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全書卷之九
關燈
小
中
大
差。
概編下下以少恤賠累若荒地零星、向俱編丁者、準令歸并一丁名下或承墾。
或公攤。
更省多丁之累。
若别縣民、來此佃種、名曰寄莊、例不編丁、以彼縣原有丁差也。
止納差銀。
如每糧九鬥。
約丁銀三錢三分、九鬥已上、該丁下中、丁銀便是六錢六分有零矣、若納地差、止銀二錢四分故假冐寄莊為多。
審時、遇有地差。
指稱寄莊者。
必嚴審何縣人民何年買賣承糧有無印契推收查出捏冐。
定行按糧編則仍将開報并責。
其寄莊戶有丁者、必五年之内。
買産連丁俱過。
今既編審、銀數無多者丁與開除。
各裡審畢。
恐有新丁未報。
應除未除。
着裡書戶長等。
并鄉約地方俱具并無受賄隐漏及偏累孤貧等弊如日後發覺甘罪結狀存案 ○其投審屍單、除實在田地銀米外、如新收田地銀米與所定丁則相符即用朱筆。
将升過銀米丁則。
連點而下新推擦減之數。
亦朱筆如前連點。
其新丁與逃亡老絕之丁、俱用朱筆于逐名下親書增除仍查新丁若幹。
除免若幹書總數于單後判日将本日審過戶單若幹張封押随帶内衙登記審時、遇有孤窮殘疾之人。
不在除例者另暗記之審畢、通盤打算。
如增丁數多亦準與除豁出示曉谕并示本鄉 ○審後出示 編審既定、除原額不動外、所有本屆升擦增除丁糧按裡逐戶明白開列出示曉谕通知其中升擦不合。
開報不公。
裡胥作弊受賄等情。
許出示三日之内指名據實呈控。
本縣準與審理定奪。
如并無枉累。
妄行渎擾。
定行重責枷示。
不貸、 ○攢造審冊 攢造審冊、即将逐日審過各裡甲紅單照造冊稿分立舊管、新收、開除實在四柱即如一戶某人人丁一丁舊管田地若幹、銀米若幹新收田糧若幹、銀米若幹、照糧應升丁銀若幹、無開除、即于開除下注無今舊管新收二項、實應征丁銀若幹如系擦減之戶。
即照擦減。
仍照四柱填造如紳衿丁、系優免除丁、注優免其糧丁一例按派。
其紳衿供丁、酌量情免若幹。
糧丁亦一例照派。
各甲首系一本裡總數各裡首系一本圖總數各圖首系一合縣總數俱照四柱開造冊書等、磨對與紅單相合送内衙磨對無差取具總裡書冊房等甘結存案方發房攢造。
一樣若幹本、除申送該衙門外、一本存房。
一本存署。
備查。
○編審餘論 編審定例、五年一屆葢五年中、田土不無别售。
人丁不無消長。
所以編次而審定之。
要使糧無偏累。
丁有均齊也。
然而力役之征專在人丁、猶複計糧派差者、有丁者。
皆庶民而多貧苦。
有産者、皆巨族而多富足。
若棄糧而止論丁。
是竭窮甿之脂髓不足供公家之徭役而擁連陌之膏腴反得享安坐之樂佚矣故端計丁不若兼計糧之為至當至公也每見北方紳衿、止完任土之正賦、餘無所問、惟百姓獨肩力差。
終年畢世。
罔有休息。
況猾裡奸胥。
複多科索。
其苦有不可勝言者。
若照南方按糧派差。
誠百姓無疆之休。
而紳衿勢豪。
則未有不恣謗興嘩者。
夫公事之差。
非所常有。
一切縣官承應。
以及胥役指公科斂需索。
嚴行禁絕。
官惟飲水。
吏知守法。
百姓且自安于無事矣。
又何紳衿勢豪之是慮乎然丁差之奉行已久。
一旦更張勢有極難。
亦惟存其議耳。
夫人丁視原額若幹、不宜妄增往往奸胥簧誘本官。
威吓戶長濫報。
及至計算原額。
溢至數千百名。
非本官貪利而私鬻。
即裡胥受賄而乞恩。
穢迹彰聞。
官箴大玷。
即徑以報上。
每審人丁有增無減。
若增辄千計百姓世受籍丁之累而千數之丁每屆疊增又安有窮極哉故朝廷以愛民為本。
君子以仁民為心。
若必竭澤而漁。
不遺餘惠。
恐非上體 聖仁。
下失古處之本懷也。
是又弗黍刍荛以請正有道。
夫北地糧輕丁重。
以納丁而外、一切公差雜派、皆出于丁。
此丁之所雲累也。
南土糧重丁輕、以納正賦而外、一切公差雜派、皆出于糧。
此糧之所雲累也。
然以丁糧之正理論之糧照産輸丁照人納誠為不易之經。
若國有小役。
計丁派夫。
有大役。
丁糧均派。
則丁與糧。
無畸輕畸重之弊。
又何累之足雲。
獨是産既輸糧。
又于糧上派丁田不生男育女又安有丁口乎此其為有産者之獨累矣。
若無論北方南土。
其照糧派丁一槩蠲豁則溥天戴德。
甯有涯哉。
然定例已久。
未有敢議及者。
其在 聖明離照。
沛然下千古之恩澤乎。
○明季吳江令霍惟華、以邑徭役苦樂不均、遂親自履畝逐裡清查。
編造魚鱗圖冊。
升合無容隐漏。
通計阖邑田糧按裡均派而徭役亦照糧均攤故富無逃匿。
而貧亦無偏累。
至今賴之。
若天下。
糧差、俱照此行、可謂至善、然安得有如霍公者不憚勞怨而使百姓永享其利哉。
鴻不厭瑣縷并識于此、以俟 高明采擇、 福惠全書卷之九終
概編下下以少恤賠累若荒地零星、向俱編丁者、準令歸并一丁名下或承墾。
或公攤。
更省多丁之累。
若别縣民、來此佃種、名曰寄莊、例不編丁、以彼縣原有丁差也。
止納差銀。
如每糧九鬥。
約丁銀三錢三分、九鬥已上、該丁下中、丁銀便是六錢六分有零矣、若納地差、止銀二錢四分故假冐寄莊為多。
審時、遇有地差。
指稱寄莊者。
必嚴審何縣人民何年買賣承糧有無印契推收查出捏冐。
定行按糧編則仍将開報并責。
其寄莊戶有丁者、必五年之内。
買産連丁俱過。
今既編審、銀數無多者丁與開除。
各裡審畢。
恐有新丁未報。
應除未除。
着裡書戶長等。
并鄉約地方俱具并無受賄隐漏及偏累孤貧等弊如日後發覺甘罪結狀存案 ○其投審屍單、除實在田地銀米外、如新收田地銀米與所定丁則相符即用朱筆。
将升過銀米丁則。
連點而下新推擦減之數。
亦朱筆如前連點。
其新丁與逃亡老絕之丁、俱用朱筆于逐名下親書增除仍查新丁若幹。
除免若幹書總數于單後判日将本日審過戶單若幹張封押随帶内衙登記審時、遇有孤窮殘疾之人。
不在除例者另暗記之審畢、通盤打算。
如增丁數多亦準與除豁出示曉谕并示本鄉 ○審後出示 編審既定、除原額不動外、所有本屆升擦增除丁糧按裡逐戶明白開列出示曉谕通知其中升擦不合。
開報不公。
裡胥作弊受賄等情。
許出示三日之内指名據實呈控。
本縣準與審理定奪。
如并無枉累。
妄行渎擾。
定行重責枷示。
不貸、 ○攢造審冊 攢造審冊、即将逐日審過各裡甲紅單照造冊稿分立舊管、新收、開除實在四柱即如一戶某人人丁一丁舊管田地若幹、銀米若幹新收田糧若幹、銀米若幹、照糧應升丁銀若幹、無開除、即于開除下注無今舊管新收二項、實應征丁銀若幹如系擦減之戶。
即照擦減。
仍照四柱填造如紳衿丁、系優免除丁、注優免其糧丁一例按派。
其紳衿供丁、酌量情免若幹。
糧丁亦一例照派。
各甲首系一本裡總數各裡首系一本圖總數各圖首系一合縣總數俱照四柱開造冊書等、磨對與紅單相合送内衙磨對無差取具總裡書冊房等甘結存案方發房攢造。
一樣若幹本、除申送該衙門外、一本存房。
一本存署。
備查。
○編審餘論 編審定例、五年一屆葢五年中、田土不無别售。
人丁不無消長。
所以編次而審定之。
要使糧無偏累。
丁有均齊也。
然而力役之征專在人丁、猶複計糧派差者、有丁者。
皆庶民而多貧苦。
有産者、皆巨族而多富足。
若棄糧而止論丁。
是竭窮甿之脂髓不足供公家之徭役而擁連陌之膏腴反得享安坐之樂佚矣故端計丁不若兼計糧之為至當至公也每見北方紳衿、止完任土之正賦、餘無所問、惟百姓獨肩力差。
終年畢世。
罔有休息。
況猾裡奸胥。
複多科索。
其苦有不可勝言者。
若照南方按糧派差。
誠百姓無疆之休。
而紳衿勢豪。
則未有不恣謗興嘩者。
夫公事之差。
非所常有。
一切縣官承應。
以及胥役指公科斂需索。
嚴行禁絕。
官惟飲水。
吏知守法。
百姓且自安于無事矣。
又何紳衿勢豪之是慮乎然丁差之奉行已久。
一旦更張勢有極難。
亦惟存其議耳。
夫人丁視原額若幹、不宜妄增往往奸胥簧誘本官。
威吓戶長濫報。
及至計算原額。
溢至數千百名。
非本官貪利而私鬻。
即裡胥受賄而乞恩。
穢迹彰聞。
官箴大玷。
即徑以報上。
每審人丁有增無減。
若增辄千計百姓世受籍丁之累而千數之丁每屆疊增又安有窮極哉故朝廷以愛民為本。
君子以仁民為心。
若必竭澤而漁。
不遺餘惠。
恐非上體 聖仁。
下失古處之本懷也。
是又弗黍刍荛以請正有道。
夫北地糧輕丁重。
以納丁而外、一切公差雜派、皆出于丁。
此丁之所雲累也。
南土糧重丁輕、以納正賦而外、一切公差雜派、皆出于糧。
此糧之所雲累也。
然以丁糧之正理論之糧照産輸丁照人納誠為不易之經。
若國有小役。
計丁派夫。
有大役。
丁糧均派。
則丁與糧。
無畸輕畸重之弊。
又何累之足雲。
獨是産既輸糧。
又于糧上派丁田不生男育女又安有丁口乎此其為有産者之獨累矣。
若無論北方南土。
其照糧派丁一槩蠲豁則溥天戴德。
甯有涯哉。
然定例已久。
未有敢議及者。
其在 聖明離照。
沛然下千古之恩澤乎。
○明季吳江令霍惟華、以邑徭役苦樂不均、遂親自履畝逐裡清查。
編造魚鱗圖冊。
升合無容隐漏。
通計阖邑田糧按裡均派而徭役亦照糧均攤故富無逃匿。
而貧亦無偏累。
至今賴之。
若天下。
糧差、俱照此行、可謂至善、然安得有如霍公者不憚勞怨而使百姓永享其利哉。
鴻不厭瑣縷并識于此、以俟 高明采擇、 福惠全書卷之九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