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良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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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行為 良心者,不特告人以善惡之别,且迫人以避惡而就善者也。

    行一善也,良心為之大快;行一不善也,則良心之呵責随之,蓋其作用之見于行為者如此。

    故欲明良心,不可不先論行為。

     世固有以人生動作一切謂之行為者,而倫理學之所謂行為,則其義頗有限制,即以意志作用為原質者也。

    苟不本于意志之作用,謂之動作,而不謂之行為,如呼吸之屬是也。

    而其他特别動作,苟或緣于生理之變常,無意識而為之,或迫于強權者之命令,不得已而為之。

    凡失其意志自由選擇之權者,皆不足謂之行為也。

     是故行為之原質,不在外現之舉動,而在其意志。

    意志之作用既起,則雖其動作未現于外,而未嘗不可以謂之行為,蓋定之以因,而非定之以果也。

     法律之中,有論果而不求因者,如無意識之罪戾,不免處罰,而雖有惡意,苟未實行,則法吏不能過問是也。

    而道德則不然,有人于此,決意欲殺一人,其後阻于他故,卒不果殺。

    以法律繩之,不得謂之有罪,而繩以道德,則已與曾殺人者無異,是知道德之于法律,較有直内之性質,而其範圍亦較廣矣。

     第二節動機 行為之原質,既為意志作用,然則此意志作用,何由而起乎?曰:起于有所欲望。

    此欲望者,或為事物所惑,或為境遇所驅,各各不同,要必先有欲望,而意志之作用乃起。

    故欲望者,意志之所緣以動者也,因名之曰動機。

     凡人欲得一物,欲行一事,則有其所欲之事物之觀念,是即所謂動機也。

    意志為此觀念所動,而決行之,乃始能見于行為,如學生閉戶自精,久而厭倦,則散策野外以振之,散策之觀念,是為動機。

    意志為其所動,而決意一行,已而攜杖出門,則意志實現而為行為矣。

     夫行為之原質,既為意志作用,而意志作用,又起于動機,則動機也者,誠行為中至要之原質欤。

     動機為行為中至要之原質,故行為之善惡,多判于此。

    而或專以此為判決善惡之對象,則猶未備。

    何則?凡人之行為,其結果苟在意料之外,誠可以不任其責。

    否則其結果之利害,既可預料,則行之者,雖非其欲望之所指,而其咎亦不能辭也。

    有人于此,惡其友之放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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