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全書卷之十一
關燈
小
中
大
刑名部一
◆刑名部一
總論
詞訟
○總論
夫人情之詭詐伏匿而難于窮诘者莫過于獄訟夫獄訟之中其要者、又莫過于人命盜賊逃奸諸事、至于戶婚田土之屬、猶其小者也、考昔帝王之世、五刑雖設而犯者或鮮。
其人心風俗。
尚不至如後世之奸險偷薄。
故虞芮之質成于文王。
不過争田。
雀角之見詠于風人。
僅為婚媾。
至于孔子直欲使民于無訟。
子路遂可片言以折獄。
雖聖賢之盛德明智。
足以感服羣情。
然當之今日。
剽掠攻擊。
毆奪憤争所在皆是。
與夫豪強之欺壓愚懦。
叛逃之誣害善良。
谲詐多端。
狀态百出微獨鈞金束矢之入未能閴其無人即五刑五聲之聽讵可盡斯民之情乎故民日險僞。
而獄訟日繁。
若無所以防禁而擿發之則頹波逝流。
将無有底極也。
鴻今彙刑名為部、而先之以告理、差拘、審拟、諸件繼之以人命、賊盜、逃人、奸情、雜犯、欵犯、贓私、反叛、八條。
又、于八條之中、分晰款項務期獄鮮遁情民無冤累雖不敢雲希聖人之無訟。
拟先賢之片言要亦于折獄或有微長耳 ○詞訟 考代書 立狀式 放告 批閱 挂号 差拘 比差 銷差 勸民息訟 農忙停訟 熱審減刑 設便民房 禁打架 審訟 用刑 △考代書【見前莅任部内】 見前莅任部内 △立狀式 考定代書所以杜謊詞。
也而狀式不立傍有善唆慣訟之人巧設虛局并瞞代書或代書雖據事以書不限定字格枝詞蔓語反滋纏繞故狀刊格眼三行、以一百四十四字為率、凡告戶籍者。
必以族長墳産為定告婚姻者必以媒妁聘定。
為憑。
告田土者。
必以契劵地鄰為據。
至于強盜、重在明火執仗竊盜、重在出入蹤迹俱要粘連失單。
人命重在屍傷兇器亦要狀後粘單。
此其定式也。
式定則不敢脫毋以全虛字限則不得浮詞以飾聽矣若狀式有違、不與準理、其正狀之外、又須夾一副狀。
夫用副狀者何、凡原告狀準發房、被告必由房抄狀、該房居為奇貨故意刁難。
視事之大小。
為需索之多寡被告抄狀人手。
乃請刀筆訟師。
又照原詞。
多方破調騁應敵之虛情壓先攻之勁勢兩牍當前殊難黑白。
今設副狀、幅方一尺并刊印闆止填注語及被證姓名住址而其詞不載焉準狀之後止發副狀落房。
出票拘審。
該房無所庸其勒索。
被告無所據為剖制則彼此所雲。
機鋒各别。
其真情自不覺躍然于紙上矣。
狀式附 人命傷痕兇器謀助粘單式 副狀式 狀式附【前格三行每行四十八字照畫刊狀單副狀俱用綿連紙印刷】 告狀人 告為 事 上告 本州島縣正堂老爺 施行 計開 被告【住 村離城 裡 住 村離城 裡 住 村離城 裡】 幹證【住 村仝前】 兩鄰【住 村仝前】 地方【住 村仝前】 如命 年 月 日告狀人 年 歲【府 縣 裡 甲籍住 村離城 裡】 抱告某人 代書某人 一事在 赦前及年遠者不準 一告人命不粘連傷痕兇器謀助單者不準 一告婚姻無媒妁者不準 一非現獲奸犯詞内牽連婦女者不準 一告強盜無地鄰見證竊盜無出入形迹空粘失單者不準 一告婪贓無過付見證者不準 一告田土無地鄰債負無中保及不抄粘契劵者不準 一生監及婦女老幼廢疾無抱告者不準 一告生員作證并牽連幼女稚童者不準 一被告非盜命過三人者不準 一狀内所告無真正年月日者不準 一狀尾無考定代書姓名者不準 一狀不合式并無副狀者不準一告人命粘單内不填屍傷兇器下手兇犯及不花押者不準 一凡告狀不用印格眼者不準 人命人痕兇器謀助粘單式【此單實粘告狀後】 一原告某人 系本屍何項親屬 一屍傷某人年 歲 身 面 須某處傷系何物傷 一被傷某人年 歲 身 面 須某處傷系何物傷 一兇器某物系某人犯持用今存某處巳獲未獲 一謀令兇犯某人系某處人約 歲 身 面 須巳獲未獲 一下手兇犯某人系某處雲雲 一助毆兇犯某人系某處雲雲 巳上單報是實如虛甘罪原告某人 押 謀令助毆有人則填無則注無 副狀式 告狀人某告為某事 被告某【住 處離城 裡 住 處離城 裡】 幹證某【住離】 兩鄰 地方【住離城】 年 月 日告狀人某 抱告 代書 △放告 凡告期必以三六九日為定或謂州縣非憲司比不宜拘定日期、民有疾痛呼号、豈能刻待、大盜人命、保無逃逸圈和鴻曰不然、民之有訟。
出于不得已而後控。
官之聽訟。
亦出于不得巳而後準。
非皆樂于有事者也闾閻雀角。
起于一時之忿争。
因而趨告。
若得親友解勸延至告期。
其人怒氣巳平。
杯酒壺茗。
便可兩為排釋。
豈非為民父母者所深願乎。
至于盜命重情。
則有不時之喊告。
豪□巨蠹。
則有抱牌之冤鳴。
原不在三六九之限。
是則無定期以伸大屈有定期以息小争不又兩得之哉。
○凡遇告期、鄉民遠來城市免令守候。
升堂宜早。
先為放告。
後收投文、放告時、官坐卷棚、桌置墀砌上、安放重壓紙一枚、東角門放告狀人魚貫而進不許投文混入其内。
逐名挨次、将狀展開、親壓桌上、仍退跪階下、随命直堂吏點明張數。
高聲報若幹張。
逐張喚名。
點過甬道西、由西角門魚、貫而由點名時有應名不對及舉動可疑者。
即取狀審訊。
如系頂替匿名立時差牌拘拿、雇倩匿名之人。
一并究懲。
收狀巳完、即将白紙封束。
寫明内共若幹張。
呈堂朱筆點封。
門子接置文匣内。
俟轉堂時、連匣帶進内衙。
如此代告匿名。
日漸自少。
衙役抽換之弊可免矣 ○其喊禀擊鼓者。
或事關情急時有之、又有棍蠹、拴通市虎。
恐吓鄉愚。
索詐魚肉者。
但有此等、即差押補狀限拘速理是非執法公斷不得狥情姑縱。
如原告理短。
加倍重懲。
則奸惡不敢輕試。
而刁徒膚愬自然斂迹 △批閱 收過詞狀本日即閱。
先驗堂封未動方行折開、查不合狀式者、即批明不合某式不準、彼知式非套設。
則告狀者自留心于合式矣。
其合式者、亦宜詳度事理應準者、判日批準随狀副狀閱注語被證與正狀俱同亦判日批準紙尾注定承行吏書姓名以便承發科照發其正狀承行紙尾注同【其原告承行将各房經制吏書姓名各置一簽用有葢簽筩裝定俟批狀時抽着姓名随注承行将簽倒放筩内俟一筩簽俱倒盡仍順放照前抽注以示至公如告假及點卯不到者将名簽取出。
俟銷假再入。
惟點卯不到者不準複八簽俟下次再差。
以别勤惰○其欽部憲件自有應值房科。
不可紊亂。
緻生推诿倘始系兩事後合為一、應從重者并卷、一人承結。
事小止将卷案交明。
事大将起止月日詞案卷件數造冊。
出付子取收訖領狀判日畫□。
以杜後口互相推□被告訴詞及後有禀單俱發該承附卷并審
其人心風俗。
尚不至如後世之奸險偷薄。
故虞芮之質成于文王。
不過争田。
雀角之見詠于風人。
僅為婚媾。
至于孔子直欲使民于無訟。
子路遂可片言以折獄。
雖聖賢之盛德明智。
足以感服羣情。
然當之今日。
剽掠攻擊。
毆奪憤争所在皆是。
與夫豪強之欺壓愚懦。
叛逃之誣害善良。
谲詐多端。
狀态百出微獨鈞金束矢之入未能閴其無人即五刑五聲之聽讵可盡斯民之情乎故民日險僞。
而獄訟日繁。
若無所以防禁而擿發之則頹波逝流。
将無有底極也。
鴻今彙刑名為部、而先之以告理、差拘、審拟、諸件繼之以人命、賊盜、逃人、奸情、雜犯、欵犯、贓私、反叛、八條。
又、于八條之中、分晰款項務期獄鮮遁情民無冤累雖不敢雲希聖人之無訟。
拟先賢之片言要亦于折獄或有微長耳 ○詞訟 考代書 立狀式 放告 批閱 挂号 差拘 比差 銷差 勸民息訟 農忙停訟 熱審減刑 設便民房 禁打架 審訟 用刑 △考代書【見前莅任部内】 見前莅任部内 △立狀式 考定代書所以杜謊詞。
也而狀式不立傍有善唆慣訟之人巧設虛局并瞞代書或代書雖據事以書不限定字格枝詞蔓語反滋纏繞故狀刊格眼三行、以一百四十四字為率、凡告戶籍者。
必以族長墳産為定告婚姻者必以媒妁聘定。
為憑。
告田土者。
必以契劵地鄰為據。
至于強盜、重在明火執仗竊盜、重在出入蹤迹俱要粘連失單。
人命重在屍傷兇器亦要狀後粘單。
此其定式也。
式定則不敢脫毋以全虛字限則不得浮詞以飾聽矣若狀式有違、不與準理、其正狀之外、又須夾一副狀。
夫用副狀者何、凡原告狀準發房、被告必由房抄狀、該房居為奇貨故意刁難。
視事之大小。
為需索之多寡被告抄狀人手。
乃請刀筆訟師。
又照原詞。
多方破調騁應敵之虛情壓先攻之勁勢兩牍當前殊難黑白。
今設副狀、幅方一尺并刊印闆止填注語及被證姓名住址而其詞不載焉準狀之後止發副狀落房。
出票拘審。
該房無所庸其勒索。
被告無所據為剖制則彼此所雲。
機鋒各别。
其真情自不覺躍然于紙上矣。
狀式附 人命傷痕兇器謀助粘單式 副狀式 狀式附【前格三行每行四十八字照畫刊狀單副狀俱用綿連紙印刷】 告狀人 告為 事 上告 本州島縣正堂老爺 施行 計開 被告【住 村離城 裡 住 村離城 裡 住 村離城 裡】 幹證【住 村仝前】 兩鄰【住 村仝前】 地方【住 村仝前】 如命 年 月 日告狀人 年 歲【府 縣 裡 甲籍住 村離城 裡】 抱告某人 代書某人 一事在 赦前及年遠者不準 一告人命不粘連傷痕兇器謀助單者不準 一告婚姻無媒妁者不準 一非現獲奸犯詞内牽連婦女者不準 一告強盜無地鄰見證竊盜無出入形迹空粘失單者不準 一告婪贓無過付見證者不準 一告田土無地鄰債負無中保及不抄粘契劵者不準 一生監及婦女老幼廢疾無抱告者不準 一告生員作證并牽連幼女稚童者不準 一被告非盜命過三人者不準 一狀内所告無真正年月日者不準 一狀尾無考定代書姓名者不準 一狀不合式并無副狀者不準一告人命粘單内不填屍傷兇器下手兇犯及不花押者不準 一凡告狀不用印格眼者不準 人命人痕兇器謀助粘單式【此單實粘告狀後】 一原告某人 系本屍何項親屬 一屍傷某人年 歲 身 面 須某處傷系何物傷 一被傷某人年 歲 身 面 須某處傷系何物傷 一兇器某物系某人犯持用今存某處巳獲未獲 一謀令兇犯某人系某處人約 歲 身 面 須巳獲未獲 一下手兇犯某人系某處雲雲 一助毆兇犯某人系某處雲雲 巳上單報是實如虛甘罪原告某人 押 謀令助毆有人則填無則注無 副狀式 告狀人某告為某事 被告某【住 處離城 裡 住 處離城 裡】 幹證某【住離】 兩鄰 地方【住離城】 年 月 日告狀人某 抱告 代書 △放告 凡告期必以三六九日為定或謂州縣非憲司比不宜拘定日期、民有疾痛呼号、豈能刻待、大盜人命、保無逃逸圈和鴻曰不然、民之有訟。
出于不得已而後控。
官之聽訟。
亦出于不得巳而後準。
非皆樂于有事者也闾閻雀角。
起于一時之忿争。
因而趨告。
若得親友解勸延至告期。
其人怒氣巳平。
杯酒壺茗。
便可兩為排釋。
豈非為民父母者所深願乎。
至于盜命重情。
則有不時之喊告。
豪□巨蠹。
則有抱牌之冤鳴。
原不在三六九之限。
是則無定期以伸大屈有定期以息小争不又兩得之哉。
○凡遇告期、鄉民遠來城市免令守候。
升堂宜早。
先為放告。
後收投文、放告時、官坐卷棚、桌置墀砌上、安放重壓紙一枚、東角門放告狀人魚貫而進不許投文混入其内。
逐名挨次、将狀展開、親壓桌上、仍退跪階下、随命直堂吏點明張數。
高聲報若幹張。
逐張喚名。
點過甬道西、由西角門魚、貫而由點名時有應名不對及舉動可疑者。
即取狀審訊。
如系頂替匿名立時差牌拘拿、雇倩匿名之人。
一并究懲。
收狀巳完、即将白紙封束。
寫明内共若幹張。
呈堂朱筆點封。
門子接置文匣内。
俟轉堂時、連匣帶進内衙。
如此代告匿名。
日漸自少。
衙役抽換之弊可免矣 ○其喊禀擊鼓者。
或事關情急時有之、又有棍蠹、拴通市虎。
恐吓鄉愚。
索詐魚肉者。
但有此等、即差押補狀限拘速理是非執法公斷不得狥情姑縱。
如原告理短。
加倍重懲。
則奸惡不敢輕試。
而刁徒膚愬自然斂迹 △批閱 收過詞狀本日即閱。
先驗堂封未動方行折開、查不合狀式者、即批明不合某式不準、彼知式非套設。
則告狀者自留心于合式矣。
其合式者、亦宜詳度事理應準者、判日批準随狀副狀閱注語被證與正狀俱同亦判日批準紙尾注定承行吏書姓名以便承發科照發其正狀承行紙尾注同【其原告承行将各房經制吏書姓名各置一簽用有葢簽筩裝定俟批狀時抽着姓名随注承行将簽倒放筩内俟一筩簽俱倒盡仍順放照前抽注以示至公如告假及點卯不到者将名簽取出。
俟銷假再入。
惟點卯不到者不準複八簽俟下次再差。
以别勤惰○其欽部憲件自有應值房科。
不可紊亂。
緻生推诿倘始系兩事後合為一、應從重者并卷、一人承結。
事小止将卷案交明。
事大将起止月日詞案卷件數造冊。
出付子取收訖領狀判日畫□。
以杜後口互相推□被告訴詞及後有禀單俱發該承附卷并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