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本務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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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本務之性質及緣起
本務者,人生本分之所當盡者也,其中有不可為及不可不為之兩義,如孝友忠信,不可不為者也;竊盜欺詐,不可為者也。
是皆人之本分所當盡者,故謂之本務。
既知本務,則必有好惡之感情随之,而以本務之盡否為苦樂之判也。
人生之鹄,在發展其人格,以底于大成。
其鹄雖同,而所以發展之者,不能不随時地而異其方法。
故所謂當為、不當為之事,不特數人之間,彼此不能強同,即以一人言之,前後亦有差别,如學生之本務,與教習之本務異;官吏之本務,與人民之本務異。
均是忠也,軍人之忠,與商賈之忠異,是也。
人之有當為不當為之感情,即所謂本務之觀念也。
是何由而起乎?曰自良心。
良心者,道德之源泉,如第二章所言是也。
良心者,非無端而以某事為可為、某事為不可為也,實核之于理想,其感為可為者,必其合于理想者也;其感為不可為者,必背于理想者也。
故本務之觀念,起于良心,而本務之節目,實準諸理想。
理想者,所以赴人生之鹄者也。
然則謂本務之緣起,在人生之鹄可也。
本務者,無時可懈者也。
法律所定之義務,人之負責任于他人若社會者,得以他人若社會之意見而解免之。
道德之本務,則與吾身為形影之比附,無自而解免之也。
然本務亦非責人以力之所不及者,按其地位及境遇,盡力以為善斯可矣。
然則人者,既不能為本務以上之善行,亦即不當于本務以下之行為,而自謂已足也。
人之盡本務也,其始若難,勉之既久,而成為習慣,則漸造自然矣。
或以為本務者,必寓有強制之義,從容中道者,不可以為本務,是不知本務之義之言也。
蓋人之本務,本非由外界之驅迫,不得已而為之,乃其本分所當然耳。
彼安而行之者,正足以見德性之成立,較之勉強而行者,大有進境焉。
法律家之恒言曰:有權利必有義務;有義務必有權利。
然則道德之本務,亦有所謂權利乎?曰有之。
但與法律所定之權利,頗異其性質。
蓋權利之屬,本乎法律者,為其人所享之利益,得以法律保護之,其屬于道德者,則惟見其反抗之力,即不盡本務之時,受良心之呵責是也。
第二節本務之區别 人之本務,随時地而
是皆人之本分所當盡者,故謂之本務。
既知本務,則必有好惡之感情随之,而以本務之盡否為苦樂之判也。
人生之鹄,在發展其人格,以底于大成。
其鹄雖同,而所以發展之者,不能不随時地而異其方法。
故所謂當為、不當為之事,不特數人之間,彼此不能強同,即以一人言之,前後亦有差别,如學生之本務,與教習之本務異;官吏之本務,與人民之本務異。
均是忠也,軍人之忠,與商賈之忠異,是也。
人之有當為不當為之感情,即所謂本務之觀念也。
是何由而起乎?曰自良心。
良心者,道德之源泉,如第二章所言是也。
良心者,非無端而以某事為可為、某事為不可為也,實核之于理想,其感為可為者,必其合于理想者也;其感為不可為者,必背于理想者也。
故本務之觀念,起于良心,而本務之節目,實準諸理想。
理想者,所以赴人生之鹄者也。
然則謂本務之緣起,在人生之鹄可也。
本務者,無時可懈者也。
法律所定之義務,人之負責任于他人若社會者,得以他人若社會之意見而解免之。
道德之本務,則與吾身為形影之比附,無自而解免之也。
然本務亦非責人以力之所不及者,按其地位及境遇,盡力以為善斯可矣。
然則人者,既不能為本務以上之善行,亦即不當于本務以下之行為,而自謂已足也。
人之盡本務也,其始若難,勉之既久,而成為習慣,則漸造自然矣。
或以為本務者,必寓有強制之義,從容中道者,不可以為本務,是不知本務之義之言也。
蓋人之本務,本非由外界之驅迫,不得已而為之,乃其本分所當然耳。
彼安而行之者,正足以見德性之成立,較之勉強而行者,大有進境焉。
法律家之恒言曰:有權利必有義務;有義務必有權利。
然則道德之本務,亦有所謂權利乎?曰有之。
但與法律所定之權利,頗異其性質。
蓋權利之屬,本乎法律者,為其人所享之利益,得以法律保護之,其屬于道德者,則惟見其反抗之力,即不盡本務之時,受良心之呵責是也。
第二節本務之區别 人之本務,随時地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