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全書卷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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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一頁結□原今大總】
見圖
○定步弓
丈田地以步弓為準其弓悉用憲頒舊式每村鄉地、照式各備數張呈縣驗明印烙方許應用如有擅用大弓。
私增分厘者。
查出重究。
【聞中州丈弓五尺為一步、吳中六尺為一步、或各處尺數不同悉照原頒久用者為定、】 ○責經手 刊冊既定、須先出示。
曉谕裡社長鄉地業戶人等、限于某日為始某日為止裡社等率同業戶逐畝逐段詳細丈量。
遇平曠大段、照式填明四至糧則如遇小坵零畝要畫地形似指為某名如所謂魚鱗冊者。
随丈随填。
先登草冊。
照填真冊送縣不得潦草洗補改換四至糧則希圖掩飾丈地弓步不真。
責之弓手。
填寫四至糧則不真。
責之鄉地裡長。
計算地畝科則不明。
責之圖總裡書。
囑托賄凂。
增弓改則。
責之業戶。
定俱從重究拟。
丈冊每戶後俱要寫弓手鄉地圖裡等姓名以憑抽丈。
丈完繳冊之時、鄉地人等仍具并無扶同隐漏如虛甘罪結狀。
附卷存案【鄰田四至糧則、恐奸民改易以合本丈田則間拙田多者查鄰田戶當日推收□與今丈冊對是否相同便見。
】 ○勸自首 州縣勸令自首者葢為愛惜百姓。
不忍以欺隐治罪也。
若必待官親丈出。
而按之本律、本身治罪田土入官。
不巳晚乎宜先出示通谕四鄉。
若自丈果無分厘多出。
即照冊式登填。
以憑親掣。
若丈原額之外。
果有多餘即行自首止照數起科免其欺隐之罪。
其自首以某日為始某日為止如過期不首。
方行親掣。
○具結狀 業主自丈、填冊之後恐冊系圖裡等填造鄉愚漫不經心日後且得借口。
合行自具結狀投逓。
結後連書鄉地裡社等姓名。
并業主花押。
粘卷存案。
非好為煩瑣也。
上關國課。
下為民業。
亦甯過于詳慎耳。
【結狀式附】 具結、狀業戶某人系本縣某都某裡某甲人 為某事切某向有祖遺續置田地山塘共若幹畝計若幹【段坵】在于本裡本甲長某人完糧當差悉照後開坵段科則查算并無隐、漏田地移換糧則緻幹 新例今奉查丈合先具結報如有隐地漏糧依 例甘罪所結是實 計開 第一【段坵】某項【田地】若幹坐落某裡某處某字第幾号 系何科則【東至某人某則田南至某人某則地西至某人某則田北至某人某則地】 第二【段坵 照前式開完】 年月 日具結狀業戶某人押 弓手某人 裡書某人 鄉長某人
私增分厘者。
查出重究。
【聞中州丈弓五尺為一步、吳中六尺為一步、或各處尺數不同悉照原頒久用者為定、】 ○責經手 刊冊既定、須先出示。
曉谕裡社長鄉地業戶人等、限于某日為始某日為止裡社等率同業戶逐畝逐段詳細丈量。
遇平曠大段、照式填明四至糧則如遇小坵零畝要畫地形似指為某名如所謂魚鱗冊者。
随丈随填。
先登草冊。
照填真冊送縣不得潦草洗補改換四至糧則希圖掩飾丈地弓步不真。
責之弓手。
填寫四至糧則不真。
責之鄉地裡長。
計算地畝科則不明。
責之圖總裡書。
囑托賄凂。
增弓改則。
責之業戶。
定俱從重究拟。
丈冊每戶後俱要寫弓手鄉地圖裡等姓名以憑抽丈。
丈完繳冊之時、鄉地人等仍具并無扶同隐漏如虛甘罪結狀。
附卷存案【鄰田四至糧則、恐奸民改易以合本丈田則間拙田多者查鄰田戶當日推收□與今丈冊對是否相同便見。
】 ○勸自首 州縣勸令自首者葢為愛惜百姓。
不忍以欺隐治罪也。
若必待官親丈出。
而按之本律、本身治罪田土入官。
不巳晚乎宜先出示通谕四鄉。
若自丈果無分厘多出。
即照冊式登填。
以憑親掣。
若丈原額之外。
果有多餘即行自首止照數起科免其欺隐之罪。
其自首以某日為始某日為止如過期不首。
方行親掣。
○具結狀 業主自丈、填冊之後恐冊系圖裡等填造鄉愚漫不經心日後且得借口。
合行自具結狀投逓。
結後連書鄉地裡社等姓名。
并業主花押。
粘卷存案。
非好為煩瑣也。
上關國課。
下為民業。
亦甯過于詳慎耳。
【結狀式附】 具結、狀業戶某人系本縣某都某裡某甲人 為某事切某向有祖遺續置田地山塘共若幹畝計若幹【段坵】在于本裡本甲長某人完糧當差悉照後開坵段科則查算并無隐、漏田地移換糧則緻幹 新例今奉查丈合先具結報如有隐地漏糧依 例甘罪所結是實 計開 第一【段坵】某項【田地】若幹坐落某裡某處某字第幾号 系何科則【東至某人某則田南至某人某則地西至某人某則田北至某人某則地】 第二【段坵 照前式開完】 年月 日具結狀業戶某人押 弓手某人 裡書某人 鄉長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