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全書卷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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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軍罪、按罪分别軍徒、并沿邊、腹裡、起發、葢例之當死以盡法宥之不死以揆情若累犯三次、須奏請定奪、
△釋笞杖徒流決贖不同(凡三條、曰無力、曰稍有力、曰有力、)
家貧不足以入锾者。
謂之無力。
凡拟得罪狀。
依律決配、笞杖則受責、今每笞杖二十、折責一闆、不用荊條、徒流按年裡起發、民擺站、軍瞭哨、 家道畧饒于無力者。
謂之稍有力、準納工價、每應做工贖罪、一月折銀二錢、如笞一十、納工一月、每加一等、加工半月、杖六十、納工價四月、每加一等、加工半月、五徒皆按月納價、杖不計 饒裕之家。
謂之有力、照例贖罪、折銀上庫、如笞一十、贖銀二錢五分、米則五鬥、谷一石、葢米一石、折銀五、谷一石折銀二錢五分較與銀數無異、但以春夏例納銀。
秋冬例納谷耳。
每一十、以次加之、如杖六十、贖銀三兩、每一十加銀五錢、如徒五年、贖銀七兩五錢、每一私、加銀二兩五錢、徒四年者、亦如之、惟雜犯五年者、贖銀二十五兩、改納米谷皆稱是、若流三等、唯論例。
不論力。
例不準贖者、不得聽贖也、【按笞贖止一兩二錢五分、杖止五兩、徒則于杖贖五兩之上、每等加二兩五錢、止十七兩五錢、準徒四年者、又加二兩五錢、】 △釋贖锾不同(凡三條曰折贖、曰收贖曰贖罪、) 上條分力定贖者。
折贖也除不準折贖、并下二項人員之外俱得論力納米納銀、 老幼、廢疾、工役、樂戶、婦人、無力者折杖、餘罪及一應輕者、為收贖 軍職正妻、例難的決之人、及婦人有力者為贖罪【按同上條贖銀數目詳于律中、内外納贖條例、】 △問拟餘論 凡拟人之罪最貴原情事有關于綱常名教。
或強盜叛逆為法之所不容貸者。
是其犯罪本情。
原與人以無可貸。
而我因而入之。
則彼雖遭顯殛。
于我可無憾也。
如婦人與人通奸、謀死親夫、通奸既有罪矣。
又因奸而謀死其夫。
拟以極刑。
非雲過也。
若夫因貧。
故令其妻與人通接以利其财賄。
及後忽生嫌妬。
禁隔往來。
而妻情熱不舍遂萌謀殺之心。
以圖永好。
則前此縱之者。
果誰為乎謀殺之端适所自取若妻依本律。
何以處瞞夫奸殺之婦乎如殺人者死。
固無可議矣。
如孝子為親報仇。
或報之數日之間。
或報之數年之後。
雖久暫有間。
必其事勢有不可卒圖者故甯隐忍而須之。
其孝子之處心積慮。
良亦苦矣。
在孝子原無求生之心。
若律以平人無擅殺之條。
自應缳首然而父無應死之法竟為怨仇所殺之正所以償之耳而又并死其子則父之死将終不必報仇人之胸将終不可以七尺揕之耶事關綱常名教。
而情有可原者也。
又如強盜行刼。
不分得财與未得财皆斬。
亦律之無可議矣。
然有貧難小民。
為饑寒所廹。
無知鄉愚。
為匪類所引。
計所得之贓。
衣不過數件。
銀不過數兩。
而遽令軿頸就戮。
不亦慘乎。
又如僻遠州縣。
偶有一二狂徒。
惑誘愚民。
與遊手無賴。
羣聚山谷。
有同兒戲。
始而假其邪說。
■〈馬匡〉騙錢财。
繼則因其人衆。
剽刼鄉村。
有司捕獲渠魁。
餘黨自散嚴饬地方。
倍加廵警可也。
若辄以反寇申報發兵剿洗不惟百姓受其騷擾無辜被其株連即此輩殲之同于狝禽薙草豈真有狐鳴篝火辍耕隴上之雄哉此又事涉強盜叛逆。
而情有可原者也。
諸如此類。
指不勝屈。
書雲、罪疑惟輕。
功疑惟重。
又雲與其殺不辜。
甯釋不經。
要皆從聖賢不忍人立念。
每事隻向出人罪處着想其人苟有一線可寬我即從此處引而生之若謂彼自所犯。
于我何與或據獄以谳。
何能求寬。
是則人溺于水焚于火号呼望救而我方乘舟負梯将立視而待其死猶曰彼固自罹耳我胡為而拯之嗚呼此性同豺虎者所為諒非仁人君子所忍出也若詞奉上批、或承審 欽件、但我認理既真。
比拟确當。
不妨具由詳請。
上或再駁。
仍照原拟。
并附以禀函。
備言所以宜寬之情。
與仰體 上台慎獄好生之意。
似亦同具恻隐者所樂聞。
即或不從。
仍應字句包含。
為将來矜疑地步。
不可因而拂意。
遂竟改煞。
緻負造浮圖初念耳。
○如再小心、或先具由詳。
俟允行。
定實招出詳亦可由詳者、不具書冊、專以驗文、如遇上司批駁須看所駁何處何句。
覆審時止照所駁确訊不必從頭又問。
恐犯人更改口、供愈煩神思。
問拟罪案止以、初招為主招狀、又以口供為主若口供雜亂無緒。
不妨畧叙簡淨。
有意晦不明。
不妨畧改醒亮。
但不得混删要緊承招問罪字眼口供要俗話不可添出太文字句。
口供酌定。
仍令該書謄過。
并原稿繳進不可存遺在外。
緻滋口實。
看語必以口供為憑叙招必以看語為定未出看語不可先發叙招。
若先發叙招則看必依招權歸書吏先發看語則招須依看權始在官然每有令招房作看稿者是授之柄也彼老奸善窺官長意旨反以其正意作為陪意使官長疑而改之便巳□其正意則自謂精明、不知早堕乎彀中矣。
○凡案總要口供與原詞合看語與口供合叙招與看語合定拟與招看合其照出與拟内之例合則無餘事矣○一案必疊成一卷。
供招看議照五者缺一不可。
同原詞序粘。
用印存案。
若奉上行。
序作詳文申請。
候允發落【釋義并式附】 △釋供狀 供者、具也、鞫審之際、兩造以口具白事之始末也、上官訊問、犯證對荅而叙之後開取供年月日、令在詞人犯、按名書押問、官将供過起處朱、盡處朱□。
判日八卷、 供狀式 供狀式 供狀某人系某府某州縣某都某裡八民年若幹歲狀供某年某月日某因某事雲雲所供是實 年月日供狀人某某 押 △釋看語 看語、即審單也、亦曰谳語、其法或先斷一語而後序事。
或先序事而後斷。
必須前後照應有貼狀附審者亦須一一序入。
而又要不失首詞位置猶乎作文之有輕重也。
大約據招、供以序事。
依律例以斷罪辯論精詳。
使無駁窦。
能事畢矣。
○辯論精詳、使無駁窦、是矣、但系申詳上司之案未有不駁者若系 欽部件。
愈駁而其案始可定也每有招看極妥。
似無可駁。
而上司必尋一滲漏處駁之故有司比拟既當。
于不緊要處故留一破綻。
使為駁地再詳則為批允。
不則、恐将律例未相允協。
或供招尚屬含糊駁下。
未免從頭審理取供。
雖仍照原拟具申。
不又多費精神而煩紙筆乎此又不可不知也 看語附 看審贅說(并式) 審語式 看審贅說(并式) 夫所謂看語乃上司告詞批審、與本縣詳憲之事覆批究拟、而審明具獄之情罪以谳者也、不曰審語曰看語者。
以所谳不敢自居成案。
僅看其原情以引律拟罪。
而仰候憲裁也。
所謂審語、乃本縣自準告詞、因情判獄。
叙其兩造之是非。
而斷以巳意者夫不曰看語而曰審語。
以主惟在我。
直決之以為定案。
而更書其判獄之詞以昭示之也。
然看語之難。
不在引律。
在詞中之頭緒煩多。
情罪紛雜。
而能、使上官一目巳了如指掌固無俟詳覽供招之為難也。
審語之難。
不在合式。
在原被之匿情膚愬。
兩證之左袒飾虛而我能折之使彼此輸心允服因筆之以為不可移易之。
為難也。
鴻欲拈之以為式然載之别集者徒詞之悅目。
而未審當時情事。
适與吻合否。
乃檢敝箧、得鴻在郯數首、實所親經、以定爰書者。
敬以質之 高明聊代野田刍狗。
若以雲式。
鴻則何敢。
看語附 擒獲大盜事 二命大冤事 羣兇謀産打死侄命事 擒獲大盜事 看得王可習父子亘古奇兇也。
又有
謂之無力。
凡拟得罪狀。
依律決配、笞杖則受責、今每笞杖二十、折責一闆、不用荊條、徒流按年裡起發、民擺站、軍瞭哨、 家道畧饒于無力者。
謂之稍有力、準納工價、每應做工贖罪、一月折銀二錢、如笞一十、納工一月、每加一等、加工半月、杖六十、納工價四月、每加一等、加工半月、五徒皆按月納價、杖不計 饒裕之家。
謂之有力、照例贖罪、折銀上庫、如笞一十、贖銀二錢五分、米則五鬥、谷一石、葢米一石、折銀五、谷一石折銀二錢五分較與銀數無異、但以春夏例納銀。
秋冬例納谷耳。
每一十、以次加之、如杖六十、贖銀三兩、每一十加銀五錢、如徒五年、贖銀七兩五錢、每一私、加銀二兩五錢、徒四年者、亦如之、惟雜犯五年者、贖銀二十五兩、改納米谷皆稱是、若流三等、唯論例。
不論力。
例不準贖者、不得聽贖也、【按笞贖止一兩二錢五分、杖止五兩、徒則于杖贖五兩之上、每等加二兩五錢、止十七兩五錢、準徒四年者、又加二兩五錢、】 △釋贖锾不同(凡三條曰折贖、曰收贖曰贖罪、) 上條分力定贖者。
折贖也除不準折贖、并下二項人員之外俱得論力納米納銀、 老幼、廢疾、工役、樂戶、婦人、無力者折杖、餘罪及一應輕者、為收贖 軍職正妻、例難的決之人、及婦人有力者為贖罪【按同上條贖銀數目詳于律中、内外納贖條例、】 △問拟餘論 凡拟人之罪最貴原情事有關于綱常名教。
或強盜叛逆為法之所不容貸者。
是其犯罪本情。
原與人以無可貸。
而我因而入之。
則彼雖遭顯殛。
于我可無憾也。
如婦人與人通奸、謀死親夫、通奸既有罪矣。
又因奸而謀死其夫。
拟以極刑。
非雲過也。
若夫因貧。
故令其妻與人通接以利其财賄。
及後忽生嫌妬。
禁隔往來。
而妻情熱不舍遂萌謀殺之心。
以圖永好。
則前此縱之者。
果誰為乎謀殺之端适所自取若妻依本律。
何以處瞞夫奸殺之婦乎如殺人者死。
固無可議矣。
如孝子為親報仇。
或報之數日之間。
或報之數年之後。
雖久暫有間。
必其事勢有不可卒圖者故甯隐忍而須之。
其孝子之處心積慮。
良亦苦矣。
在孝子原無求生之心。
若律以平人無擅殺之條。
自應缳首然而父無應死之法竟為怨仇所殺之正所以償之耳而又并死其子則父之死将終不必報仇人之胸将終不可以七尺揕之耶事關綱常名教。
而情有可原者也。
又如強盜行刼。
不分得财與未得财皆斬。
亦律之無可議矣。
然有貧難小民。
為饑寒所廹。
無知鄉愚。
為匪類所引。
計所得之贓。
衣不過數件。
銀不過數兩。
而遽令軿頸就戮。
不亦慘乎。
又如僻遠州縣。
偶有一二狂徒。
惑誘愚民。
與遊手無賴。
羣聚山谷。
有同兒戲。
始而假其邪說。
■〈馬匡〉騙錢财。
繼則因其人衆。
剽刼鄉村。
有司捕獲渠魁。
餘黨自散嚴饬地方。
倍加廵警可也。
若辄以反寇申報發兵剿洗不惟百姓受其騷擾無辜被其株連即此輩殲之同于狝禽薙草豈真有狐鳴篝火辍耕隴上之雄哉此又事涉強盜叛逆。
而情有可原者也。
諸如此類。
指不勝屈。
書雲、罪疑惟輕。
功疑惟重。
又雲與其殺不辜。
甯釋不經。
要皆從聖賢不忍人立念。
每事隻向出人罪處着想其人苟有一線可寬我即從此處引而生之若謂彼自所犯。
于我何與或據獄以谳。
何能求寬。
是則人溺于水焚于火号呼望救而我方乘舟負梯将立視而待其死猶曰彼固自罹耳我胡為而拯之嗚呼此性同豺虎者所為諒非仁人君子所忍出也若詞奉上批、或承審 欽件、但我認理既真。
比拟确當。
不妨具由詳請。
上或再駁。
仍照原拟。
并附以禀函。
備言所以宜寬之情。
與仰體 上台慎獄好生之意。
似亦同具恻隐者所樂聞。
即或不從。
仍應字句包含。
為将來矜疑地步。
不可因而拂意。
遂竟改煞。
緻負造浮圖初念耳。
○如再小心、或先具由詳。
俟允行。
定實招出詳亦可由詳者、不具書冊、專以驗文、如遇上司批駁須看所駁何處何句。
覆審時止照所駁确訊不必從頭又問。
恐犯人更改口、供愈煩神思。
問拟罪案止以、初招為主招狀、又以口供為主若口供雜亂無緒。
不妨畧叙簡淨。
有意晦不明。
不妨畧改醒亮。
但不得混删要緊承招問罪字眼口供要俗話不可添出太文字句。
口供酌定。
仍令該書謄過。
并原稿繳進不可存遺在外。
緻滋口實。
看語必以口供為憑叙招必以看語為定未出看語不可先發叙招。
若先發叙招則看必依招權歸書吏先發看語則招須依看權始在官然每有令招房作看稿者是授之柄也彼老奸善窺官長意旨反以其正意作為陪意使官長疑而改之便巳□其正意則自謂精明、不知早堕乎彀中矣。
○凡案總要口供與原詞合看語與口供合叙招與看語合定拟與招看合其照出與拟内之例合則無餘事矣○一案必疊成一卷。
供招看議照五者缺一不可。
同原詞序粘。
用印存案。
若奉上行。
序作詳文申請。
候允發落【釋義并式附】 △釋供狀 供者、具也、鞫審之際、兩造以口具白事之始末也、上官訊問、犯證對荅而叙之後開取供年月日、令在詞人犯、按名書押問、官将供過起處朱、盡處朱□。
判日八卷、 供狀式 供狀式 供狀某人系某府某州縣某都某裡八民年若幹歲狀供某年某月日某因某事雲雲所供是實 年月日供狀人某某 押 △釋看語 看語、即審單也、亦曰谳語、其法或先斷一語而後序事。
或先序事而後斷。
必須前後照應有貼狀附審者亦須一一序入。
而又要不失首詞位置猶乎作文之有輕重也。
大約據招、供以序事。
依律例以斷罪辯論精詳。
使無駁窦。
能事畢矣。
○辯論精詳、使無駁窦、是矣、但系申詳上司之案未有不駁者若系 欽部件。
愈駁而其案始可定也每有招看極妥。
似無可駁。
而上司必尋一滲漏處駁之故有司比拟既當。
于不緊要處故留一破綻。
使為駁地再詳則為批允。
不則、恐将律例未相允協。
或供招尚屬含糊駁下。
未免從頭審理取供。
雖仍照原拟具申。
不又多費精神而煩紙筆乎此又不可不知也 看語附 看審贅說(并式) 審語式 看審贅說(并式) 夫所謂看語乃上司告詞批審、與本縣詳憲之事覆批究拟、而審明具獄之情罪以谳者也、不曰審語曰看語者。
以所谳不敢自居成案。
僅看其原情以引律拟罪。
而仰候憲裁也。
所謂審語、乃本縣自準告詞、因情判獄。
叙其兩造之是非。
而斷以巳意者夫不曰看語而曰審語。
以主惟在我。
直決之以為定案。
而更書其判獄之詞以昭示之也。
然看語之難。
不在引律。
在詞中之頭緒煩多。
情罪紛雜。
而能、使上官一目巳了如指掌固無俟詳覽供招之為難也。
審語之難。
不在合式。
在原被之匿情膚愬。
兩證之左袒飾虛而我能折之使彼此輸心允服因筆之以為不可移易之。
為難也。
鴻欲拈之以為式然載之别集者徒詞之悅目。
而未審當時情事。
适與吻合否。
乃檢敝箧、得鴻在郯數首、實所親經、以定爰書者。
敬以質之 高明聊代野田刍狗。
若以雲式。
鴻則何敢。
看語附 擒獲大盜事 二命大冤事 羣兇謀産打死侄命事 擒獲大盜事 看得王可習父子亘古奇兇也。
又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