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全書卷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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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論
立丈冊
定步弓
責經手
勸自首
具結狀
禁需擾
清丈餘論
○總論
夫州縣田地之原額有缺、緻累包賠而為清丈者、田地久屬荒蕪、錢糧除豁、後為民人墾種成熟、未經承糧、而為清丈者、又或臨山瀕水、漲蕩淤灘、不無開墾耕種、隐漏種糧而為清丈者、為缺額包賠而清丈。
是欲複額以蘇民累也。
為久荒複熟而清丈。
是欲認新糧以足舊賦也。
若夫為民私耕閑土以行清丈非欲為增田裕課之舉乎。
然既雲清丈不獨隐占者固丈即無隐占者。
亦丈也。
夫無隐占而亦丈。
是一丈而阖邑為之騷動矣。
且丈則官為履畝。
于是業戶有差催守候之擾。
裡胥有科斂灑食之費。
弓正有囑托賄庇之需。
而又跟随多役。
辦事諸人。
東西馳骛。
以緻農業廢弛。
稼殖蹂踐甚非所以恤民省事之意也故欲行官丈不若令其自丈既令自丈不若勸其速為自首欲令自首不若制為不敢不首之法法善而首自争先。
其後不過畧為抽丈巳耳如是而缺足賦全。
漏顯課裕。
又何阡稽畝勘之紛紛為哉。
○立丈冊 夫有司慮其擾民、不忍徑行清丈、勸令自首、彼種戶、以首地則增糧。
莫若可隐而姑隐之之為得也。
今則立一丈冊之法刊刻成式、令業戶自丈照式填寫而先由示以利害曉谕之。
如有不用印冊。
不照式填寫。
立行拿究。
丈出隐漏。
不速自首。
本宮履畝勘出。
除按律科罪外。
仍追曆年籽粒錢糧彼見冊式難瞞于前而履畝究追于後雖欲不自首也得乎其冊每甲一本。
每業戶一張、每張四格、可填田地四段、田地多者接頁填去每業戶各丈各填、雖父子兄弟不得分名共戶溷亂坵段。
其田糧有上中下則之不等。
有河淤山地之互異。
故征錢糧亦有多寡之不同。
奸猾之民。
或從前買賣。
串賄裡書。
有買上過中。
買中過下。
以平原沃壤。
指為沙石硗瘠完糧者。
不惟重賦從輕。
而課額亦因之有缺矣。
今冊中四至填明四至某人系某糧則。
四至除荒山大河。
深溝高阜。
許照實填寫。
若系私行小路放水溝□之外。
尚有墾種之山。
之地。
之田系何糧則無論本圖隔裡。
俱要逐一填明不得以山道溝河等字樣朦混填寫其丈量照例計若幹尺為一步、計若幹弓積若幹步為一畝于是以四至之糧則較本田之糧則有無虧額自明矣以現丈之畝數料原田之畝數有無隐漏自露矣【丈冊式附】 丈冊式 △丈冊式【一戶丈完釘入白紙一頁結□原今大總】 見圖 ○定步弓 丈田地以步弓為準其弓悉用憲頒舊式每村鄉地、照式各備數張呈縣驗明印烙方許應用如有擅用大弓。
私增分厘者。
查出重究。
【聞中州丈弓五尺為一步、吳中六尺為一步、或各處尺數不同悉照原頒久用者為定、】 ○責經手 刊冊既定、須先出示。
曉谕裡社長鄉地業戶人等、限于某日為始某日為止裡社等率同業戶逐畝逐段詳細丈量。
遇平曠大段、照式填明四至糧則如遇小坵零畝要畫地形似指為某名如所謂魚鱗冊者。
随丈随填。
先登草冊。
照填真冊送縣不得潦草洗補改換四至糧則希圖掩飾丈地弓步不真。
責之弓手。
填寫四至糧則不真。
責之鄉地裡長。
計算地畝科則不明。
責之圖總裡書。
囑托賄凂。
增弓改則。
責之業戶。
定俱從重究拟。
丈冊每戶後俱要寫弓手鄉地圖裡等姓名以憑抽丈。
丈完繳冊之時、鄉地人等仍具并無扶同隐漏如虛甘罪結狀。
附卷存案【鄰田四至糧則、恐奸民改易以合本丈田則間拙田多者查鄰田戶當日推收□與今丈冊對是否相同便見。
】 ○勸自首 州縣勸令自首者葢為愛惜百姓。
不忍以欺隐治罪也。
若必待
是欲複額以蘇民累也。
為久荒複熟而清丈。
是欲認新糧以足舊賦也。
若夫為民私耕閑土以行清丈非欲為增田裕課之舉乎。
然既雲清丈不獨隐占者固丈即無隐占者。
亦丈也。
夫無隐占而亦丈。
是一丈而阖邑為之騷動矣。
且丈則官為履畝。
于是業戶有差催守候之擾。
裡胥有科斂灑食之費。
弓正有囑托賄庇之需。
而又跟随多役。
辦事諸人。
東西馳骛。
以緻農業廢弛。
稼殖蹂踐甚非所以恤民省事之意也故欲行官丈不若令其自丈既令自丈不若勸其速為自首欲令自首不若制為不敢不首之法法善而首自争先。
其後不過畧為抽丈巳耳如是而缺足賦全。
漏顯課裕。
又何阡稽畝勘之紛紛為哉。
○立丈冊 夫有司慮其擾民、不忍徑行清丈、勸令自首、彼種戶、以首地則增糧。
莫若可隐而姑隐之之為得也。
今則立一丈冊之法刊刻成式、令業戶自丈照式填寫而先由示以利害曉谕之。
如有不用印冊。
不照式填寫。
立行拿究。
丈出隐漏。
不速自首。
本宮履畝勘出。
除按律科罪外。
仍追曆年籽粒錢糧彼見冊式難瞞于前而履畝究追于後雖欲不自首也得乎其冊每甲一本。
每業戶一張、每張四格、可填田地四段、田地多者接頁填去每業戶各丈各填、雖父子兄弟不得分名共戶溷亂坵段。
其田糧有上中下則之不等。
有河淤山地之互異。
故征錢糧亦有多寡之不同。
奸猾之民。
或從前買賣。
串賄裡書。
有買上過中。
買中過下。
以平原沃壤。
指為沙石硗瘠完糧者。
不惟重賦從輕。
而課額亦因之有缺矣。
今冊中四至填明四至某人系某糧則。
四至除荒山大河。
深溝高阜。
許照實填寫。
若系私行小路放水溝□之外。
尚有墾種之山。
之地。
之田系何糧則無論本圖隔裡。
俱要逐一填明不得以山道溝河等字樣朦混填寫其丈量照例計若幹尺為一步、計若幹弓積若幹步為一畝于是以四至之糧則較本田之糧則有無虧額自明矣以現丈之畝數料原田之畝數有無隐漏自露矣【丈冊式附】 丈冊式 △丈冊式【一戶丈完釘入白紙一頁結□原今大總】 見圖 ○定步弓 丈田地以步弓為準其弓悉用憲頒舊式每村鄉地、照式各備數張呈縣驗明印烙方許應用如有擅用大弓。
私增分厘者。
查出重究。
【聞中州丈弓五尺為一步、吳中六尺為一步、或各處尺數不同悉照原頒久用者為定、】 ○責經手 刊冊既定、須先出示。
曉谕裡社長鄉地業戶人等、限于某日為始某日為止裡社等率同業戶逐畝逐段詳細丈量。
遇平曠大段、照式填明四至糧則如遇小坵零畝要畫地形似指為某名如所謂魚鱗冊者。
随丈随填。
先登草冊。
照填真冊送縣不得潦草洗補改換四至糧則希圖掩飾丈地弓步不真。
責之弓手。
填寫四至糧則不真。
責之鄉地裡長。
計算地畝科則不明。
責之圖總裡書。
囑托賄凂。
增弓改則。
責之業戶。
定俱從重究拟。
丈冊每戶後俱要寫弓手鄉地圖裡等姓名以憑抽丈。
丈完繳冊之時、鄉地人等仍具并無扶同隐漏如虛甘罪結狀。
附卷存案【鄰田四至糧則、恐奸民改易以合本丈田則間拙田多者查鄰田戶當日推收□與今丈冊對是否相同便見。
】 ○勸自首 州縣勸令自首者葢為愛惜百姓。
不忍以欺隐治罪也。
若必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