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全書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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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部
◆編審部
總論
嚴饬裡胥
慎選戶長
查原冊
設誓
首改前弊
定推收
開報冊單
立局親審
審後出示
攢造審冊
編審餘論
○總論
編審之時有二一在十年大造、将錢糧戶口、攢造黃冊、進呈。
禦覽所以重民數也、一在五年均役、清核丁差所以蘇民累也、今黃冊停造惟五年均役、直省遵行無異、夫均之事亦有二一田與役并均一專均役而不均田田役并均。
以阖縣之都圖裡甲。
合都圖裡甲田糧之數而均分之。
使裒多益寡。
無偏多偏少之弊。
葢糧由産派差照糧行糧之數定而差亦于是定焉。
亦無畸輕畸重之虞。
法未嘗不善也。
然而今之民。
非如古井田之制。
計口授畝子孫相守以為世業。
十年之内貧富無常。
鬻産時有若任便交易則彼圖售入此圖阡畝仍屬參差若貿不出圖則貧産遽難求脫勢豪益複刁難此均田之所以未易言也惟專均役而不均田。
宜永行之而民大有賴焉。
然役之均亦有二一有田而有丁。
謂之糧差。
一光丁而無糧。
謂之力役。
葢田多則糧多糧多則差多。
所謂差照糧行者是也。
乃奸豪巨猬欲減多糧而就少避重差而就輕于是花立戶名詭寄别裡。
而總書冊房。
或受人賄囑或将巳田糧飛灑各戶移換鬥則。
脫漏頃畝。
冐栽田地。
種種弊端。
莫可窮诘。
夫留心斯政者若不先除斯弊雖日求均而終無可均之日也況于審丁之際。
戶長之開報不實。
有司之升擦無憑。
其弊又不可殚述者乎。
雖然欲除匿糧之弊惟在推收之逼清欲除匿丁之弊惟在減增之悉當而巳大約南方糧重。
重在審役。
北方糧輕。
重在審丁。
以役系于丁。
而不系于糧也。
是在司牧者。
有以權衡而變通之耳。
【花立戶名、謂産木一人、管業乃立數人詭名也詭寄别裡、謂産本坐落一裡乃于數裡立戶、以上二弊皆減多為少避重就輕也。
飛灑各戶、謂将丁産應辦銀糧分派他人銀糧之内、使彼代納、移換鬥則、鬥謂按田科糧米之數、以田地山塘定糧米多寡、則兼丁言、南土之丁分鄉市北土之丁分三門九則、三門者上中下也、九則者上上中上下上上中中中下中上下中下下下、三門互錯而成九也、派銀之法或以率分法遽減而派、或止以上、則派十分之五、中則派十分之三、下則僅派十分之二者如上則以五分分三則而又别三等多寡之數者、或以下下為準各則加一分彙至上上為九分者、各處立法不同、移換者、移甲之重、換乙之輕、但利甲損乙、課額原是不缺、或将重則換輕并不移易、暗損課額、累裡包賠脫漏頃畝、謂将産業竟不入冊、隐地漏糧者、冐栽田地、謂将已産暗造他人名下、害彼代納者、】 ○按南土糧重、照産派役不重丁銀故田地雖多立一戶即是一丁、丁銀多寡不遠北土糧輕、照丁派差、丁銀大有輕重故屆期審丁、不可不慎、除新成之丁、例令戶長舉報入冊、逃亡老絕許裡逓公舉以定開除若升擦之際、【增下則為上中日升減上則為中下日擦】惟視産業之增減為至公【産增則家起應升産減則家落應擦】宜将前屆合裡丁糧、通盤一算約糧銀若幹該有丁銀若幹較量配則貧富悉均而不偏累窮苦矣。
○按北地糧輕丁重、每有差徭、俱照丁派、故每丁有派至一二兩者、若窮苦之人。
将何所取辦乎。
此照糧升擦所以為至當也。
然紳衿之豪、以包攬成風。
恬不為怪。
貧窮親友及鄉間稍裕者。
其田地攬歸戶下每年錢糧包為代納。
百姓火耗。
有加三加二加一不等。
其包納火耗。
亦不為減。
及紳衿完糧。
借口自封投櫃。
竟有銀色不足。
銀數短少者。
縣官若一查究追補。
辄持官短長。
列欵控告。
拖累衙役。
所以紳衿公然包攬。
大獲其利。
而百姓亦樂于紳衿包攬者。
其本戶之丁。
即系紳衿供丁。
鄉紳供丁多至數十名。
青衿亦有十數丁者。
每有差徭裡逓不敢派及。
每遇編審供丁名下即有應增新丁。
戶長總書亦不敢開報。
若竟依糧升擦。
則紳衿所包攬之田地勢必增丁。
則所增者非紳衿之丁而即包攬之丁是又為紳衿增包攬之丁也乃百姓見按糧增丁。
益懼丁多為累。
争附紳衿者愈衆。
恐光丁無糧者亦求附供丁以逃差如是窮民常處其苦累而紳衿常處其樂利矣且裡胥知以糧多寡為升擦。
又安保其不分灑他戶以多易寡避升而冀擦乎此又照糧升擦亦未能盡無弊也。
然則北地之丁終不可均乎夫求均無他異術亦止丁糧并核與酌除供丁而已夫有丁無糧者照丁據實增除有丁有糧者又照糧據實升擦先嚴饬裡書。
不許私為增減慎選戶長不許捏虛開報其為丁為糧。
劃然可考。
至于供丁之說。
乃陋弊成習。
朝廷除免本身丁徭外。
非有别所謂供丁也。
若一槩盡除
禦覽所以重民數也、一在五年均役、清核丁差所以蘇民累也、今黃冊停造惟五年均役、直省遵行無異、夫均之事亦有二一田與役并均一專均役而不均田田役并均。
以阖縣之都圖裡甲。
合都圖裡甲田糧之數而均分之。
使裒多益寡。
無偏多偏少之弊。
葢糧由産派差照糧行糧之數定而差亦于是定焉。
亦無畸輕畸重之虞。
法未嘗不善也。
然而今之民。
非如古井田之制。
計口授畝子孫相守以為世業。
十年之内貧富無常。
鬻産時有若任便交易則彼圖售入此圖阡畝仍屬參差若貿不出圖則貧産遽難求脫勢豪益複刁難此均田之所以未易言也惟專均役而不均田。
宜永行之而民大有賴焉。
然役之均亦有二一有田而有丁。
謂之糧差。
一光丁而無糧。
謂之力役。
葢田多則糧多糧多則差多。
所謂差照糧行者是也。
乃奸豪巨猬欲減多糧而就少避重差而就輕于是花立戶名詭寄别裡。
而總書冊房。
或受人賄囑或将巳田糧飛灑各戶移換鬥則。
脫漏頃畝。
冐栽田地。
種種弊端。
莫可窮诘。
夫留心斯政者若不先除斯弊雖日求均而終無可均之日也況于審丁之際。
戶長之開報不實。
有司之升擦無憑。
其弊又不可殚述者乎。
雖然欲除匿糧之弊惟在推收之逼清欲除匿丁之弊惟在減增之悉當而巳大約南方糧重。
重在審役。
北方糧輕。
重在審丁。
以役系于丁。
而不系于糧也。
是在司牧者。
有以權衡而變通之耳。
【花立戶名、謂産木一人、管業乃立數人詭名也詭寄别裡、謂産本坐落一裡乃于數裡立戶、以上二弊皆減多為少避重就輕也。
飛灑各戶、謂将丁産應辦銀糧分派他人銀糧之内、使彼代納、移換鬥則、鬥謂按田科糧米之數、以田地山塘定糧米多寡、則兼丁言、南土之丁分鄉市北土之丁分三門九則、三門者上中下也、九則者上上中上下上上中中中下中上下中下下下、三門互錯而成九也、派銀之法或以率分法遽減而派、或止以上、則派十分之五、中則派十分之三、下則僅派十分之二者如上則以五分分三則而又别三等多寡之數者、或以下下為準各則加一分彙至上上為九分者、各處立法不同、移換者、移甲之重、換乙之輕、但利甲損乙、課額原是不缺、或将重則換輕并不移易、暗損課額、累裡包賠脫漏頃畝、謂将産業竟不入冊、隐地漏糧者、冐栽田地、謂将已産暗造他人名下、害彼代納者、】 ○按南土糧重、照産派役不重丁銀故田地雖多立一戶即是一丁、丁銀多寡不遠北土糧輕、照丁派差、丁銀大有輕重故屆期審丁、不可不慎、除新成之丁、例令戶長舉報入冊、逃亡老絕許裡逓公舉以定開除若升擦之際、【增下則為上中日升減上則為中下日擦】惟視産業之增減為至公【産增則家起應升産減則家落應擦】宜将前屆合裡丁糧、通盤一算約糧銀若幹該有丁銀若幹較量配則貧富悉均而不偏累窮苦矣。
○按北地糧輕丁重、每有差徭、俱照丁派、故每丁有派至一二兩者、若窮苦之人。
将何所取辦乎。
此照糧升擦所以為至當也。
然紳衿之豪、以包攬成風。
恬不為怪。
貧窮親友及鄉間稍裕者。
其田地攬歸戶下每年錢糧包為代納。
百姓火耗。
有加三加二加一不等。
其包納火耗。
亦不為減。
及紳衿完糧。
借口自封投櫃。
竟有銀色不足。
銀數短少者。
縣官若一查究追補。
辄持官短長。
列欵控告。
拖累衙役。
所以紳衿公然包攬。
大獲其利。
而百姓亦樂于紳衿包攬者。
其本戶之丁。
即系紳衿供丁。
鄉紳供丁多至數十名。
青衿亦有十數丁者。
每有差徭裡逓不敢派及。
每遇編審供丁名下即有應增新丁。
戶長總書亦不敢開報。
若竟依糧升擦。
則紳衿所包攬之田地勢必增丁。
則所增者非紳衿之丁而即包攬之丁是又為紳衿增包攬之丁也乃百姓見按糧增丁。
益懼丁多為累。
争附紳衿者愈衆。
恐光丁無糧者亦求附供丁以逃差如是窮民常處其苦累而紳衿常處其樂利矣且裡胥知以糧多寡為升擦。
又安保其不分灑他戶以多易寡避升而冀擦乎此又照糧升擦亦未能盡無弊也。
然則北地之丁終不可均乎夫求均無他異術亦止丁糧并核與酌除供丁而已夫有丁無糧者照丁據實增除有丁有糧者又照糧據實升擦先嚴饬裡書。
不許私為增減慎選戶長不許捏虛開報其為丁為糧。
劃然可考。
至于供丁之說。
乃陋弊成習。
朝廷除免本身丁徭外。
非有别所謂供丁也。
若一槩盡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