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全書卷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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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某人 ○禁需擾 清丈之事、隻須大張告示并傳喚鄉地裡書等。

    率同業戶。

    先行自丈不必更差衙役至于鄉地等、不得指稱名色科斂銀錢招搖賄賂。

    俱宜出示曉。

    嚴加禁饬。

    其冊式本官損資刊闆。

    安置公所。

    聽民自行印刷不許需索分文。

     ○清丈餘論 夫清丈之役、非奉部文、則蒙憲檄即本縣缺額累民亦須詳請批允而後行非此未便擅舉。

    葢事關合邑。

    而亦非紳衿豪棍之所樂聞也。

    然雖奉上行亦須視其緩急。

    如康熙十五年籌饷期于有濟一案、是時軍需浩繁、定例隐漏一畝以上、即拟徒流、查出官員不次紀擢、 功令嚴切、不得不極加勸論、履畝丈量以仰副軍國、然良有司、惟慮勞民騷衆。

    先行自首之法。

    而後繼之掣丈。

    乃幸進之徒遂有按畝勒加指荒捏報。

    甚至以大畝改為小畝。

    錢糧倍增者。

    其後萬民沸騰各憲呼控事雖未必盡行。

    然而利百姓之脂膏邀一人之金紫。

    良心安在況錢糧為永遠之累功名乃頃刻之榮又豈讀書明理者之所忍乎。

    若夫部檄通行事勢稍緩姑觀鄰屬應否量增、以結其局可也。

    每見各省老荒。

    乃勝國末年。

    災傷廢棄。

     興朝初定。

    兵燹抛荒。

    荷聖天子數十年之生聚休養、草萊稍有開辟。

    是皆揭借工本。

    婦子力作希獲升鬥以贍朝夕。

    為有司者。

    承望風旨表顯才能。

    指為以熟作荒。

    隐漏稅糧力請清丈于是嚴立規繩。

    縮減弓步。

    以小民現在承糧之田地乃一槩按畝而徑報增之朦其上則曰此老額之荒。

    既歸成熟可以免斯民之賠累矜其功則曰此隐漏之糧。

    一例起科。

    可以裕公家之賦役。

    在上者。

    亦不過曰複其舊額耳。

    何傷。

    且以增其饷也。

    實嘉乃績。

    殊不知版圖肇入原輸現在之租何有老荒之見累瘡痍初複即沾額外之利無非 聖主之深仁況以兵戈乍息之餘生水旱頻仍之儉歲于現征之數再益新科縱籽粒出之田中而白镪從何措辦是上農之所入不足充二稅之需吾恐天時人事稍有乖違剜肉補瘡之民未有不棄耰而逃揭竿而起者矣嗟嗟興言及此在事地方尤當為 國家圖久遠甯獨為民父母區區蒼赤之是恤哉更有窮民、于河瀕谷畔、薄墾少收、如前所雲者、猾棍挾詐不遂。

    辄為首告。

    遽報隐糧治罪。

    則恢恢海宇竟無貧困謀生之地矣鴻待罪郯東時、有以私墾私煎、挖礦、開泊首告者、鴻惡其造誣多事。

    置而不問。

    何也為百姓存一分利源為 國家培一分元氣亦為自己延一分福澤也 福惠全書卷之十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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