時相檢驗者則必以檢驗為據 △禁抄搶 凡謀故毆殺。
自有官法究治抵償。
原無許屍親統衆抄搶之例。
乃地方惡俗。
苦主與兇家、或共村而居。
隔莊而處。
一經身屍倒地其不肖子弟。
無賴親屬。
勾率多人持鎗挾棍。
蜂擁兇家。
沖入内室。
服飾器具。
櫥櫃箱籠。
刼掠一空。
戶壁門窓。
盡行打碎。
甚至鎖拿老幼。
燎拷獻金。
淩辱婦女。
褫衣解足。
更複稍帶親鄰。
盈馱滿載而歸。
慘逾寇盜。
似此借命居奇。
若不嚴行禁止。
成何法紀。
宜于到任、預行出示、遍鄉城曉谕、及遇有人命、莊地呈報之日即發告示一張。
判交莊地實貼屍所着落莊地裡甲鄰佑。
遵示禁饬。
敢有統衆至兇家打鬧抄搶者。
許莊地等指名飛報。
本州島縣以憑嚴拿。
照光棍搶詐盡法重處。
如莊地匿示不貼。
知而不舉。
兇家具控到日。
将屍家先究打搶之罪方審命案莊地等一并究懲。
庶豪橫有所知警矣【其臨時告示須刻闆印刷預備标發莊地領去以免差役滋擾、告示宜簡要嚴切不必冗煩。
】 △審鞫 屍傷兇器、既于相驗時、比對無差。
兇犯既已認明兇器。
傷于緻命之處。
則惟審訊因何起釁或偶爾角口、互相争鬬用某物将某人某處、一下打重當時殒命或止自已、有無同毆、或與某人素有仇嫌、偶然撞遇、一時忿起、用某物于某人某處一下、當時殒命、或與某人素有仇隙、因與某人商量、何至僻靜處、将某物于某人某處一下當時殒命、或原與某人商量、同某人某人、用某物将某人殺死、又将某物取了、同某人分訖、或原與某人争鬬、而錯打某人殒命、或原欲打某人、而錯打某人殒命、或與某人打拳頑耍、而悞中某人某處殒命、或因拾磚打某物、不知某人在彼、着在某人某處殒命、取兇犯口供訖、又将幹證喚問與兇犯俱同。
随将供出同謀同下手之人研訊。
皆供認不諱。
各畫具供狀附卷重犯收監。
幹證等取的保。
先具由申報上司。
俟各憲批發确檢審報。
然後再行檢驗。
另取确實供狀【供狀式見前】出看序招。
【招式見前】按律例定拟。
連人解審。
今将兇犯所供緻死情由、應照律文七殺拟罪者、胪列于左、以便觀覽、【如初相、驗屍傷不一必有同謀下手之人、随訊明白、兇犯系何人下手系何兇器、所供兇器與傷合其犯若在、即摘取口供、比對兇器如兇器未獲、立提兇器認明貯庫、俟再檢比對、其犯未到、俟拘到取供、追獲兇器】 七殺式附 七殺式附 據供偶爾口角、互相争鬬用某物于某人某處一下打重、當時殒命、并無同謀及下手之人此系鬬毆殺按律 凡鬬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并絞、監侯按鬬殺、爾我争雄謂鬬。
彼此交打。
原無打死之心。
或當時。
或保辜限内。
打有緻命之傷而死者。
皆為鬬殺。
○鬬毆、止一人相敵。
無從。
若有從。
即系同謀共毆。
按律、若同謀共毆人因而緻死者。
以緻命傷為重下手者絞。
監侯若有原謀。
按律、原謀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餘人各杖一百。
餘人即指共毆之人。
按本律條例雲其共毆之人。
審系執持鎗刀等項兇器。
或亦有緻命傷痕者。
發邊衛充軍。
夫緻命傷重者絞此言有緻命傷痕非重也共毆餘人皆杖。
此獨邊衛充軍。
以執有鎗刀兇器也 又按律本條例雲、必真系造意首禍之人。
方以元謀拟流其但曾與謀而未造意毋得概拟流。
故元謀必有造意之實迹方可作元謀問拟也。
據供與某人素有仇嫌、偶然撞遇、一時忿起、用某物、于某人某處一下、當時殒命、此系故殺、按律 故殺者斬、監侯按故殺事有怨恨心無宿謀逞怒一時。
徑情殺之者未嘗謀畫。
故次于謀殺。
有死之心。
故重于鬬殺。
○或原系鬬毆、因争鬬不過、持刀刃他物是幹去。
實時殺死。
便是故殺。
不得以鬬殺拟罪。
夫持物是幹去是有意欲殺之也本律注雲、臨時有意欲殺。
非人所知曰故是因其迹而誅其心也故曰非人所知○又按故殺不得有從。
若有從是已知故殺之情即系共謀人死。
從而加功之人。
宜坐絞者矣。
本犯安得仍拟故殺之條。
若本犯實坐故殺。
或有助打者止問不應杖律 據供、與某人素有仇隙、因與某人商謀、伺至僻靜去處、用某物于某人某處一下、當時殒命、此系 謀殺按律 凡謀殺人造意者斬、監候從而加功者絞監侯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裡、殺訖乃坐按律以造意為重則商謀之人。
應依造意拟斬。
而本犯止以功論絞所謂律重原謀也如本犯造意自殺、即作造意殺人者律論斬。
律内殺訖乃坐四字要看注雲若未曾殺訖。
而邂逅身死止依同謀共毆人科斷其罪重在登時殺死也律雲、若傷而不死造意者絞。
監候從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罪雖逓減。
造意者猶以死論以其人之不死者幸也故謀殺律、以造意之罪為獨重。
○又按律注、或謀諸心。
或謀諸人。
皆為造意。
夫謀諸人。
以有同謀之人。
謂之造意。
是矣。
若謀諸心。
雖其潛圖默慮。
人孰得而知之遂指為造意乎。
葢曰其人之死。
原非起于互相鬬毆乘其不備而殺之非
一則屍未發變。
傷痕分明。
一則免其暴露。
以便備棺暫殓。
方行質審。
謂之相驗、質審雖明。
大凡定案。
例須檢驗。
方可抵償。
謂之檢驗相驗者、以身死未久相其血肉之屍檢驗者、以屍久毀變檢其所存之骨殖說者謂驗者、勘其大略、檢者、勘其詳确、非也、不知人命最重初驗其時屍未發變。
傷痕好看。
皮肉未破。
則色。
或青黑紫赤長圓。
而拳棍磚石與跌磕之傷易驗也。
皮肉巳破。
則痕。
或平卷深闊長短。
而刀斧鎗鐮之傷易驗也。
原告報有兇器。
以兇器與傷痕比對。
而是否所傷易知也。
以兇器與兇犯認看。
而是否所持易明也。
傷痕雖多。
又必以緻命為重而緻命之處。
是否兇犯之器所傷。
而抵償易定也。
胡雲相者略而檢者詳乎。
但一經初驗。
其命案之真假。
兇犯之抵填。
與别有無漏網之正犯。
大約俱于此時可見矧兇犯之驚魂未定虛實自吐真情屍親之命案方興變詐之機謀尚淺耶不獨此時宜研訊兇犯若其中稍有推敲即原告亦宜細鞫若初驗之與初審既确。
則後來之檢。
不過循例印證而已。
故鴻雲人命以初時相驗更為吃緊 ○然人命亦有不及初相驗者。
或印官公出、或屍離窵遠。
或死他處而本地告發。
或他州縣人命已經申報而上司轉批檢審者是也。
若時值寒冬。
老身屍不緻大壞猶可相驗。
但奉轉批之案。
誠恐原州縣檢驗不确。
草率申報。
仵作暗買屍圖又此輩從來通氣一處檢驗如此别處依様葫蘆斷不肯更張則吾末如之何矣。
惟有原情據理。
問明口供不敢定拟。
由詳申覆可耳。
○凡人命不及初時相檢驗者則必以檢驗為據 △禁抄搶 凡謀故毆殺。
自有官法究治抵償。
原無許屍親統衆抄搶之例。
乃地方惡俗。
苦主與兇家、或共村而居。
隔莊而處。
一經身屍倒地其不肖子弟。
無賴親屬。
勾率多人持鎗挾棍。
蜂擁兇家。
沖入内室。
服飾器具。
櫥櫃箱籠。
刼掠一空。
戶壁門窓。
盡行打碎。
甚至鎖拿老幼。
燎拷獻金。
淩辱婦女。
褫衣解足。
更複稍帶親鄰。
盈馱滿載而歸。
慘逾寇盜。
似此借命居奇。
若不嚴行禁止。
成何法紀。
宜于到任、預行出示、遍鄉城曉谕、及遇有人命、莊地呈報之日即發告示一張。
判交莊地實貼屍所着落莊地裡甲鄰佑。
遵示禁饬。
敢有統衆至兇家打鬧抄搶者。
許莊地等指名飛報。
本州島縣以憑嚴拿。
照光棍搶詐盡法重處。
如莊地匿示不貼。
知而不舉。
兇家具控到日。
将屍家先究打搶之罪方審命案莊地等一并究懲。
庶豪橫有所知警矣【其臨時告示須刻闆印刷預備标發莊地領去以免差役滋擾、告示宜簡要嚴切不必冗煩。
】 △審鞫 屍傷兇器、既于相驗時、比對無差。
兇犯既已認明兇器。
傷于緻命之處。
則惟審訊因何起釁或偶爾角口、互相争鬬用某物将某人某處、一下打重當時殒命或止自已、有無同毆、或與某人素有仇嫌、偶然撞遇、一時忿起、用某物于某人某處一下、當時殒命、或與某人素有仇隙、因與某人商量、何至僻靜處、将某物于某人某處一下當時殒命、或原與某人商量、同某人某人、用某物将某人殺死、又将某物取了、同某人分訖、或原與某人争鬬、而錯打某人殒命、或原欲打某人、而錯打某人殒命、或與某人打拳頑耍、而悞中某人某處殒命、或因拾磚打某物、不知某人在彼、着在某人某處殒命、取兇犯口供訖、又将幹證喚問與兇犯俱同。
随将供出同謀同下手之人研訊。
皆供認不諱。
各畫具供狀附卷重犯收監。
幹證等取的保。
先具由申報上司。
俟各憲批發确檢審報。
然後再行檢驗。
另取确實供狀【供狀式見前】出看序招。
【招式見前】按律例定拟。
連人解審。
今将兇犯所供緻死情由、應照律文七殺拟罪者、胪列于左、以便觀覽、【如初相、驗屍傷不一必有同謀下手之人、随訊明白、兇犯系何人下手系何兇器、所供兇器與傷合其犯若在、即摘取口供、比對兇器如兇器未獲、立提兇器認明貯庫、俟再檢比對、其犯未到、俟拘到取供、追獲兇器】 七殺式附 七殺式附 據供偶爾口角、互相争鬬用某物于某人某處一下打重、當時殒命、并無同謀及下手之人此系鬬毆殺按律 凡鬬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并絞、監侯按鬬殺、爾我争雄謂鬬。
彼此交打。
原無打死之心。
或當時。
或保辜限内。
打有緻命之傷而死者。
皆為鬬殺。
○鬬毆、止一人相敵。
無從。
若有從。
即系同謀共毆。
按律、若同謀共毆人因而緻死者。
以緻命傷為重下手者絞。
監侯若有原謀。
按律、原謀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餘人各杖一百。
餘人即指共毆之人。
按本律條例雲其共毆之人。
審系執持鎗刀等項兇器。
或亦有緻命傷痕者。
發邊衛充軍。
夫緻命傷重者絞此言有緻命傷痕非重也共毆餘人皆杖。
此獨邊衛充軍。
以執有鎗刀兇器也 又按律本條例雲、必真系造意首禍之人。
方以元謀拟流其但曾與謀而未造意毋得概拟流。
故元謀必有造意之實迹方可作元謀問拟也。
據供與某人素有仇嫌、偶然撞遇、一時忿起、用某物、于某人某處一下、當時殒命、此系故殺、按律 故殺者斬、監侯按故殺事有怨恨心無宿謀逞怒一時。
徑情殺之者未嘗謀畫。
故次于謀殺。
有死之心。
故重于鬬殺。
○或原系鬬毆、因争鬬不過、持刀刃他物是幹去。
實時殺死。
便是故殺。
不得以鬬殺拟罪。
夫持物是幹去是有意欲殺之也本律注雲、臨時有意欲殺。
非人所知曰故是因其迹而誅其心也故曰非人所知○又按故殺不得有從。
若有從是已知故殺之情即系共謀人死。
從而加功之人。
宜坐絞者矣。
本犯安得仍拟故殺之條。
若本犯實坐故殺。
或有助打者止問不應杖律 據供、與某人素有仇隙、因與某人商謀、伺至僻靜去處、用某物于某人某處一下、當時殒命、此系 謀殺按律 凡謀殺人造意者斬、監候從而加功者絞監侯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裡、殺訖乃坐按律以造意為重則商謀之人。
應依造意拟斬。
而本犯止以功論絞所謂律重原謀也如本犯造意自殺、即作造意殺人者律論斬。
律内殺訖乃坐四字要看注雲若未曾殺訖。
而邂逅身死止依同謀共毆人科斷其罪重在登時殺死也律雲、若傷而不死造意者絞。
監候從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罪雖逓減。
造意者猶以死論以其人之不死者幸也故謀殺律、以造意之罪為獨重。
○又按律注、或謀諸心。
或謀諸人。
皆為造意。
夫謀諸人。
以有同謀之人。
謂之造意。
是矣。
若謀諸心。
雖其潛圖默慮。
人孰得而知之遂指為造意乎。
葢曰其人之死。
原非起于互相鬬毆乘其不備而殺之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