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 先秦創始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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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文之習慣者也,而商君以法律為全能,法家之名,由是立。
且其思想曆三晉而衍于西方。
(三)與南方思想接觸,而化合于道家之說者,申不害之徒也。
其主義君無為而臣務功利,是為術家。
申子鄭之遺臣,而仕于韓。
鄭與楚鄰也。
當是時也,既以中部之思想為調人,而一合于北、一合于南矣。
及戰國之末,韓非子遂合三部之思潮而統一之。
而周季思想家之運動,遂以是為歸宿也。
屍子、申子,其書既佚,惟商君、韓非子之書具存。
雖多言政治,而頗有倫理學說可以推闡,故具論之。
第十二章商君 小傳 商君氏公孫,名鞅,受封于商,故号曰商君。
君本衛庶公子,少好刑名之學。
聞秦孝公求賢,西行,以強國之術說之,大得信任。
定變法之令,重農戰,抑親貴,秦以富強。
孝公卒,有讒君者,君被磔以死。
秦襲君政策,卒并六國。
君所著書凡二十五篇。
革新主義 管子,持通變主義者也。
其于周制雖不屑屑因襲,而未嘗大有所摧廓。
其時周室雖衰,民志猶未漓也。
及戰國時代,時局大變,新說疊出。
商君承管子之學說,遂一進而為革新主義。
其言曰:“前世不同教,何古是法?帝王不相複,何禮是循?伏羲神農,不教而誅。
黃帝堯舜,誅而不恕。
至于文武,各當時而立法,因事而制禮,禮法以時定,制令順其宜,兵甲器備,各供其用。
”故曰:“治世者不二道,便國者不必古。
湯武之王也,不循古而興。
商夏之亡也,不易禮而亡。
”然則反古者未必非,而循禮者未足多,是也。
又其駁甘龍之言曰:“常人安于故俗,學者溺于所聞,兩者以之居官守法可也,非所與論于法之外也。
三代不同禮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
智者作法,愚者制焉。
賢者定法,不肖者拘焉。
”商君之果斷如此,實為當日思想革命之巨子。
固亦為時勢所驅迫,而要之非有超人之特性者,不足以語此也。
舊道德之排斥 周末文勝,凡古人所标揭為道德者,類皆名存實亡,為幹祿舞文之具,如莊子所謂儒以詩禮破冢者是也。
商君之革新主義,以國家為主體,即以人民對于國家之公德為無上之道德。
而凡襲私德之名号,以間接緻害于國家者,皆竭力排斥之。
故曰:“有禮,有樂,有詩,有書,有善,有修,有孝,有悌,有廉,有辨,有是十者,其國必削而至亡。
”其言雖若過激,然當日虛誣吊詭之道德,非摧陷而廓清之,誠不足以有為也。
重刑 商君者,以人類為惟有營私背公之性質,非以國家無上之威權,逆其性而迫壓之,則不能一其心力以集合為國家。
故務在以刑齊民,而以賞為刑之附庸。
曰:“刑者,所以禁奪也。
賞者,所以助禁也。
故重罰輕賞,則上愛民而下為君死。
反之,重賞而輕罰,則上不愛民,而下不為君死。
故王者刑九而賞一,強國刑七而賞三,削國刑五而賞亦五。
”商君之理想既如此,而假手于秦以實行之,不稍寬假。
臨渭而論刑,水為之赤。
司馬遷評為天資刻薄,諒哉。
尚信 商君言國家之治,在法、信、權三者。
而其言普通社會之制裁,則惟信。
秉政之始,嘗懸賞徙木以示信,亦其見端也。
蓋彼既不認私人有自由行動之餘地,而惟以服從于團體之制裁為義務,則舍信以外,無所謂根本之道德矣。
結論 商君,政治家也,其主義在以國家之威權裁制各人。
故其言道德也,專尚公德,以為法律之補助,而持之已甚,幾不留各人自由之餘地。
又其觀察人性,專以趨惡之一方面為斷,故尚刑而非樂,與管子之所謂令順民心者相反。
此則其天資刻薄之結果,而所以不免為道德界之罪人也。
第十三章韓非子 小傳 韓非,韓之庶公子也。
喜刑名法術之學。
嘗與李斯同學于荀卿,斯自以為不如也。
韓非子見韓之削弱,屢上書韓王,不見用。
使于秦,遂以策幹始皇,始皇欲大用之,為李斯所讒,下獄,遂自殺。
其所著書凡五十五篇,曰《韓子》。
自宋以後,始加“非”字,以别于韓愈雲。
方始皇未見韓非子時,嘗讀其書而慕之。
李斯為其同學而相秦,故非雖死,而其學說實大行于秦焉。
學說之大綱 韓非子者,集周季學者三大思潮之大成者也。
其學說,以中部思潮之法治主義為中堅。
嚴刑必罰,本于商君。
其言君主尚無為,而不使臣下得窺其端倪,則本于南方思潮。
其言君主自制法律,登進賢能,以治國家,則又受北方思潮之影響者。
自孟、荀、屍、申後,三部思潮,已有互相吸引之勢。
韓非子生于韓,聞申不害之風,而又學于荀卿,其刻核之性質,又與商君相近。
遂以中部思潮為根據,又甄擇南北兩派,取其足以應時勢之急,為法治主義之助,而無相矛盾者,陶鑄辟灌,成一家言。
蓋根于性癖,演于師承,而又受曆史地理之影響者也。
嗚呼,豈偶然者! 性惡論 荀子言性惡,而商君之觀察人性也,亦然。
韓非子承荀、商之說,而以曆史之事實證明之。
曰:“人主之患在信人。
信人者,被制于人。
人臣之于其君也,非有骨肉之親也,縛于勢而不得不事之耳。
故人臣者,窺觇其君之心,無須臾之休,而人主乃怠傲以處其上,此世之所以有劫君弑主也。
人主太信其子,則奸臣得乘子以成其私,故李兌傅趙王,而餓主父。
人主太信其妻,則奸臣得乘妻以成其利,故優施傅骊姬而殺申生,立奚齊。
夫以妻之近,子之親,猶不可信,則其餘尚可信乎?如是,則信者,禍之基也。
其故何哉?曰:王良愛馬,為其馳也。
越王勾踐愛人,為其戰也。
醫者善吮人之傷,含人之血,非骨肉之親也,驅于利也。
故輿人成輿,欲人之富貴;匠人成棺,欲人之夭死;非輿人仁而匠人賊也。
人不貴則輿不售,人不死則棺不買,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
故後妃夫人太子之黨成,而欲君之死,君不死則勢不重。
情非憎君也,利在君之死也。
故人君不可不加心于利己之死者。
” 威勢 人之自利也,循物競争存之運會而發展,其勢力之盛,無與敵者。
同情誠道德之根本,而人群進化,未臻至善,欲恃道德以為成立社會之要素,辄不免為自利之風潮所摧蕩。
韓非子有見于此,故公言道德之無效,而以威勢代之。
故曰:“母之愛子也,倍于父,而父令之行于子也十于母。
吏之于民也無愛,而其令之行于民也萬于父母。
父母積愛而令窮,吏用威嚴而民聽,嚴愛之策可決矣。
”又曰:“我以此知威勢之足以禁暴,而德行之不足以止亂也。
”又舉事例以證之,曰:“流涕而不欲刑者,仁也。
然而不可不刑者,法也。
先王屈于法而不聽其泣,則仁之不足以為治明也。
且民服勢而不服義。
仲尼,聖人也,以天下之大,而服從之者僅七十人。
魯哀公,下主也,南面為君,而境内之民無不敢不臣者。
今為說者,不知乘勢,而務行仁義,而欲使人主為仲尼也。
” 法律 雖然,威勢者,非人主官吏濫用其強權之謂,而根本于法律者也。
韓非子之所謂法,即荀卿之禮而加以偏重刑罰之義,其制定之權在人主。
而法律既定,則雖人主亦不能以意出入之。
故曰:“繩直則枉木斫,準平則高科削,權衡懸則輕重平。
釋法術而心治,雖堯不能正一國;去規矩而度以妄意,則奚仲不能成一輪。
”又曰:“明主一于法而不求智。
” 變通主義 荀卿之言禮也,曰法後王。
(法後王即立新法,非如楊氏舊注以後王為文武也。
)商君亦力言變法,韓非子承之。
故曰:“上古之世,民不能作家,有聖人教之造巢,以避群害,民喜而以為王。
其後有聖人,教民火食。
降至中古,天下大水,而鲧禹決渎。
桀纣暴亂,而湯武征伐。
今有構木鑽燧于夏後氏之世者,必為鲧禹笑。
有決渎于殷商之世者,必為湯武笑矣。
”又曰:“宋人耕田,田中有株,兔走而觸株,折頸而死。
其人遂舍耕而守株,期複得兔,兔不可複得,而身為宋國笑。
”然則韓非子之所謂法,在明主循時勢之需要而制定之,不可以泥古也。
重刑罰 商君、荀子皆主重刑,韓非子承之。
曰:“人不恃其身為善,而用其不得為非,待人之自為善,境内不什數,使之不得為非,則一國可齊而治。
夫必待自直之箭,則百世無箭。
必待自圓之木,則千歲無輪。
而世皆乘車射禽者,何耶?用括之道也。
雖有不待括而自直之箭,自圓之木,良工不貴也。
何則?乘者非一人,射者非一發也。
不待賞罰而恃自善之民,明君不貴也。
有術之君,不随适然之善,而行必然之道。
罰者,必然之道也。
”且韓非子不特尚刑罰而已,而又尚重刑。
其言曰:“殷法刑棄灰于道者,斷其手。
子貢以為酷,問之仲尼,仲尼曰:‘是知治道者也。
夫棄灰于街,必掩人,掩人則人必怒,怒則必鬥,鬥則三族相滅,是殘三族之道也,雖刑之可也。
’且夫重罰者,人之所惡,而無棄灰,人之所易,使行其易者而無離于惡,治道也。
”彼又言重刑一人,而得使衆人無陷于惡,不失為仁。
故曰:“與之刑者,非所以惡民,而愛之本也。
刑者,愛之首也。
刑重則民靜,然愚人不知,而以為暴。
愚者固欲治,而惡其所以治者;皆惡危,而貴其所以危者。
” 君主以外無自由 韓非子以君主為有絕對之自由,故曰:“君不能禁下而自禁者曰劫,君不能節下而自節者曰亂。
”至于君主以下,則一切人民,凡不範于法令之自由,皆嚴禁之。
故伯夷、叔齊,世頌其高義者也。
而韓非子則曰:“如此臣者,不畏重誅,不利重賞,無益之臣也。
”恬淡者,世之所引重也,而韓非子則以為可殺。
曰:“彼不事天子,不友諸侯,不求人,亦不從人之求,是不可以賞罰勸禁者也。
如無益之馬,驅之不前,卻之不止,左之不左,右之不右,如此者,不令之民也。
” 以法律統一名譽 韓非子既不認人民于法律以外有自由之餘地,于是自服從法律以外,亦無名譽之餘地。
故曰:“世之不治者,非下之罪,而上失其道也。
貴其所以亂,而賤其所以治。
是故下之所欲,常相詭于上之所以為治。
夫上令而純信,謂為窭。
守法而不變,謂之愚。
畏罪者謂之怯。
聽吏者謂之陋。
寡聞從令,完法之民也,世少之,謂之樸陋之民。
力作而食,生利之民也,世少之,謂之寡能之民。
重令畏事,尊上之民也,世少之,謂之怯懾之民。
此賤守法而為善者也。
反之而令有不聽從,謂之勇。
重厚自尊,謂之長者。
行乖于世,謂之大人。
賤爵祿不撓于上者,謂之傑士。
是以亂法為高也。
”又曰:“父盜而子訴之官,官以其忠君曲父而殺之。
由是觀之,君之直臣者,父之暴子也。
”又曰:“湯武者,反君臣之義,亂後世之教者也。
湯武,人臣也,弑其父而天下譽之。
”然則韓非子之意,君主者,必舉臣民之思想自由、言論自由而一切摧絕之者也。
排慈惠 韓非子本其重農尚戰之政策,信賞必罰之作用,而演繹之,則慈善事業,不得不排斥。
故曰:“施與貧困者,此世之所謂仁義也。
哀憐百姓不忍誅罰者,此世之所謂惠愛也。
夫施與貧困,則功将何賞?不忍誅罰,則暴将何止?故天災饑馑,不敢救之。
何則?有功與無功同賞,奪力儉而與無功無能,不正義也。
” 結論 韓非子襲商君之主義,而益詳明其條理。
其于儒家、道家之思想,雖稍稍有所采撷,然皆得其粗而遺其精。
故韓非子者,雖有總攬三大思潮之觀,而實商君之嫡系也。
法律實以道德為根原,而彼乃以法律統攝道德,不複留有餘地;且于人類所以集合社會,所以發生道理法律之理,漠不加察,乃以君主為法律道德之創造者。
故其揭明公德,雖足以救儒家之弊,而自君主以外,無所謂自由。
且為君主者以術馭吏,以刑齊民,日以心鬥,以為社會謀旦夕之平和。
然外界之平和,雖若可以強制,而内界之俶擾益甚。
秦用其說,而民不聊生,所謂萬能之君主,亦卒無以自全其身家,非偶然也。
故韓非子之說,雖有可取,而其根本主義,則直不容于倫理界者也。
第一期結論 吾族之始建國也,以家族為模型。
又以其一族之文明,同化異族,故一國猶一家也。
一家之中,父兄更事多,常能以其所經驗者指導子弟。
一國之中,政府任事專,故亦能以其所經驗者指導人民。
父兄之責,在躬行道德以範子弟,而著其條目于家教,子弟有不帥教者責之。
政府之責,在躬行道德,以範人民,而著其條目于禮,人民有不帥教者罰之。
(孔子所謂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是也。
古者未有道德法律之界說,凡條舉件系者皆以禮名之。
至《禮記》所謂禮不下庶人,則别一義也。
)故政府猶父兄也,(惟父兄不德,子弟惟怨慕而已,如舜之号泣于旻天是也。
政府不德,則人民得别有所擁戴以代之,如湯武之革命是也。
然此皆變例。
)人民常抱有禀承道德于政府之觀念。
而政府之所謂道德,雖推本自然教,近于動機論之理想,而所謂天命有禮,天讨有罪,則實毗于功利論也。
當虞夏之世,天災流行,實業未興,政府不得不偏重功利。
其時所揭者,曰正德、利用、厚生。
利用、厚生者,勤儉之德;正德者,中庸之德也(如臯陶所言之九德是也)。
洎乎周代,家給人足,人類公性,不能以體魄之快樂自餍,恒欲進而求精神之幸福。
周公承之,制禮作樂。
禮之用方以智,樂之用圓而神。
右文增美,尚禮讓,斥奔競。
其建都于洛也,曰:使有德者易以興,無德者易以亡,其尚公如此。
蓋于不知不識間,循時勢之推移,偏毗于動機論,而排斥功利論矣。
然此皆曆史中遞嬗之事實,而未立為學說也。
管子鑒周治之弊而矯之,始立功利論。
然其所謂下令如流水之源,令順民心,則參以動機論者也。
老子苦禮法之拘,而言大道,始立動機論。
而其所持柔弱勝剛強之見,則猶未能脫功利論之範圍也。
商君、韓非子承管子之說,而立純粹之功利論。
莊子承老子之說,而立純粹之動機論。
是為周代倫理學界之大革命家。
惟商、韓之功利論,偏重刑罰,僅有消極之一作用。
而政府萬能,壓束人民,不近人情,尤不合于我族曆史所孳生之心理。
故其說不能久行,而惟野心之政治家陰利用之。
莊子之動機論,幾超絕物質世界,而專求精神之幸福。
非舉當日一切家族社會國家之組織而悉改造之,不足以普及其學說,尤與吾族父兄政府之觀念相沖突。
故其說不特恒為政治家所排斥,而亦無以得普通人之信用,惟遁世之士頗尋味之。
(漢之政治家言黃老、不言老莊以此。
) 其時學說,循曆史之流委而組織之者,惟儒、墨二家。
惟墨子紹述夏商,以挽周弊,其兼愛主義,雖可以質之百世而不惑,而其理論,則專以果效為言,純然功利論之範圍。
又以鬼神之禍福脅誘之,于人類所以互相愛利之故,未之詳也。
而維循當日社會之組織,使人之克勤克儉,互相協助,以各保其生命,而亦不必有陶淑性情之作用。
此必非文化已進之民族所能堪,故其說惟平凡之慈善家頗宗尚之。
(如漢之《太上感應》篇,雖托于神仙家,而實為墨學。
明人所傳之《陰骘篇》、《功過格》等,皆其流也。
) 惟儒家之言,本周公遺意,而兼采唐虞夏商之古義以調燮之。
理論實踐,無在而不用折衷主義:推本性道,以勵志士,先制恒産,乃教凡民,此折衷于動機論與功利論之間者也。
以禮節奢,以樂易俗,此折衷于文質之間者也。
子為父隐,而吏不撓法,(如孟子言舜為天子,而瞽瞍殺人,則臯陶執之,舜亦不得而禁之。
)此折衷于公德私德之間者也。
人民之道德,禀承于政府,而政府之變置,則又标準于民心,此折衷于政府人民之間者也。
敬恭祭祀而不言神怪,此折衷于人鬼之間者也。
雖其哲學之闳深,不及道家;法理之精核,不及法家;人類平等之觀念,不及墨家。
又其所謂折衷主義者,不以至精之名學為基本,時不免有依違背施之迹,故不免為近世學者所攻擊。
然周之季世,吾族承唐虞以來二千年之進化,而凝結以為社會心理者,實以此種觀念為大多數。
此其學說所以雖小挫于秦,而自漢以後,卒為吾族倫理界不祧之宗,以至于今日也。
且其思想曆三晉而衍于西方。
(三)與南方思想接觸,而化合于道家之說者,申不害之徒也。
其主義君無為而臣務功利,是為術家。
申子鄭之遺臣,而仕于韓。
鄭與楚鄰也。
當是時也,既以中部之思想為調人,而一合于北、一合于南矣。
及戰國之末,韓非子遂合三部之思潮而統一之。
而周季思想家之運動,遂以是為歸宿也。
屍子、申子,其書既佚,惟商君、韓非子之書具存。
雖多言政治,而頗有倫理學說可以推闡,故具論之。
第十二章商君 小傳 商君氏公孫,名鞅,受封于商,故号曰商君。
君本衛庶公子,少好刑名之學。
聞秦孝公求賢,西行,以強國之術說之,大得信任。
定變法之令,重農戰,抑親貴,秦以富強。
孝公卒,有讒君者,君被磔以死。
秦襲君政策,卒并六國。
君所著書凡二十五篇。
革新主義 管子,持通變主義者也。
其于周制雖不屑屑因襲,而未嘗大有所摧廓。
其時周室雖衰,民志猶未漓也。
及戰國時代,時局大變,新說疊出。
商君承管子之學說,遂一進而為革新主義。
其言曰:“前世不同教,何古是法?帝王不相複,何禮是循?伏羲神農,不教而誅。
黃帝堯舜,誅而不恕。
至于文武,各當時而立法,因事而制禮,禮法以時定,制令順其宜,兵甲器備,各供其用。
”故曰:“治世者不二道,便國者不必古。
湯武之王也,不循古而興。
商夏之亡也,不易禮而亡。
”然則反古者未必非,而循禮者未足多,是也。
又其駁甘龍之言曰:“常人安于故俗,學者溺于所聞,兩者以之居官守法可也,非所與論于法之外也。
三代不同禮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
智者作法,愚者制焉。
賢者定法,不肖者拘焉。
”商君之果斷如此,實為當日思想革命之巨子。
固亦為時勢所驅迫,而要之非有超人之特性者,不足以語此也。
舊道德之排斥 周末文勝,凡古人所标揭為道德者,類皆名存實亡,為幹祿舞文之具,如莊子所謂儒以詩禮破冢者是也。
商君之革新主義,以國家為主體,即以人民對于國家之公德為無上之道德。
而凡襲私德之名号,以間接緻害于國家者,皆竭力排斥之。
故曰:“有禮,有樂,有詩,有書,有善,有修,有孝,有悌,有廉,有辨,有是十者,其國必削而至亡。
”其言雖若過激,然當日虛誣吊詭之道德,非摧陷而廓清之,誠不足以有為也。
重刑 商君者,以人類為惟有營私背公之性質,非以國家無上之威權,逆其性而迫壓之,則不能一其心力以集合為國家。
故務在以刑齊民,而以賞為刑之附庸。
曰:“刑者,所以禁奪也。
賞者,所以助禁也。
故重罰輕賞,則上愛民而下為君死。
反之,重賞而輕罰,則上不愛民,而下不為君死。
故王者刑九而賞一,強國刑七而賞三,削國刑五而賞亦五。
”商君之理想既如此,而假手于秦以實行之,不稍寬假。
臨渭而論刑,水為之赤。
司馬遷評為天資刻薄,諒哉。
尚信 商君言國家之治,在法、信、權三者。
而其言普通社會之制裁,則惟信。
秉政之始,嘗懸賞徙木以示信,亦其見端也。
蓋彼既不認私人有自由行動之餘地,而惟以服從于團體之制裁為義務,則舍信以外,無所謂根本之道德矣。
結論 商君,政治家也,其主義在以國家之威權裁制各人。
故其言道德也,專尚公德,以為法律之補助,而持之已甚,幾不留各人自由之餘地。
又其觀察人性,專以趨惡之一方面為斷,故尚刑而非樂,與管子之所謂令順民心者相反。
此則其天資刻薄之結果,而所以不免為道德界之罪人也。
第十三章韓非子 小傳 韓非,韓之庶公子也。
喜刑名法術之學。
嘗與李斯同學于荀卿,斯自以為不如也。
韓非子見韓之削弱,屢上書韓王,不見用。
使于秦,遂以策幹始皇,始皇欲大用之,為李斯所讒,下獄,遂自殺。
其所著書凡五十五篇,曰《韓子》。
自宋以後,始加“非”字,以别于韓愈雲。
方始皇未見韓非子時,嘗讀其書而慕之。
李斯為其同學而相秦,故非雖死,而其學說實大行于秦焉。
學說之大綱 韓非子者,集周季學者三大思潮之大成者也。
其學說,以中部思潮之法治主義為中堅。
嚴刑必罰,本于商君。
其言君主尚無為,而不使臣下得窺其端倪,則本于南方思潮。
其言君主自制法律,登進賢能,以治國家,則又受北方思潮之影響者。
自孟、荀、屍、申後,三部思潮,已有互相吸引之勢。
韓非子生于韓,聞申不害之風,而又學于荀卿,其刻核之性質,又與商君相近。
遂以中部思潮為根據,又甄擇南北兩派,取其足以應時勢之急,為法治主義之助,而無相矛盾者,陶鑄辟灌,成一家言。
蓋根于性癖,演于師承,而又受曆史地理之影響者也。
嗚呼,豈偶然者! 性惡論 荀子言性惡,而商君之觀察人性也,亦然。
韓非子承荀、商之說,而以曆史之事實證明之。
曰:“人主之患在信人。
信人者,被制于人。
人臣之于其君也,非有骨肉之親也,縛于勢而不得不事之耳。
故人臣者,窺觇其君之心,無須臾之休,而人主乃怠傲以處其上,此世之所以有劫君弑主也。
人主太信其子,則奸臣得乘子以成其私,故李兌傅趙王,而餓主父。
人主太信其妻,則奸臣得乘妻以成其利,故優施傅骊姬而殺申生,立奚齊。
夫以妻之近,子之親,猶不可信,則其餘尚可信乎?如是,則信者,禍之基也。
其故何哉?曰:王良愛馬,為其馳也。
越王勾踐愛人,為其戰也。
醫者善吮人之傷,含人之血,非骨肉之親也,驅于利也。
故輿人成輿,欲人之富貴;匠人成棺,欲人之夭死;非輿人仁而匠人賊也。
人不貴則輿不售,人不死則棺不買,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
故後妃夫人太子之黨成,而欲君之死,君不死則勢不重。
情非憎君也,利在君之死也。
故人君不可不加心于利己之死者。
” 威勢 人之自利也,循物競争存之運會而發展,其勢力之盛,無與敵者。
同情誠道德之根本,而人群進化,未臻至善,欲恃道德以為成立社會之要素,辄不免為自利之風潮所摧蕩。
韓非子有見于此,故公言道德之無效,而以威勢代之。
故曰:“母之愛子也,倍于父,而父令之行于子也十于母。
吏之于民也無愛,而其令之行于民也萬于父母。
父母積愛而令窮,吏用威嚴而民聽,嚴愛之策可決矣。
”又曰:“我以此知威勢之足以禁暴,而德行之不足以止亂也。
”又舉事例以證之,曰:“流涕而不欲刑者,仁也。
然而不可不刑者,法也。
先王屈于法而不聽其泣,則仁之不足以為治明也。
且民服勢而不服義。
仲尼,聖人也,以天下之大,而服從之者僅七十人。
魯哀公,下主也,南面為君,而境内之民無不敢不臣者。
今為說者,不知乘勢,而務行仁義,而欲使人主為仲尼也。
” 法律 雖然,威勢者,非人主官吏濫用其強權之謂,而根本于法律者也。
韓非子之所謂法,即荀卿之禮而加以偏重刑罰之義,其制定之權在人主。
而法律既定,則雖人主亦不能以意出入之。
故曰:“繩直則枉木斫,準平則高科削,權衡懸則輕重平。
釋法術而心治,雖堯不能正一國;去規矩而度以妄意,則奚仲不能成一輪。
”又曰:“明主一于法而不求智。
” 變通主義 荀卿之言禮也,曰法後王。
(法後王即立新法,非如楊氏舊注以後王為文武也。
)商君亦力言變法,韓非子承之。
故曰:“上古之世,民不能作家,有聖人教之造巢,以避群害,民喜而以為王。
其後有聖人,教民火食。
降至中古,天下大水,而鲧禹決渎。
桀纣暴亂,而湯武征伐。
今有構木鑽燧于夏後氏之世者,必為鲧禹笑。
有決渎于殷商之世者,必為湯武笑矣。
”又曰:“宋人耕田,田中有株,兔走而觸株,折頸而死。
其人遂舍耕而守株,期複得兔,兔不可複得,而身為宋國笑。
”然則韓非子之所謂法,在明主循時勢之需要而制定之,不可以泥古也。
重刑罰 商君、荀子皆主重刑,韓非子承之。
曰:“人不恃其身為善,而用其不得為非,待人之自為善,境内不什數,使之不得為非,則一國可齊而治。
夫必待自直之箭,則百世無箭。
必待自圓之木,則千歲無輪。
而世皆乘車射禽者,何耶?用括之道也。
雖有不待括而自直之箭,自圓之木,良工不貴也。
何則?乘者非一人,射者非一發也。
不待賞罰而恃自善之民,明君不貴也。
有術之君,不随适然之善,而行必然之道。
罰者,必然之道也。
”且韓非子不特尚刑罰而已,而又尚重刑。
其言曰:“殷法刑棄灰于道者,斷其手。
子貢以為酷,問之仲尼,仲尼曰:‘是知治道者也。
夫棄灰于街,必掩人,掩人則人必怒,怒則必鬥,鬥則三族相滅,是殘三族之道也,雖刑之可也。
’且夫重罰者,人之所惡,而無棄灰,人之所易,使行其易者而無離于惡,治道也。
”彼又言重刑一人,而得使衆人無陷于惡,不失為仁。
故曰:“與之刑者,非所以惡民,而愛之本也。
刑者,愛之首也。
刑重則民靜,然愚人不知,而以為暴。
愚者固欲治,而惡其所以治者;皆惡危,而貴其所以危者。
” 君主以外無自由 韓非子以君主為有絕對之自由,故曰:“君不能禁下而自禁者曰劫,君不能節下而自節者曰亂。
”至于君主以下,則一切人民,凡不範于法令之自由,皆嚴禁之。
故伯夷、叔齊,世頌其高義者也。
而韓非子則曰:“如此臣者,不畏重誅,不利重賞,無益之臣也。
”恬淡者,世之所引重也,而韓非子則以為可殺。
曰:“彼不事天子,不友諸侯,不求人,亦不從人之求,是不可以賞罰勸禁者也。
如無益之馬,驅之不前,卻之不止,左之不左,右之不右,如此者,不令之民也。
” 以法律統一名譽 韓非子既不認人民于法律以外有自由之餘地,于是自服從法律以外,亦無名譽之餘地。
故曰:“世之不治者,非下之罪,而上失其道也。
貴其所以亂,而賤其所以治。
是故下之所欲,常相詭于上之所以為治。
夫上令而純信,謂為窭。
守法而不變,謂之愚。
畏罪者謂之怯。
聽吏者謂之陋。
寡聞從令,完法之民也,世少之,謂之樸陋之民。
力作而食,生利之民也,世少之,謂之寡能之民。
重令畏事,尊上之民也,世少之,謂之怯懾之民。
此賤守法而為善者也。
反之而令有不聽從,謂之勇。
重厚自尊,謂之長者。
行乖于世,謂之大人。
賤爵祿不撓于上者,謂之傑士。
是以亂法為高也。
”又曰:“父盜而子訴之官,官以其忠君曲父而殺之。
由是觀之,君之直臣者,父之暴子也。
”又曰:“湯武者,反君臣之義,亂後世之教者也。
湯武,人臣也,弑其父而天下譽之。
”然則韓非子之意,君主者,必舉臣民之思想自由、言論自由而一切摧絕之者也。
排慈惠 韓非子本其重農尚戰之政策,信賞必罰之作用,而演繹之,則慈善事業,不得不排斥。
故曰:“施與貧困者,此世之所謂仁義也。
哀憐百姓不忍誅罰者,此世之所謂惠愛也。
夫施與貧困,則功将何賞?不忍誅罰,則暴将何止?故天災饑馑,不敢救之。
何則?有功與無功同賞,奪力儉而與無功無能,不正義也。
” 結論 韓非子襲商君之主義,而益詳明其條理。
其于儒家、道家之思想,雖稍稍有所采撷,然皆得其粗而遺其精。
故韓非子者,雖有總攬三大思潮之觀,而實商君之嫡系也。
法律實以道德為根原,而彼乃以法律統攝道德,不複留有餘地;且于人類所以集合社會,所以發生道理法律之理,漠不加察,乃以君主為法律道德之創造者。
故其揭明公德,雖足以救儒家之弊,而自君主以外,無所謂自由。
且為君主者以術馭吏,以刑齊民,日以心鬥,以為社會謀旦夕之平和。
然外界之平和,雖若可以強制,而内界之俶擾益甚。
秦用其說,而民不聊生,所謂萬能之君主,亦卒無以自全其身家,非偶然也。
故韓非子之說,雖有可取,而其根本主義,則直不容于倫理界者也。
第一期結論 吾族之始建國也,以家族為模型。
又以其一族之文明,同化異族,故一國猶一家也。
一家之中,父兄更事多,常能以其所經驗者指導子弟。
一國之中,政府任事專,故亦能以其所經驗者指導人民。
父兄之責,在躬行道德以範子弟,而著其條目于家教,子弟有不帥教者責之。
政府之責,在躬行道德,以範人民,而著其條目于禮,人民有不帥教者罰之。
(孔子所謂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是也。
古者未有道德法律之界說,凡條舉件系者皆以禮名之。
至《禮記》所謂禮不下庶人,則别一義也。
)故政府猶父兄也,(惟父兄不德,子弟惟怨慕而已,如舜之号泣于旻天是也。
政府不德,則人民得别有所擁戴以代之,如湯武之革命是也。
然此皆變例。
)人民常抱有禀承道德于政府之觀念。
而政府之所謂道德,雖推本自然教,近于動機論之理想,而所謂天命有禮,天讨有罪,則實毗于功利論也。
當虞夏之世,天災流行,實業未興,政府不得不偏重功利。
其時所揭者,曰正德、利用、厚生。
利用、厚生者,勤儉之德;正德者,中庸之德也(如臯陶所言之九德是也)。
洎乎周代,家給人足,人類公性,不能以體魄之快樂自餍,恒欲進而求精神之幸福。
周公承之,制禮作樂。
禮之用方以智,樂之用圓而神。
右文增美,尚禮讓,斥奔競。
其建都于洛也,曰:使有德者易以興,無德者易以亡,其尚公如此。
蓋于不知不識間,循時勢之推移,偏毗于動機論,而排斥功利論矣。
然此皆曆史中遞嬗之事實,而未立為學說也。
管子鑒周治之弊而矯之,始立功利論。
然其所謂下令如流水之源,令順民心,則參以動機論者也。
老子苦禮法之拘,而言大道,始立動機論。
而其所持柔弱勝剛強之見,則猶未能脫功利論之範圍也。
商君、韓非子承管子之說,而立純粹之功利論。
莊子承老子之說,而立純粹之動機論。
是為周代倫理學界之大革命家。
惟商、韓之功利論,偏重刑罰,僅有消極之一作用。
而政府萬能,壓束人民,不近人情,尤不合于我族曆史所孳生之心理。
故其說不能久行,而惟野心之政治家陰利用之。
莊子之動機論,幾超絕物質世界,而專求精神之幸福。
非舉當日一切家族社會國家之組織而悉改造之,不足以普及其學說,尤與吾族父兄政府之觀念相沖突。
故其說不特恒為政治家所排斥,而亦無以得普通人之信用,惟遁世之士頗尋味之。
(漢之政治家言黃老、不言老莊以此。
) 其時學說,循曆史之流委而組織之者,惟儒、墨二家。
惟墨子紹述夏商,以挽周弊,其兼愛主義,雖可以質之百世而不惑,而其理論,則專以果效為言,純然功利論之範圍。
又以鬼神之禍福脅誘之,于人類所以互相愛利之故,未之詳也。
而維循當日社會之組織,使人之克勤克儉,互相協助,以各保其生命,而亦不必有陶淑性情之作用。
此必非文化已進之民族所能堪,故其說惟平凡之慈善家頗宗尚之。
(如漢之《太上感應》篇,雖托于神仙家,而實為墨學。
明人所傳之《陰骘篇》、《功過格》等,皆其流也。
) 惟儒家之言,本周公遺意,而兼采唐虞夏商之古義以調燮之。
理論實踐,無在而不用折衷主義:推本性道,以勵志士,先制恒産,乃教凡民,此折衷于動機論與功利論之間者也。
以禮節奢,以樂易俗,此折衷于文質之間者也。
子為父隐,而吏不撓法,(如孟子言舜為天子,而瞽瞍殺人,則臯陶執之,舜亦不得而禁之。
)此折衷于公德私德之間者也。
人民之道德,禀承于政府,而政府之變置,則又标準于民心,此折衷于政府人民之間者也。
敬恭祭祀而不言神怪,此折衷于人鬼之間者也。
雖其哲學之闳深,不及道家;法理之精核,不及法家;人類平等之觀念,不及墨家。
又其所謂折衷主義者,不以至精之名學為基本,時不免有依違背施之迹,故不免為近世學者所攻擊。
然周之季世,吾族承唐虞以來二千年之進化,而凝結以為社會心理者,實以此種觀念為大多數。
此其學說所以雖小挫于秦,而自漢以後,卒為吾族倫理界不祧之宗,以至于今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