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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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而第以義務如何為标準,如勞心、勞力之分,其一例也。

    而以人類生計之關系言之,則可大别為二類:一出其資本以營業,而借勞力于人者;一出其能力以任事,而受酬報于人者。

    甲為傭者,乙為被傭者,二者義務各異,今先概論之,而後及專門職業之義務焉。

     第二節傭者及被傭者 傭者以正當之資本,若智力,對于被傭者,而命以事務給以傭值者也,其本務如下: 凡給予被傭者之值,宜視普通工值之率而稍豐贍之,第不可以同盟罷工,或他種迫脅之故而驟豐其值。

    若平日無先見之明,過啬其值,一遇事變,即不能固持,而悉如被傭者之所要求,則鮮有不出入懸殊,而自敗其業者。

     傭者之于被傭者,不能謂值之外,别無本務,蓋尚有保護愛撫之責。

    雖被傭者未嘗要求及此,而傭者要不可以不自盡也。

    如被傭者當勞作之時,猝有疾病事故,務宜用意周恤。

    其他若教育子女,保全财産,激厲貯蓄之法,亦宜代為謀之。

    惟當行以誠懇側怛之意,而不可過于幹涉,蓋幹涉太過,則被傭者不免自放其責任,而失其品格也。

     傭者之役使被傭者,其時刻及程度,皆當有制限,而不可失之過酷,其在婦稚,尤宜善視之。

     凡被傭者,大抵以貧困故,受教育較淺,故往往少遠慮,而不以貯蓄為意,業繁而值裕,則濫費無節;業耗而傭儉,則口腹不給矣。

    故傭者宜審其情形,為設立保險公司,貯蓄銀行,或其他慈善事業,為割其傭值之一部以充之,俾得備不時之需。

    如見有博弈飲酒,耽逸樂而害身體者,宜懇切勸谕之。

     凡被傭者之本務,适與傭者之本務相對待。

     被傭者之于傭者,宜摯實勤勉,不可存嫉妒猜疑之心,蓋彼以有資本之故,而購吾勞力,吾能以操作之故,而取彼資财,此亦社會分業之通例,而自有兩利之道者也。

     被傭者之操作,不特為對于傭者之義務,而亦為自己之利益。

    蓋怠惰放佚,不惟不利于傭者,而于己亦何利焉?故摯實勤勉,實為被傭者至切之本務也。

     休假之日,自有樂事,然亦宜擇其無損者。

    如沉湎放蕩,務宜戒之。

    若能乘此暇日,為親戚朋友協助有益之事,則尤善矣。

     凡人之職業,本無高下貴賤之别。

    高下貴賤,在人之品格,而于職業無關也。

    被傭者苟能以暇日研究學理,尋覽報章雜志之屬,以通曉時事,或聽絲竹,觀圖畫,植花木,以優美其胸襟,又何患品格之不高尚耶? 傭值之多寡,恒視其制作品之售價以為準。

    自被傭者觀之,自必多多益善,然亦不能不準之于定率者。

    若要求過多,甚至糾結朋黨,挾衆力以脅主人,則亦謬矣。

     有欲定畫一之傭值者,有欲專以時間之長短,為傭值多寡之準者,是亦謬見也。

    蓋被傭者,技能有高下,操作有勤惰,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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