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本務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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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既如前說。
則列舉何等之人,而條别其本務,将不勝其煩,而溢于理論倫理學之範圍。
至因其性質之大别,而辜較論之,則又前數卷所具陳也,今不贅焉。
今所欲論者,乃在本務緩急之别。
蓋既為本務,自皆為人所不可不盡,然其間自不能無大小輕重之差。
人之行本務也,急其大者重者,而緩其小者輕者,所不待言,惟人事蕃變,錯綜無窮,置身其間者,不能無歧路亡羊之懼,如石奢追罪人,而不知殺人者乃其父;王陵為漢禦楚,而楚軍乃以其母劫之,其間顧此失彼,為人所不能不惶惑者,是為本務之矛盾,斷之者宜審當時之情形而定之。
蓋常有輕小之本務,因時地而轉為重大;亦有重大之本務,因時地而變為輕小者,不可以膠柱而鼓瑟也。
第三節本務之責任 人既有本務,則即有實行本務之責任,苟可以不實行,則亦何所謂本務。
是故本務觀念中,本含有責任之義焉;惟是責任之關于本務者,不特在未行之先,而又負之于既行以後,譬如同宿之友,一旦罹疾,盡心調護,我之本務,有實行之責任者也。
實行以後,調護之得當與否,我亦不得不任其責。
是故責任有二義。
而今之所論,則專屬于事後之責任焉。
夫人之實行本務也,其于善否之間,所當任其責者何在?曰在其志向。
志向者,兼動機及其預料之果而言之也。
動機善矣,其結果之善否,苟為其人之所能預料,則亦不能不任其責也。
人之行事,何由而必任其責乎?曰:由于意志自由。
凡行事之始,或甲或乙,悉任其意志之自擇,而别無障礙之者也。
夫吾之意志,既選定此事,以為可行而行之,則其責不屬于吾而誰屬乎? 自然現象,無不受範于因果之規則,人之行為亦然。
然當其未行之先,行甲乎,行乙乎?一任意志之自由,而初非因果之規則所能約束,是即責任之所由生,而道德法之所以與自然法不同者也。
本務之觀念,起于良心,既于第一節言之。
而責任之與良心,關系亦密。
凡良心作用未發達者,雖在意志自由之限,而其對于行為之責任,亦較常人為寬,如兒童及蠻人是也。
責任之所由生,非限于實行本務之時,則其與本務關系較疏。
然其本原,則亦在良心作用,故附論于本務之後焉。
則列舉何等之人,而條别其本務,将不勝其煩,而溢于理論倫理學之範圍。
至因其性質之大别,而辜較論之,則又前數卷所具陳也,今不贅焉。
今所欲論者,乃在本務緩急之别。
蓋既為本務,自皆為人所不可不盡,然其間自不能無大小輕重之差。
人之行本務也,急其大者重者,而緩其小者輕者,所不待言,惟人事蕃變,錯綜無窮,置身其間者,不能無歧路亡羊之懼,如石奢追罪人,而不知殺人者乃其父;王陵為漢禦楚,而楚軍乃以其母劫之,其間顧此失彼,為人所不能不惶惑者,是為本務之矛盾,斷之者宜審當時之情形而定之。
蓋常有輕小之本務,因時地而轉為重大;亦有重大之本務,因時地而變為輕小者,不可以膠柱而鼓瑟也。
第三節本務之責任 人既有本務,則即有實行本務之責任,苟可以不實行,則亦何所謂本務。
是故本務觀念中,本含有責任之義焉;惟是責任之關于本務者,不特在未行之先,而又負之于既行以後,譬如同宿之友,一旦罹疾,盡心調護,我之本務,有實行之責任者也。
實行以後,調護之得當與否,我亦不得不任其責。
是故責任有二義。
而今之所論,則專屬于事後之責任焉。
夫人之實行本務也,其于善否之間,所當任其責者何在?曰在其志向。
志向者,兼動機及其預料之果而言之也。
動機善矣,其結果之善否,苟為其人之所能預料,則亦不能不任其責也。
人之行事,何由而必任其責乎?曰:由于意志自由。
凡行事之始,或甲或乙,悉任其意志之自擇,而别無障礙之者也。
夫吾之意志,既選定此事,以為可行而行之,則其責不屬于吾而誰屬乎? 自然現象,無不受範于因果之規則,人之行為亦然。
然當其未行之先,行甲乎,行乙乎?一任意志之自由,而初非因果之規則所能約束,是即責任之所由生,而道德法之所以與自然法不同者也。
本務之觀念,起于良心,既于第一節言之。
而責任之與良心,關系亦密。
凡良心作用未發達者,雖在意志自由之限,而其對于行為之責任,亦較常人為寬,如兒童及蠻人是也。
責任之所由生,非限于實行本務之時,則其與本務關系較疏。
然其本原,則亦在良心作用,故附論于本務之後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