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全書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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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羣狗黨。
出入茶坊灑肆。
蜂遊蝶舞。
颠狂紅粉青樓聞他人有不平便指報仇而恣搶奪忤伊兇于一盻辄為攢毆而折股肱号稱太歲。
名曰打降似此不即嚴拿、嚣風何底。
捕其作孽渠魁。
當與輿情共棄或斃之于杖下或申報于上台、斷從三尺之誅。
莫宥一成之法。
則習俗還淳。
而良善獲安矣 △審訟 凡差役拘到人犯、于早堂帶齊、先具報單并原票呈驗相同、如要犯不到、原差賄縱、重責、嚴限補拘即于原票不到犯人名下。
朱書不字。
俟拿到仍責如要犯巳齊。
一二證連不到、不必再拘。
緻令衆人守候。
俟審後再奪。
到犯随照單點名過堂、如單内無名混入即問因由如系原被内。
必添出有口辯之人。
幹證内。
必買來作硬證之人。
記其姓名。
重責逐出。
【臨審時有此等混入聽審問責同】即刻挂牌、示次日午堂聽審、□審期斷不可緩訟人臨審。
親族朋友。
遠來看審。
俱要款待。
若再守候。
窮民必更多費矣。
○審訟必宜午堂。
使犯證飽餐伺候。
不可點燈夜審。
入暮則城閉不能出。
起更後則夜禁難行。
且黑夜閑人潛入窺探。
恐有奸詭之徒。
堂上燈燭光明彼看最真堂下黑暗。
及至趕拿。
彼巳遁身而去矣。
倘起數多。
不能早散。
宜令火夫。
堂下執火高照。
儀門兩角門。
皂役嚴密把守不許放閑雜一人擅入。
違者重究。
○審牌既挂、該承行即将原訴投禀等件挨日清理粘連成卷、外加頁面、上寫某州縣一宗為某事、左傍寫某年月日、右上寫某房承行某人、下寫原差某人、送閱、如原訴投禀、俱收内衙、本日挂審牌之後、該吏即具禀某某件、于次日午堂聽審以便内衙經管人預知。
即将起數、亦粘連成卷、每起一束、送至理刑名處。
先行詳看。
與本官逐件商酌。
如何審問。
如何發落。
但堂上審問口詞。
亦是相機緻诘未皆可預料。
本官是日早堂事畢宜将應審起數由原至訴由投至禀。
挨次看去先看原告詞内主意何在要輸他人。
問他人罪在那一句自巳破綻滲漏處在那一句将緊要處逐句△出。
狀内人名|出。
地名口出。
月日、出。
次看訴詞内、如何駁他如何剖說有理無理這邊訴的情事。
與原告的情事對與不對何處是真逐一照前△|□、出再看投禀内兩家辯論彼此真情。
自然漸露。
不待公庭而鞫而紙上之原被。
早巳得其四五。
及至臨審。
止将所記緊要處研訊再加兩證吐供則批□導窽。
自然迎刃而解矣。
○若奉上批審詞狀、将原詞發承行抄謄送閱原批詞不可動筆審畢并詳申繳即本縣人命盜案原詞。
亦不可動筆。
恐成具題 欽件。
将來申送上司衙門。
○午時升堂、将公座移置卷棚必照牌次序喚審不可臨時更改恐聽審人未作準備。
傳喚不到反覺非體。
開門之後。
放聽審牌。
該班皂隸将原告跪此牌安置儀門内。
近東角門。
被告跪此牌、安置儀門。
内近西角門。
于跪此牌、安置儀門内甬道下。
【舊例俱晚儀門外者以隔遠不令聽聞也然奸人潛匿儀門畔代為觀聽指點不若儀門内使彼無從幫襯也】原差将各犯帶齊俱令大門外伺候原差按起數前後進跪高聲禀某一起人犯到齊聽審、随喝令某起人犯進。
照牌跪、把守大門皂隸不許放閑人進大門。
把守兩角門皂隸不許放閑人進角門。
如有在外窺探。
東西混走。
及喧嘩者。
立拿并門皂陪責。
動刑皂隸、俱歸皂隸房伺候。
喚刑乃出。
堂上門子二人、供執簽磨墨、靠柱遠立。
堂左側招書一人、聽寫口供最要堂上下内外肅清以便本官專心詳訊體測下情古者折獄、聽色聽辭、皆就所訟言之也。
然古時人情醇樸曲直現于辭 色之間今人刁詐冤痛反飾于詞色之際非我有所以折而得之。
彼曲直之情不我與也。
然其要有七。
曰鈎、曰襲、曰攻、曰逼、曰攝、曰合、曰撓何謂鈎以我意探彼意也彼腹中原有真情在不肯實吐。
止将虛詞膚愬。
而我巳窺見真倩。
但未知的确。
姑微以一語鈎之。
看其如何回荅。
于是乎用襲。
何謂襲乘其虛而掩之也我既鈎之。
彼不受餌。
仍将前詞敷說。
我卻從他意料不到之處诘問之。
彼必無心緻對也。
于是乎用攻。
何謂攻因其瑕而擊之也所對一有空隙。
我即從他空隙處連駁之。
彼之情。
巳惶然不能目掩矣。
于是乎用逼。
何謂逼因其窮而急阨之也彼情巳覺難掩。
然躍躍在喉。
又不肯遽吐苦此時問官局勢稍緩則躍者又将複隐其時假作威嚴。
乃拍案大怒。
命取夾棍吓之。
兩班牙爪疾呼躍出。
提摔而下。
則驚魂大怖。
甯有不輸服者乎。
然此就審正犯言之也。
至幹證佐之類。
多系受賄買囑。
不則至親好友。
亦緣情誼難卻。
若語以辱身殉命則未敢必也。
但棍徒奸狡最善相機彼之口供虛實。
隻看上官緩急吾則用之以攝。
何謂攝制其奸而不使逞也于證造前。
上官預瞋目厲容以待。
若一言不合。
便欲加刑者因擇極肯綮處嚴訊之。
彼若遽爾直言。
何以塞賄金之命。
親友之情。
彼必言辭遊衍。
乃即命加刑。
彼自連聲稱吐。
如此、彼上畏官長之精嚴不敢餙欺下受本人之賄托亦巳有詞矣說者謂先喚原被、後喚幹證、彼将依様葫蘆、必緻互争無巳、固也、夫事小者。
幹證知無大害。
何妨直言。
若情關重大。
縱先喚幹證。
彼豈肯輕出一言。
而偾乃公事耶故聽訟原無定法貴在随時應變耳所謂合者何以其所分而共證之也喚原告進問、供畢、令出、喚被告進問、供畢、令出、喚原告幹證進問、供畢、令出、喚被告幹證進問供畢、令出、如此逐名詳問、則原告與被告所供。
合與不合可知也。
原告幹證與被告幹證所供。
合與不合又可知也。
其間所供皆實。
惟理曲者猶複支吾。
于是乎用以撓之。
所謂撓者何以其衆而撓伏之也衆口所供既定。
不能為彼改移。
即彼自家幹證。
亦不能為之左袒。
造證當前仝詞共質彼雖有口如簧又安能巧鼓于羣言之下哉故善聽者。
于其觀狀時。
先有成竹于胸及其對簿持此七術以求之。
自無遁情矣。
若遇事漫無主宰。
偏持巳見而公庭又多躁率。
妄拟是非。
則嘉胏之間。
其不呼覆盆者鮮矣。
然此外又有所謂引之之術引者何欲領之使悟而就于我也其人所犯死。
而我欲生之。
所犯重而我欲輕之。
在彼自知所犯。
實重與死。
當堂直供無諱已安心于重與死矣。
而我所以欲生之。
欲輕之之心彼不知也。
即彼所以能生之。
能輕之之路。
彼亦不知也。
于是因而領之。
于覆審定案時。
與雲如此則生。
如此則死。
如此則輕。
如此則重。
但汝所犯果重與死。
我不能為爾貸也。
則其人乃大悟未有不舍重死而就輕生者矣。
然此亦因彼無仇。
乃鄉愚悞蹈三尺而特為開其一線耳。
如私鹽、拒捕傷人者死、父子俱持械打仗。
父實傷人。
開其子因護父情有可矜。
如竊盜傷人者死。
失主知覺追擒。
跌仆殒命。
開其雖為盜傷非同格鬬諸如此類亦周文襄為罪人閣筆求生之意乎。
聽、審時、有老邁之人、令起立廊下衰年筋骨疲憊豈能久跪。
年少媍女、非身自犯奸亦令僻處靜待。
不可與衆人同跪點名養其廉恥。
至幹閨女、斷不可輕拘聽審、已字者。
出身露面辱及夫家。
未字者。
逐衆經官。
誰為求聘。
亦所以敦風化存忠厚也 ○每起問過口供、即将所寫口供取來親看一遍。
恐有遺漏緊要語随令增添。
且既經寓目。
吏書此後不敢改抺作弊審畢判日夾□審卷
狐羣狗黨。
出入茶坊灑肆。
蜂遊蝶舞。
颠狂紅粉青樓聞他人有不平便指報仇而恣搶奪忤伊兇于一盻辄為攢毆而折股肱号稱太歲。
名曰打降似此不即嚴拿、嚣風何底。
捕其作孽渠魁。
當與輿情共棄或斃之于杖下或申報于上台、斷從三尺之誅。
莫宥一成之法。
則習俗還淳。
而良善獲安矣 △審訟 凡差役拘到人犯、于早堂帶齊、先具報單并原票呈驗相同、如要犯不到、原差賄縱、重責、嚴限補拘即于原票不到犯人名下。
朱書不字。
俟拿到仍責如要犯巳齊。
一二證連不到、不必再拘。
緻令衆人守候。
俟審後再奪。
到犯随照單點名過堂、如單内無名混入即問因由如系原被内。
必添出有口辯之人。
幹證内。
必買來作硬證之人。
記其姓名。
重責逐出。
【臨審時有此等混入聽審問責同】即刻挂牌、示次日午堂聽審、□審期斷不可緩訟人臨審。
親族朋友。
遠來看審。
俱要款待。
若再守候。
窮民必更多費矣。
○審訟必宜午堂。
使犯證飽餐伺候。
不可點燈夜審。
入暮則城閉不能出。
起更後則夜禁難行。
且黑夜閑人潛入窺探。
恐有奸詭之徒。
堂上燈燭光明彼看最真堂下黑暗。
及至趕拿。
彼巳遁身而去矣。
倘起數多。
不能早散。
宜令火夫。
堂下執火高照。
儀門兩角門。
皂役嚴密把守不許放閑雜一人擅入。
違者重究。
○審牌既挂、該承行即将原訴投禀等件挨日清理粘連成卷、外加頁面、上寫某州縣一宗為某事、左傍寫某年月日、右上寫某房承行某人、下寫原差某人、送閱、如原訴投禀、俱收内衙、本日挂審牌之後、該吏即具禀某某件、于次日午堂聽審以便内衙經管人預知。
即将起數、亦粘連成卷、每起一束、送至理刑名處。
先行詳看。
與本官逐件商酌。
如何審問。
如何發落。
但堂上審問口詞。
亦是相機緻诘未皆可預料。
本官是日早堂事畢宜将應審起數由原至訴由投至禀。
挨次看去先看原告詞内主意何在要輸他人。
問他人罪在那一句自巳破綻滲漏處在那一句将緊要處逐句△出。
狀内人名|出。
地名口出。
月日、出。
次看訴詞内、如何駁他如何剖說有理無理這邊訴的情事。
與原告的情事對與不對何處是真逐一照前△|□、出再看投禀内兩家辯論彼此真情。
自然漸露。
不待公庭而鞫而紙上之原被。
早巳得其四五。
及至臨審。
止将所記緊要處研訊再加兩證吐供則批□導窽。
自然迎刃而解矣。
○若奉上批審詞狀、将原詞發承行抄謄送閱原批詞不可動筆審畢并詳申繳即本縣人命盜案原詞。
亦不可動筆。
恐成具題 欽件。
将來申送上司衙門。
○午時升堂、将公座移置卷棚必照牌次序喚審不可臨時更改恐聽審人未作準備。
傳喚不到反覺非體。
開門之後。
放聽審牌。
該班皂隸将原告跪此牌安置儀門内。
近東角門。
被告跪此牌、安置儀門。
内近西角門。
于跪此牌、安置儀門内甬道下。
【舊例俱晚儀門外者以隔遠不令聽聞也然奸人潛匿儀門畔代為觀聽指點不若儀門内使彼無從幫襯也】原差将各犯帶齊俱令大門外伺候原差按起數前後進跪高聲禀某一起人犯到齊聽審、随喝令某起人犯進。
照牌跪、把守大門皂隸不許放閑人進大門。
把守兩角門皂隸不許放閑人進角門。
如有在外窺探。
東西混走。
及喧嘩者。
立拿并門皂陪責。
動刑皂隸、俱歸皂隸房伺候。
喚刑乃出。
堂上門子二人、供執簽磨墨、靠柱遠立。
堂左側招書一人、聽寫口供最要堂上下内外肅清以便本官專心詳訊體測下情古者折獄、聽色聽辭、皆就所訟言之也。
然古時人情醇樸曲直現于辭 色之間今人刁詐冤痛反飾于詞色之際非我有所以折而得之。
彼曲直之情不我與也。
然其要有七。
曰鈎、曰襲、曰攻、曰逼、曰攝、曰合、曰撓何謂鈎以我意探彼意也彼腹中原有真情在不肯實吐。
止将虛詞膚愬。
而我巳窺見真倩。
但未知的确。
姑微以一語鈎之。
看其如何回荅。
于是乎用襲。
何謂襲乘其虛而掩之也我既鈎之。
彼不受餌。
仍将前詞敷說。
我卻從他意料不到之處诘問之。
彼必無心緻對也。
于是乎用攻。
何謂攻因其瑕而擊之也所對一有空隙。
我即從他空隙處連駁之。
彼之情。
巳惶然不能目掩矣。
于是乎用逼。
何謂逼因其窮而急阨之也彼情巳覺難掩。
然躍躍在喉。
又不肯遽吐苦此時問官局勢稍緩則躍者又将複隐其時假作威嚴。
乃拍案大怒。
命取夾棍吓之。
兩班牙爪疾呼躍出。
提摔而下。
則驚魂大怖。
甯有不輸服者乎。
然此就審正犯言之也。
至幹證佐之類。
多系受賄買囑。
不則至親好友。
亦緣情誼難卻。
若語以辱身殉命則未敢必也。
但棍徒奸狡最善相機彼之口供虛實。
隻看上官緩急吾則用之以攝。
何謂攝制其奸而不使逞也于證造前。
上官預瞋目厲容以待。
若一言不合。
便欲加刑者因擇極肯綮處嚴訊之。
彼若遽爾直言。
何以塞賄金之命。
親友之情。
彼必言辭遊衍。
乃即命加刑。
彼自連聲稱吐。
如此、彼上畏官長之精嚴不敢餙欺下受本人之賄托亦巳有詞矣說者謂先喚原被、後喚幹證、彼将依様葫蘆、必緻互争無巳、固也、夫事小者。
幹證知無大害。
何妨直言。
若情關重大。
縱先喚幹證。
彼豈肯輕出一言。
而偾乃公事耶故聽訟原無定法貴在随時應變耳所謂合者何以其所分而共證之也喚原告進問、供畢、令出、喚被告進問、供畢、令出、喚原告幹證進問、供畢、令出、喚被告幹證進問供畢、令出、如此逐名詳問、則原告與被告所供。
合與不合可知也。
原告幹證與被告幹證所供。
合與不合又可知也。
其間所供皆實。
惟理曲者猶複支吾。
于是乎用以撓之。
所謂撓者何以其衆而撓伏之也衆口所供既定。
不能為彼改移。
即彼自家幹證。
亦不能為之左袒。
造證當前仝詞共質彼雖有口如簧又安能巧鼓于羣言之下哉故善聽者。
于其觀狀時。
先有成竹于胸及其對簿持此七術以求之。
自無遁情矣。
若遇事漫無主宰。
偏持巳見而公庭又多躁率。
妄拟是非。
則嘉胏之間。
其不呼覆盆者鮮矣。
然此外又有所謂引之之術引者何欲領之使悟而就于我也其人所犯死。
而我欲生之。
所犯重而我欲輕之。
在彼自知所犯。
實重與死。
當堂直供無諱已安心于重與死矣。
而我所以欲生之。
欲輕之之心彼不知也。
即彼所以能生之。
能輕之之路。
彼亦不知也。
于是因而領之。
于覆審定案時。
與雲如此則生。
如此則死。
如此則輕。
如此則重。
但汝所犯果重與死。
我不能為爾貸也。
則其人乃大悟未有不舍重死而就輕生者矣。
然此亦因彼無仇。
乃鄉愚悞蹈三尺而特為開其一線耳。
如私鹽、拒捕傷人者死、父子俱持械打仗。
父實傷人。
開其子因護父情有可矜。
如竊盜傷人者死。
失主知覺追擒。
跌仆殒命。
開其雖為盜傷非同格鬬諸如此類亦周文襄為罪人閣筆求生之意乎。
聽、審時、有老邁之人、令起立廊下衰年筋骨疲憊豈能久跪。
年少媍女、非身自犯奸亦令僻處靜待。
不可與衆人同跪點名養其廉恥。
至幹閨女、斷不可輕拘聽審、已字者。
出身露面辱及夫家。
未字者。
逐衆經官。
誰為求聘。
亦所以敦風化存忠厚也 ○每起問過口供、即将所寫口供取來親看一遍。
恐有遺漏緊要語随令增添。
且既經寓目。
吏書此後不敢改抺作弊審畢判日夾□審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