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全書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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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分各裡。
裡分各甲甲分各。
戶即以一戶言之、先查上屆丁糧實在若幹、實征銀米若幹、其丁糧科則是否與銀米數合若有舛錯、禀究改正、務與本戶原額相符此徹底清查之法也。
實在丁糧、實征銀米既清、則冊單本戶、先将實在丁糧銀米開造使與本屆新收丁糧銀米查對。
方知起長若幹使與本屆推除丁糧銀米查對。
方知消乏若幹以便編審時據之以為升擦也。
故冊單既開實在丁糧、實征銀米、又必接開新收田地若幹。
應增征銀米若幹。
其新收田地科則。
即推出田地之科則也。
新增銀米。
即推出田地原征之銀米也。
或上或中或下但照原田地科則銀米開造。
不得改輕換重混亂科則以緻原額不清如所收田地丁糧。
原有不清之處查出嚴究裡書業主。
務須改正。
此開造編審新舊丁糧之大要也。
至于本戶人丁、照糧原派實在丁若幹、實征丁銀若幹、今新收田地若幹、應增丁若幹實應征丁銀若幹其增丁之法、總計阖縣地丁銀若幹、内丁銀若幹、計地銀若幹、應派丁銀若幹今所增丁銀、大約以上中下分為九則、如糧銀一萬兩、該丁銀三千三百兩、是每糧一石、約銀一兩一錢有奇、則計糧九鬥、應派丁一則征銀三錢三分有零、九鬥以上照糧逓加其增糧者既升。
則減糧者應擦。
但升宜取多。
擦宜取少。
恐有缺額。
若擦多。
則後難增補。
升以九鬥為準。
擦以一石一鬥為準。
如所減之糧。
不及一石一鬥。
不在擦則其光丁力役。
俱照下下則。
每丁止征銀二錢四分、夫升擦之說、大槩如此、升擦之數既定。
則冊單于新收新推田糧銀米之後按九鬥逓加之、則應升丁若幹、應增丁銀若幹、按一石一鬥逓減之、則應擦丁若幹應減丁銀若幹俱可預為派造其逃亡老絕、有無田地、俱按戶照式開造、俱俟本官臨審再為酌定此又開造編審升擦丁則以派應增應減之大要也。
一戶如此。
戶戶如此。
一甲如此甲甲如此。
一裡如此。
裡裡如此。
每甲造完之後。
首戶要一裡總合十戶以定甲。
合十甲以定裡合十裡以定圖。
合各圖以定一縣之田地丁糧以一縣之田地丁糧合本屆新收新推丁糧之數照原額加丁若幹增丁銀若幹務期有增無減方合編審之例。
其冊單、照式開造一縣田地丁糧之原額。
以及除減新增。
了如指掌。
執此以為審定。
無難矣。
○冊單各甲造完、須送宅先查冊單是否相合。
并以上逐欵磨對無差。
然後發出候審。
如有一欵不合。
即傳問。
錯則準改。
弊則重究。
○立局親審 編審冊單、磨對既清、須十日前大張告示預示審期。
其期又須視州縣沖僻裡分多寡。
以為遲速。
其審局、或城隍廟、或公館務須寬大及局前廣。
闊之地免緻逼窄擁擠審期須分四鄉一日幾裡、預先酌定曉示俾各裡按期而至免其住城守候。
及老病鳏寡久留之苦。
審某鄉某裡某甲、其新舊裡書冊房、俱執新舊、冊單伺候查勘、臨審前三日出示局前其本縣編審茶飯。
俱系自備。
并不用裡下一文。
其于應升應擦。
俱系本縣照糧準則。
詳加酌定。
并不假手他人。
恐有奸胥猾棍。
私行科斂。
許諸色人等首告。
嚴拿重究以杜絕騙端所有生員、非系本身之事。
不得代人呈禀。
亦宜懸示通知其審局務宜肅清不許閑雜擁立階下喧嚷把門皂隸、嚴行驅逐。
如審某裡某甲、本甲戶長、先投戶單、逐戶喚問問其名下田地丁糧是否與戶單相符。
看其人系鄉愚、乍見官府、有不能答對者、如系棍狀、恐是頂、冐應點查出、定同戶長重責。
又有奸詐之徒、于喚審時或破衣輪流穿換。
妝扮窮人。
或利口能言。
騁其巧辯。
希圖擦免者均應重責。
其新報成丁不因糧起、是為力役、止編下下、或有纔報新丁。
即收糧名下者。
乃是冊上糧多之人。
恐要升則。
故行詭寄。
查出照。
詭寄。
重責治罪雖系父子亦不準行恐混亂成規。
奸猾因作弊。
其新丁、例系十六歲、方許開報、如幼小不成丁、及女子、俱不準行、凡有此等必系将成丁隐漏。
以幼小子女搪塞。
務須喚問裡書裡長等。
嚴诘戶長。
如有賄漏自家說出免罪如系裡長等報出。
将戶長重責枷示。
仍行追贓。
與受一并治罪。
如俱不供報。
取裡書等連名甘罪結狀存案如有發覺并行究處其絕丁、無田糧者應與開除。
逃亡之丁、系何年逃去。
何年亡故。
有無田糧子弟。
若有成丁子弟即應承糧報丁。
将逃亡之丁豁除。
如無成丁子弟、止有田糧。
田系何人承種即應頂認逃亡之丁其老丁年逾六十、子報成丁應與開除。
若無成丁。
且有多糧。
狀未衰憊。
似未可輕除。
恐六十辄除。
新丁開報者少。
缺額則未便也其逃絕之中丁尚挂籍地又久荒糧系裡甲包賠、此等荒地應着地少有丁之人。
領去開墾糧并名下。
丁與豁除。
若真正老荒、無人領墾、年年裡甲包賠應改地
裡分各甲甲分各。
戶即以一戶言之、先查上屆丁糧實在若幹、實征銀米若幹、其丁糧科則是否與銀米數合若有舛錯、禀究改正、務與本戶原額相符此徹底清查之法也。
實在丁糧、實征銀米既清、則冊單本戶、先将實在丁糧銀米開造使與本屆新收丁糧銀米查對。
方知起長若幹使與本屆推除丁糧銀米查對。
方知消乏若幹以便編審時據之以為升擦也。
故冊單既開實在丁糧、實征銀米、又必接開新收田地若幹。
應增征銀米若幹。
其新收田地科則。
即推出田地之科則也。
新增銀米。
即推出田地原征之銀米也。
或上或中或下但照原田地科則銀米開造。
不得改輕換重混亂科則以緻原額不清如所收田地丁糧。
原有不清之處查出嚴究裡書業主。
務須改正。
此開造編審新舊丁糧之大要也。
至于本戶人丁、照糧原派實在丁若幹、實征丁銀若幹、今新收田地若幹、應增丁若幹實應征丁銀若幹其增丁之法、總計阖縣地丁銀若幹、内丁銀若幹、計地銀若幹、應派丁銀若幹今所增丁銀、大約以上中下分為九則、如糧銀一萬兩、該丁銀三千三百兩、是每糧一石、約銀一兩一錢有奇、則計糧九鬥、應派丁一則征銀三錢三分有零、九鬥以上照糧逓加其增糧者既升。
則減糧者應擦。
但升宜取多。
擦宜取少。
恐有缺額。
若擦多。
則後難增補。
升以九鬥為準。
擦以一石一鬥為準。
如所減之糧。
不及一石一鬥。
不在擦則其光丁力役。
俱照下下則。
每丁止征銀二錢四分、夫升擦之說、大槩如此、升擦之數既定。
則冊單于新收新推田糧銀米之後按九鬥逓加之、則應升丁若幹、應增丁銀若幹、按一石一鬥逓減之、則應擦丁若幹應減丁銀若幹俱可預為派造其逃亡老絕、有無田地、俱按戶照式開造、俱俟本官臨審再為酌定此又開造編審升擦丁則以派應增應減之大要也。
一戶如此。
戶戶如此。
一甲如此甲甲如此。
一裡如此。
裡裡如此。
每甲造完之後。
首戶要一裡總合十戶以定甲。
合十甲以定裡合十裡以定圖。
合各圖以定一縣之田地丁糧以一縣之田地丁糧合本屆新收新推丁糧之數照原額加丁若幹增丁銀若幹務期有增無減方合編審之例。
其冊單、照式開造一縣田地丁糧之原額。
以及除減新增。
了如指掌。
執此以為審定。
無難矣。
○冊單各甲造完、須送宅先查冊單是否相合。
并以上逐欵磨對無差。
然後發出候審。
如有一欵不合。
即傳問。
錯則準改。
弊則重究。
○立局親審 編審冊單、磨對既清、須十日前大張告示預示審期。
其期又須視州縣沖僻裡分多寡。
以為遲速。
其審局、或城隍廟、或公館務須寬大及局前廣。
闊之地免緻逼窄擁擠審期須分四鄉一日幾裡、預先酌定曉示俾各裡按期而至免其住城守候。
及老病鳏寡久留之苦。
審某鄉某裡某甲、其新舊裡書冊房、俱執新舊、冊單伺候查勘、臨審前三日出示局前其本縣編審茶飯。
俱系自備。
并不用裡下一文。
其于應升應擦。
俱系本縣照糧準則。
詳加酌定。
并不假手他人。
恐有奸胥猾棍。
私行科斂。
許諸色人等首告。
嚴拿重究以杜絕騙端所有生員、非系本身之事。
不得代人呈禀。
亦宜懸示通知其審局務宜肅清不許閑雜擁立階下喧嚷把門皂隸、嚴行驅逐。
如審某裡某甲、本甲戶長、先投戶單、逐戶喚問問其名下田地丁糧是否與戶單相符。
看其人系鄉愚、乍見官府、有不能答對者、如系棍狀、恐是頂、冐應點查出、定同戶長重責。
又有奸詐之徒、于喚審時或破衣輪流穿換。
妝扮窮人。
或利口能言。
騁其巧辯。
希圖擦免者均應重責。
其新報成丁不因糧起、是為力役、止編下下、或有纔報新丁。
即收糧名下者。
乃是冊上糧多之人。
恐要升則。
故行詭寄。
查出照。
詭寄。
重責治罪雖系父子亦不準行恐混亂成規。
奸猾因作弊。
其新丁、例系十六歲、方許開報、如幼小不成丁、及女子、俱不準行、凡有此等必系将成丁隐漏。
以幼小子女搪塞。
務須喚問裡書裡長等。
嚴诘戶長。
如有賄漏自家說出免罪如系裡長等報出。
将戶長重責枷示。
仍行追贓。
與受一并治罪。
如俱不供報。
取裡書等連名甘罪結狀存案如有發覺并行究處其絕丁、無田糧者應與開除。
逃亡之丁、系何年逃去。
何年亡故。
有無田糧子弟。
若有成丁子弟即應承糧報丁。
将逃亡之丁豁除。
如無成丁子弟、止有田糧。
田系何人承種即應頂認逃亡之丁其老丁年逾六十、子報成丁應與開除。
若無成丁。
且有多糧。
狀未衰憊。
似未可輕除。
恐六十辄除。
新丁開報者少。
缺額則未便也其逃絕之中丁尚挂籍地又久荒糧系裡甲包賠、此等荒地應着地少有丁之人。
領去開墾糧并名下。
丁與豁除。
若真正老荒、無人領墾、年年裡甲包賠應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