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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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輕,其傭值本不可以齊等,要在以勞力與報酬,相為比例,否則适足以勸惰慢耳。

    惟被傭者,或以疾病事故,不能執役,而傭者仍給以平日之值,與他傭同,此則特别之惠,而未可視為常例者也。

     孟子有言:“無恒産者無恒心。

    ”此實被傭者之通病也。

    惟無恒心,故動辄被人指嗾,而為疏忽暴戾之舉,其思想本不免偏于同業利益,而忘他人之休戚,又常以濫費無節之故,而流于困乏,則一旦紛起,雖同業之利益,亦有所不顧矣,此皆無恒心之咎,而其因半由于無恒産,故為被傭者圖久長之計,非平日積恒産而養恒心不可也。

     農夫最重地産,故安土重遷,而能緻意于鄉黨之利害,其摯實過于工人。

    惟其有恒産,是以有恒心也。

    顧其見聞不出鄉黨之外,而風俗習慣,又以保守先例為主,往往知有物質,而不知有精神,謀衣食,長子孫,囿于目前之小利,而不遑遠慮。

    即子女教育,亦多不經意,更何有于社會公益、國家大計耶?故啟發農民,在使知教育之要,與夫各種社會互相維系之道也。

     我國社會間,貧富懸隔之度,尚不至如歐美各國之甚,故均富主義,尚無蔓延之慮。

    然世運日開,智愚貧富之差,亦随而日異,智者富者日益富,愚者貧者日益貧,其究也,必不免于懸隔,而彼此之沖突起矣。

    及今日而預杜其弊,惟在教育農工,增進其智識,使不至永居人下而已。

     第三節官吏 傭者及被傭者之關系,為普通職業之所同。

    今更将專門職業,舉其尤重要者論之。

     官吏者,執行法律者也。

    其當具普通之智識,而熟于法律之條文,所不待言,其于職務上所專司之法律,尤當通其原理,庶足以應蕃變之事務,而無失機宜也。

     為官吏者,既具職務上應用之學識,而其才又足以濟之,宜可稱其職矣。

    而事或不舉,則不勤不精之咎也。

    夫職務過繁,未嘗五日不暇給之苦,然使日力有餘,而怠惰以曠其職,則安得不任其咎?其或貌為勤劬,而治事不循條理,則顧此失彼,亦且勞而無功。

    故勤與精,實官吏之義務也。

    世界各種職業,雖半為自圖生計,而既任其職,則即有對于委任者之義務。

    況官吏之職,受之國家,其義務之重,有甚于工場商肆者。

    其職務雖亦有大小輕重之别,而其對于公衆之責任則同。

    夫安得漫不經意,而以不勤不精者當之耶? 勤也精也,皆所以有為也。

    然或有為而無守,則亦不足以任官吏。

    官吏之操守,所最重者:曰毋黩貨,曰勿徇私。

    官吏各有常俸,在文明之國,所定月俸,足以給其家庭交際之費而有餘,苟其貪黩無厭,或欲有以供無謂之靡費,而于應得俸給以外,或征求賄賂,或侵蝕公款,則即為公家之罪人,雖任事有功,亦無以自蓋其愆矣。

    至于理财征稅之官,尤以此為第一義也。

     官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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