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全書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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賜 恩施則良民益知所勸。
不特源世世銜結已也。
卑職素蒙 老大人洪庇優容。
敢以渎禀。
統惟 慈鑒 上兖州府蔡太尊 兖屬二十七城。
從來之稱凋敝者必曰沂郯。
而郯又承沂下流。
水旱之災。
無歲不有近複加七年之地震。
死者萬計。
曆蒙各 憲台轸念。
一切力差雜役。
視他邑稍輕、即河夫一項亦前此所未派。
葢稔知民力之既竭。
而地之相去尚遠也。
惟昨年駱馬湖之役、以工大費繁、派及殘邑、雖勉遵 憲令。
而地方騷然。
有民不堪命之憂。
卑職受事以來、士民紛紛呈愬、皆以籲恩查例、詳免河夫為請、卑職席未暇方拟具稿上申。
而桃宿之河夫又至矣。
竊念郯當積敝之後民之流亡者未盡複業地之荒蕪者未盡開墾。
郵傳之應付者如織。
錢糧之逋欠者如山。
此真救死不贍之民。
而責之就役于二三百裡之外。
非徒為力役之征。
亦将有性命之累。
宜鸠形菜色。
扶老挈幼。
泣訴于下吏之前者踵相接也。
卑職近閱邸報、黃運二河、一時并急所費金錢動以百萬、上廑九重之宵旰下煩 各憲之馳驅。
又不敢曲狥民情。
有妨大役。
随将各社災黎。
婉言撫慰。
仍遵 憲檄。
從公勉派外。
但郯民疾首蹙額之狀。
實有萬萬不能堪者。
敢據實禀明于 老大人之前伏乞加意撫綏破格垂恤。
使不得邀 惠于目前者。
猶可望 恩于後日。
則 老大人之為蕞爾邑計久遠。
不啻白骨而肉之矣。
專此上禀、伏惟 慈照、 又 昨蒙 老大人提取高繼曾案内屍格卑職遵将前任原卷逐一細閱、止有禁子患病呈詞、捕衙病故申文并繼曾父高景光病故領埋結狀。
此外并無相驗屍單。
可以申送 台下。
至先奉二十三日 憲票、令卑職将繼曾身屍逐細檢、誠為 憲台慎重大案之意但查一幹犯證、俱在郡候審、若申請發回關提仵作。
吊棺開驗。
動須旬月即今限期巳廹。
遲悞之罪恐不可免若欲架空填注。
苟圖塞責。
又何以服兩造之心而箝原告之口似當即就景光原結身親煎藥調理不痊等語以定病死之案問心既為勿欺詳 院亦稱實錄或可無煩再駁耳。
又 卑職以庸驽之質、受事荒郯、前令之未完、積年之逋欠、累累在案、非奉宜 老大人威靈。
則卑職幾朿手無措。
查郯之杏墩朱呂重溝新汪等社、半系紳衿包攬、而新汪一社逃亡最衆。
俱為廷琬隐入高冊。
乃地土之在新汪者獨累窮民賠償。
夫其飲恨積憤于廷琬。
巳非一日矣屢訴陳卑職之前、思以賠累之苦、包隐之害、赴省控告卑職黍為民牧。
于一逢掖諸生。
何所不容。
然以衆憤之未易平。
且懲一警百。
以厘宿弊。
卑職事也。
故敢以廷琬之包攬。
申請 各憲。
仰蒙 憲台暨 道台、俱批職鞫審、衆證俱齊而廷琬獨抗不赴質雖經取有該學之收管猶不得而羁之則其平日之踰閑疏勒可知矣。
卑職以 憲件所系、将廷琬之父明遠解赴 憲台、聞廷琬方始投到 台前、蒙提胡延年等一幹犯證、卑職已經行拘到縣但據延年等泣陳、俱系現年社長承催各欠。
未得暫離。
又兼二麥巳秋。
現将收獲終歲身家所系正在此時懇祈申詳綏解卑職俯思農忙猶且止訟。
況目下雨澤未降。
人政皇皇。
民隐堪念。
合再請 憲台裁奪批示、或俟二麥告終。
旬日之後。
再遵行起解。
或即行提鞫審。
卑職未敢擅便、理合具禀、 又 蒙檄提劉廷琬案内犯證、卑職遵将胡際明胡延年等、同原差行拘、豈廷琬自赴 憲投到之後、潛複遁歸與黨惡胡曰塵等痛毆際明延年至折其肢體。
慘毒異常。
并際明擡去沂州界内。
無可蹤迹。
此案首犯廷琬。
而要證則際明也。
首犯既巳遠揚。
抗不服拘。
要證又行搶去。
卑職為朝廷守大法。
為 老大人奉 憲行。
誠不意鼠輩陸梁一至于此。
原以新汪一社、賠累不堪。
彼輩積怨已久。
故卑職申請 憲台在案今賦役未清。
反遭荼毒肢體傷殘甚于賠累是卑職之申請适有以悞之也未經國法之加先快宵小之志卑職誠為之切齒不平于中者矣。
又曰塵亦系延年等所首告之人卑職以現系道役。
姑從寬釋伏查發蹤者廷琬。
肆虐者曰塵也。
曰塵之肆虐。
以弟超塵在此案内。
身居局外。
益悍然橫行。
令卑職無能執此案而訊其狂噬耳。
今廷琬曰塵、現潛州境、伏乞憲台、嚴檄沂州、行提正法郯邑之包詭。
政不獨廷琬等。
倘任其狼戾。
格而不行。
則良善皆畏懼吞聲莫敢控訴不惟法紀無存而國賦之淆亂政未有底也卑職于廷琬曰、原無成心、但實從地方起見、不得不仰祈 憲斷、理合禀明、 又 頃奉 憲檄、安插墾荒官兵屯種敢不澟遵但奉 憲行、細為踏勘、籌度、下吏過計、不得不有禀于 憲台巳具詳申覆 台前矣、郯之荒地、非不蕪萊在望但依山濱澤耒耜所不可加。
棄猶石田也民不可墾而以授之兵兵仍不可墾則漸侵民既墾之熟地而居為屯種之地恐勢所必至況此輩非久系節制之兵。
甫經革面。
而狼性猶存雜處于兩省接壤奸宄出沒之閑易生不測地去沂鎮且二百餘裡。
政恐鞭長未足以資彈壓也日後且多隐慮而郯民目前巳洶洶惶懼。
如迫湯火。
郯向設有駐防之兵經卑職苦衷。
調劑少相帖伏。
再加以投誠之偪處。
南北異性深恐兵與民未必相安即兵與兵亦未必相輯紛擾必甚調劑愈難又逃亡甫集之衆。
少不安生。
便輕離故土。
今現居者。
思遠徙以避。
在外者安望其來歸以移駐屯種之官兵而使完糧之百姓羣相失業荒郯未複之元氣愈見消耗節年錢糧之逋欠無可追懲恐 憲台之考成。
亦因之為累。
非特卑職之功名性命已也。
伏乞 電詳轉 院。
則回天挽日之功。
皆出 憲台起死噓枯之賜矣 又 卑職去年因清追荒郯積欠、據戶頭禀稱、有沂衛軍戶桑四、侵種縣地至四頃有餘、節年俱行逋抗、經卑職之差拘、則悍然毆差。
及卑職移關沂衛、彼庇覆過堅。
又無隻字關覆。
以朝廷應輸比在冊之錢糧。
豈軍戶遂可為護身之符。
而沂衛乃為逋逃之薮乎。
荒郯十餘年來、無年不欠。
總因抗玩成風。
卑職方仰承 各憲嚴檄。
力行振刷。
以沂衛庇一軍戶。
遂緻催征朿手。
且正頃既不可空懸。
絲毫皆考成所在。
又不可累一二急公之戶頭。
代其賠納。
萬不得已。
遂具通詳。
現蒙 憲台提審、伏乞嚴行究訊。
将桑四節年陳欠。
槩行清追。
并敕行衛所。
既有分地分人。
此後不應更相侵種。
庶田賦以清。
而積玩以警矣。
福惠全書卷之五
不特源世世銜結已也。
卑職素蒙 老大人洪庇優容。
敢以渎禀。
統惟 慈鑒 上兖州府蔡太尊 兖屬二十七城。
從來之稱凋敝者必曰沂郯。
而郯又承沂下流。
水旱之災。
無歲不有近複加七年之地震。
死者萬計。
曆蒙各 憲台轸念。
一切力差雜役。
視他邑稍輕、即河夫一項亦前此所未派。
葢稔知民力之既竭。
而地之相去尚遠也。
惟昨年駱馬湖之役、以工大費繁、派及殘邑、雖勉遵 憲令。
而地方騷然。
有民不堪命之憂。
卑職受事以來、士民紛紛呈愬、皆以籲恩查例、詳免河夫為請、卑職席未暇方拟具稿上申。
而桃宿之河夫又至矣。
竊念郯當積敝之後民之流亡者未盡複業地之荒蕪者未盡開墾。
郵傳之應付者如織。
錢糧之逋欠者如山。
此真救死不贍之民。
而責之就役于二三百裡之外。
非徒為力役之征。
亦将有性命之累。
宜鸠形菜色。
扶老挈幼。
泣訴于下吏之前者踵相接也。
卑職近閱邸報、黃運二河、一時并急所費金錢動以百萬、上廑九重之宵旰下煩 各憲之馳驅。
又不敢曲狥民情。
有妨大役。
随将各社災黎。
婉言撫慰。
仍遵 憲檄。
從公勉派外。
但郯民疾首蹙額之狀。
實有萬萬不能堪者。
敢據實禀明于 老大人之前伏乞加意撫綏破格垂恤。
使不得邀 惠于目前者。
猶可望 恩于後日。
則 老大人之為蕞爾邑計久遠。
不啻白骨而肉之矣。
專此上禀、伏惟 慈照、 又 昨蒙 老大人提取高繼曾案内屍格卑職遵将前任原卷逐一細閱、止有禁子患病呈詞、捕衙病故申文并繼曾父高景光病故領埋結狀。
此外并無相驗屍單。
可以申送 台下。
至先奉二十三日 憲票、令卑職将繼曾身屍逐細檢、誠為 憲台慎重大案之意但查一幹犯證、俱在郡候審、若申請發回關提仵作。
吊棺開驗。
動須旬月即今限期巳廹。
遲悞之罪恐不可免若欲架空填注。
苟圖塞責。
又何以服兩造之心而箝原告之口似當即就景光原結身親煎藥調理不痊等語以定病死之案問心既為勿欺詳 院亦稱實錄或可無煩再駁耳。
又 卑職以庸驽之質、受事荒郯、前令之未完、積年之逋欠、累累在案、非奉宜 老大人威靈。
則卑職幾朿手無措。
查郯之杏墩朱呂重溝新汪等社、半系紳衿包攬、而新汪一社逃亡最衆。
俱為廷琬隐入高冊。
乃地土之在新汪者獨累窮民賠償。
夫其飲恨積憤于廷琬。
巳非一日矣屢訴陳卑職之前、思以賠累之苦、包隐之害、赴省控告卑職黍為民牧。
于一逢掖諸生。
何所不容。
然以衆憤之未易平。
且懲一警百。
以厘宿弊。
卑職事也。
故敢以廷琬之包攬。
申請 各憲。
仰蒙 憲台暨 道台、俱批職鞫審、衆證俱齊而廷琬獨抗不赴質雖經取有該學之收管猶不得而羁之則其平日之踰閑疏勒可知矣。
卑職以 憲件所系、将廷琬之父明遠解赴 憲台、聞廷琬方始投到 台前、蒙提胡延年等一幹犯證、卑職已經行拘到縣但據延年等泣陳、俱系現年社長承催各欠。
未得暫離。
又兼二麥巳秋。
現将收獲終歲身家所系正在此時懇祈申詳綏解卑職俯思農忙猶且止訟。
況目下雨澤未降。
人政皇皇。
民隐堪念。
合再請 憲台裁奪批示、或俟二麥告終。
旬日之後。
再遵行起解。
或即行提鞫審。
卑職未敢擅便、理合具禀、 又 蒙檄提劉廷琬案内犯證、卑職遵将胡際明胡延年等、同原差行拘、豈廷琬自赴 憲投到之後、潛複遁歸與黨惡胡曰塵等痛毆際明延年至折其肢體。
慘毒異常。
并際明擡去沂州界内。
無可蹤迹。
此案首犯廷琬。
而要證則際明也。
首犯既巳遠揚。
抗不服拘。
要證又行搶去。
卑職為朝廷守大法。
為 老大人奉 憲行。
誠不意鼠輩陸梁一至于此。
原以新汪一社、賠累不堪。
彼輩積怨已久。
故卑職申請 憲台在案今賦役未清。
反遭荼毒肢體傷殘甚于賠累是卑職之申請适有以悞之也未經國法之加先快宵小之志卑職誠為之切齒不平于中者矣。
又曰塵亦系延年等所首告之人卑職以現系道役。
姑從寬釋伏查發蹤者廷琬。
肆虐者曰塵也。
曰塵之肆虐。
以弟超塵在此案内。
身居局外。
益悍然橫行。
令卑職無能執此案而訊其狂噬耳。
今廷琬曰塵、現潛州境、伏乞憲台、嚴檄沂州、行提正法郯邑之包詭。
政不獨廷琬等。
倘任其狼戾。
格而不行。
則良善皆畏懼吞聲莫敢控訴不惟法紀無存而國賦之淆亂政未有底也卑職于廷琬曰、原無成心、但實從地方起見、不得不仰祈 憲斷、理合禀明、 又 頃奉 憲檄、安插墾荒官兵屯種敢不澟遵但奉 憲行、細為踏勘、籌度、下吏過計、不得不有禀于 憲台巳具詳申覆 台前矣、郯之荒地、非不蕪萊在望但依山濱澤耒耜所不可加。
棄猶石田也民不可墾而以授之兵兵仍不可墾則漸侵民既墾之熟地而居為屯種之地恐勢所必至況此輩非久系節制之兵。
甫經革面。
而狼性猶存雜處于兩省接壤奸宄出沒之閑易生不測地去沂鎮且二百餘裡。
政恐鞭長未足以資彈壓也日後且多隐慮而郯民目前巳洶洶惶懼。
如迫湯火。
郯向設有駐防之兵經卑職苦衷。
調劑少相帖伏。
再加以投誠之偪處。
南北異性深恐兵與民未必相安即兵與兵亦未必相輯紛擾必甚調劑愈難又逃亡甫集之衆。
少不安生。
便輕離故土。
今現居者。
思遠徙以避。
在外者安望其來歸以移駐屯種之官兵而使完糧之百姓羣相失業荒郯未複之元氣愈見消耗節年錢糧之逋欠無可追懲恐 憲台之考成。
亦因之為累。
非特卑職之功名性命已也。
伏乞 電詳轉 院。
則回天挽日之功。
皆出 憲台起死噓枯之賜矣 又 卑職去年因清追荒郯積欠、據戶頭禀稱、有沂衛軍戶桑四、侵種縣地至四頃有餘、節年俱行逋抗、經卑職之差拘、則悍然毆差。
及卑職移關沂衛、彼庇覆過堅。
又無隻字關覆。
以朝廷應輸比在冊之錢糧。
豈軍戶遂可為護身之符。
而沂衛乃為逋逃之薮乎。
荒郯十餘年來、無年不欠。
總因抗玩成風。
卑職方仰承 各憲嚴檄。
力行振刷。
以沂衛庇一軍戶。
遂緻催征朿手。
且正頃既不可空懸。
絲毫皆考成所在。
又不可累一二急公之戶頭。
代其賠納。
萬不得已。
遂具通詳。
現蒙 憲台提審、伏乞嚴行究訊。
将桑四節年陳欠。
槩行清追。
并敕行衛所。
既有分地分人。
此後不應更相侵種。
庶田賦以清。
而積玩以警矣。
福惠全書卷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