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全書卷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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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事在康熙九年五月初六日 赦前。
應否仍均請 恩豁注銷。
以溥皇仁。
卑職未敢擅便、統候 憲裁、 羣兇謀産打死侄命事 看得子于父仇。
誼不共天。
捐軀殉仇甘罹 國法。
此仁人孝子慕義無窮人何容狡惡之陳國相假此以濟其兇貪也據國相供、陳平于崇祯十五年、為陳太祯打死、今太祯之死、則在康熙八年國相果憤不戴天此博浪之椎早宜霆飛電激加于太祯之首矣太祯之不仇而忽仇此孱弱之孤則前此二十七八年間與太祯比闬而居何所顧忌又何為隐忍乎何以斷國相之非報仇也。
國相呈控、仇報甘斬、詞義非不侃侃。
但又雲太祯财勢橫天、弱孤難支、又雲身恃酒勢、欲報前仇、國相果忘其身以雪此憤五步之内有何财勢可畏且此卧薪嘗膽積恨忍痛者所為非可漫恃淫酗也太祯當日即殺陳平。
國相豈能為奇男子揕仇人之胸者哉。
何以知太祯之非殺陳平也。
父死于仇。
此何等事。
二三十年間。
尚猶影響于所聞異詞乎。
國相供于夏補川門首。
見國璘又供于張家莊。
巳屬可笑。
殆證之親見之夏補川。
又展轉而及于姻娅之曹道人。
久死之陳嗎啾打死之事。
茫然捕風。
又展轉而及幹生員之梁大印。
族長之陳三福。
并處和同席之語。
都為夢呓總為搶攘之中陳平委無去向國相得以售其欺耳然則其慘殺陳連者何居。
曰殺人之嗣。
謀人之産變起蕭牆。
禍深骨肉。
忍心害理。
未有如國相之甚者也。
據彭氏供、夫陳太祯、終鮮兄弟。
太祥其父收養螟蛉也。
太祯之一線。
僅有陳連。
連既已死。
太祥外人敢異日與國相輩争太祯之産哉太祥等供、太祯甫死即有國連之拉牛。
得銀三兩。
意猶未餍。
又繼有國相之占宅孤兒寡婦不堪其魚肉久矣至此乃忽為斬根之計以遂其攘奪之謀逮陳連當場打死無可逃罪又忽以窮奇之行借為複仇之舉以徼幸谳牍者動心于子報父仇之義留其矜疑之一路耳所宜按毆殺小功親屬之律。
以正缳誅者也。
其國相之兄國璘、亦妄供父為太祯打死于張家莊、顯系知謀。
弟國連拉牛騙銀有據。
未免同惡相濟。
各宜按懲。
但國連先經在逃。
俟獲日另結。
其彭氏孀孤無倚。
應令族長議與彭氏立嗣以永杜妄觊之端可也 同前事 查得陳國相、打死陳連一案、前經卑職研審、招報 憲台、今蒙行查、康熙九年五月二十日、陳國相果否帶酒到廟、打死陳連、有無挾仇嫌、令卑職逐一确查明、白回報、但各犯證俱解赴 憲審未回、無憑拘訊卑職複細繹原招。
陳國相報仇甘斬一詞訴縣、内稱身恃酒勢欲報前仇于五月二十日、故持木器、打死陳連、以償父命又口供内小的醉了往廟裡後邊觀音殿去、見着陳連就生了氣、着棒槌照頭打死、然則國相之打死陳連。
因酒醉而始遂報仇之志也夫父仇何事複仇何心必待其醉而後發設國相終身不飲酒父仇終身不能複矣連父太祯。
與國相比闬、而居幾三十年不聞其有報仇之事殆太祯物故。
而始乘醉遷恨于其子太祯何幸三二十年問而卒不遇國湘飲醉之一日也據供。
伊父陳平崇祯十五年為太祯打死、即在國相。
聽之傳聞。
質之衆證。
亦茫無影響。
則國相之打死陳連縱即醉酒既複仇之涉虛夫又豈無故而然乎據連母彭氏及伯太祥原供太祯方死、陳國連始而拉牛、得銀三兩、陳國相繼而索宅、彭氏不肯、遂有憾詞。
我教你一些得不的之語則國相之打死連謂非絕嗣謀産誰其信之夫即為國相解曰。
因索宅未遂緻嫌。
宜怨彭氏。
與連何辜。
不知彭氏雖孀尚有陳連一塊肉在太祯所遺應為連有國相一堂侄耳安得過而問之又安得以所求未遂而嫌之窺國相之心。
陳連既死。
太祥為太祯父螟蛉子、終是外人。
其太祯家财國相可不攘而得彭氏乃一巾帼嫠婦安能與巳敵哉即其敢于打死陳連其意以借報父仇為詞希圖為谳牍者留一矜疑之路故康熙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國相以報仇甘斬、具詞自首到縣、于打死陳連之事。
巳直認之而不辭然然則國相之必死陳連其蓄謀為巳深矣豈偶然乘醉而漫為此慘毒之舉也蒙 憲票内開、據陳國相供、原是小的曲孽迷心、醉後悞傷、打死陳連是實卑職又查得當日與陳連同學、姚克敬張奉召等原供雲、陳國相到學裡、坐在師傅桌上問師傅那裡去了、回雲地裡撒種國相拉過陳連、拿着棒捶就打則、國相所雲悞傷似與律文未相脗合至果否帶酒。
卑職審時。
亦止國相有小的醉了一語。
其餘未經供出。
然目擊行兇之人。
姚克敬張奉召其的證也國相當日有無酒醉。
再就克敬等一訊便知。
今蒙行查謹具原招情由逐一回報。
伏懇 憲台、就便将犯證再行研鞫并詳閱原招國相是否酒醉誤傷。
及有無仇隙。
自難遁于 憲台電燭之中矣。
審語式 冤抵母命事 霸産極冤事 欺孤吞産事 霸産累糧事 冤抵母命事 審得董寡一癡潑老妪也。
妾婦之愚。
每因小忿。
緻經溝渎。
然未有若寡缢之無謂矣。
寡之母子、與張忠兄弟、望衡、而處。
寡之家無宿春。
借麥于忠。
忠靳而弗與。
寡以忠之不協比其鄰也。
啧有繁言。
又遷怨于忠弟信而與之哄。
旋歸而自缢。
子三奇三秀、遂以母死為可居奇矣。
獨不思移屍展賴。
律有明條乎。
亦知自缢。
無可告抵。
而輿屍于張意在官斷葬埋為收殓計耳倘得遂其欲則刁旋之風何時巳也本縣念其貧。
給銀五兩。
着三奇等自行埋葬。
其移屍之罪。
姑以母死免究至張忠始以吝、米生、嫌。
張信益以口角益釁均未講于睦鄰之道也薄責逐釋。
霸産極冤事 審得李廷學、與王立谏之讦訟。
一以為占地二畝。
一以為盜石産碌■〈石由〉四條、事非無因。
然查并系逃荒以前之事。
占固不成為占。
盜亦不成為盜斷令各還其所自有而兩造亦俛首無詞矣惟是廷學之弟廷玉。
出外不歸。
死于鄭家峪河内。
即廷學告縣之日也。
乃遂謂立谏殺之。
以乞究弟命事再訟。
細審玉死之日縣狀尚未準行立谏何由遽知報複如此之速且無一确證。
豈能懸坐安知其非有别故而或堕水以死耶姑存此案。
以俟另結可耳。
欺孤吞産事 審得劉邦奏、與徐氏之夫劉芳第、兄弟也、芳第沒後、邦奏不能善視孤寡。
既踞其地。
又拆其房。
緻徐氏有欺孤吞産之訟。
乃劉時遇欲利徐氏之産。
而陰挑以起釁。
邦奏不知自反。
而遷怒于時遇。
遂挽戚孟龍躍出掠義女之詞以告時遇。
而圖報複。
及細加鞫審。
龍躍所失之義女名小春花。
時遇所收之幼女名小秋貴。
事皆在順治十七年。
秋貴随為壯口劉萬思認去。
龍躍今日猶思舊事翻新指鹿為馬誠不足當明眼人一噱也。
至邦奏占徐氏之地、拆徐氏之房。
皆鑿鑿有據。
邦奏自認退還。
猶不失為善補過者。
斷令族長逐一點明。
眼同交付。
悉還徐氏掌管。
仍限十日内取領附卷。
以成鐵案。
如再遲延觀望。
三尺法不為諸生廢也。
其所退之業。
或守或賣。
悉憑徐氏母子。
主張時遇等仍不得再生觊觎。
為邦奏口實劉邦奏姑罰銀五兩、助修文廟、劉時遇孟龍躍、各罰谷三石備赈、 霸産累糧事 審得生員張行吉父張成祖、所買地四十二畝倏侯倏張此業之為朝秦暮楚者。
非一日矣。
成祖故後。
侯洋侵遺産于行吉藐孤之時。
行吉即返汶陽侯洋偾轅之日。
今庭訊之下。
如祯等猶執、順治四年退約為據。
不知前撫憲之斷給。
在順治十二年。
前任張公彼時給有印照。
其順治四年之退約久為廢劵顧何疑乎獨加兆又供伊父侯洋、于康熙三年、又控前任金公、斷還侯氏、查案卷無存。
僅加兆出一張小拔退約。
小拔者即行吉乳名也。
行吉親供非其手筆。
查行吉于順治十四年
應否仍均請 恩豁注銷。
以溥皇仁。
卑職未敢擅便、統候 憲裁、 羣兇謀産打死侄命事 看得子于父仇。
誼不共天。
捐軀殉仇甘罹 國法。
此仁人孝子慕義無窮人何容狡惡之陳國相假此以濟其兇貪也據國相供、陳平于崇祯十五年、為陳太祯打死、今太祯之死、則在康熙八年國相果憤不戴天此博浪之椎早宜霆飛電激加于太祯之首矣太祯之不仇而忽仇此孱弱之孤則前此二十七八年間與太祯比闬而居何所顧忌又何為隐忍乎何以斷國相之非報仇也。
國相呈控、仇報甘斬、詞義非不侃侃。
但又雲太祯财勢橫天、弱孤難支、又雲身恃酒勢、欲報前仇、國相果忘其身以雪此憤五步之内有何财勢可畏且此卧薪嘗膽積恨忍痛者所為非可漫恃淫酗也太祯當日即殺陳平。
國相豈能為奇男子揕仇人之胸者哉。
何以知太祯之非殺陳平也。
父死于仇。
此何等事。
二三十年間。
尚猶影響于所聞異詞乎。
國相供于夏補川門首。
見國璘又供于張家莊。
巳屬可笑。
殆證之親見之夏補川。
又展轉而及于姻娅之曹道人。
久死之陳嗎啾打死之事。
茫然捕風。
又展轉而及幹生員之梁大印。
族長之陳三福。
并處和同席之語。
都為夢呓總為搶攘之中陳平委無去向國相得以售其欺耳然則其慘殺陳連者何居。
曰殺人之嗣。
謀人之産變起蕭牆。
禍深骨肉。
忍心害理。
未有如國相之甚者也。
據彭氏供、夫陳太祯、終鮮兄弟。
太祥其父收養螟蛉也。
太祯之一線。
僅有陳連。
連既已死。
太祥外人敢異日與國相輩争太祯之産哉太祥等供、太祯甫死即有國連之拉牛。
得銀三兩。
意猶未餍。
又繼有國相之占宅孤兒寡婦不堪其魚肉久矣至此乃忽為斬根之計以遂其攘奪之謀逮陳連當場打死無可逃罪又忽以窮奇之行借為複仇之舉以徼幸谳牍者動心于子報父仇之義留其矜疑之一路耳所宜按毆殺小功親屬之律。
以正缳誅者也。
其國相之兄國璘、亦妄供父為太祯打死于張家莊、顯系知謀。
弟國連拉牛騙銀有據。
未免同惡相濟。
各宜按懲。
但國連先經在逃。
俟獲日另結。
其彭氏孀孤無倚。
應令族長議與彭氏立嗣以永杜妄觊之端可也 同前事 查得陳國相、打死陳連一案、前經卑職研審、招報 憲台、今蒙行查、康熙九年五月二十日、陳國相果否帶酒到廟、打死陳連、有無挾仇嫌、令卑職逐一确查明、白回報、但各犯證俱解赴 憲審未回、無憑拘訊卑職複細繹原招。
陳國相報仇甘斬一詞訴縣、内稱身恃酒勢欲報前仇于五月二十日、故持木器、打死陳連、以償父命又口供内小的醉了往廟裡後邊觀音殿去、見着陳連就生了氣、着棒槌照頭打死、然則國相之打死陳連。
因酒醉而始遂報仇之志也夫父仇何事複仇何心必待其醉而後發設國相終身不飲酒父仇終身不能複矣連父太祯。
與國相比闬、而居幾三十年不聞其有報仇之事殆太祯物故。
而始乘醉遷恨于其子太祯何幸三二十年問而卒不遇國湘飲醉之一日也據供。
伊父陳平崇祯十五年為太祯打死、即在國相。
聽之傳聞。
質之衆證。
亦茫無影響。
則國相之打死陳連縱即醉酒既複仇之涉虛夫又豈無故而然乎據連母彭氏及伯太祥原供太祯方死、陳國連始而拉牛、得銀三兩、陳國相繼而索宅、彭氏不肯、遂有憾詞。
我教你一些得不的之語則國相之打死連謂非絕嗣謀産誰其信之夫即為國相解曰。
因索宅未遂緻嫌。
宜怨彭氏。
與連何辜。
不知彭氏雖孀尚有陳連一塊肉在太祯所遺應為連有國相一堂侄耳安得過而問之又安得以所求未遂而嫌之窺國相之心。
陳連既死。
太祥為太祯父螟蛉子、終是外人。
其太祯家财國相可不攘而得彭氏乃一巾帼嫠婦安能與巳敵哉即其敢于打死陳連其意以借報父仇為詞希圖為谳牍者留一矜疑之路故康熙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國相以報仇甘斬、具詞自首到縣、于打死陳連之事。
巳直認之而不辭然然則國相之必死陳連其蓄謀為巳深矣豈偶然乘醉而漫為此慘毒之舉也蒙 憲票内開、據陳國相供、原是小的曲孽迷心、醉後悞傷、打死陳連是實卑職又查得當日與陳連同學、姚克敬張奉召等原供雲、陳國相到學裡、坐在師傅桌上問師傅那裡去了、回雲地裡撒種國相拉過陳連、拿着棒捶就打則、國相所雲悞傷似與律文未相脗合至果否帶酒。
卑職審時。
亦止國相有小的醉了一語。
其餘未經供出。
然目擊行兇之人。
姚克敬張奉召其的證也國相當日有無酒醉。
再就克敬等一訊便知。
今蒙行查謹具原招情由逐一回報。
伏懇 憲台、就便将犯證再行研鞫并詳閱原招國相是否酒醉誤傷。
及有無仇隙。
自難遁于 憲台電燭之中矣。
審語式 冤抵母命事 霸産極冤事 欺孤吞産事 霸産累糧事 冤抵母命事 審得董寡一癡潑老妪也。
妾婦之愚。
每因小忿。
緻經溝渎。
然未有若寡缢之無謂矣。
寡之母子、與張忠兄弟、望衡、而處。
寡之家無宿春。
借麥于忠。
忠靳而弗與。
寡以忠之不協比其鄰也。
啧有繁言。
又遷怨于忠弟信而與之哄。
旋歸而自缢。
子三奇三秀、遂以母死為可居奇矣。
獨不思移屍展賴。
律有明條乎。
亦知自缢。
無可告抵。
而輿屍于張意在官斷葬埋為收殓計耳倘得遂其欲則刁旋之風何時巳也本縣念其貧。
給銀五兩。
着三奇等自行埋葬。
其移屍之罪。
姑以母死免究至張忠始以吝、米生、嫌。
張信益以口角益釁均未講于睦鄰之道也薄責逐釋。
霸産極冤事 審得李廷學、與王立谏之讦訟。
一以為占地二畝。
一以為盜石産碌■〈石由〉四條、事非無因。
然查并系逃荒以前之事。
占固不成為占。
盜亦不成為盜斷令各還其所自有而兩造亦俛首無詞矣惟是廷學之弟廷玉。
出外不歸。
死于鄭家峪河内。
即廷學告縣之日也。
乃遂謂立谏殺之。
以乞究弟命事再訟。
細審玉死之日縣狀尚未準行立谏何由遽知報複如此之速且無一确證。
豈能懸坐安知其非有别故而或堕水以死耶姑存此案。
以俟另結可耳。
欺孤吞産事 審得劉邦奏、與徐氏之夫劉芳第、兄弟也、芳第沒後、邦奏不能善視孤寡。
既踞其地。
又拆其房。
緻徐氏有欺孤吞産之訟。
乃劉時遇欲利徐氏之産。
而陰挑以起釁。
邦奏不知自反。
而遷怒于時遇。
遂挽戚孟龍躍出掠義女之詞以告時遇。
而圖報複。
及細加鞫審。
龍躍所失之義女名小春花。
時遇所收之幼女名小秋貴。
事皆在順治十七年。
秋貴随為壯口劉萬思認去。
龍躍今日猶思舊事翻新指鹿為馬誠不足當明眼人一噱也。
至邦奏占徐氏之地、拆徐氏之房。
皆鑿鑿有據。
邦奏自認退還。
猶不失為善補過者。
斷令族長逐一點明。
眼同交付。
悉還徐氏掌管。
仍限十日内取領附卷。
以成鐵案。
如再遲延觀望。
三尺法不為諸生廢也。
其所退之業。
或守或賣。
悉憑徐氏母子。
主張時遇等仍不得再生觊觎。
為邦奏口實劉邦奏姑罰銀五兩、助修文廟、劉時遇孟龍躍、各罰谷三石備赈、 霸産累糧事 審得生員張行吉父張成祖、所買地四十二畝倏侯倏張此業之為朝秦暮楚者。
非一日矣。
成祖故後。
侯洋侵遺産于行吉藐孤之時。
行吉即返汶陽侯洋偾轅之日。
今庭訊之下。
如祯等猶執、順治四年退約為據。
不知前撫憲之斷給。
在順治十二年。
前任張公彼時給有印照。
其順治四年之退約久為廢劵顧何疑乎獨加兆又供伊父侯洋、于康熙三年、又控前任金公、斷還侯氏、查案卷無存。
僅加兆出一張小拔退約。
小拔者即行吉乳名也。
行吉親供非其手筆。
查行吉于順治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