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全書卷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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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列名黉序安得此時尚書一乳名且以青青子衿數行退約猶倩人代筆以洋之老奸能甘受乎則此為蘭亭赝迹又無疑矣總之衆口紛紛自當以 撫憲之斷給為鐵案速令加兆等還産于張。

    其節年錢糧。

    另同伊社裡長清算。

    籽粒免追可也。

     △釋招狀 曰問得者。

    問官之起語也曰一名某人者犯人之供稱也凡串招、須照例定一人為招首如京官與外官共犯、俱應奏請者以罪重者為首。

    京官雖僧道官、與在外六品以下官共犯、京官為首、緻仕官與役吏共犯、官為首、罷閑官并生儒與吏承共犯、吏承為首、内臣與京官共犯、官為首、與在外六品以下官共犯、内臣為首、有職役人與白丁共犯、職役人為首、婦人與男子共犯、男子為首、僧道與裡老共犯、僧道為首、軍民相等之人共犯罪重者為首。

    通将各人事情招出。

    巳獲者、稱在官未獲者、稱未到脫逃者在逃、犯罪時在、事發時死者、稱先存今故死在先、有事幹犯者、稱巳故監禁死者、稱監故巳成招禁者稱獄囚未成招禁者、稱罪囚連坐父母者、稱家口連坐妻子者、稱家小照提者、稱前事或别卷、真犯死罪、分巳未決、雜徒罪以下、納贖者、稱問結發配充軍為民者、稱問發杖決者、稱省發供明者、稱省令俱置姓氏之上後莫重用其年歲貫址之下、有職者序履曆吏序參充僧道序簪剃若該還俗者、法名下出姓名尊卑讦告、律該照服定罪者序宗支八議之人、按秩開寫。

    以便定議。

    不拘事之大小輕重多寡以年月先後為序年曰問月曰内、其定罪全憑招眼用不合雲雲須犯律例者如竊盜、則雲某窺得某人家有某物不合辄起盜心、于某日時、潛到某家門首、采聽本家人犬睡熟剜開牆壁進入内房、偷出某物、強盜、則雲訪得某家多有财物、某不合紏同某某、各不合依允各持鎗棍幾更時分、潛到某家門首、用某物打開某處點起火亮刼出某某财物、在某處分用、毆殺、則雲某不合與某人、各用某物鬪打、悞将某人某處打訖一下因傷身故故殺、則雲因與某人争鬬、厮打不過不合發狠用某物打向某某處一下、當時氣絕、謀殺則雲某不合向某、人說某人時常欺害我、若無人處結果了他某某各不合依聽在心、于某年月日、訪得某人獨自在于某處、某呌同某人、各執某械、潛到某處、向伊某處用某械戳砍幾下當時氣絕身死、餘皆仿此、贓物少、則就招内叙出。

    多則于招後結出。

    所值銀數。

    計贓定罪。

    若招首無贓。

    要另言結得某人等。

    某某财物若幹不可混序○然此亦其式耳。

    至于強竊偷刼、及鬬毆謀殺等類俱照本犯原日實情實景供序一字攏統含糊不得獨是不合如何。

    又不合如何。

    則一定規矩不可少也。

     招狀式 招狀式 一問得、一名犯人某、年若幹歲、系某府某州某縣某都圖籍貫、狀招某年月日、不合與某雲雲某各不合雲雲又不合雲雲各又不合雲雲亦不合雲雲亦又不合雲雲卻不合雲雲卻又不合雲雲有某不甘、通将前情首告某衙門某官案下、當蒙拘提一幹犯證到官、當堂研審錄取口供雲雲在卷、蒙審得雲雲各情允服無詞除将無幹人證某某等、先行摘放、某某等取問實招犯外、結得某某對象時值估價銀若幹兩、所結是實、 年月日招狀人某某 背押 △釋定議 議者、拟似也、問者、欲似諸律、未敢以為是而拟之之詞、所犯姓名雖多、以招首為議頭、以下輕重。

    依罪為次引用律例必須體認得真有犯二罪以上從重論是謂除輕不坐也各、等者。

    從一科斷是謂去彼存此也。

    數事共條。

    止引所犯。

    是摘引應坐也。

    如五六七人共招、律雖各别而罪相等。

    并拟。

    贓貫同者亦然、各色人犯、系文武職役須序來曆以便發落。

    先有力、稍有力、再次無力、其收贖之罪、并應的決之人則不論力。

    若無律例而比附者則雲某系照例比附某律例雲雲。

    如死刑、則雲某重犯牢固監候。

    會審處決、通行請旨、若是外招、則雲申詳轉日發落、 定議式 定議式 一議得、某人某人、所犯各除輕罪不坐外、某與某各各依某律例杖若幹、流若幹裡、某某俱合依不應得為而為之律、杖若幹某系家人共犯免科、與供明某人俱免拟、某應照例決發、某審俱有力、照例納米、某審無力、照例的決、各滿完日、與免科某、并供明某、各甯家随住、某系重犯、照例監候某輕犯、準保候申詳轉日發落 △釋舉照 照出者、如火之照物、葢前招議之内、各犯贓贖還官給主。

    不容遺漏。

    所以總結上文之意。

    彼此俱罪之贓。

    應禁之物則入官。

    取與不和、鬬瓊森事、逼取求索呈告之贓。

    绐、主【若系傍人舉首、官司察出者、則仍入官、】官物還官。

    私物給主。

    卷冊、則發該衙門房科備照屍棺、給屍親領埋。

    兇器、發獄局改造刑具器皿。

    奴婢妻妾、領回。

    贖谷、發倉備赈。

    贖銀、貯庫作正支銷。

    入官還官者取倉庫實收。

    給主者、取領狀、其一應契票文書、僞造償結者、塗抹附卷應還存者、給主取領狀。

    充軍為民問徒發遣者、取收管。

    未到人犯、無罪者、免提。

    誣告贓物免追若有罪犯不到、與應參奏官員之類、則稱合問某人。

    俱另行提問。

    是謂照提。

     照出式 照出式 一照出某人、該納米谷若幹或折銀若幹、或贓銀若幹、俱上倉貯庫。

    取實收。

    及某原盜騙财物、理合給原主。

    取領收附卷餘無再照。

     △照提 照提者因舉照中另提而立名。

    除應奏請官員之外、有亡不官者四項衆人共犯。

    此獨逃亡。

    情罪難定。

    獲審另結者一也。

    多人共犯。

    此雖逃亡。

    而所犯情節顯著。

    律雲衆證明白。

    即同獄成徑拟其罪獲日補決者一也。

    事發在逃。

    難以質審。

    雖未舉照應存其案以俟獲審者一也。

    多人同案。

    此獨不出。

    卻系要證。

    不能懸斷。

    亦雖未經舉照存案獲結者一也。

    大約理直而公者。

    不必遁逸。

    犯人不出必為情虛要證不出。

    定有偏袒受囑之故 遁逸之人、一經照提補決、則必堅匿不出。

    且或衆口所惡緻令終身無以自明故非真得實情隻用案候。

    不可輕用補決字様拟罪在案。

    照提補決者、若律例更改。

    獲着之日。

    宜用新例。

    但加逃罪二等。

     家主呈告婢仆盜逃。

    必拘中保。

    吊驗身契。

    并兩鄰查訊盜逃情由。

    方可立提緝之案。

    給廣捕之牌。

    若查訊未真。

    不可輕準。

    恐有本非婢仆。

    一經案緝。

    後日竟為把柄。

    更有家人身死不明棄匿屍骸反告盜逃掩人耳目者。

    自當根究。

    不可不防。

    【然仆婢服役多年、或長子孫。

    無身契可驗者。

    但有确實證據。

    亦準與提緝。

    未可執一也。

    】 △釋卷案 凡序問斷案卷始于原詞、次行拘票案次訴詞、訴詞票案次投詞、俱先依次序、粘連成卷、上用卷面待審、審過取畢口供、序招、加看語、定議、舉照、或應原紙。

    或應清寫、俱照式中細注。

    粘接成卷。

    用印存案。

    若奉上行者止将票案删去以卷序成詳文體式。

    粘同原批詞。

    面上加一面呈。

    聲說奉批原由申繳。

    候批發發落。

     卷案總式 卷案總式 某年月日原告某 被告某 差某人 面式【某州縣】一宗某事 某房某人承行 原詞 票案 投詞 到單 供狀【以上俱用原紙粘入】 招狀【以下系承行書寫一折問官判日粘入、其官發親筆審單、清寫折子之外、仍粘卷末存照】 審語 議得 照出 年月 州縣正堂某行 親筆審單 福惠全書卷之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