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全書卷之十二
關燈
小
中
大
吳大郎李培興等、四方烏合以為之黨。
是虎而翼矣。
潛居郯城五丈溝、逼近邳州之境将二十年不惟利其僻遠。
可以藏奸。
抑且恣其荼毒。
可以逃罪。
故因之惡焰日熾。
惟任意所為。
無複忌憚也。
平日往來多佩刀騎馬持弓挾矢之人。
夜聚曉散。
出沒不常。
附近皆知為響馬之領袖。
而側目不敢言。
獨東振恃其強勇。
欲與抗衡。
又因比鄰莊宗魁将地三頃五十餘畝。
獻玉海父子。
東振以其近巳有垂涎之意。
故縱驢豬恣其蹂踐。
可習率人攜牛具往田。
曾戮死其一豬。
東振瞋目謾罵。
發其陰私。
謂家父子仗着響馬的勢子降着俺甚麼。
斯言也不過一時沖口之談豈料為傷心之怨殺機萌于此矣于是玉海招集惡黨吳大郎、李幹西、張四等、在家密謀。
使張四往約蘇大、李胖子、一以莽撞見推。
一以老練可恃。
又使幹西蔔日。
定于六月初六日舉事。
時方五月二十日而部署整嚴若此其處心積慮不殺不休矣至初六日午後。
玉海可習同李培興、吳大郎、蘇大等、并跨蹇驢。
暗藏兇器。
先後而行。
皆取齊于澇溝東嶺。
獨留培興看驢。
餘随玉海至東振屋後麻地中。
時将二鼓矣。
玉海慮東振識認。
持鎗把守後路。
使幹西、張四、把守前門。
可習用紅土塗面。
與吳大郎等、越牆而入。
東振方與其子。
并徐小成、吳銀、露卧中庭。
習舉手一鎗。
刺中東振心口。
猶驚問是誰。
而脖子一刀。
軟肋又一刀東振雖勇如贲育亦無所施其技矣殆東振既死、可習等膽粗手滑。
逢人便殺。
雖長跪乞命。
而婦人之外。
無一得免。
其立時殺死者三人曰李東振也振之第五子李瑷也第七子李小黑也其追至屋外、戮傷于莊四宅上次日身死者一人曰東振之第六子李小鸾也其中鎗被刃、知非東振之子、受傷稍輕得不死者二人曰徐小成也吳銀也其砍傷頭顱、去頂皮一片、黑夜倉忙、即以白棉單褁首可習等認為同夥。
不行窮追。
負傷奔至南鄰生員李靖忠家。
叩門求救。
靖忠鳴鑼吶喊。
賊始犇散。
得漏命鋒刃之下者一人曰振之第三子李小一也其相去一牛鳴地。
賊猶押徐小成引路并欲往殺。
因靖忠鳴鑼賊始舍去。
得不死者二人曰振之第二子李小九第四子李小二也此皆卑職單騎親至東振死地驗可習等往來之迹問東振等被殺之形屍親鄰佑之言與可習先後口供适相脗合益可以見此事之非常慘變。
而玉海父子結黨殺人必欲盡東振之種類而後巳其忍心害理抑何至此極哉至究其所得之贓。
實無一物可指。
蓋東振寠人。
觀其所居土屋數椽。
偪窄倒敝。
原無厚藏可恣剽刼。
而玉海父子乃志在報仇不在刼财如當日地方之初報并無拿去财物非虛語也其持兵拒捕。
鎗戳營兵。
種種兇悖情形。
前詳業巳叙明。
不敢複贅。
總之王可習者。
枭過豺狼。
惡同梼杌。
又廣結匪人。
父子肆虐。
不獨弁髦官法。
直敢草菅民命。
俄頃之間。
手刃三人不煩刑訊。
供吐如畫。
按律寸磔。
夫複何辭。
其父王玉海、發蹤指示。
屠戮滿門。
實為罪魁。
造意者斬。
律例炳然。
但既伏天誅無庸再議、李培興、雖未傷人。
然巳同行。
觀其欲辭玉海回家你做這樣事、休連累我之語、巳知其不可免矣。
姑引謀殺人不加功者律拟流巳有餘辜李小五、系培興之子、殺人既不同謀拒捕亦無兇械。
羣然突出。
被縛當場。
審系無辜。
釋之非縱。
莊宗魁、即李瑗初告之莊四也。
與東振逼鄰。
而遠交玉海。
瑗等不無飲恨且懼玉海兇焰不敢遽行指斥故告宗魁為首意借宗魁以供玉海此屍親确有苦情但細加研審。
止有獻地根由。
并無知情實據。
姑引不應律重杖吳大郎殺人獨狠拒捕争先。
實為惡黨之首。
中箭身殒。
得全首領幸矣。
其餘蘇大李胖子等五名、或住居隔省。
或逃避遠方。
巳經移關給批。
嚴行緝捕外。
緣大獄不敢久稽。
合先具招詳解。
餘俟獲日另結可也。
二命大冤事 看得孟林化之長子孟廷俊、系本縣九年冷村社長、宋世偉侄宋光英、系本社新報四甲戶頭、世偉以侄髫年就傅、未谙催糧、托親管正嗣代理、九年正月二十七日、合社赴縣認役、廷俊以正嗣冐名頂替、遂緻彼此争嚷、越二日前令當堂點驗見廷俊面有病容不堪催比免斤。
至初四日在家病笃身死。
林化乃移屍宋世偉家。
而以究抵子命控、縣。
孟貞倫又以打死人命控府矣。
林化次子廷标、因初四日擡屍宋世偉家、至十二日、又以暴病死、而林化又以打死二命控縣緻世偉以移屍圖賴控 前任東兖道 徐化又以打死二子互控矣 道府各詞、反蒙批本縣、因前令卸事。
案懸未結。
卑職到任之後始拘集犯證、逐一研審、原檢既無真傷。
衆證總無确據且在康熙九年五月初六日 赦前、乃備錄各口供具詳 道 府并請注銷業蒙前任東兖道允詳在案、未幾林化又以二命大冤事、赴控 前院憲袁、 蒙批 前任東兖道錢、 又蒙批到職随複拘齊犯證虛公細鞫、據孟林化供、伊子廷俊是管正嗣在曹建白家打死。
及質之主家曹建白、幹證苗翠然、鹹稱彼此争嚷并未交手其時宋世偉亦未在城仍與前供無異。
又據林化供、廷标擡屍宋宅、世偉打廷标一石、就跑了、及詢之同廷标擡屍黃拔子乃林化親甥也。
亦稱并沒見宋世偉打孟廷标。
又問林化狀開打死廷标之宋光英、宋大等、俱稱廷标擡屍到宋世偉家我們并沒見面噫悍哉林化。
何其老而彌烈也。
孟廷俊與管正嗣以認役之故。
互相争嚷。
亦世俗恒情耳。
廷俊病死。
乃移屍宋宅舍正嗣而告風馬不及之宋世偉其意固何居也。
且彼此雖經角口。
實未交手。
廷俊之死其為考終可知與正嗣猶無幹涉況世偉乎使果當有毆打之事彼于前令認役時何不當堂申訴而直俟身死始行鳴控耶據孟林化供、我沒在家。
孟貞倫供、擡侄子往宋家将養是均知移屍之非法一以未與一以未死文愆也殆檢閱前令原案二月初四日。
林化業有究抵子命一詞控縣則移屍圖賴雖百喙亦何辭乎至廷标之死、林化稱抛石、打傷。
孟貞倫又稱廷标以扁擔打吊世偉之扠。
世偉跑了沒打着孟廷标。
是兄與弟口供巳互異矣據黃拔子供、孟廷标、抗開二門擡進去、又雲孟廷标自家走回去的、到家還吃了飯豈有被石打傷而猶能奮力以抗開人之門者乎使所傷果重必扶舁而歸又豈有掉譬遊行而飲食如故者乎觀黃拔子前供。
是孟林化所教。
其鬼蜮情形。
又不攻而自破矣。
況當日報應戶頭、原系光英、林化 院詞、又稱世偉在先林化 道 府所告。
打死廷标俱系世偉。
今 院詞所告。
又系宋光英宋大宋二不知人命何事填抵何條而一任反複所指以恣為誣陷乎較前具告諸詞林化之籍貫忽而郯城忽而鄒縣忽而郯城之孟林化又忽而鄒縣之孟化林同一故智耳。
林化又稱告縣沉閣。
實因前令報參卸事。
以緻此案久懸。
道府批詞經卑縣研勘。
随具詳 本道并解本府而雲不解不審豈非同于夢呓乎及所稱王振旅、為偉姻娅、庭質之時、又稱受世偉地一頃五十畝、銀三十兩、細鞫其由。
振旅堂弟王振典、用價贖回劉之洪、原買地六頃八十畝、緣贖價不敷。
旅出銀九兩。
振典乃撥地頃餘與之中人文約鑿鑿可證。
據林化供、出自宋光英之口夫光英方為孟氏仇敵即世偉賄囑果真光英猶且秘之而肯自露以語于人乎總之林化欲裝一受賄之迹以實其作弊之語及自覺情虛而又以着上衙役方準之說自作解嘲所謂遁詞知所窮矣林化奸險百出。
曆審悉屬子虛。
按以誣告之律。
夫複奚辭。
孟貞倫附和興訟。
率衆移屍。
應從重并坐。
黃拔子孟上賓等、均依不應拟杖非枉。
但林化年逾八十。
連喪二子。
情亦可矜。
又自具詞輸服。
懇憐老朽免解亦悔心之萌知法之有足畏也孟貞倫等、念系前案巳結。
又
是虎而翼矣。
潛居郯城五丈溝、逼近邳州之境将二十年不惟利其僻遠。
可以藏奸。
抑且恣其荼毒。
可以逃罪。
故因之惡焰日熾。
惟任意所為。
無複忌憚也。
平日往來多佩刀騎馬持弓挾矢之人。
夜聚曉散。
出沒不常。
附近皆知為響馬之領袖。
而側目不敢言。
獨東振恃其強勇。
欲與抗衡。
又因比鄰莊宗魁将地三頃五十餘畝。
獻玉海父子。
東振以其近巳有垂涎之意。
故縱驢豬恣其蹂踐。
可習率人攜牛具往田。
曾戮死其一豬。
東振瞋目謾罵。
發其陰私。
謂家父子仗着響馬的勢子降着俺甚麼。
斯言也不過一時沖口之談豈料為傷心之怨殺機萌于此矣于是玉海招集惡黨吳大郎、李幹西、張四等、在家密謀。
使張四往約蘇大、李胖子、一以莽撞見推。
一以老練可恃。
又使幹西蔔日。
定于六月初六日舉事。
時方五月二十日而部署整嚴若此其處心積慮不殺不休矣至初六日午後。
玉海可習同李培興、吳大郎、蘇大等、并跨蹇驢。
暗藏兇器。
先後而行。
皆取齊于澇溝東嶺。
獨留培興看驢。
餘随玉海至東振屋後麻地中。
時将二鼓矣。
玉海慮東振識認。
持鎗把守後路。
使幹西、張四、把守前門。
可習用紅土塗面。
與吳大郎等、越牆而入。
東振方與其子。
并徐小成、吳銀、露卧中庭。
習舉手一鎗。
刺中東振心口。
猶驚問是誰。
而脖子一刀。
軟肋又一刀東振雖勇如贲育亦無所施其技矣殆東振既死、可習等膽粗手滑。
逢人便殺。
雖長跪乞命。
而婦人之外。
無一得免。
其立時殺死者三人曰李東振也振之第五子李瑷也第七子李小黑也其追至屋外、戮傷于莊四宅上次日身死者一人曰東振之第六子李小鸾也其中鎗被刃、知非東振之子、受傷稍輕得不死者二人曰徐小成也吳銀也其砍傷頭顱、去頂皮一片、黑夜倉忙、即以白棉單褁首可習等認為同夥。
不行窮追。
負傷奔至南鄰生員李靖忠家。
叩門求救。
靖忠鳴鑼吶喊。
賊始犇散。
得漏命鋒刃之下者一人曰振之第三子李小一也其相去一牛鳴地。
賊猶押徐小成引路并欲往殺。
因靖忠鳴鑼賊始舍去。
得不死者二人曰振之第二子李小九第四子李小二也此皆卑職單騎親至東振死地驗可習等往來之迹問東振等被殺之形屍親鄰佑之言與可習先後口供适相脗合益可以見此事之非常慘變。
而玉海父子結黨殺人必欲盡東振之種類而後巳其忍心害理抑何至此極哉至究其所得之贓。
實無一物可指。
蓋東振寠人。
觀其所居土屋數椽。
偪窄倒敝。
原無厚藏可恣剽刼。
而玉海父子乃志在報仇不在刼财如當日地方之初報并無拿去财物非虛語也其持兵拒捕。
鎗戳營兵。
種種兇悖情形。
前詳業巳叙明。
不敢複贅。
總之王可習者。
枭過豺狼。
惡同梼杌。
又廣結匪人。
父子肆虐。
不獨弁髦官法。
直敢草菅民命。
俄頃之間。
手刃三人不煩刑訊。
供吐如畫。
按律寸磔。
夫複何辭。
其父王玉海、發蹤指示。
屠戮滿門。
實為罪魁。
造意者斬。
律例炳然。
但既伏天誅無庸再議、李培興、雖未傷人。
然巳同行。
觀其欲辭玉海回家你做這樣事、休連累我之語、巳知其不可免矣。
姑引謀殺人不加功者律拟流巳有餘辜李小五、系培興之子、殺人既不同謀拒捕亦無兇械。
羣然突出。
被縛當場。
審系無辜。
釋之非縱。
莊宗魁、即李瑗初告之莊四也。
與東振逼鄰。
而遠交玉海。
瑗等不無飲恨且懼玉海兇焰不敢遽行指斥故告宗魁為首意借宗魁以供玉海此屍親确有苦情但細加研審。
止有獻地根由。
并無知情實據。
姑引不應律重杖吳大郎殺人獨狠拒捕争先。
實為惡黨之首。
中箭身殒。
得全首領幸矣。
其餘蘇大李胖子等五名、或住居隔省。
或逃避遠方。
巳經移關給批。
嚴行緝捕外。
緣大獄不敢久稽。
合先具招詳解。
餘俟獲日另結可也。
二命大冤事 看得孟林化之長子孟廷俊、系本縣九年冷村社長、宋世偉侄宋光英、系本社新報四甲戶頭、世偉以侄髫年就傅、未谙催糧、托親管正嗣代理、九年正月二十七日、合社赴縣認役、廷俊以正嗣冐名頂替、遂緻彼此争嚷、越二日前令當堂點驗見廷俊面有病容不堪催比免斤。
至初四日在家病笃身死。
林化乃移屍宋世偉家。
而以究抵子命控、縣。
孟貞倫又以打死人命控府矣。
林化次子廷标、因初四日擡屍宋世偉家、至十二日、又以暴病死、而林化又以打死二命控縣緻世偉以移屍圖賴控 前任東兖道 徐化又以打死二子互控矣 道府各詞、反蒙批本縣、因前令卸事。
案懸未結。
卑職到任之後始拘集犯證、逐一研審、原檢既無真傷。
衆證總無确據且在康熙九年五月初六日 赦前、乃備錄各口供具詳 道 府并請注銷業蒙前任東兖道允詳在案、未幾林化又以二命大冤事、赴控 前院憲袁、 蒙批 前任東兖道錢、 又蒙批到職随複拘齊犯證虛公細鞫、據孟林化供、伊子廷俊是管正嗣在曹建白家打死。
及質之主家曹建白、幹證苗翠然、鹹稱彼此争嚷并未交手其時宋世偉亦未在城仍與前供無異。
又據林化供、廷标擡屍宋宅、世偉打廷标一石、就跑了、及詢之同廷标擡屍黃拔子乃林化親甥也。
亦稱并沒見宋世偉打孟廷标。
又問林化狀開打死廷标之宋光英、宋大等、俱稱廷标擡屍到宋世偉家我們并沒見面噫悍哉林化。
何其老而彌烈也。
孟廷俊與管正嗣以認役之故。
互相争嚷。
亦世俗恒情耳。
廷俊病死。
乃移屍宋宅舍正嗣而告風馬不及之宋世偉其意固何居也。
且彼此雖經角口。
實未交手。
廷俊之死其為考終可知與正嗣猶無幹涉況世偉乎使果當有毆打之事彼于前令認役時何不當堂申訴而直俟身死始行鳴控耶據孟林化供、我沒在家。
孟貞倫供、擡侄子往宋家将養是均知移屍之非法一以未與一以未死文愆也殆檢閱前令原案二月初四日。
林化業有究抵子命一詞控縣則移屍圖賴雖百喙亦何辭乎至廷标之死、林化稱抛石、打傷。
孟貞倫又稱廷标以扁擔打吊世偉之扠。
世偉跑了沒打着孟廷标。
是兄與弟口供巳互異矣據黃拔子供、孟廷标、抗開二門擡進去、又雲孟廷标自家走回去的、到家還吃了飯豈有被石打傷而猶能奮力以抗開人之門者乎使所傷果重必扶舁而歸又豈有掉譬遊行而飲食如故者乎觀黃拔子前供。
是孟林化所教。
其鬼蜮情形。
又不攻而自破矣。
況當日報應戶頭、原系光英、林化 院詞、又稱世偉在先林化 道 府所告。
打死廷标俱系世偉。
今 院詞所告。
又系宋光英宋大宋二不知人命何事填抵何條而一任反複所指以恣為誣陷乎較前具告諸詞林化之籍貫忽而郯城忽而鄒縣忽而郯城之孟林化又忽而鄒縣之孟化林同一故智耳。
林化又稱告縣沉閣。
實因前令報參卸事。
以緻此案久懸。
道府批詞經卑縣研勘。
随具詳 本道并解本府而雲不解不審豈非同于夢呓乎及所稱王振旅、為偉姻娅、庭質之時、又稱受世偉地一頃五十畝、銀三十兩、細鞫其由。
振旅堂弟王振典、用價贖回劉之洪、原買地六頃八十畝、緣贖價不敷。
旅出銀九兩。
振典乃撥地頃餘與之中人文約鑿鑿可證。
據林化供、出自宋光英之口夫光英方為孟氏仇敵即世偉賄囑果真光英猶且秘之而肯自露以語于人乎總之林化欲裝一受賄之迹以實其作弊之語及自覺情虛而又以着上衙役方準之說自作解嘲所謂遁詞知所窮矣林化奸險百出。
曆審悉屬子虛。
按以誣告之律。
夫複奚辭。
孟貞倫附和興訟。
率衆移屍。
應從重并坐。
黃拔子孟上賓等、均依不應拟杖非枉。
但林化年逾八十。
連喪二子。
情亦可矜。
又自具詞輸服。
懇憐老朽免解亦悔心之萌知法之有足畏也孟貞倫等、念系前案巳結。
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