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良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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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行,而欲有以勸阻之,此其動機之善者也,然或谏之不從,怒而毆之,以傷其友,此必非欲望之所在,然毆人必傷,既為彼之所能逆料,則不得因其動機之無惡,而并寬其毆人之罪也。

    是為判決善惡之準,則當于後章詳言之。

     第三節良心之體用 人心之作用,蕃變無方,而得括之以智、情、意三者。

    然則良心之作用,将何屬乎?在昔學者,或以良心為智、情、意三者以外特别之作用,其說固不可通。

    有專屬之于智者,有專屬之于情者,有專屬之于意者,亦皆一偏之見也。

    以餘觀之,良心者,該智、情、意而有之,而不囿于一者也。

    凡人欲行一事,必先判決其是非,此良心作用之屬于智者也。

    既判其是非矣,而後有當行不當行之決定,是良心作用之屬于意者也。

    于其未行之先,善者愛之,否者惡之,既行之後,則樂之,否則悔之,此良心作用之屬于情者也。

     由是觀之,良心作用,不外乎智、情、意三者之範圍明矣。

    然使因此而謂智、情、意三者,無論何時何地,必有良心作用存焉,則亦不然。

    蓋必其事有善惡可判者。

    求其行為所由始,而始有良心作用之可言也。

    故倫理學之所謂行為,本指其特别者,而非包含一切之行為。

    因而意志及動機,凡為行為之原質者,亦不能悉納諸倫理之範圍。

    惟其意志、動機之屬,既已為倫理學之問題者,則其中不能不有良心作用,固可知矣。

     良心者,不特發于己之行為,又有因他人之行為而起者,如見人行善,而有親愛尊敬贊美之作用;見人行惡,而有憎惡輕侮非斥之作用是也。

     良心有無上之權力,以管轄吾人之感情。

    吾人于善且正者,常覺其不可不為,于惡且邪者,常覺其不可為。

    良心之命令,常若迫我以不能不從者,是則良心之特色,而為其他意識之所無者也。

     良心既與人以行為、不行為之命令,則吾人于一行為,其善惡邪正在疑似之間者,決之良心可矣。

    然人苟知識未充,或情欲太盛,則良心之力,每為妄念所阻。

    蓋常有行事之際,良心與妄念交戰于中,或終為妄念所勝者,其或邪惡之行為,已成習慣,則非痛除妄念,其良心之力,且無自而伸焉。

     幼稚之年,良心之作用,未盡發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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