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全書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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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進内衙。
應問拟者待出審看語然後仝卷發出叙招。
則該吏亦不得于叙招之中再為軒轾矣。
○凡具和息務于臨審時當堂投逓不得于投到時及投文内混逓。
如系細事聽從民便若所告涉于理法。
必将具息之人逐一喚問。
其中或有霸衿豪棍。
倚強壓制。
仍将原被喚來诘問。
若果挾和不準其息。
須審明定案。
以抑強扶懦 △用刑 今之刑具較之前古甚輕責惟竹闆。
鞫訊不服則夾棍桚指。
辱之示衆。
則枷而拘系防閑。
則鎖靠杻鐐而巳然刑雖設而用之則有别刑具雖一而有新舊燥濕之不同輕重死生之或異為政者不可不知也。
夫竹闆有三号、最大、有毛頭謂之龍須闆偶一設之。
所以威吓土豪衙蠹。
非輕用之物也。
其三号者。
頭号打強盜惡棍衙役犯贓私作弊者、二号乃常刑、三号則比較錢糧暨鄉愚小頌之類耳、至于夾棍、惟人命強盜重犯不招則用之原欲其畏痛楚而吐真情。
非慘毒之以懲惡。
蓋自有其應得之罪在也。
舍此則擅用有禁其桚指雖輕于夾棍。
非重犯亦不可用枷者其人之罪。
有關紀綱法度。
非一責可了方暴之于衆辱之于市囊其頭使面目無可計所以動其羞惡之心令其悔過而知改榜其罪使遠迩所共聞所以興其儆省之念知其所惡而勿為其制本薄而輕。
可以負戴而行。
原無取于過重。
然此刑、止可施之市井無賴。
若稍有顔面身家之人。
未可輕試葢辱甚于殺一日之辱終身之恥也為民上者慎毋以人終身之辱取快一時之忿哉或曰乃有置百二十斤之枷、以待蠹豪者、則将勿用乎、夫置此枷。
亦猶置龍須闆意置之正所以期于不用使其畏而不敢犯是寓至仁于大忍也若果奇兇大惡。
為天地所不容。
神人所共憤者。
偶一施之。
所以示誅殛而快人心。
又非所論于辱之而巳。
杻與■〈金靠〉、有鐵木之異、因罪人強悍者。
每以木杻撞人。
今多用鐵■〈金靠〉。
而鐐則系于一足。
擺站徒夫。
系以作工。
葢防其兔脫耳。
然杻■〈金靠〉惟重犯乃用。
若婦人。
雖死罪。
例不加杻■〈金靠〉為其飲食便溺不可假手于人。
且以防他侮也。
此非刑雖設而用之有别乎刑杖夾桚之具、皆竹木為之新者質重而棱角尚存人之皮肉莫與相敵杖之下有如石壓堅實無聲夾桚之收有如虎咬筋骨俱折舊者質輕而鋒铓漸去人之皮肉亦與相習下雖重腰柔膚滑迎臀則起收雖緊繩弓解箫松納踝而闊是新者之慘于舊者矣。
每見有司刑具。
多置襜階之側。
散而不收。
受風日之曝吹則濕者漸燥被雨露之淋潤。
則燥者亦濕。
倘一用之、濕者之慘加于燥者數倍在用刑者。
亦不留心于燥與濕之有分也。
如用夾棍、動刑之人、若熟慣能事、以三木扶正。
令受刑者之足。
直納孔中。
左右收繩。
由漸而緊。
則痛雖難忍。
血不奔心。
若鹵莽生手。
受刑者纔一納足。
彼便收繩。
三木動搖。
踝足立碎。
謂之曰、死夾棍再加以濕者之慘。
性命有不傾殒哉。
何也燥者活動猶人而濕者呆重不靈也即竹闆枷桚之類。
無不皆然。
此非新舊燥濕之不同乎。
長民者。
宜以一切刑具。
擇一閑房收貯。
或甬道兩旁。
皂隸房亦可。
用則取出。
用畢收之。
即命皂頭經管不許散置暴露抑亦仁人君子之用心矣。
至于動刑之人受賄作弊。
生死在其掌握。
不惟重刑死人。
即輕刑亦可死人不惟輕刑生人即重刑亦可生人如行杖也。
皂隸為仇家買囑。
先講銀錢或令斷筋。
或令殒命。
驗過受謝。
于是闆用短厚。
打用縮頭聚擊一處血瘀成疔。
批割不愈性人随之若專責腿灣。
筋斷骨痿。
終身殘瘓。
及用小闆。
将闆點其腎子再加重打其人氣閉昏悶、不死何待。
如用夾棍。
也材新式短。
箫緊窩平。
收緊之時。
結為死扣。
其能殒命宜矣即棍選舊材。
制取長瘦似乎輕也。
不知蠹皂于窩中暗填磁鋒鐵屑。
甫一緊收。
而鋒屑入于骨眼痛可忍乎。
如桚指杅則粗。
繩則細。
嘗有酷官。
封桚立限事完始放至有竟日夜不脫者。
固其死矣更有杆則細。
繩則粗。
訊完即放。
宜其松也。
孰知奸皂不桚指而桚節十指骨皆碎苟幸不死。
亦屬廢人。
男子不能耕鋤。
婦人不能針薾何其慘哉。
如枷也有地枷。
有立枷。
有連枷。
地枷、則穴坎數尺。
人戴枷覆坎而足下懸。
立枷、則枷懸架上。
而人不得蹲坐連枷則兩人并戴。
而行止便溺與俱。
此皆刻毒者為之。
宜乎可以死人矣。
然又有行枷。
其制薄小。
可戴負而行無難也。
孰知仇奸。
買凂監守。
傾仆其人頸喉斷絕此重刑死人輕刑亦可死人之謂也。
至于輕刑生人。
此其常也。
而重刑生人則何以說。
如上官嗔怒。
喝令大闆重打。
彼奸皂一片呼号。
執闆高擎故作用力之狀。
及其到臀而勢反輕矣。
臀上平鋪。
其聲愈響。
雖皮開肉綻。
而骨不傷。
氣行血散。
易于平複也。
至于夾棍、官府不知。
以為繩新箫緊者為狠。
夫棍舊繩新。
兩不相貼。
雖收亦松。
且奸皂于舊孔鑿深實以油蠟遇肉之熱。
漸至镕化。
故箫雖緊而踝不受傷。
近來京師、有事犯刑部者、知其必夾。
先買軟骨丹一丸吞之。
而骨随其松緊居然無恙較之油蠟。
不更無迹乎。
其枷用之極重。
原以懲其豪強。
動經浃月始放。
不知押出在外。
晚皆褪落。
打聽官府經過。
則荷校道傍。
一聞退衙。
依然開卸葢枷封多薄綿連刷貼噴以燒灑。
翹然可揭。
此又非重刑亦可生人之謂乎。
夫刑有差等。
分别而用。
具有濕燥。
謹其葢藏。
皆上官之可操。
惟用有重輕。
可生可死。
則奸役之所主。
且巨憝惡棍。
于臨審時。
買其心腹。
充作皂隸。
托名替身。
用刑着力送人性命。
殊堪切齒。
官長宜将刑皂。
各置名簽下注年貌于不得巳而用刑時掣簽喚用如年貌與簽不合。
即系私買心腹。
立時究處凡用刑。
并不許替身代役。
至于夾棍。
亦宜選擇熟慣另置名簽注明年貌臨時抽認。
平日須嚴谕。
凡用刑各役。
敢有受賄。
暗算人至死者。
查出即以算人之法治之如此、則生死簿不得掌于若輩之手矣然而有司聽審時。
須詳加诘問。
縱不得情。
宜耐心靜想不妨改日再問。
或為密訪斷不可急躁動性橫加刑法每有犯人不能禁受。
強為誣服。
或刑時之口供。
及脫刑而又改豈成信獄。
或彼懼我刑而服。
及申解上司。
複又滿口呼冤。
上司視我為何如官夫嚴刑服罪名為煅煉而成刻意谳獄何莫深文為拟皆非虛公治事之道也昔有當事聽訟兩造紛哓。
漫無剖斷。
忽掀髯大怒。
夾打盈庭。
呼冤震地。
嗟嗟。
豈以百姓之肌骨皮肉以濟問官之胡塗酷虐乎不惟上逆天和。
下騰人怨。
吾不知其讀書出仕。
竟作何等觀也。
○嘗有州縣鞫盜、以盜為可恨。
但不承招即用夾棍。
仍不招再加鞭杠亦不招者。
何也。
彼其心亦曰法已盡于此矣忍苦一番。
便希出脫。
此必黠賊。
買通承行。
非準讨保。
即思釋放。
如其不然。
良懦之民。
不能受此極刑。
自然誣服。
即令是盜。
何妨詭供。
以免一時之苦。
而甯至于抵死不招耶。
此不可不知也。
說者曰、夾棍得力。
全在将收未收之際。
此時招為強盜。
即是真強盜。
招為人命。
即是真人命。
夫人命與強盜不同。
人命所犯。
或出素仇。
或出一時忿激。
自知罪莫可逃。
且事後未必無悔。
故三木旋加。
而口吐直供。
若夫強盜。
乃處心積慮。
專在刼财傷人。
性本兇惡豈肯一攏即招縱或有之。
是又欲于解上打滾者也此亦不可不知。
福惠全書卷之十一終
帶進内衙。
應問拟者待出審看語然後仝卷發出叙招。
則該吏亦不得于叙招之中再為軒轾矣。
○凡具和息務于臨審時當堂投逓不得于投到時及投文内混逓。
如系細事聽從民便若所告涉于理法。
必将具息之人逐一喚問。
其中或有霸衿豪棍。
倚強壓制。
仍将原被喚來诘問。
若果挾和不準其息。
須審明定案。
以抑強扶懦 △用刑 今之刑具較之前古甚輕責惟竹闆。
鞫訊不服則夾棍桚指。
辱之示衆。
則枷而拘系防閑。
則鎖靠杻鐐而巳然刑雖設而用之則有别刑具雖一而有新舊燥濕之不同輕重死生之或異為政者不可不知也。
夫竹闆有三号、最大、有毛頭謂之龍須闆偶一設之。
所以威吓土豪衙蠹。
非輕用之物也。
其三号者。
頭号打強盜惡棍衙役犯贓私作弊者、二号乃常刑、三号則比較錢糧暨鄉愚小頌之類耳、至于夾棍、惟人命強盜重犯不招則用之原欲其畏痛楚而吐真情。
非慘毒之以懲惡。
蓋自有其應得之罪在也。
舍此則擅用有禁其桚指雖輕于夾棍。
非重犯亦不可用枷者其人之罪。
有關紀綱法度。
非一責可了方暴之于衆辱之于市囊其頭使面目無可計所以動其羞惡之心令其悔過而知改榜其罪使遠迩所共聞所以興其儆省之念知其所惡而勿為其制本薄而輕。
可以負戴而行。
原無取于過重。
然此刑、止可施之市井無賴。
若稍有顔面身家之人。
未可輕試葢辱甚于殺一日之辱終身之恥也為民上者慎毋以人終身之辱取快一時之忿哉或曰乃有置百二十斤之枷、以待蠹豪者、則将勿用乎、夫置此枷。
亦猶置龍須闆意置之正所以期于不用使其畏而不敢犯是寓至仁于大忍也若果奇兇大惡。
為天地所不容。
神人所共憤者。
偶一施之。
所以示誅殛而快人心。
又非所論于辱之而巳。
杻與■〈金靠〉、有鐵木之異、因罪人強悍者。
每以木杻撞人。
今多用鐵■〈金靠〉。
而鐐則系于一足。
擺站徒夫。
系以作工。
葢防其兔脫耳。
然杻■〈金靠〉惟重犯乃用。
若婦人。
雖死罪。
例不加杻■〈金靠〉為其飲食便溺不可假手于人。
且以防他侮也。
此非刑雖設而用之有别乎刑杖夾桚之具、皆竹木為之新者質重而棱角尚存人之皮肉莫與相敵杖之下有如石壓堅實無聲夾桚之收有如虎咬筋骨俱折舊者質輕而鋒铓漸去人之皮肉亦與相習下雖重腰柔膚滑迎臀則起收雖緊繩弓解箫松納踝而闊是新者之慘于舊者矣。
每見有司刑具。
多置襜階之側。
散而不收。
受風日之曝吹則濕者漸燥被雨露之淋潤。
則燥者亦濕。
倘一用之、濕者之慘加于燥者數倍在用刑者。
亦不留心于燥與濕之有分也。
如用夾棍、動刑之人、若熟慣能事、以三木扶正。
令受刑者之足。
直納孔中。
左右收繩。
由漸而緊。
則痛雖難忍。
血不奔心。
若鹵莽生手。
受刑者纔一納足。
彼便收繩。
三木動搖。
踝足立碎。
謂之曰、死夾棍再加以濕者之慘。
性命有不傾殒哉。
何也燥者活動猶人而濕者呆重不靈也即竹闆枷桚之類。
無不皆然。
此非新舊燥濕之不同乎。
長民者。
宜以一切刑具。
擇一閑房收貯。
或甬道兩旁。
皂隸房亦可。
用則取出。
用畢收之。
即命皂頭經管不許散置暴露抑亦仁人君子之用心矣。
至于動刑之人受賄作弊。
生死在其掌握。
不惟重刑死人。
即輕刑亦可死人不惟輕刑生人即重刑亦可生人如行杖也。
皂隸為仇家買囑。
先講銀錢或令斷筋。
或令殒命。
驗過受謝。
于是闆用短厚。
打用縮頭聚擊一處血瘀成疔。
批割不愈性人随之若專責腿灣。
筋斷骨痿。
終身殘瘓。
及用小闆。
将闆點其腎子再加重打其人氣閉昏悶、不死何待。
如用夾棍。
也材新式短。
箫緊窩平。
收緊之時。
結為死扣。
其能殒命宜矣即棍選舊材。
制取長瘦似乎輕也。
不知蠹皂于窩中暗填磁鋒鐵屑。
甫一緊收。
而鋒屑入于骨眼痛可忍乎。
如桚指杅則粗。
繩則細。
嘗有酷官。
封桚立限事完始放至有竟日夜不脫者。
固其死矣更有杆則細。
繩則粗。
訊完即放。
宜其松也。
孰知奸皂不桚指而桚節十指骨皆碎苟幸不死。
亦屬廢人。
男子不能耕鋤。
婦人不能針薾何其慘哉。
如枷也有地枷。
有立枷。
有連枷。
地枷、則穴坎數尺。
人戴枷覆坎而足下懸。
立枷、則枷懸架上。
而人不得蹲坐連枷則兩人并戴。
而行止便溺與俱。
此皆刻毒者為之。
宜乎可以死人矣。
然又有行枷。
其制薄小。
可戴負而行無難也。
孰知仇奸。
買凂監守。
傾仆其人頸喉斷絕此重刑死人輕刑亦可死人之謂也。
至于輕刑生人。
此其常也。
而重刑生人則何以說。
如上官嗔怒。
喝令大闆重打。
彼奸皂一片呼号。
執闆高擎故作用力之狀。
及其到臀而勢反輕矣。
臀上平鋪。
其聲愈響。
雖皮開肉綻。
而骨不傷。
氣行血散。
易于平複也。
至于夾棍、官府不知。
以為繩新箫緊者為狠。
夫棍舊繩新。
兩不相貼。
雖收亦松。
且奸皂于舊孔鑿深實以油蠟遇肉之熱。
漸至镕化。
故箫雖緊而踝不受傷。
近來京師、有事犯刑部者、知其必夾。
先買軟骨丹一丸吞之。
而骨随其松緊居然無恙較之油蠟。
不更無迹乎。
其枷用之極重。
原以懲其豪強。
動經浃月始放。
不知押出在外。
晚皆褪落。
打聽官府經過。
則荷校道傍。
一聞退衙。
依然開卸葢枷封多薄綿連刷貼噴以燒灑。
翹然可揭。
此又非重刑亦可生人之謂乎。
夫刑有差等。
分别而用。
具有濕燥。
謹其葢藏。
皆上官之可操。
惟用有重輕。
可生可死。
則奸役之所主。
且巨憝惡棍。
于臨審時。
買其心腹。
充作皂隸。
托名替身。
用刑着力送人性命。
殊堪切齒。
官長宜将刑皂。
各置名簽下注年貌于不得巳而用刑時掣簽喚用如年貌與簽不合。
即系私買心腹。
立時究處凡用刑。
并不許替身代役。
至于夾棍。
亦宜選擇熟慣另置名簽注明年貌臨時抽認。
平日須嚴谕。
凡用刑各役。
敢有受賄。
暗算人至死者。
查出即以算人之法治之如此、則生死簿不得掌于若輩之手矣然而有司聽審時。
須詳加诘問。
縱不得情。
宜耐心靜想不妨改日再問。
或為密訪斷不可急躁動性橫加刑法每有犯人不能禁受。
強為誣服。
或刑時之口供。
及脫刑而又改豈成信獄。
或彼懼我刑而服。
及申解上司。
複又滿口呼冤。
上司視我為何如官夫嚴刑服罪名為煅煉而成刻意谳獄何莫深文為拟皆非虛公治事之道也昔有當事聽訟兩造紛哓。
漫無剖斷。
忽掀髯大怒。
夾打盈庭。
呼冤震地。
嗟嗟。
豈以百姓之肌骨皮肉以濟問官之胡塗酷虐乎不惟上逆天和。
下騰人怨。
吾不知其讀書出仕。
竟作何等觀也。
○嘗有州縣鞫盜、以盜為可恨。
但不承招即用夾棍。
仍不招再加鞭杠亦不招者。
何也。
彼其心亦曰法已盡于此矣忍苦一番。
便希出脫。
此必黠賊。
買通承行。
非準讨保。
即思釋放。
如其不然。
良懦之民。
不能受此極刑。
自然誣服。
即令是盜。
何妨詭供。
以免一時之苦。
而甯至于抵死不招耶。
此不可不知也。
說者曰、夾棍得力。
全在将收未收之際。
此時招為強盜。
即是真強盜。
招為人命。
即是真人命。
夫人命與強盜不同。
人命所犯。
或出素仇。
或出一時忿激。
自知罪莫可逃。
且事後未必無悔。
故三木旋加。
而口吐直供。
若夫強盜。
乃處心積慮。
專在刼财傷人。
性本兇惡豈肯一攏即招縱或有之。
是又欲于解上打滾者也此亦不可不知。
福惠全書卷之十一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