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全書卷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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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部二 ◆刑名部二 問拟 ○問拟 問拟者、問其所犯之由。

    而拟其罪也。

    拟罪原有一定之律例。

    律乃一代之典章。

    例為因時之斷制。

    以其所犯。

    與律例之條。

    恰相吻合者。

    因而拟之。

    以定其應得之罪非谳獄者所可以臆為之也故有例須照例。

    無例方照律。

    其所犯。

    例與律俱無正條。

    則用比照法。

    合應比照某律。

    比照某例。

    定拟上請定奪。

    俟批允發落【按例有奉 旨所行者、有大部請 旨更定者。

    俱增入新例直省通行、故例時有增改非若律之為定程也。

    凡應照新例問拟者。

    尤宜留心。

    庶無舛錯。

    】 律法雖有定條為嚴密然古人制律之心原存恺恻葢因所犯之罪雖一而所犯之情不一故又原其情。

    而同一罪中。

    更為分别。

    如同一死罪。

    則有立決。

    監候、真犯、雜犯、之不同。

    同一笞杖徒流。

    則有五十、六十二年、三年、逓減之不同。

    又有的決、折贖、并贖锾有力、稍力、收贖、贖罪、之不同。

    今人用律之心。

    與古人制律之心。

    本無殊異。

    是貴原其情而分别之矣然律之意義甚微。

    難以悉。

    今姑就律中所載。

    以準等八字。

    加減等十六字。

    詳以釋義。

    着之于篇。

    以知凡有所拟。

    不離乎是。

    譬衡之有權。

    尺之有度。

    庶問拟者有所指歸焉耳、至于則例、有因所犯罪雖輕。

    而情可惡。

    罪雖重而情可矜。

    或奉 特旨。

    或經部議。

    因着為例。

    然時有更改。

    尤宜用心雲。

    【釋五刑附】 括八字義訣 釋十六字 釋五刑 釋死罪之不同 釋笞杖徒流決贖不同 釋贖锾不同 問拟餘論 釋供狀 釋看語 釋招狀 釋定議 釋舉照 照提 釋卷案 △括八字義訣 以同真犯準有間。

    皆無首從各同罪。

    其變于先及連後即盡複明若上會。

     以 以者與真犯同謂如監守貿易官物。

    無異真盜。

    故以枉法論。

    以盜論。

    并除名剌字、罪至斬絞、 準 準者與真犯有、間矣、謂如準枉法、準盜論、但準其罪不在除名刺字之例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裡、 皆 皆者不分首從一等科罪謂如監臨主守職役同情盜所監守官物、并贓滿數皆斬之類、 各 各者彼此同科此罪謂如諸色人匠、撥赴内府工作、若不親自應役、雇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之類、 其 其者、變于先意謂如論入議罪犯、先奏請議、其犯十惡、不用此律之類 及 及者事情連後謂如彼此俱罪之贓及應禁之物、則皆沒官之類、 即 即者意盡而複明謂如犯罪事發在逃者、衆證明白、即同獄成之類 若 若者文雖殊而會上意謂如犯罪未老疾事發時老疾、以老疾論、若在徒年限内老疾者、亦如之之類 △釋十六字 一曰加 加者數滿乃坐如竊盜贓物一兩、杖六十、至十兩方加至杖七十不及十兩者不加也、又如笞滿加杖、杖滿加徒徒滿加流流滿加絞、本條無人死者不得加入于死罪止流三千裡之類、 一曰減 減者、從輕之、法如皆為從者減、失覺察者減、失出入人罪者減無祿人減、又如二死三流流、各同為一減之類、 二死同為一減謂絞斬減一等、俱從輕拟流三流同為一減謂流二千裡、二千五百裡、三千裡減一等、俱從輕拟徒也 一曰計 計者、對并而言如稱計贓、乃止其所得之數科罪、計雇工賃錢為贓之類 一曰通 通者、總計而言如通計前罪、先後并拟貼徒貼杖、通減通考之類、 一曰坐 坐者應得之位也如逃叛自首、減罪二等坐之、家人共犯坐家長、婦人犯罪坐夫男、以所隐之罪坐之不坐連坐之類○夫乃丈夫男子也、 一曰聽 聽者由其意之所欲如犯流父子欲随者聽妻妾犯奸欲留者聽之類、 一曰依 依者欲附諸條如造魇魅殺人依本殺法、依常人一體充賞、依巳徒又犯徒依殺尊長卑幼本律、依老疾幼小論之類、 一曰從 從者歸一科斷之意如從重論、從夫嫁賣、從新拘役、從本色發落、從尊長遺言之類、 一曰并 并者、數事均得本罪如臨軍征讨、行糧違限不完、臨敵缺乏、承調不進兵策應承差報告軍期違限、因而失悞軍機并斬之類、 一曰餘 餘者事外之意如餘罪聽後發落、餘皆征之、餘皆勿論、餘罪收贖、餘為從論之類、 一曰逓 逓者按次循級之謂如官司失出入人罪、吏減犯人一等佐貳減首領一等、正官減佐貳一等、是曰逓減、如卑幼于尊長墳墓内熏孤狸燒屍者、缌麻加凡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期親加四等是曰逓加之類。

     一曰重 重者、諸罪、之魁如重者更論之、巳發又犯從重科斷以重論之類 一曰但 但者不分事之大小之多寡也如盜巳行而但得财者皆斬子孫告祖父母、父母、但誣者絞男女婚姻但曾受聘者之類 一曰亦 亦者承接上文之意如人在徒年老疾病、亦如老疾論。

    總徒不過四年、亦各依上減罪、亦各依數決之、無賦役者、亦杖八十、亦準罪人自首之類 一曰稱 稱者律所載之文也如稱子者、男女同、祖者、高曾同稱日以百刻、稱監臨主守者、但有事在手、稱嫡從慈母親母之類 一曰同 同者一體科罪也如同罪、則同得其罪、充軍遷徙皆同、死罪減一等、衆證明白、即同獄成之類 △釋五刑【古之五刑墨劓■〈非刂〉宮辟也、按刻颡曰墨割鼻曰劓、刖足曰■〈非刂〉、刑淫曰宮死刑、曰辟、今之五刑、與古異、始于隋唐、】 一曰笞 笞者擊也、又恥也、人有小愆法宜懲戒擊以恥之、書曰、樸作教刑、是也以小□條為之削、去節大頭徑二分七厘、小頭徑一分七厘、長三尺五寸、自一十至五十為五等每十下為一等、加等今隻用以拟罪不以刑人、 一曰杖 杖者、持也、言持此以擊戒之書曰、鞭作官刑、是也以大荊條為之、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徑二分二厘長三尺五寸、自六十至一百為五等每十下為一等、加減、今止以竹為闆刑人不用荊條 一曰徒徒者、奴也、謂人有罪戻當任以奴役即城旦春也、拘收在官、前鹽炒鐵擺站、責以用力、辛苦之事、自一年杖六十、至三年杖一百為五等、每杖十下、徒半年為一等加減、○今着驿擺站者居多 一曰流流者、不忍刑殺、宥之于遠、使其離此鄉土、終身不返、猶水流之意、惟有去而終、古不歸返者自二千裡至三千裡為三等、五百裡為一等、加減杖以一百為定數 按唐虞之流、或流于四裔或于海外、不詳裡數 一曰死 死刑惟二、曰絞、曰斬、斬者身首異處、絞全肢體按斬自軒轅絞興周代即古之辟刑是也、至若淩遲處死、乃刑之極者、不在五刑之内、 △釋死罪之不同(凡二條一曰真犯死罪一曰雜犯死罪) 真犯死罪、宜加顯戮者也然其死之法則有二一決不待時、即立法、情真罪當。

    無庸再議也。

    一監候、院司成招具題、法司複議、奏請巳定、但令監候、秋後處決。

    每年秋決之時、複行朝臣集議、名曰朝審分别情真、矜疑、兩項再具題請、候 旨定奪、今朝審、于情真矜疑之外。

    又有緩決。

    葢前次奉有緩決之 旨、審時仍遵前 旨緩決。

    又有贓未完結因追贓緩決者。

    大約緩決遇 赦則可末減。

    矜疑者。

    則槩從末減發落之條矣。

     又有雜犯死罪如過失殺人、本出無心贓止四十兩以下、即處以死、未免過重、故雖拟死、宥為雜條準徒五年後又以過輕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